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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黨員幹部誡勉談話制度

黨支部黨員幹部誡勉談話制度

1、實行誡勉談話要堅持從嚴治黨治政的方針,實事求是,立足於教育,着眼於防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護和挽救幹部。

黨支部黨員幹部誡勉談話制度

2、談話誡勉的對象: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輕微違紀行為,一般不需給予紀律處分的單位各級領導幹部。

3、談話誡勉適用於以下凡種事項:

(1)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問題,經核查後結果需要與被舉報人見面的;

(2)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見相對集中的問題,需要與被舉報人核實並督促糾正的;

(3)領導幹部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進行教育幫助並引以為戒的;

(4)其他需要實施談話誡勉的事項。

4、誡勉談話的目的及懲處。通過談話,瞭解和澄清事實真相。對確有不規範行為或輕微違規違紀的,談話對象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紀檢組(紀委)審核備案,並提出整改措施;對違規違紀行為認識不到位、糾正不徹底,或重新犯類似錯誤的,要通過第二次誡勉談話,進行組織處理。經過談話發現案件線索的,進入案件檢查程序。

5、誡勉談話的組織實施。由紀檢組(紀委)根據黨組織決定或舉報線索,提出談話對象和談話內容,經紀檢組長(紀委書記)審批後實施。

6、誡勉談話對象確定後,應提前通知所在部門(科室)負責人和本人。談話對象必須按通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談話,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

7、誡勉談話人要將談話內容和要求明確告訴談話對象,談話對象對要求談話的內容如實説明情況,並可以舉出證據,但不得隱瞞歪曲真相,不得出具偽證。

8、誡勉談話人不準向談話對象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不準將舉報信件交給談話對象閲看;談話對象不準報復舉報人。談話人和談話對象違反本規定,要追究紀律責任

9、誡勉談話由黨組織或紀檢組(紀委)指定或委託兩人或兩人以上組織實施,並作好筆錄,填寫廉政誡勉談話登記表,經領導審閲後,由紀檢組(紀委)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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