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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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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

一、目的

構建公司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及考核等要求,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

三、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業的各崗位人員對安全生產所負責的工作和應承擔的責任的一種制度 (以下簡稱“責任制”) 。

3.2 到位標準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行為和活動的具體要求。

3.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職責

4.1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簽發本企業各級責任制,對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4.2 企業其他負責人負責對分管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4.3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負責責任制制訂的具體實施工作,以及各崗位員工的履職評估。

4.4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企業及各部門領導責任制的編制工作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4.5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編制、溝通與評估。

4.6 各班(站)長負責本班組員工崗位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五、管理要求

5.1 責任制的制訂與發佈

5.1.1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需要,作出責任制制訂的決定。

5.1.2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接受責任制制訂任務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計劃。

5.1.3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方案。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初稿的制訂工作。

收集彙總安委會成員討論決議,於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 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根據責任制制訂方案,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制訂、內部審查及員工意見徵求工作。

依據內部審查結果及員工建議,於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修改工作,並上報安全環保辦公室。

5.1.5 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包括:

安全生產職責;

到位標準;

權限與義務。

5.1.6 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到位標準應包括:

貫徹、落實政策法規的行動;

組織,參加的安全生產活動;

執行安全生產的巡視,檢查;

參與風險評估研究;

參與體系的內審;

對評估發現問題的處置;

對糾正行為的實施進行回顧;

參加應急演練與救援;

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回顧;

日常事務包括與相關方溝通安全生產問題。

5.1.7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收集彙總各部門(工段)崗位人員的責任制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評審及修改,並傳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責任制的複審及修改工作,並提交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5.1.9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企業安委會成員對責任制進行審定、簽發。

5.1.10審定後的責任制,應交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組織在5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進行發佈。

5.2 責任制的溝通

5.2.1 責任制溝通應遵循逐級溝通的原則。

5.2.2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副職、分管部門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幹部,確保其理解並接受。

5.2.3 企業分管副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部門(工段)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幹部,確保其理解並接受。

5.2.4 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部門分管副職、專責、班(站)長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副職、專責、班長,確保其理解並接受。

5.2.5 班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班組人員進行責任制溝通。特別關注新上崗、轉崗的員工,確保每個員工理解、接受並履行其責任制。

5.2.6 各崗位人員均應熟悉並理解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有疑問時逐級向上反饋,上級應做好溝通和解釋。各級人員責任制的溝通應做好記錄。

5.3 責任制的培訓

5.3.1 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應納入部門級安全教育。

5.3.2 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由部門自行組織。

5.3.3 安全環保辦負責對各部室責任制培訓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5.4 責任制的執行與評估

5.4.1 各崗位人員應嚴格按崗位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5.4.2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每年應對企業分管副職、分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並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 企業分管副職每年應對分管部門(工段)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並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 部門(工段)負責人每年應對分管副職、部門專責、班長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彙總本部門各崗位履職情況報送行政人事部。

5.4.5 班長每年應對班組員工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送部門負責人。

5.4.6 各級崗位責任制的評估結果,應向當事人進行反饋。

5.5 責任制的修訂

5.5.1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每年應結合崗位需求及履職評估情況,對企業各崗位的責任制進行回顧,對發現的問題或不足,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進行糾正或更新。

5.5.2當部門或崗位職責發生變化時,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個月內,向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提出責任制修訂建議,並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組織修訂和更新。

5.6 責任制的考核

5.6.1 安全環保辦公室結合崗位履職評估情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考核參照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5.6.2 各級崗位責任制的溝通應做好記錄,記錄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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