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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學生在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為了保障學校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制定本制度。

學生在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1、學生要按照學校作息時間到校和離校,一般可在預備前30分鐘內進校,放學後30分鐘內離校,不可過早到校或過晚離校,有特殊情況時要向班主任或政教處説明。

2、不滿12週歲一律不準騎自行車、電動車上學。年滿12週歲的,經家長和班主任同意後,允許騎車上學,但不得騎“三無”(無車閘、無車鈴、無車鎖)自行車。

3、不準攜帶刀具、武術器具、危險玩具和其他不屬於學習用品的一切利器到校,不準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到校。

4、上下樓要按規定使用樓梯,並要靠右行走,不準從樓梯下穿越,不準有意在樓梯、走廊製造堵塞和擁擠,發現有摔倒擠壓現象時,後面同學要奮力向後退,並積極救助被擠壓的同學。

5、不得隨意觸摸室內外電線、電器、開關、插座,如發現電器設備有損壞現象時要及時報告老師,不準擅自修理。

6、進校之前服裝要整潔,尤其要注意繫好鞋帶,以防被踩摔傷。

7、課外活動時,不準玩危險性遊戲,不準在體育設施上做危險動作,不準到建築工地上玩耍。

8、不準隨身攜帶較多的零花錢到校,以免被劫、被偷或丟失,不準用零花錢買“三無”食品、飲料。

9、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外出活動時,要嚴格遵守紀律,聽從老師指揮,活動期間不準擅自離隊單獨行動。

10、不準攀樹木、爬欄杆、滑樓梯,翻牆頭、鑽圍牆、登房頂、上球架,不準在走廊上打球、踢球等。

11、不準在校內騎自行車,不準故意損壞學校或他人物品,不準在地上或樓梯上撒雪、潑水製冰,不準做任何妨害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情。

12、不準在校園、教室、走廊追逐打鬧,不準坐在欄杆或窗台上,不準在欄杆邊、窗户邊打鬧玩耍,不準向樓下灑水、吐痰、拋擲物品。

13、在校上課或課間不準隨便離開學校,遇有急事應向班主任請假;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學校,不準帶閒雜人員來校。

14、當與他人發生矛盾自已又無法解決時,應及時報告老師或學校領導,防止矛盾激化。

15、患有肝炎、流腦、腮腺炎等各種嚴重傳染病後,要及時報告老師,儘快到醫院治療,痊瘉後方可返校上課,不得帶病上學。

16、在校期間如有突發病症和意外傷害,應及時報告老師,進行治療;遭遇挫折或心情煩惱而自身又無法排除時,應及時告訴老師,防止發生意外。

17、發現可疑人和事要及時告訴老師;發現危及人身安全隱患或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應及時向老師或學校領導報告。

18、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未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對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要對受傷害或受損失者給予經濟賠償,性質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9、學校對安全工作進行督查,定期總結,學生安全方面的行為表現與評先創優活動相掛鈎,好的班級要進行表彰獎勵,差的班級要進行批評教育,多次表現差的班級不能評為先進班集體,班主任不能當選先進個人,學生不能評為三好學生和優秀少先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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