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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通用25篇)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通用25篇)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

實驗室是進行實驗教學,培養人才的基本場所。實驗室集中了大量的儀器設備、化學藥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質。有的實驗需要在高温、高壓或超低温、低壓、強磁、微波、輻射等特殊環境下進行;有的實驗需要使用煤氣、乙炔以及氧氣、氫氣、液氮等壓縮氣體,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火災、爆炸、觸電、中毒、放射性傷害、污染環境等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財產的破壞和損失。為避免和減少事故,特制定本守則。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通用25篇)

一、實驗室所有的電器設備,室內的線路、開關、插座等用電設備,在交付使用時,應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到定期檢查與及時維修。

二、實驗室的電源要有良好的接線,在使用有金屬外殼或能產生靜電的電器設備時,必須外殼接地,以防操作人員觸電。

三、實驗室電源總開關處應裝設熔斷保險器,其熔斷電流應不大於電器設備或導線的'最大安全電流。

四、做電學實驗時,不要用兩隻手同時操作,不要站在地上帶電操作,在高壓電器前的地面上要鋪放絕緣橡膠板。

五、不要用濕物接觸電源。

六、實驗室如遇突然停電,所有用電器都要脱離電網,確保安全。

七、實驗室中的水、電、煤氣使用完畢,應立即關閉開關。點燃的火柴用後要立即熄滅,不得亂扔。

八、不要在實驗室內飲食、吸煙或把餐具帶進實驗室。

九、對實驗室中化學藥品的管理,要嚴格按照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辦法執行,絕對不允許隨意混合各種化學藥品,以免發生事故。

十、實驗室中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眼鏡,防止電弧光等強光的直接照射及配製化學藥品時發生爆炸而傷害眼睛。

十一、不要俯向容器去嗅放出的氣體;檢查氣味時面部應遠離容器,用手把離開容器的氣流慢慢煽向自己的鼻孔。

十二、能產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並對有害氣體進行吸收處理,然後進行排放。

十三、在用金屬汞做實驗時,不要在實驗室內給汞加熱,不得將汞灑落,一旦灑落必須儘可能收集起來,並用硫磺粉覆蓋在灑落的地方,使之變成不揮發的硫化汞。

十四、實驗室的所有藥品不得攜出室外。

十五、使用劇毒藥品時,必須有二人同時在場。取用時應登記用量、用途及使用人,並及時將包裝品和容器處理乾淨。

十六、實驗室中溶液的吸取,只能用吸耳球等抽吸,不得直接用嘴吮吸。

十七、在做產生易燃氣體實驗時,嚴禁用明火加熱。

十八、實驗中產生的廢液,須經處理後方可排放。

十九、實驗室必須配備滅火器、防火沙等消防器材,防止火災的發生。

二十、做高壓、真空及壓縮氣體實驗時要採用耐壓容器,必須採取防爆措施。

二十一、實驗室使用的壓縮氣體鋼瓶應保持在最小數量上,必須固定好,以免碰倒發生危險。決不能在直接日曬、高温或高温附近的環境中使用……二十二、易燃氣體鋼瓶,嚴禁與助燃氣體鋼瓶混放。

二十三、接觸細菌、微生物的實驗,必須謹慎操作,減少細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及生長途徑。細菌室的廢棄物應及時妥善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二十四、在接觸細菌的實驗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護用品,避免皮膚直接接觸細菌及其培養基、液體等。操作完畢後立即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必要時進行全身消毒滅菌。用過的器皿應及時清洗消毒。

二十五、接觸細菌、微生物的實驗室要做到定期消毒滅菌,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二十六、暗室操作要注意動作輕慢,以避免碰翻儀器並造成人身事故。

二十七、做具有放射性實驗時,必須有隔離屏障及其它防護措施,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二十八、實驗室應儘量減少放射性物質的用量。選擇放射性同位素時,使用放射性材料時,在滿足實驗要求的前提下,儘量選用危險性小的放射源。做具有放射性實驗時,操作力求迅速,儘量減少被輻射時間。操作完畢後立即洗手或洗澡。

二十九、實驗室應具有良好的採光及通風條件,並保持清潔。

三十、實驗人員離開實驗室,應注意鎖好門、窗,做好防盜工作。

三十一、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室安全教育管理,促進安全教育活動順利開展,提高全校師生醫務員工的實驗室安全意識,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大學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師生醫務員工(包括校外進修人員、未辦理報到手續的研究生新生等)的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具備相關的.實驗室安全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實驗人員須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且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安全能力後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實行強制性實驗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3

實驗室是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安全是一切實驗室工作正常進行的基本保證。為了確保實驗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凡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必須予以遵守。

第一條 所有在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要認識到在一切實驗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克服麻痺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救助知識。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實驗室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對系主任負責,實驗技術人員及保管員是各自管理責任範圍的具體責任人,對實驗室主任負責。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驗室必須簽訂安全責任書。 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位。

第三條 實驗室主任抓好對實驗教師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遵守各項實驗室規章制度。對實驗室安全條件和設施,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及時補充、更換失效器材,指導本實驗室人員掌握安全器材和設施的維護和使用。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實驗室,必須首先撤離人員,然後儘快整改。

第四條 實驗室要對重點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數,對存放危險品和安全用電的部位要有明顯的警示標記。對可能發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種緊急狀態,如火災、爆炸、腐蝕性液體傾灑、有毒氣體泄漏、輻射損害、電擊損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來水爆管等,必須分類建立緊急處置預案。要配置各種必要的滅火器。實驗室人員參加防火培訓,懂得防火常識。

第五條 進入實驗室工作和學習的人員,必須遵守實驗室有關規章制度。未經實驗室或設備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實驗室的設備、設施,學生實驗時要服從指導,遵守儀器設備操作規程,不得違規操作或擅離職守。實驗室管理人員下班前或最後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離開時要認真檢查門窗、水、電等有關設施的關閉情況,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實驗室。

第六條 對有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温、高壓、輻射、強光閃爍、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質等的場所及其有關設備,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七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做到專室專櫃儲存,並指定專人、雙人雙鎖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領用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和系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領用,使用剩餘部分要立即退回,並作好詳細領用登記。領用人員必須嚴格控制用量,存放藥量一般以一次使用為限,不得超過限量,做到用量清楚。

第八條 各種壓力氣瓶不可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曬,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標誌要保持完好。要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採購和改裝它種氣體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禁止學生獨立操作,並按有關規定要求,對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九條 嚴格實驗室廢物的處理。實驗時要將殘渣廢液倒入指定的廢液桶內,統一處理。嚴禁將腐蝕物或有毒有害物質倒進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條 實驗室設備的設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須遵循安全、科學、規範、整潔、有序的原則。實驗結束後應做好實驗場所及器具的清潔、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過的設備器材。學生實驗結束後實驗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應有實驗室管理人員的指導。

第十一條 為保證人身安全,進入實驗室的所有人員要愛護室內公共衞生,不得在實驗室內進食、喝水。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實驗室內不得用明火取暖,嚴禁違章搭電或超載用電。實驗室內嚴禁放置私人物品等。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帶陌生人進入實驗室。

第十二條 對違章操作,忽視安全而造成火災、污染、中毒、人身重大傷害、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 事後實驗室工作人員要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系、保衞處、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和公安部門報告。對隱瞞不報或縮小事故真相者,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從嚴處理。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學校財產的安全,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依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安全管理。實驗室安全工作包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實驗室安全分類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物安全、輻射安全、實驗廢棄物安全、安全設施與實驗環境)、實驗室安全教育與准入、實驗室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等。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教育先行、明確責任、齊抓共管”的原則,確保實驗室安全。

第四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實驗室成員四級管理體制,各司其職,逐級分層落實責任制。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在政主要負責人領導下,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為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各二級單位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二級單位領導協助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學校實行實驗室安全的“四級”責任制。學校簽訂“三級”責任書,設備管理處負責“第一、二級”安全責任書的.制訂、修訂等工作,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長與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一級),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與本單位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二級),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負責制定“第三級”安全責任書的規則並要求各實驗室負責人與實驗室各成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三級),並監督各實驗室的上牆張貼及執行工作。

第七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實驗室安全管理辦公室。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5

實驗室消防安全制度是對師生生命安全負責的重要制度,為加強對實驗室的管理和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要求全體師生員工嚴格遵守學校實驗室的消防安全制度。

2、工作人員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忠於職守,嚴格檢查實驗室內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潮、防爆、防腐蝕、防污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下班離開時要關好門、窗、水、電、氣,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不得拖延隱瞞。

3、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注意定點存放,過期及時更換,使其常處於有效狀態。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

4、入室人員(外來人員必須登記)嚴禁吸煙和擅自動用樓內的一切設備。

5、實驗室上課教師要有足夠的消防安全意識和常識,不得擅自離開教學崗位,以防意外事件的發生。每次實驗員在實驗結束後要認真檢查負責區域的水、電、氣開關情況,待管理人員複查,方可離開。

6、所有入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若造成後果將負一切責任。

7、值班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檢查每層實驗室的安全狀況,填寫消防安全日誌後方可離開。

8、消防器材應放在安全可見處,要求入室人員應能熟練操作。

火警電話:119

匪警電話:110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6

一、實驗室鑰匙為實驗室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的通行證,不得自行復制和轉借。鑰匙的持有者應對本實驗室的安全負責。遺失一把應承擔換整個鎖的費用。不在實驗室工作時應及時交還實驗室主任。

二、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吃食物和使用電爐取暖、做飯。

三、實驗室要加強四防(防火、防盜、防水、防事故)。

四、嚴禁在實驗室內存放劇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藥品應存放在藥品庫內,並由專人保管。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時,氧、氫等氣體的氣瓶應與實驗室相應設施隔離。使用電爐、酒精燈等明火要遠離化學易燃物。如遇火警,除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外,應馬上電話報警“119”,並及時向上級報告。火警解除後要保護好現場。

五、電爐、電烘箱等電熱設備要設置在不燃的基礎台上,使用完要立即切斷電源。未經實驗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裝接新的電源。

六、實驗室使用有毒物質或進行能生產有害氣體的實驗,應在通風櫥內進行。並戴好防護手套,防護鏡。

七、實驗室產生的工作廢液,應妥善處理,倒入廢液桶內。嚴禁向水槽排放腐蝕和劇毒液或強致癌物質。實驗產生的固廢棄物應倒入垃圾筒內。

八、下班時和節、假日前,最後離開實驗室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檢查,切斷電源、火源、關水、關窗,並反鎖門。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7

物理實驗室是學校財產的重要保管單位之一,為了確保國家和學校財產安全,使實驗器材更好的為教學服務。本實驗室制定安全制度如下:

一、實驗課前應認真預習當日實驗內容,明確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驟。

二、學生進入實驗室後要按老師指定的座位就坐,要保持安靜,不經老師允許,不得隨意亂動實驗桌上的儀器。

三、認真聽老師講解實驗目的、步驟、食品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開始前和結束後,學生都要檢查桌上的儀器有無丟失和損壞。如有丟失或損壞要及時彙報給實驗指導教師。

五、做實驗時,不得擅離自己的座位,不得動用其他人桌上的實驗器材,要在認真閲讀實驗手冊的基礎上,按步聚進行實驗,仔細觀察實驗現象,詳細做好實驗記錄。

六、遇有困難或問題,應舉手向教師詢問,凡違反實驗要求而造成的損失的實驗器材一律賠償。

七、實驗時應愛護儀器,節約用電或其他物品。若損壞儀器,應照價賠償。

八、實驗完畢後,要把儀器整理歸位,桌凳排放整齊,填寫分組實驗記錄本。經教師驗收後,方能離開實驗室。

九、加強實驗安全措施,落實、完善各種安全設備,加強安全工作。

十、認真做好物理食品的保管工作,做到帳物一致,學期及學年結束清點一次,並將清點情況報主管部門。

十一、實驗室管理人員及有關教師要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措施,認真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十二、認真落實防火措施,定期檢查防火器材的完好情況,定期更換滅火器材,防止火災發生。

十三、經常檢查實驗室電源及電器設備,保證電源及電器設備安全、完好。無人時,要關閉用電電器、電源,防止事故發生。

十四、下課後關閉門窗,做好防盜工作,確保財產安全。嚴禁私自夾帶實驗室物品出教室。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8

一、實驗室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坐班制,不遲到、早退,不擅離崗位,遇特殊情況外出,及時掛牌通知。

2.樹立為教學服務的思想,認真學習有關教學大綱和教材,刻苦鑽研業務,努力勤奮地學習和工作,及時瞭解教學進度,安排好切實可行的實驗計劃,並協同教師認真落實各種實驗聯繫單制度,確保100%的實驗開出率。認真領會實驗要求,做好學生實驗的各項準備工作,幫助教師做好演示實驗。

3.全面負責一個學科的實驗室管理工作,儀器室要保持整潔,儀器陳放整齊規範,儀器帳物清楚規範,做到帳帳、帳物相符,並認真做好儀器添置、申報、驗收、上帳,及時做好儀器的清點、報損、一般的維修保養等有關工作。

4.做好每學期的儀器自查,每年一次清查登記、造冊工作,並與總財產核對一次,保證正確無誤。

5.積極參加教研活動,及時向教師介紹新儀器、新實驗,認真做好實驗室、儀器室的安全保衞工作,管好各樓道大門。

6.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制度,安全實行專人負責,切實做好水、火、電等安全防範工作,及時管好實驗樓樓道的電燈。危險藥品有專人負責,專櫃保存使用,杜絕事故的發生,為師生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

7.做好衞生保潔工作。

8.積極配合課外小組活動,做好各項有關工作。

9.完成教導主任、校長交給的其他工作,完成教委儀器站佈置的各項工作。

二、實驗室管理制度

(一)儀器使用辦法:

1.演示需要儀器,早三天通知,並填好實驗預約通知單,分組實驗早一個星期通知,並填好實驗預約通知單,演示實驗儀器用後及時歸還到儀器室(分組實驗儀器安排好後,通知上課老師)。做好實驗後,通知實驗教師收回儀器並驗收。

2.教師演示和學生實驗過程,應嚴格注意安全,使用危險藥品時必須先經領導批准,正確配置,教師與實驗教師一起稱出數量,填好物品使用單,用後必須及時回收清理,並在物品使用單上寫明回收數量情況等。

3.學校儀器一律不許隨便拆裝,如確實需拆裝時,應説明理由,由學校批准。拆裝後並按時復原。貴重精密儀器應報請上級批准。

4.教師要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實驗制度,並要求學生愛護儀器財物,保持實驗室整潔。

(二)借用制度:

1.校外借用儀器須由領導批准。

2.校內教工因工作需要,需借用儀器、工具,要有借條。

3.本組教師用工具要有借條。

(三)賠償制度:

1.教師做實驗時如損壞儀器,須説明原因並向實驗教師登記。凡因工作不負責任而損壞者,要負責賠償。

2.學生實驗時,凡不按實驗規章行事或任意破壞損壞儀器者,除教育批評外,需上報教導處,並酌情賠償。

(四)管理制度:

1.自購及下撥儀器須及時分類登記。

2.儀器應經常保持整潔,每學期清點一次。如有缺少,及時查明原因。

3.配合各科教師保管儀器。如有破損及時維修,每年暑假檢修一次。

4.每年與校總務處財產保管員核對一次,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以防止危險物品丟失。

5.對有毒和易燃易爆的實驗藥品要嚴格管理和存放。

6.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的物品進入實驗室,在沒有教師允許的情況不準使用明火。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9

1 、學校實驗室是進行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為切實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確保實驗室造應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驗室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進行實驗室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責,嚴格遵守學校頒佈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但自己不違章,還要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要重視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對初次上崗操作的教職工、學生,必須先對他們進行安全教育,使他們瞭解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在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識後,方可動手操作。

4、實驗室內的一切電源、火源、水源要設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

5、實驗室內不準私接亂拉電線,如工作需要,請報實驗中心協調解決,任何人不準隨意改動。

6、實驗室內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都應與火源、電源保持一定距離,不得隨意堆放。

7、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驗室,嚴禁煙火。如需使用明火作業,應及時向校保衞科申請,批准後方可點火作業。

8、實驗室內需要存放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便於取用的明顯位置,指定、專人管理,全體人員要愛護消防器材,做到會使用,會報警,熟記火警電話"119"。

9、實驗室內嚴禁存人個人物品。冰箱、冰櫃、烘箱等嚴禁保存或烘烤個人食品。

10、實驗室按規定可存入少量的危險品,特殊情況需要大量存放時,必須由實驗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實驗室中心主任同意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存放。危險品的存放要實行專物專櫃,雙人雙鎖保管。易燃、易爆品嚴禁放人電熱乾燥箱、烘箱內。

11、實驗室內不準舉辦一切與教學實驗和科研實驗無關的活動。工作時間內不準戲鬧,儀器設備專人管理,嚴禁隨意開動、使用他人負責管理的儀器設備,不準將小孩或外人帶進實驗室。節假日期間要做好防盜、防火工作。

12、發生火災,火警及各種突發事件應立即組織有效的搶救,並及時上報學校有關領導,所有參加搶救人員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13實驗室安全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0

一、實驗前,學生要做好預習準備。

二、在實驗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各種實驗的情況。作好記錄,認真填寫好實驗報告。要求自己清楚,數據、曲線、表格應該按規定格式填寫、描述。在規定時間內上交。

三、實驗時應注意安全,使用玻璃儀器時,當心割破手指。使用易爆、易燃、蝕性、有毒性試劑時,應該、聽從指導老師的指導,嚴格操作步驟。防止以外事故的發生。

四、用過的藥品、試液應集中到在規定的桶內,不得亂倒亂拋,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衞生。

五、實驗完畢後,洗乾淨所用過的實驗器材並整理好,擺放整齊。

六、室內要儘量做好防塵、防潮、防磁場等。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1

一、實驗室的安全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消防工作是關係到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頭等大事。各級領導要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羣轉結合”雙重領導。學校保衞處專管成線,院(系、中心)、室安全員羣管成網,學校每學期應對實驗室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二、每個實驗室設一名兼職治安保衞安全員(簡稱安全員),具體負責安全工作。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或不利於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各級領導要支持安全員工作。

三、各實驗室(倉庫)應根據各自特點,制定出具體要求和措施,並張掛在明顯地方,嚴格貫徹執行。每逢重大節假日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對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温、高壓、輻射、強光閃爍及放射性物質等場所及其有關設備,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五、對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存放,並指定專人(2人)妥善保管。領用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簽署意見,報有關部門批准,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剩餘部分要立即放回倉庫,並做好詳細記錄。

六、各種壓縮氣瓶,不可靠近熱源,離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夏天要防止烈日曝曬,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要保持完好,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種氣體使用。

七、電器設備和電源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禁止超負荷用電。不準亂拉亂結電線。

八、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測量接地電阻,每個實驗室的安全用電用水工作及其閘閥啟閉等由該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

九、實驗室內不得明火取暖,嚴禁抽煙。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須經保衞部門批准後,才能使用,有違反者,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制止。

十、未經學校節能辦審核批准,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類型的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煲鍋、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凡擅自使用電加熱器具者,除沒收器具,對使用人進行批評教育外,並按市計劃用電辦公室的規定罰款。

十一、對違反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火災、被盜、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損傷,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院(系、中心)、學校報告。學校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故作嚴肅處理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對隱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相者,應予以從嚴處理。

十二、新建和改建實驗室時必須將有害物資、有毒氣體的處理列入工程計劃一起施工。

十三、對違反本條例或不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其是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有關部門、實驗室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並做出限期整頓和改造的決定。凡是被勒令整頓、改造的實驗室(裝備),在採取相應措施並經上級有關部門測試合格後,方可重新工作。

十四、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完備安全防範設施,各種安全設施不準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借用挪用,要定期檢查,若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十五、實驗工作人員,應做好本室的文明建設、整潔衞生工作,實驗儀器設備應佈局合理、擺放整齊,並且要定期對實驗室衞生工作進行檢查,採取措施,保持良好的實驗環境。實驗室的桌面、牆面、地面、門窗和設備應無積灰、蛛網及雜物。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2

1、實驗室、儀器室必須有專人管理。各室必須張貼相關制度、規程、目錄。

2、實驗室管理員要增強安全意識,重視防範工作,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嚴格按程序進行各項實驗。

3、儀器、藥品必須分室儲藏。化學試劑必須分類存放;劇毒品、化學危險品必須設專用安全櫃存放,櫃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誌,做到雙人雙鎖保管,領用、回收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並有記錄。藥品、試劑存放室要保持通風良好,按環保要求處理好三廢物質。

4、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5、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爆、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實驗室嚴禁吸煙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將食品帶入化學實驗室。

6、實驗室要採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衞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7、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3

一、目的

規範各類實驗操作,保證化驗員操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確保檢測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實驗室各類操作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實驗室負責人負責對安全操作的監督;化驗員負責安全操作規範的貫徹實施。

四、內容

(一)、一般要求

1、嚴禁化驗人員將與檢驗無關的物品帶入化驗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凡從事各種產品檢驗的工作人員,都應熟悉所使用的藥品的性能,儀器、設備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和安全事項;

3、進行檢驗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進行,掌握對各類事故的處理方法;

4、實驗室內要有充足的照明和通風設施;

5、進行檢驗時,勞動保護用具必須穿戴整齊;

6、所有藥品、樣品必須貼有醒目的標籤,註明名稱、濃度、配製時間以及有效日期等,標籤字跡要清楚;

7、禁止用手直接接觸化學藥品和危險性物質,禁止用口或鼻嗅的方法去鑑別物質。如工作需要,必須嗅聞時,用右手微微扇風,頭部應在側面,並保持一定距離。嚴禁用燒杯等器具作餐具或飲水,嚴禁在實驗室內飲食;

8、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或腐蝕性液體時,管尖必須插入液麪以下,防止夾帶空氣使液體衝出,用橡皮吸球吸取,禁止用嘴代替吸球;

9、易揮發性或易燃的液體儲瓶,在温度較高的場所或當瓶的温度較高時,應經冷卻後方可開啟;

10、凡參加實驗項目的人員,必須熟悉所使用物質的性質,操作規程、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

11、在進行有危險性工作時,應採取安全措施,參加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12、在器具中放加熱藥品時,必須放置平穩,瓶口或管口禁止對着別人和自己;

13、加熱試管內的溶液時,管口不得對着面部,加熱時要不停地搖晃,以防止因上下温度不均發生沸騰而引起的燙傷,加熱蒸餾結束後應先拿出冷凝管後移開酒精燈以防產生倒吸使儀器破裂;

14、在移動熱的液體時,應使用隔熱護具輕拿輕放,穩定可靠;

15、工作服一旦被酸、鹼、有毒物質及致病菌等玷污時必須及時處理;

16、停電停水時,要及時切斷電源,關閉水閥;

17、廢酸廢鹼,有機溶劑以及易燃物質,必須經過中和處理後,方可傾倒指定地點,禁止直接傾入水槽中;

18、化驗工作結束後,所有儀器設備要清洗乾淨,切斷電源,關閉水、電、氣閥門,溶液、試劑和儀器應放回規定地點;

19、下班時,應檢查電源是否切斷,水、氣閥門是否關閉;

20、實驗室內應設置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當室內發生易燃易爆氣體大量泄露的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動用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工作,立即關閉閥門,打開門窗,加快通風。

(二)、玻璃儀器的安全使用

1、玻璃儀器在使用前要詳細檢查,有裂紋或損壞的不得使用;

2、搬取有液體(1升以上)的瓶子時,必須一手握住瓶頸部,一手託瓶底,不準單獨握住頸部以防負荷大、重而崩裂脱落,較大的瓶子宜放在瓶架上搬取;

3、在常壓下使用的玻璃器皿,温度不得超過500℃(指硬玻璃),下壓或負壓操作時,不得超過400℃,温度的升降應緩慢進行;

4、裝鹼性溶液的瓶子,宜使用膠皮塞,以免腐蝕粘住;

5、清洗裝有腐蝕性、危險性物質的器具時,必須將危險物質除淨後,再用水清洗乾淨;

6、非耐熱器皿和廣口瓶、量筒、表面皿、稱量瓶等,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熱,不得在器皿內進行放熱的操作,如器皿內有水珠應放在烘箱中烘乾;

7、注意勿使玻璃和瓷器局部受熱、受冷。例如在加熱、冷卻設備的操作過程中,防止器皿局部急劇的温度變化而破裂。

(三)、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

1、嚴格遵守電器作業安全規定,非電工嚴禁從事電器作業。檢修電器設備、線路、開關照明、安裝臨時電源作業,均應由電工作業;

2、電器設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推上電閘時要扣緊,拉下電閘時要徹底,推進必須快速;

3、在同一電源上,不能同時使用過多儀器設備,以免造成負荷過大;

4、使用電器設備時,要檢查電源電壓是否與使用設備的電壓相符;

5、絕緣不合格,導線裸露或破裂,發現漏電的電器設備儀器,不準使用,要儘快修理;

6、如電器設備的線路一旦發熱或温度超過規定,而發生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由電工檢修;

7、電器設備應嚴防受潮,禁止用濕布擦拭電源開關。如有水珠附上,禁止拉、合電閘;

8、在加熱電器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當用電爐加熱的容器破裂時,必須切斷電源,然後再進行處理;

9、所有電熱設備,必須放在石棉板上,發熱量大的設備還應架空,並採取隔熱措施;

10、當室內有易燃易爆氣體和蒸汽時,必須確認合格後,方可給電器設備和儀器送電;

11、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用的電器設備和照明應符合防爆要求;

12、發現有人觸電時,應先切斷電源,並立即進行搶救。

(四)、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與使用

A、管理

1、盛裝有毒物質的容器,在標籤應註明“有毒”或“劇毒”字樣和醒目的危險標誌;

2、凡毒性化學品應分類貯存,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及氣化腐蝕性等化學品貯存在統一庫房;

3、凡劇毒化學品應用專門鐵櫃單獨存放,堅持雙人兩鎖兩本帳制度;

4、建立健全的毒藥品管理制度,入庫、發放時必須認真檢查記錄,定期清點,帳物必須一致,發現數量不符時應立即認真追查原因,及時報告,毒品應配備兩名專人進行管理,堅持雙人兩鎖兩本帳制度;

5、有毒藥品庫嚴禁非保管人員入庫,保證有毒藥品庫絕對安全;

6、各部門領取有毒藥品必須由兩名可靠的專人負責,並填寫領料單,登記數量;

7、有毒藥品的發放與領取應加強計劃管理,使用部門(單位)領導應嚴格履行有毒藥品領用審批手續;

8、使用部門按生產、檢驗的需要定期編制計劃送相應部門。

B、使用

1、有毒藥品庫貯存量不得過多,一般不許超過一個月的使用量;

2、使用有毒藥品時,必須當日使用,當日領取,用多少領多少,嚴加保管,不準無關人員接觸,如使用有剩餘,必須立即退回有毒藥品庫,不準在使用地方存放;

3、使用過的設備工具一定要清洗乾淨,使用過的廢水一定要進行處理,並定期取樣化驗分析,沉澱的廢渣要埋在指定的地點;

4、凡裝放有毒藥品的.工具如鐵罐、麻袋、玻璃瓶、塑料袋等不許亂放、隨意處理,必須經過消毒,化驗無毒才能使用或處理;

5、在使用有腐蝕性、刺激性及劇毒物品時,如:強酸、強鹼、濃氨水、氫化物、三氧化二砷、碘等必須戴膠皮手套和防護眼鏡,且須有人監護;

6、禁止將有毒物質或致病菌擅自挪用或帶出實驗室,發現丟失或被盜竊,應及時報告;

7、從事微生物檢驗的人員,工作結束後應洗手消毒,下班時應脱下工作服。

(五)、易燃易爆物質的安全使用

1、凡使用與空氣混合後能形成爆炸的混合物時,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操作;

2、嚴禁在火源附近進行易燃易爆物質的操作。酸、苯、甲苯、丙酮、汽油等易燃物質,其附近不得有明火;

3、進行有爆炸性的操作,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須使用軟木或膠皮塞,禁止使用磨口瓶塞;

4、禁止將易燃物質(如苯、甲醇、乙醇等)進行明火蒸餾或加熱。其沸點低於100℃者,應在水浴上加熱,沸點高於100℃者,應在油浴上加熱。水浴和油浴應使用閉式電爐,禁止油浴加熱到接近油的着火温度;

5、加熱易燃液體時,必須在冷卻迴流器的燒瓶中進行;

6、蒸發可燃液體時,禁止將蒸汽直接排在室內空間;

7、熔融石蠟時,應放在砂浴上進行,切莫過熱,以免着火;

8、禁止將氧化劑與可燃物品一起研磨,不能在紙上稱量氫氧化鈉;

9、使用爆炸性物品(如:高氯酸、過氧化氫等)禁止振動、碰撞和磨擦;

10、易發生爆炸危險的操作,應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具有特別危險的操作(如使用放射性物質)應採取特殊防護措施,並在符合規定的隔離室內進行;

11、加熱操作或實驗過程中,如發生着火爆炸,應立即切斷電源,熱源和汽源進行滅火;

12、取用鉀、鈉、鈣、黃磷時必須使用專用鉗子,禁止用手接觸。鉀、鈉、鈣存放在煤油中,禁止與水或蒸汽接觸,黃磷應放在水中,均應浸沒於液體下面與空氣隔離;

13、揮發性有機藥品,應放在通風良好的地方、冰箱或鐵櫃內,低燃點的易燃品,不能放在火源附近,若室温過高時,應備有冷卻裝置。

(六)、腐蝕性、刺激性物質的安全使用

1、稀釋濃酸時,必須將酸注放水中,用玻璃棒緩慢不停地進行攪拌,禁止將水直接注入酸中,稀釋時,應緩慢進行,若温度過高應待冷卻後再進行;

2、溶解化學物品和稀釋濃溶液時,必須在耐熱容器和硬質玻璃器具中進行;

3、在處理髮煙酸和強腐蝕性物品時,要特別謹慎,防止中毒或灼傷;

4、當酸、鹼溶液、化學試劑灼傷皮膚或濺入眼睛時,應立即用清水沖洗、救護,情節嚴重的急送醫院;

5、開啟盛溴、過氧化氫、鹽酸、氫氟酸、發煙酸等物質的瓶塞時,瓶口不得對着人;

6、溶解氫氧化鈉或氫氧化鉀時,要嚴防沸騰濺出,酸鹼中和時應緩慢進行,嚴禁液體飛濺;

7、禁止濃硝酸與可燃物接觸;

8、如需將濃酸或鹼中和時,應先行稀釋,絕不許將濃酸、濃鹼直接中和。

(七)、防火安全

1、實驗室內嚴禁抽煙,不準亂拋火柴或其它火種;

2、實驗室必須設置防火設備,由專人負責保管和補充,滅火器材應放在固定地點。化驗人員每人都必須熟悉防火知識,並能操作;

3、使用易燃揮易揮發試劑時,附近必須沒有火源或遠離火種;

4、酒精燈或噴燈必須在火種熄滅的情況下,才能添加酒精;

5、加熱可燃液體時,不能直接用火加熱,必須在水浴上加熱或加墊石棉網;

6、要經常檢查電線是否有漏電現象;

7、實驗室裏,可燃試劑的貯存不宜超過規定量(一個月的使用量)。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4

一、實驗室的技術安全,環境保護,衞生和消防工作是關係到人身安全和財產安的大事。要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驗室每學期應對實驗室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

二、每個實驗室(研究室、貴重精密儀器室)設一名安全負責人,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或不利於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

三、各實驗室(倉庫)應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制定出具體要求和措施條例,並懸掛在明顯的地方,嚴格貫徹執行,每逢重大節假日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對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存放,並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領用時要嚴格手續,必須經實驗室主任簽署意見,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剩餘部分要立即退回倉庫,並作好詳細記錄。

五、各種壓縮氣瓶,不可靠近熱源,離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曬,使用時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標誌要保持完好,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其它氣體。

六、電氣設備或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禁止超負荷用電。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實驗室必須拉接的臨時線,用畢應立即拆除。

七、未經學校審核批准,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凡擅自使用電加熱器具者,除沒收器具,對使用人進行批評教育外,並按有關規定罰款。

八、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每個實驗室的安全用電、用水工作及其閘閥啟閉等由該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

九、實驗室內未經保衞部門批准不得明火取暖。嚴禁抽煙,除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外,都需保衞部門批准才能使用明火,有違反者,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進行制止。

十、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盜、污染、中毒、人身重大傷損,精密、貴重、大型儀器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本單位報告。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故做出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隱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相者,應予以從嚴處理。

十一、新建和擴改建實驗室時必須將有害物質、有害氣體處理工作列入計劃一起施工。

十二、對違反本條例或不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其是,學校保衞部門、實驗室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並做出限期整改的決定。凡是被勒令整頓、改造的實驗室(裝備),在採取相應的措施並經市級有關部門測試合格後方可重新工作。

十三、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完備安全防範設施,各種安全設施要定期檢查,不準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借用或挪用。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5

一、關於學生損壞教學儀器賠償的規定

(一)制定賠償規定的目的

1.培養學生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和愛護公共財物的優良品德。

2.培養學生認真地按照正確的實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的自覺性。

3.培養學生遵守規章制度的`良好行為習慣。

(二)損壞教學儀器的賠償方法

1.凡屬實驗中正常損耗或由於儀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教師填寫有關證明和登記表,按有關規定報損。

2.由於、粗心大意、科學作風差而損壞儀器的,酌情接原價的10——60%賠償。

3.由於不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或不遵守紀律,嘻笑打鬧,故意損壞儀器的,按原價的100%賠償;情節嚴重的,學校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4.在實驗中如有儀器被損壞,教師要及時登記在冊,由實驗教師開出單據後,有關學生到校財務室(組)交款,然後將收據交回實驗室。賠償手續應在一週內辦完。

5.實驗中弄髒藥品,使藥品變質;打碎藥瓶,使藥品受到損失的賠償辦法,按本規定的第2、3項執行。

二、關於教師損壞、丟失教學儀器賠償的規定和處理辦法

1.在教學中正常損耗或因合理原因造成儀器損壞,應及時填寫登記表,辦理報損手續。單價在100元以下的(含100元),由學校領導批准;單價在100元以上的或一次性報損(報廢),總值超過I00O元以上的(含1000元),要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憑報損單銷帳。

2.教學儀器設備被損壞,有關人員必須如實登記,查明原因和直接責任人。教師做實驗,因不負責任,粗心大意,違反操作規定而損壞儀器,應嚴肅批評教育,按原價賠償。

3、學校人員借用教學儀器私自用於非教學活動而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按原價賠償;違反實驗室管理制度,私自外借或轉借他人而造成損壞或丟失的,學校應責令實驗教師和借用人員各自賠償儀器原價的50%,還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4.外校損壞借用的教學儀器,要由外校負責修理,修不好的要按原價賠償。實驗室管理不善,因火災、被盜或腐蝕,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要酌情處以原價10——10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5.凡屬下列情節造成損壞或丟失的,可不作賠償處理:在使用中屬操作方法正確而造成儀器損壞的;在保管中由於儀器使用期限已滿而老化,喪失功能的;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儀器損失。

6.儀器損壞或丟失的賠償或罰款,一律由實驗教師開出單據,由校總務處(財務室)收款,開出收據,將收據交回實驗室銷帳。其款項只能用於添置教學儀器和藥品,不得挪作它用。

7.實驗室應設有儀器損壞(丟失)登記冊,內容包括儀器名稱、編號、單價、損壞或丟失原因、處理意見、責任人和經辦人簽字及落實情況。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6

一、熱愛本職工作,自覺執行《貴州省中、國小買驗室工作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理論,刻苦鑽研業務,認真做好實驗室工作,積極完成實驗教學任務,定期向領導彙報實驗教學及儀器設備管理等情況。

二、與理科教師共同制定實驗教學工作計劃。熟悉教材,開全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並做好實驗記錄。

三、熟練掌握教學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構造、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熟悉實驗材料和藥品的性能;負責做好儀器設備的驗收、保管、使用、保養、維修和補充更新以及材料、藥品的保管、使用、回收、報廢和處理等工作,並能及時妥善處理實驗室突發事故。

四、努力創造條件,積極開展實驗教學研究和師生共同製作教具活動,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活動,發揮實驗室的多功能作用,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五、建立健全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完整規範的實驗室和實驗教學管理檔案,認真做好各項基礎資料的記錄、整理和分類保存工作。

六、努力創造條件,配合任課教師健全實驗教學考核體系,完成學生平時、學期和年度實驗操作考核(考試)工作。

七、制定措施,確保師生安全和身心健康,保護好國家財產,按規定做好處理“三廢”(即廢液、廢氣、廢渣)工作。

八、不斷總結經驗,改革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實驗室工作水平,逐步實現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以適應現代化教育的需要。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7

1、 目的

為了營造一個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實驗室環境,達到“科學、規範、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訂本實驗室管理規定。

2、 適用範圍

規定適用於進入實驗室內所有人員。

3、 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

3.1負責實驗室日常管理,組織安排測試任務順利進行;

3.2負責管理實驗室業務流程,指導分析人員及時、準確的完成各項分析工作;

3.3負責實驗室質量控制,維護實驗室質量體系,審核、監控測試數據和結果;

3.4負責實驗室安全檢查與突發事件處理;

3.5負責監督檢查實驗室日常衞生,有權安排本實驗室所有相關人員嚴格執行實驗室日常衞生制度。

3.6負責儀器設備的驗收和台帳建檔工作;

3.7負責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期間核查和週期檢定;

3.8負責儀器設備在檢定週期內使用和檢驗標識的管理;

3.9負責公司新產品研發實驗、調試、驗證和測試等研發任務。

4、實驗室管理辦法

4.1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安全法規和公司有關制度,確保安全文明從事研發工作。

4.2實驗室出口、走廊是安全通道,任何時候應保持暢通。實驗室配置的滅火器、消防砂、消防水帶等供消防使用,任何部門或個人不能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4.3實驗室要保持整潔、安靜,物品擺設要整齊、規範、科學,做好四防、五關、一查(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關門、窗,水、電、氣;查儀器設備)。

4.4所有進入實驗室的人員應服從實驗室管理人員安排,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證人身及儀器設備的安全。

4.5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開關、使用和移動實驗室中的任何設備。

4.6對於有規定的預熱時間的儀器設備,使用設備的人員必須提前預熱登記。

4.7不得將與實驗無關人員帶入實驗室。

4.8由於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要追究使用人的責任。

5、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5.1實驗室應制定相應實驗室規則及實驗室安全制度。根據本實驗室情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及防火、防盜管理制度,實驗室內部人員要嚴格執行。進入實驗室的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實驗室有關的規章制度。

5.2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參加實驗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實驗儀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悉各儀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5.3所有藥品、試劑都有指定位置,藥品、試劑使用和購買後要放入指定位置,各種藥品、試劑要有正確清晰的標籤,包括名稱、濃度、規格等,按正確方法取用。

5.4實驗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實驗室設備及人身的安全。負責本室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工作;對於貴重精密儀器設備、危險物品,應由具有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操作。

5.5來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場或經過上機操作培訓與考核。實驗人員進入實驗室應穿着實驗服。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外單位來訪人員如需進入實驗室,必須經實驗室負責人批准同意後,才能進入實驗室。

5.6不得在實驗室飲食、娛樂,使用化粧品,實驗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不能用來盛載食物和飲料,實驗室的冰箱、冰櫃不可存放食物。

5.7實驗室及走廊禁止吸煙,特別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試劑氣體場所或做有關實驗時,嚴禁煙火。

5.8實驗工作結束後,必須關好電源、儀器開關。下班前,實驗室負責人必須檢查操作的儀器及整個實驗室的門、窗和不用的水、電、氣路,並確保關好。清掃易燃的紙屑等雜物,消滅隱患。確認安全無誤,方可離室。節假日前各室人員應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實驗室安全。

5.9若儀器設備在運行中,實驗人員不得離開現場。對需要長時間連續進行的化學實驗,必須派兩人輪流替換照看。實驗使用過後廢液、廢碴應按規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禁止將廢溶劑、反應廢液向下水道傾倒。

5.10對危險性大的化學反應,如易爆、劇毒等,要經過上級批准,在安全防範措施具備的條件下進行。在進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質、有腐蝕性物質操作或開展易燃等化學實驗時,應戴好防護手套、防爆面具、防護鏡,此類實驗操作必須確保兩人以上。

5.11實驗室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擺放在明顯、易於取用的位置,並定期檢查,確保有效,嚴禁將消防器材移作別用。實驗室人員必須熟悉常用滅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消防措施滅火外,應馬上報警,並及時向上級報告。火警解除後要注意保護現場。

5.12稀釋硫酸時,必須在硬質耐熱燒杯或錐形瓶中進行,只能將濃硫酸慢慢注入水中,邊倒邊攪拌,温度過高時,應等冷卻或降温後再繼續進行,嚴禁將水倒入硫酸中。

5.13開啟易揮發液體試劑前,先將試劑瓶放在自來水流中冷卻幾分鐘。開啟時瓶口不要對人。 4、易燃溶劑加熱時,必須在水浴中進行,避免明火。

5.14裝強腐蝕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應由操作者親自洗淨。

5.15移動、開啟大瓶液體藥品時,不能將瓶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最好用橡膠墊或草墊墊好,如為石膏包封的用水泡軟後打開,嚴禁錘砸,敲打,以防破裂。

5.16用試管加熱液體時,不可將管口對人,以免濺出傷人。

5.17將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計等插入或拔出膠塞膠管時均應墊有棉布, 不可強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斷傷人。

5.18嚴格實驗室鑰匙的管理,鑰匙的配發應由有關負責人統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給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鑰匙。

5.19如有盜竊和事故發生,立即採取措施,及時處理,必須按規定上報,不準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重大事故要立即搶救,保護事故現場。

5.20因人為原因造成實驗室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紀律處分,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6、儀器安全管理制度

6.1儀器設備的管理

6.1.1儀器設備購入、驗收合格後,由管理員辦理入庫、出庫手續,並建立《儀器設備台帳》。

6.1.2儀器設備有檢定規程,有授權檢定機構的儀器設備,應送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沒有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由實驗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進行自校或互校。

6.1.3經驗收合格,並具有計量器具許可證(帶CMC標誌)、樣機試驗報告、出廠合格證或檢測報告(鑑定證書)的測量儀器,應在儀器上加貼合格或準用標誌,方可批准啟用。

6.1.4管理員至少每年兩次對測量設備進行核查。

6.1.5複檢(校)後的檢定(校準、檢測)證書或報告原件存入儀器設備檔案,向使用者提供複印件。

6.2儀器設備的使用與操作

6.2.1儀器設備由專人負責人保管。

6.2.2操作者必須掌握所用儀器設備工作原理、技術性能、操作規程、維護保養等技能。

6.2.3實驗室儀器藥品清整歸位,檢查實驗儀器是否運作正常,無灰塵蛛網及污垢,對量筒,燒杯等易碎易裂之儀器應清點其數量,並呈報廢數,根據清點結果,對損壞或缺失儀器藥品進行報修,並及時請購。

6.2.4每台儀器設備必須按照校準規範,監測/檢測規範、使用説明書等制定作業指導書。

6.2.5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者應填寫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使用時間、開機目的、使用前後及使用過程狀況、使用人。

6.2.6凡經過記載有錯誤、或顯示的結果有疑問、或通過檢定等方法證明儀器設備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對其加以明確停用標識,如可能將其貯存在規定的地方直至修復;修復的儀器設備必須經校準、檢定(驗證)或檢定證明其功能指標已恢復。

6.3儀器設備的維護與維修

6.3.1實驗室所有儀器設備應得到正常維護,儀器設備應由專門人員按使用説明書和維護程序的要求給予維護。

6.3.2送檢的監測儀器設備取回驗收後,應給予維護和檢查。

6.3.3儀器設備應建立儀器設備使用維修檔案,記錄設備投入使用以來運行狀況、包括交接、檢定、校準、使用情況、故障、維修等所有信息。

6.3.4長期不用的儀器設備每週開機通電半小時,以達到除濕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維護保養,使它們一直處於良好狀態。

7、化學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7.1本制度所稱化學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是指國家標準GB/T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錶》中所列的各種化學危險性、易燃、易爆和劇毒的氣體、液體、固體。

7.2化學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由專人管理,管理員要具備保密意識,不得隨意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名稱、數量、性能告知他人。

7.3化學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必須單獨存放。

7.4各種盛裝有毒化學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標誌明顯的“毒物”字樣,並使標誌向外。

7.5化學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在入庫時,管理人員必須檢查登記,並建立詳細帳冊,包括總帳、明細帳、領用審批單、領用記錄冊。

7.6劇毒物品要專人專櫃保管,準確登記用量,使用時應妥善保管,嚴格處理廢液,防止中毒事故。劇毒化學藥品庫,應備有專用的稱量工具。劇毒化學物品必須放於密閉的金屬或玻璃容器內,稱量工作須有人在旁監護,並應在通風櫥中進行。工作人員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具。劇毒化學物品領回後,應立即在監護下使用。如未用完,應返回。

7.7使用場所應保持清潔和通風良好,工藝裝備應儘量密封,工作時要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如發現有故障時,應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7.8劇毒物品,除按上述規定外,還有下列要求:使用人員應熟知性質並需經過專門業務訓練。實驗裝備應在通風櫥內進行,工作前應打開通風。應配有消毒設施和急救設施。劇毒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應為專用,用完後消毒。皮膚有破損的人員,嚴禁操作劇毒物品。劇毒物品的溶糟應有通風裝置,非操作時間應加蓋加鎖。經過劇毒物品溶液處理過的工具,應用清水沖洗,並放在通風的地方。

7.9化學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報廢,管理人員必須事先提出請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查驗、確認可以報廢時,由主管領導簽字,做好帳冊登記,方可報廢。

7.10對不按規定使用、存放化學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要視情節給予教育、處罰、限期整改,由此引發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對因工作不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後果的管理人員,要追究其責任。

8、衞生工作制度

8.1實驗室衞生管理按定人定區域劃分,實行片區負責制。

8.2實驗室工作必須保持嚴肅、嚴密、嚴格、嚴謹;室內保持整潔有序,不準喧譁、打鬧、抽煙。

8.3嚴格衞生責任制,各實驗室應有專人負責衞生管理工作,室內衞生要定期打掃,保持實驗室窗明台淨、地面無可見污漬、儀器擺放整齊、實驗枱面一塵不染。每日實驗結束後清理廢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蝕。實驗完畢,應立即進行清潔整理,將使用儀器清洗乾淨,玻璃儀器放入烘箱乾燥,物歸原處,將實驗台,通風櫥整理乾淨。

8.4實驗室工作人員上崗操作時,應按相關規定佩戴標識、穿着實驗服、帽。

8.5實驗中產生的“三廢”按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劇毒廢棄物由實驗室統一處理,不得私自傾倒。

8.6實驗用過的儀器應及時清潔乾淨,放回指定位置,化學藥品歸藥品室,不得滯留現場。

8.7實驗室、門口及走廊不準堆放雜物,要求整潔通暢。保證實驗室恆温(20~25℃)、恆濕(相對濕度65~85%)無塵、無震動、通風良好。

9、本管理規定自至下發之日起執行。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條、實驗室是開展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場所。為了維護實驗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以預防為主,各實驗室要指定一名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安全員,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條、對新調進的工作人員和初次參加實驗的學生,要進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防火設施和規章制度。外來人員到實驗室參觀,須經教研室主任或實驗室管理人員批准。

第四條、實驗室存放貴重物品和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要有嚴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丟失或污染。領、用、剩、廢、耗的數量要詳細記錄,歸檔存放,妥善保管,以避免發生事故。實驗三廢的排放要符合環保要求。保衞處和教務處要負責監督。

第五條、保證實驗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暢通,不準在走廊過道和樓梯間設立鐵閘或堆放儀器設備及雜物等。

第六條、進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有害細菌的實驗,必須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實驗指導人員必須在場監護。學生做實驗時要打開消防通道。

第七條、實驗室電氣設備安裝、維修和拆除,以及燒焊等作業,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由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員負責施工。嚴禁亂拉、亂接電源電線。未經實驗室工作人員許可,不得動用實驗設施和物品。

第八條、要經常檢查實驗室的電源、氣源、水源、火源和放射源是否安全,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實驗室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更換,保證隨時可用。

第九條、離開實驗室,要關好實驗室門窗,關閉電源、火源和氣源。節假日使用實驗室須報經教研室主任或實驗室管理人員批准。實驗樓除值班人員外,一律不許住人,

第十條、保持實驗室內安靜、整潔。除實驗需要外,不準在實驗室內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第十一條、發生事故,除立即組織搶救處理外,必須按規定上報。重大事故,要保護好現場。對事故的責任者將依據情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責令賠償、行政處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9

為加強實驗室安全衞生管理,保障教學與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根據學校有關實驗室管理的規章制度,對我院所屬各實驗室的安全衞生及日常管理等事項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實驗室分工負責安全的副主任負責實驗室設備及人身的安全保護工作,並由安全員負責實施。

第二條實驗室安全人員實施本實驗室日常的安全工作的內容包括:負責安全監督、安全教育以及採取各種防火防盜的安全措施。

第三條實驗室工作學習人員一定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實驗項目負責人要全面負責實驗的安全,任何試驗都要有安全防護措施,重大設備要有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條實驗前要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如有運行中的儀器設備,現場不能無人監守,實驗完畢離開實驗室之前要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水源和火源。

第五條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須由安全員統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處。

第六條注意人身及設備的安全,做實驗時要有安全措施,嚴禁帶電作業。

第七條實驗室內禁止使用明火,確因需要使用明火時需向安全員通報並得到許可,採取防火措施後方可使用。如遇火警,除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組織滅火外,應馬上報警(火警電話為外線119),並及時向上級報告。火警解除後要注意保護現場。

第八條使用轉動機械,不得帶手套作業,女同志要帶帽子。

第九條凡要安裝電器設備或拉臨時動力電源,必須事先經實驗室同意,電器設備安裝完畢第一次啟動之前必須經實驗室檢查合格後才能接通電源。

第十條實驗室工作學習人員不得將實驗室房間鑰匙轉借他人或複製。

第十一條作好各儀器設備的防塵工作,尤其是在進入與需要特別防塵的儀器設備相關的實驗室時,任何人都要遵循該實驗室的一些相關的特殊規定。

第十二條進入實驗室的任何人員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

第十三條本管理條例由航空航天學院實驗室負責解釋。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0

1、進入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實驗室的規章制度,服從本室人員的安排和管理,保持室內肅靜和整潔,做到文明實驗。

2、使用儀器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認真填寫使用記錄,發生故障或損壞應及時報告實驗室管理人員。

3、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安靜、禁止吸煙,嚴禁存放個人物品,不得隨意住宿,更不得將儀器設備、場地私自租借給他人使用。

4、使用濃硝酸、鹽酸、硫酸、高氯酸、氨水時,均應在通風廚或在通風情況下操作,如不小心濺到皮膚或眼內,應立即用水沖洗,然後用5%碳酸氫納溶液(酸腐蝕時採用)或5%硼酸溶液(鹼腐蝕時採用)沖洗,最後用水沖洗。

5、使用玻璃儀器時,要按操作規程,輕拿輕放,以免破損,造成傷害。

6、嚴禁用濕手開啟電閘和電器開關,禁止使用漏電儀器,以免觸電。

7、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位置,嚴禁將消防器材移作別用。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8、易燃溶劑加熱時,必須在水浴中進行,避免使用明火,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驗,要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必須符合安全存放要求。

9、保持實驗室環境整潔,走道暢通,設備器材擺放整齊。實驗室用的所有儀器,都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儀器使用完畢後拔出插頭,將儀器各部旋鈕恢復到原位。

10、下班時,整理好器材、工具和各種資料,切斷電源,關好門窗和水龍頭。

11、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做實驗或參觀學習,需經部門經理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1

1、實驗室嚴格控制人員進入,與實驗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實驗室,外單位人員參觀聯繫工作經院系同意由有關人員接待;

2、對進入實驗室人員及時作好安全用電教育;

3、實驗室內不準私自使用電爐,明火,嚴禁吸煙,吃食品,工作需要使用電爐,明火,經批准方可使用;

4、實驗室內電源不準超負荷使用,按規定使用保險絲,使用高壓電源應有明顯標誌,用電設備須經常檢查;

5、實驗室用設備使用完畢後必須切斷電源,離開時必須關閉總電閘;

6、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切斷電源,查明原因,消除故障方可供電;

7、實驗室要注意通風乾燥,下班關好門窗水電,能放置的貴重設備及時收藏;

8、實驗室消防器材,設備做到定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9、對消防要害部位每天進行放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10、嚴禁將有毒,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帶進實驗室;

11、實驗室如有失竊,火災,破壞及其它任何事故,發現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並迅速報告保衞處。

12、安全員每週對實驗室要害部位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做好週記錄。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條計量器具的檢定製度和儀器設備的.校驗制度

1、為保證實驗結果準確可靠,所有影響實驗結果的精密儀器和器具均需定期經計量單位檢定或根據規定自行校準後使用,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2、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量具均需採購標準合格產品,經計量校準後使用;

3、每台儀器設備在使用前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校準,校準合格後才能使用,發現異常情況,影響檢測精確度時應停止使用,修復並檢定校準後才能用於檢測。

第二條標準儀器和標準物質的保管制度

1、實驗過程中,凡需要使用的標準物質,必須用國家或部門頒佈並具有檢定證書的的標準物質;

2、本實驗室使用的各類樣品,必須是國家或部門頒佈的統一標準,須按規定存放在避光、防潮、保質等要求的地方,妥善保管、定期更換;

3、各種標準應有專人按操作過程配製、標定,要有明確的標示,標準溶液取出使用後不得再倒回原標準液瓶內,超過保存期的標準液不得使用;

4、本實驗室標準儀器必須按“計量法”的規定,送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後才能使用;

5、建立標準品購入、管理、使用登記制度。

第三條原始記錄的填寫、保管和保密制度

1、使用實驗室內統一規格的原始記錄紙;

2、原始記錄要由實驗人員親自填寫,使用鋼筆或記錄筆,字跡要清楚,使用名詞、術語要簡明、真實。數據要更改時,應將錯寫數據劃掉並在其上方改寫正確數據,並蓋實驗人員印章;

3、工作完畢,必須及時進行數據處理,計算結果,發現數據有疑,要立即檢查原因,不能刪除或篡改與預期結果不符的數據;

4、實驗任務完成後,原始記錄應整理清楚後歸檔,並嚴格做好保密工作;

5、實驗人員對實驗情況及結果有保密的義務,未經許可不得外傳,本實驗室的重要技術和正在研究中的課題及重大研究成果,尚未公開發表前不得外傳。

第四條儀器設備的管理、使用、維修、報廢制度

1、計劃添置必要的儀器設備,按規定手續驗收、登記,並經計量部門檢定發證後才能使用,並建立儀器台帳;

2、使用大型儀器設備的檢定人員必須熟悉使用儀器的使用保養方法,並持有操作合格證;

3、使用儀器時先檢查儀器是否完好正常,按操作規程使用後進行登記,並注意做好儀器的清潔、保養工作;

4、每台精密儀器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檢驗合格後才能繼續使用;

5、儀器不得“帶病”工作,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以便組織維修;

6、大型精密儀器建立專人保管使用制度,外來人員未經批准和考核不得單獨操作使用;

7、儀器確已損壞,無法修復時,邀請有關專家報廢鑑定,填寫儀器報廢單,經主任批准後,按資產管理權限上報。

第五條安全制度

1、做好放火、防盜、防毒、放失密等各項工作,各實驗室都要根據需要安裝消防設備,配備有必要的防毒設施;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須建立妥善的保管、領用、登記制度;

3、水、電、火源的使用必須按規定進行,每日檢測工作結束仔細檢查,以防萬一,停水、停電時必須關好水龍頭和切斷電源,避免來水、電發生;

4、實驗室內不得抽煙、洗衣、燒煮食物,冰箱內不得存放私人食品,檢測工作時不得高聲喧譁和嬉鬧;

5、工作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六條工作計劃、檢查和總結制度

1、各級有關部門的下達任務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檢測任務,根據工作時間安排工作計劃;

2、工作計劃的內容包括任務安排、物資設備計劃、人員培訓計劃等;

3、根據年度計劃適時制訂季度和月計劃,每次制訂前對上一階段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總結經驗教育;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條為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創建“平安校園”,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省教育廳關於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規定(修訂)》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校園綜合治理和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安全、衞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學院(系)、研究所(實驗室)、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學校各相關單位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增強安全紅線意識,克服麻痺思想和僥倖心理,切實解決實驗室安全薄弱環節和突出矛盾,着力防範化解遏制實驗室安全風險。

第四條建立分級管理責任體系。構建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聯動的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學校委、校長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直接領導責任人;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各學院院長、(含其他二級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學校資源管理處、保衞處、基建處、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院、學生處、人事處、財務處等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監督機制。資源管理處為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保衞處為學校實驗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歸口管理機構。全校實驗室相關主體安全責任清單詳見附錄。

第六條各學院要確定本單位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院領導並報學校職能部門備案。

第七條逐級簽訂責任書與落實安全責任。各學院(中心、所)負責人應代表所在單位與學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系主任(或相當職務者)應與學院(中心、所)負責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應與系主任(或相當職務者)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責任逐級落實到位。

第八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為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決策。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工作小組。

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主任安排指定,成員由各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含資源管理處、保衞處、基建處、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院等單位)、部分學院(系)領導、部分實驗室主任、實驗室安全專家、教師代表、實驗技術人員代表組成。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資源管理處,負責推進委員會決議事項的落實及做好其他日常事務。

第九條各學院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為本學院實驗室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決策諮詢。

第十條落實實驗室安全達標建設、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人員准入要求。

(一)落實實驗室安全達標建設要求。學校基建部門在申報或批准同意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時,應建立好審核把關的工作流程,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加強實驗室使用者和設計者、建設者之間的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範要求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後,須經安全驗收、並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管理維護單位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落實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要求。各學院(系)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項目進行評估審核,明確安全隱患和應對措施,尤其要對承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科研項目從嚴進行審核和監管,其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

(三)落實實驗室人員准入要求。各學院(系)需根據本學科和所室的特點,加強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實實驗室准入制度,通過相關部門或所在院系組織的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產場所及其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銷燬等過程,特別要加強劇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易製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具體規定按《汕頭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實驗室氣體鋼瓶要向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嚴禁超量購買和儲備。對於危險氣體鋼瓶(如氫氣、乙炔、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場所,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氣體鋼瓶管道、接頭、閥門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備必要的氣瓶櫃與檢測報警裝置;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不得混放在一起,並應遠離熱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場所的通風。

第十二條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規範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採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加強生物類實驗室安全的管理,責任到人;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在獲取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方能開展相關工作。需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加強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採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範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第十四條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各實驗室不得違規傾倒排放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危險廢棄物要實行分類存放,做好包裝和標識,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定時送往相應的收集點,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聯繫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嚴格按照國家環保部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要加強各類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維護、保養各種儀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對冰箱、高温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尤其要加強管理;對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保證接地安全,並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服役時間較長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二)各單位要加強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培訓,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國家規定的某些特殊儀器設備和崗位需實行上崗證制度。

(三)對於自制自研設備,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並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製造,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用電安全管理

實驗室用電必須嚴格按照規範執行,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電氣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要定期檢查並及時排除。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管理

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

第十八條實驗室內務管理

(一)實驗室應建立衞生值日製度,保持清潔整齊,儀器設備佈局合理。要處理好實驗材料、實驗剩餘物和廢棄物,及時清除室內外垃圾,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

(二)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吸煙、烹飪、用膳,不得讓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內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等。

(三)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情況,並按規定採取結束或暫離措施。

第十九條對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安全工作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學院(系)、研究所(實驗室)須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檢查制度,形成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機制。定期檢查的頻次按附錄中相關單位責任清單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資源管理處負責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主動配合。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資源管理處有權予以通報或通知整改,相關單位須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條各實驗室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向所在學院(系)、資源管理處、保衞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積極進行整改。對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檔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跡。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事故真相。

第二十五條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予以表彰;對管理不到位,並導致實驗室安全事故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具體規定按《汕頭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獎勵與處罰規定(試行)》執行。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管理中涉及的其他事務,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學校各有關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範,經報學校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醫學院及附屬醫院根據本單位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汕頭大學,具體解釋工作由資源管理處承辦。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4

①實驗教師要不斷學習維修技術,經常維修儀器,保證儀器完好。

②對損壞的.儀器要及時維修,做到小修不出校。

③每次實驗前後,要對儀器進行一次檢查,防患於未然,以便及早發現問題。

④妥善保管維修工具,一律不得作為它用。

⑤學校每年從經費中撥出一定的資金用於儀器的維修,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開展。

⑥每半年向學校領導彙報一次儀器的維修情況。

實驗室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5

一、實驗室安全工作必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凡在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水、防意外傷害等預防工作,確保人身及財產安全。

二、除正常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以外,未經學校實驗管理員許可,任何實驗室不得挪作它用。

三、實驗室安全衞生管理要責任到人,銘牌標示。

四、實驗室儀器設備和器材的存放要規範、整潔、有序,符合安全規範要求;實驗室嚴禁存放私人生活用品。

五、學校對新上崗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入學新生要進行安全教育,使其瞭解實驗室消防安全環境和注意事項。所有人員都要具備消防安全常識,並能正確使用滅火器。

六、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進食、留宿;不得在實驗室接待與實驗教學或科研等事項無關的人員。

七、實驗室工作人員要經常檢查、維護電器設備和電源線路,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禁止擅自扳動電閘、亂接濫扯電源線路、超負荷用電;使用電烘箱、電烤箱、馬弗爐、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時,要有專人現場管理,用完立即切斷電源;嚴禁非正常工作用電。

八、嚴格遵守公共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嚴禁利用網絡實驗室製造、傳播有害或不良信息。不得隨意拔、插網絡線路及設施;不準私自拆卸、搬移任何設備。

九、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妥善存放,專人保管;對劇毒物品要嚴格執行管理和領用制度。

十、學生實驗結束後要做好設備、器材、工具等的復原及實驗場所的清潔整理,使之保持正常狀態。工作人員要檢查切斷電源、水源和氣源等,關窗鎖門後方可離開實驗室。

十一、學校(或實驗教學中心)對各實驗室的房門鑰匙實行統一管理,每個實驗室必須有一把鑰匙交由學校集中保管,以備急用。各處室責任人或負責人要妥善保管實驗室鑰匙,不得私自配製或轉借他人;若有遺失或損壞要及時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十二、寒、暑假前必須對實驗室安全衞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假期停用的實驗室要加貼封條。

十三、實驗室管理員要對所制定的具體制度和措施,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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