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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實驗室必須按“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實驗室負責人為首的各級安全責任制和各種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

二、實驗室內的電氣設備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大功率教學儀器設備用電必須使用專線,嚴禁與照明線共用,謹防因超負荷用電着火。

三、定期檢查儀器設備,保持儀器設備性能良好,貴重儀器設備應設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四、實驗室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本室的教學儀器性能和操作方法,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五、實驗室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化學藥品,在實驗分析時,不得使用助燃物和明火,注意防火防爆。

六、實驗室門鎖鑰匙要落實專人管理,嚴防丟失、配製。嚴禁挪用、損毀實驗室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七、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實驗教學工作完後,注意關好門窗,斷電斷水,檢查實驗室內儀器設備是否完好,方可離人。

八、凡因保管不當、違規操作、工作失職發生火災、事故、被盜造成損失,應追究主要安全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關於學生損壞教學儀器賠償的規定

(一)制定賠償規定的目的

1.培養學生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和愛護公共財物的優良品德。

2.培養學生認真地按照正確的實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的自覺性。

3.培養學生遵守規章制度的`良好行為習慣。

(二)損壞教學儀器的賠償方法

1.凡屬實驗中正常損耗或由於儀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教師填寫有關證明和登記表,按有關規定報損。

2.由於、粗心大意、科學作風差而損壞儀器的,酌情接原價的10——60%賠償。

3.由於不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或不遵守紀律,嘻笑打鬧,故意損壞儀器的,按原價的100%賠償;情節嚴重的,學校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4.在實驗中如有儀器被損壞,教師要及時登記在冊,由實驗教師開出單據後,有關學生到校財務室(組)交款,然後將收據交回實驗室。賠償手續應在一週內辦完。

5.實驗中弄髒藥品,使藥品變質;打碎藥瓶,使藥品受到損失的賠償辦法,按本規定的第2、3項執行。

二、關於教師損壞、丟失教學儀器賠償的規定和處理辦法

1.在教學中正常損耗或因合理原因造成儀器損壞,應及時填寫登記表,辦理報損手續。單價在100元以下的(含100元),由學校領導批准;單價在100元以上的或一次性報損(報廢),總值超過I00O元以上的(含1000元),要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憑報損單銷帳。

2.教學儀器設備被損壞,有關人員必須如實登記,查明原因和直接責任人。教師做實驗,因不負責任,粗心大意,違反操作規定而損壞儀器,應嚴肅批評教育,按原價賠償。

3、學校人員借用教學儀器私自用於非教學活動而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按原價賠償;違反實驗室管理制度,私自外借或轉借他人而造成損壞或丟失的,學校應責令實驗教師和借用人員各自賠償儀器原價的50%,還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4.外校損壞借用的教學儀器,要由外校負責修理,修不好的要按原價賠償。實驗室管理不善,因火災、被盜或腐蝕,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要酌情處以原價10——10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5.凡屬下列情節造成損壞或丟失的,可不作賠償處理:在使用中屬操作方法正確而造成儀器損壞的;在保管中由於儀器使用期限已滿而老化,喪失功能的;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儀器損失。

6.儀器損壞或丟失的賠償或罰款,一律由實驗教師開出單據,由校總務處(財務室)收款,開出收據,將收據交回實驗室銷帳。其款項只能用於添置教學儀器和藥品,不得挪作它用。

7.實驗室應設有儀器損壞(丟失)登記冊,內容包括儀器名稱、編號、單價、損壞或丟失原因、處理意見、責任人和經辦人簽字及落實情況。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3

實驗室儀器設備首先要使用的目的是為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開展,兼顧科學研究活動,對損壞丟失儀器設備,要進行必要的賠償。

一、在使用儀器設備的過程中,預先已瞭解該儀器設備的原理及功能,明確熟悉操作過程,並有使用經驗或有對該儀器設備使用過的人在場指導下,發生儀器設備的故障(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無需賠償,但應及時彙報給主管教學主任並查明原因。

二、不熟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無使用該儀器設備的經驗又無對該儀器設備懂行的人在場指導而使用,發生儀器設備的故障或損壞,屬於責任事故,應對損壞的儀器設備進行賠償。

三、屬於專職保管的儀器設備因保管不善、疏於職守而發生儀器設備丟失者應予以配賠償。

四、對於借出的儀器設備發生丟失,應由所借人賠償。

五、學生實驗課時所用的儀器設備,應當在有經驗的實驗指導教師指導下使用,否則按此條款三規定應予賠償。

六、對所保管的儀器設備(指專職保管人員及借用儀器未還者)由於疏於維護而發生儀器設備損壞者亦應賠償。

七、賠償金額小視儀器價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體情況由實驗室主任報系主任研究後決定。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實驗室(含儀器室、準備空)是學校進行教育教學的重要場所,要充分發揮其在實驗教學、課外科技活動、實驗教學研究與培訓諸方面的作用,在完成實驗教學任務的同時,應發揮其多功能作用,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二、教學儀器、藥品要按照國家統一的配備目錄編號(或教材章節)分科、分類、分室,科學、合理地存放。要張貼明顯的分類標籤、櫥目標籤,註明編號、名稱和數量,每件儀器(每瓶藥品)也應標明編號和名稱(微型儀器和玻璃器皿除外)。貴重儀器、危險藥品(易燃品、易爆品、氧化劑、腐蝕品和毒害品)應設專庫(櫃)存放。形體特殊的儀器、標本應存放在專用櫥內或支架上。自制教具也應像教學儀器一樣科學存放,妥善保管。

三、各學科要根據儀器、藥品的特點,做好防塵、防腐、防潮、防曬、防震、防壓、防磁、防凍等養護工作。保持清潔衞生,做到室內及儀器表面無塵土,達到乾淨、整齊、美觀。

四、實驗室應有防火、防盜設施,並定期檢查設備是否完好、有效。室內無人時,要切斷火源、電源,並關好門窗。

五、要建立、健全科學的'教學儀器、藥品帳目,設儀器設備總帳、分類帳、明細帳、低值、易耗品明細帳和自制教具帳。嚴格帳目管理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完整,帳帳相符,帳物相符。新調撥和購進的教學儀器、藥品,要及時清點、驗收、入帳、上櫥。對不合格產品,要及時與有關單位聯繫調換或退貨,嚴把產品質量關。

六、裝備符合標準的工作台和維修工具,加強對儀器的定期保養與維護工作,對損壞的教學儀器,應儘快維修,保證儀器的完好率在95%以上。應設立儀器維修與保養記錄冊,每次維修與保養都要記錄在案。對丟失、損壞的教學儀器要及時登記,按有關規定處理。對短缺的儀器設備和消耗品要及時補充,保證實驗教學的需要。

七、危險品庫(櫃)要有專人負責,嚴格執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危險品的取用要經主管主任批准、定量取用,登記在冊。對儲存的危險品,要定期檢查,要求包裝完好,標籤齊備,標誌明顯。對於廢包裝和實驗中產生的廢液、廢渣等有毒物質,不得亂扔,要妥善處理,以防發生危險。

八、實驗室要建立儀器借還制度,設專門登記冊,內容包括:借還的時間、儀器編號、名稱、借還數量和完好情況。借用時領取人要簽字,歸還時實驗教師要登記、簽字。理科教師因教學需要的儀器、材料等,可由本人到實驗室辦理借用手續,校內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借用儀器,應由教務(導)主任批准簽字。外校借用儀器設備用於教學,須持單位介紹信,經主管校長批准簽字。教學儀器外借必須按時歸還,否則由批准人負責追回。歸還的儀器如有損壞,借用人負責將其維修好後再歸還,不能修理的,查明原因,按有關賠償規定處理後,再辦理歸還手續,並註明處理意見。

九、每學年要全面清理一次教學儀器和藥品,將結果上報學校領導。對於消耗的藥品、材料,應及時補充。對使用期已滿,使用功能基本喪失,無法修復或雖然修復但費用太太(超過價格50%)的儀器設備,應作報廢處理。對報廢的儀器設備,應由實驗室提出申請,經學校鑑定小組審查評議,主管校長在申請書上簽字批准生效,並要及時從有關帳目中註銷。上級主管部門有權對學校多餘和長期閒置不用的儀器進行統一調配(有償或無償),並辦理有關交接手續,以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和發揮投資效益。

十、做好檔案資料管理工作,認真填寫實驗室日誌、實驗室技術檔案、實驗室(課)事故記錄,收集、科學存放有關儀器設備的説明書、技術檔案、有關實驗室工作的文件、雜誌及書籍。

十一、保持實驗室環境整潔,創設良好的科學環境和氣氛。實驗室應有科學家畫像、格言、實驗掛圖和實驗陳列櫥窗,各學科實驗室應體現本學科特點。

十二、實驗教師工作變動時,必須辦理教學儀器和藥品的帳、物移交手續,經學校領導和交接雙方三人簽字後方可離崗。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保障實驗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實驗室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級領導要重視實驗室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各學院、實驗室要有一名領導負責安全工作,並經常督促檢查,消除隱患,防止事故。實驗室主任為該實驗室安全責任人。

二、實驗室要注意防火、防盜、防爆、防塵、防潮、防震、防鏽、防磁,要預防細菌、病毒和輻射的危害,要有應急設施和應急措施。

三、實驗室消防器材要備齊存放,電器電路要符合安全規範。儀器設備的安全保護設備要可靠。出現意外事故,實驗室要有必要的應急措施。

四、貴重藥品、貴重金屬要存放在保險櫃等安全可靠的地方。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細菌、病毒、放射源要專庫儲存,要有存放、領用管理規定和處置措施。要嚴格執行上述物資的計劃購置、運輸、存放的規定,對品種、性質、數量要嚴格登記入檔,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五、實驗室儀器設備、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藥品等要存放整齊,符合安全要求,嚴禁亂堆亂放。

六、實驗室用過的實驗動物,廢瓶、廢渣、廢液要集中存放,按安全、環衞管理要求,統一處理。

七、高壓容器存放合理。易燃與助燃氣瓶分開放置,離明火10米以外。

八、有温度、濕度要求的.實驗室,按規定控制温度、濕度。

九、實驗室照明、噪聲、通風須符合要求。

十、水、電、暖管道走線和實驗設施佈局要安全、合理,實驗室環境要整潔美觀,符合規定要求。

十一、實驗室各種標識清晰、完善。

十二、實驗室安全要定期檢查,原則上每月檢查一次,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放假前更應認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每次檢查都要詳細記錄在“安全檢查記錄本”上。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6

實驗室是教學、科研的重要場所,為維護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使學院財產免遭損失,確保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特制訂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加強對所有參加實驗的教師、學生的安全教育;各實驗室都應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建立健全操作規程、防盜、防火、防事故管理細則等規章制度,制訂出具體要求和措施,張貼懸掛在明顯處,嚴格貫徹執行。

二、每個實驗室的實驗員即為該實驗室的安全責任人,其職責是:協助實驗室主任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或不利於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對違章人員進行教育批評。節假日和規定時間,要全面檢查和落實實驗室防火、防盜安全措施,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加以解決。

三、各類實驗儀器設備和防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狀態,不準隨意改動安全裝置;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由專人操作和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注意防水、防塵和防鏽,保持通風良好。

四、實驗室的水、電設施必須按規定安裝,禁止超負荷用電,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設備運行期間必須有專人值班;各種可移動的電器、工具使用前要認真檢查,保證絕緣良好。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水源、關窗鎖門;節假日前各室負責人應統一檢查,落實值班人員和責任,消除不安全隱患。五、實驗室必須配備符合本室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顯、便於取拿的位置,嚴禁任何人以任何藉口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要定時檢查、及時更換消防器材;實驗室人員要學習消防知識,熟悉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六、實驗室要把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等列為實驗教學的內容之一,對新進實驗室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使他們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具有自我保護能力,才能動手操作;學生必須在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有危險性的實驗必須有安全防範措施,有教師指導監護。

七、實驗室要保持安靜、整潔的工作環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嚴禁佔用走廊通道堆放雜物;儀器設備和器材要經常擦拭,保持乾淨無塵;實驗室的鑰匙專人保管,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和動用室內設施;空調機等大功率耗電設備要及時關閉。

八、凡實驗、試驗資料,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圖紙、説明書等資料,要按規定存放,使用中的圖紙、説明書等資料,要設專人妥善保管,不經系主任批准,不得隨便攜出或外借。

九、實驗室萬一發生事故,管理人員應積極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所在系負責人和有關部門;造成輕傷以上的事故或被盜、水災、火災等嚴重的安全事故要保護現場、積極搶救,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十、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的實驗室事故,有關部門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做出嚴肅處理;對發現事故隱患不報告、不採取措施補救,或事故發生時不報告、不排險,甚至逃離現場,事故後隱瞞真相、避重就輕、推諉責任,對調查不配合等情況者要從嚴處理。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個人,學院保衞處、實驗室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並做出限期整頓、改造的決定;凡因安全隱患需整頓、改造的實驗室,在採取相應的措施並經上級有關部門測試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此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7

①實驗教師要不斷學習維修技術,經常維修儀器,保證儀器完好。

②對損壞的.儀器要及時維修,做到小修不出校。

③每次實驗前後,要對儀器進行一次檢查,防患於未然,以便及早發現問題。

④妥善保管維修工具,一律不得作為它用。

⑤學校每年從經費中撥出一定的資金用於儀器的維修,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開展。

⑥每半年向學校領導彙報一次儀器的維修情況。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8

化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要保持安靜,自覺遵守紀律,按班級有秩序地入座,不經教師允許不得擅自擺弄教學儀器,藥品和模型標本等教學設備

二、做實驗前,要認真檢查所有儀器,藥品是否完好,齊全,如有缺損應及時向教師報告,予以調整補齊,未經教師宣佈開始不得擅自進行實驗.

三、實驗藥品不得入口,取用有毒藥品更要小心,不得接觸傷口,實驗時所產生的有毒或蝕性廢物,污水等要妥善排出或集中深埋,嚴格按環保部門規定處理,嚴禁隨地拋棄.

四、實驗完畢後,要認真清點整理好教學儀器,藥品及其它設備,玻璃儀器要刷洗乾淨,擺放整齊,並向教師詢問儀器,藥品禁止使用情況及問題,經教師或實驗教師驗收並得到允許後,再放好桌凳關閉門窗,方可離開實驗室.

五、要愛護公共財物,小心使用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注意節約藥品和水電。

六、實驗室內的儀器,藥品,模型標本和其他設備未經實驗教師許可不準帶出實驗室。

七,熟悉滅火器材,砂箱以及校醫藥箱等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安全用具要妥善保管。

化學實驗室管理規則

一、實驗前,學生要做好預習準備。

二、在實驗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各種實驗的情況。作好記錄,認真填寫好實驗報告。要求自己清楚,數據、曲線、表格應該按規定格式填寫、描述。在規定時間內上交。

三、實驗時應注意安全,使用玻璃儀器時,當心割破手指。使用易爆、易燃、蝕性、有毒性試劑時,應該、聽從指導老師的指導,嚴格操作步驟。防止以外事故的發生。

四、用過的藥品、試液應集中到在規定的桶內,不得亂倒亂拋,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衞生。

五、實驗完畢後,洗乾淨所用過的實驗器材並整理好,擺放整齊。

六、室內要儘量做好防塵、防潮、防磁場等。

化學實驗室危險品使用制度

為了加強我校危險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用於教學實驗易爆、易炸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蝕品等。

二、對危險化學品的保管、使用和廢棄處置,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執行,危險化學品專用鐵皮櫥要設置明顯標誌,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三、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實驗室、庫房等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規定。

四、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

五、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實現三人管理制度。

六、使用危險時要有借出和歸還登記

七、對危險品,要做定期檢查,要求包裝完好,標籤齊全,標誌明顯。實驗中的廢水、廢液、廢包裝,以及其他殘存物,應做妥善處理,不要亂仍亂放,以防發生事故。

化學儀器借用制度

1、凡由實驗室保管的教學儀器(包括設備器材、材料等)需移出實驗室使用時,應嚴格按本制度執行。

2、任課教師因教學需要的儀器、材料等物品,由教師本人到實驗室辦理借用手續,在借用儀器時要仔細檢查和了解儀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畢,由教師本人將所借用的物品送還實驗室,由實驗員檢查驗收後,註銷借用手續。

3、實驗室要有儀器借還登記冊,內容包括借還的時間,儀器數量、儀器完好情況,借用時領取人要簽字,歸還時實驗員要登記。

4、校內有關部門或人員因非教學需要借用儀器,應由教務(導)主任批准簽字後,才能辦理借用手續。

5、非教育單位不得借用。兄弟學校之間因教學急需借用儀器時要憑單位介紹信並經主管校長批准簽字後才能辦理借用手續。

6、學生因課外科技活動需要借用教學儀器時,收輔導教師代為借用並負責按時歸還。

7、教學儀器外借後應及時歸還,每學期末必須將儀器全部交回實驗室,對到期不還者,由批准人員負責追回。

8、歸還的儀器如有損壞現象,借用人要説明原因,能夠修理的待修好後再辦理交還手續,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後再辦交還手續並註明處理意見。

9、對不合理的借用,實驗員有權拒借,以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進行。

10、下列儀器、設備不準向外借出:

(1)實驗室用於維修儀器用的儀器、儀表、工具等;

(2)新購進的,未進行驗收的儀器;

(3)損壞後未修好的儀器;

(4)學生分組實驗用的儀器;

(5)不宜搬運的較精密的儀器;

(6)消耗性材料及易碎儀器,如藥品、玻璃儀器等;

(7)危險品,易燃、易爆品。

教學儀器維修、保養制度

1、儀器室要有通風、遮光設施,經常保持清潔衞生,並保持合理的温度和濕度。

2、各種儀器要在櫥內整潔科學存放,儀器表面要保持清潔、乾燥、無塵。儀器、設備、動植物標本、原材料不能與化學藥品同放。要防止化學藥品潮解揮發。

3、加強精密儀器的質量管理,如驗收、實驗效果、故障、維修保養等均要做記錄。

4、根據説明書的要求,做儀器的定期保養

5、實驗儀器出現故障或發生損壞,停止使用,能修則修,不能修由實驗員和學校領導處理。

6、教學儀器維修的原則是: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開展:維修費不超過儀器原有價值的54%。

7、為保證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準備室應有符合標準的工作台和全套的維修工具。

8、實驗室應設儀器維修與保養記錄冊。每次維修與保養均有記錄,貴重儀器的維修記錄應存入儀器的技術檔案。

9、維修所需材料、元件的購買,由總務處負責,經校長批准後採購,費用記入消費品賬。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

一、由於下列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應予賠償。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規範進行操作使用儀器設備。

2、未掌握操作技術和未了解儀器性能而輕率動用。

3、教師、實驗人員指導錯誤或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

4、粗心意、操作不慎。

二、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可不賠償。

1、正常使用中發生合理的自然損壞。

2、經過批准試用的複雜儀器設備。

3、由於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4、由於缺少必要條件,雖經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失。

三、屬於下列情況,可按損失值酌情處理。

1、遵守制度,因偶爾疏忽造成損失後,能主動如實報告,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認錯較好的。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賠償修理費用。

3、損失零配件能夠修配的,可以賠償零配件的價值。

四、賠償處理權限按學校有關制度執行。

化學學生探究分組實驗安全操作制度

(一)嚴禁學生以手(包括皮膚)接觸,以口嘗或以直接嗅聞任何化學藥品。

(二)欲鑑別藥品之氣味,只可用手在容器開口土方輕輕招拂。

(三)如有藥液溢出,應立即用水洗淨。如遇酸類或其它蝕性藥液滅及衣物而浸至皮膚,應立即除去衣物,以淋浴器沖洗。

(四)經如熱之玻璃儀器或其它未能確知温度之器具,於充分冷卻前不可用手觸摸。如需移動,須使用挾持器具。

(五)以試管加熱物質時,不可將試管閉口朝向自己或他人。

(六)以水浴器加熱可燃性或揮發性溶劑時,應在排氣櫥內為之,絕不可用火焰直接加熱或將盛裝此等溶劑之容器置於火焰近旁。

(七)實驗中如發生意外燃燒,應立即以濕抹布或細沙熄滅,必要時應使用滅火器。如遇衣服着火,應立即沖水熄滅或就地打滾。

(八)如有藥液(品)進入眼睛,應立即用洗眼器清洗。

(九)操作有機化學實驗時,應將椅子置於桌下(不用)採立姿操作。

(十)實驗準備室嚴禁學生進入。貼有「危險!」標誌之裝置與器具切勿接近。

(十一)嚴禁學生在沒有化學老師在場指導之下,私自進入化學實驗室,操作化學實驗。

(十二)學生應熟讀各種安全規則,並應確知實驗室急救藥箱、消防器材、救護設備等之位置與使用方法。

(十三)因不慎打破之玻璃器血,其碎片處理須小心且要集中放置於指定容器內。

(十四)學生不可擅自取用非實驗相關藥品,更不可私自更改藥品。

學生實驗室儀器損壞丟失賠償制度

實驗室儀器設備首先要使用的目的是為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開展,兼顧科學研究活動,對損壞丟失儀器設備,要進行必要的賠償。

一、在使用儀器設備的過程中,預先已瞭解該儀器設備的原理及功能,明確熟悉操作過程,並有使用經驗或有對該儀器設備使用過的人在場指導下,發生儀器設備的故障(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無需賠償,但應及時彙報給主管教學主任並查明原因。

二、不熟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無使用該儀器設備的經驗又無對該儀器設備懂行的人在場指導而使用,發生儀器設備的故障或損壞,屬於責任事故,應對損壞的儀器設備進行賠償。

三、屬於專職保管的儀器設備因保管不善、疏於職守而發生儀器設備丟失者應予以配賠償。

四、對於借出的儀器設備發生丟失,應由所借人賠償。

五、學生實驗課時所用的儀器設備,應當在有經驗的實驗指導教師指導下使用,否則按此條款三規定應予賠償。

六、對所保管的儀器設備(指專職保管人員及借用儀器未還者)由於疏於維護而發生儀器設備損壞者亦應賠償。

七、賠償金額小視儀器價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體情況由實驗室主任報系主任研究後決定。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熱愛本職工作,自覺執行《貴州省中、國小買驗室工作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理論,刻苦鑽研業務,認真做好實驗室工作,積極完成實驗教學任務,定期向領導彙報實驗教學及儀器設備管理等情況。

二、與理科教師共同制定實驗教學工作計劃。熟悉教材,開全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並做好實驗記錄。

三、熟練掌握教學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構造、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熟悉實驗材料和藥品的性能;負責做好儀器設備的驗收、保管、使用、保養、維修和補充更新以及材料、藥品的保管、使用、回收、報廢和處理等工作,並能及時妥善處理實驗室突發事故。

四、努力創造條件,積極開展實驗教學研究和師生共同製作教具活動,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活動,發揮實驗室的多功能作用,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五、建立健全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完整規範的實驗室和實驗教學管理檔案,認真做好各項基礎資料的記錄、整理和分類保存工作。

六、努力創造條件,配合任課教師健全實驗教學考核體系,完成學生平時、學期和年度實驗操作考核(考試)工作。

七、制定措施,確保師生安全和身心健康,保護好國家財產,按規定做好處理“三廢”(即廢液、廢氣、廢渣)工作。

八、不斷總結經驗,改革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實驗室工作水平,逐步實現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以適應現代化教育的需要。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由於下列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應予賠償。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規範進行操作使用儀器設備。

2、未掌握操作技術和未了解儀器性能而輕率動用。

3、教師、實驗人員指導錯誤或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

4、粗心意、操作不慎。

二、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可不賠償。

1、正常使用中發生合理的自然損壞。

2、經過批准試用的複雜儀器設備。

3、由於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4、由於缺少必要條件,雖經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失。

三、屬於下列情況,可按損失值酌情處理。

1、遵守制度,因偶爾疏忽造成損失後,能主動如實報告,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認錯較好的。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賠償修理費用。

3、損失零配件能夠修配的,可以賠償零配件的價值。

四、賠償處理權限按學校有關制度執行。

化學學生探究分組實驗安全操作制度

(一)嚴禁學生以手(包括皮膚)接觸,以口嘗或以直接嗅聞任何化學藥品。

(二)欲鑑別藥品之氣味,只可用手在容器開口土方輕輕招拂。

(三)如有藥液溢出,應立即用水洗淨。如遇酸類或其它蝕性藥液滅及衣物而浸至皮膚,應立即除去衣物,以淋浴器沖洗。

(四)經如熱之玻璃儀器或其它未能確知温度之器具,於充分冷卻前不可用手觸摸。如需移動,須使用挾持器具。

(五)以試管加熱物質時,不可將試管閉口朝向自己或他人。

(六)以水浴器加熱可燃性或揮發性溶劑時,應在排氣櫥內為之,絕不可用火焰直接加熱或將盛裝此等溶劑之容器置於火焰近旁。

(七)實驗中如發生意外燃燒,應立即以濕抹布或細沙熄滅,必要時應使用滅火器。如遇衣服着火,應立即沖水熄滅或就地打滾。

(八)如有藥液(品)進入眼睛,應立即用洗眼器清洗。

(九)操作有機化學實驗時,應將椅子置於桌下(不用)採立姿操作。

(十)實驗準備室嚴禁學生進入。貼有「危險!」標誌之裝置與器具切勿接近。

(十一)嚴禁學生在沒有化學老師在場指導之下,私自進入化學實驗室,操作化學實驗。

(十二)學生應熟讀各種安全規則,並應確知實驗室急救藥箱、消防器材、救護設備等之位置與使用方法。

(十三)因不慎打破之玻璃器血,其碎片處理須小心且要集中放置於指定容器內。

(十四)學生不可擅自取用非實驗相關藥品,更不可私自更改藥品。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實驗前,學生要做好預習準備。

二、在實驗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各種實驗的情況。作好記錄,認真填寫好實驗報告。要求自己清楚,數據、曲線、表格應該按規定格式填寫、描述。在規定時間內上交。

三、實驗時應注意安全,使用玻璃儀器時,當心割破手指。使用易爆、易燃、蝕性、有毒性試劑時,應該、聽從指導老師的指導,嚴格操作步驟。防止以外事故的發生。

四、用過的藥品、試液應集中到在規定的桶內,不得亂倒亂拋,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衞生。

五、實驗完畢後,洗乾淨所用過的實驗器材並整理好,擺放整齊。

六、室內要儘量做好防塵、防潮、防磁場等。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條為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創建“平安校園”,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省教育廳關於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規定(修訂)》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校園綜合治理和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安全、衞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學院(系)、研究所(實驗室)、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學校各相關單位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增強安全紅線意識,克服麻痺思想和僥倖心理,切實解決實驗室安全薄弱環節和突出矛盾,着力防範化解遏制實驗室安全風險。

第四條建立分級管理責任體系。構建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聯動的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學校委、校長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直接領導責任人;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各學院院長、(含其他二級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學校資源管理處、保衞處、基建處、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院、學生處、人事處、財務處等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監督機制。資源管理處為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保衞處為學校實驗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歸口管理機構。全校實驗室相關主體安全責任清單詳見附錄。

第六條各學院要確定本單位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院領導並報學校職能部門備案。

第七條逐級簽訂責任書與落實安全責任。各學院(中心、所)負責人應代表所在單位與學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系主任(或相當職務者)應與學院(中心、所)負責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應與系主任(或相當職務者)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責任逐級落實到位。

第八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為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決策。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工作小組。

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主任安排指定,成員由各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含資源管理處、保衞處、基建處、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院等單位)、部分學院(系)領導、部分實驗室主任、實驗室安全專家、教師代表、實驗技術人員代表組成。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資源管理處,負責推進委員會決議事項的落實及做好其他日常事務。

第九條各學院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為本學院實驗室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決策諮詢。

第十條落實實驗室安全達標建設、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人員准入要求。

(一)落實實驗室安全達標建設要求。學校基建部門在申報或批准同意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時,應建立好審核把關的工作流程,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加強實驗室使用者和設計者、建設者之間的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範要求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後,須經安全驗收、並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管理維護單位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落實實驗項目安全風險評估要求。各學院(系)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項目進行評估審核,明確安全隱患和應對措施,尤其要對承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科研項目從嚴進行審核和監管,其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

(三)落實實驗室人員准入要求。各學院(系)需根據本學科和所室的特點,加強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實實驗室准入制度,通過相關部門或所在院系組織的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產場所及其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銷燬等過程,特別要加強劇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易製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具體規定按《汕頭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實驗室氣體鋼瓶要向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嚴禁超量購買和儲備。對於危險氣體鋼瓶(如氫氣、乙炔、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場所,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氣體鋼瓶管道、接頭、閥門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備必要的氣瓶櫃與檢測報警裝置;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不得混放在一起,並應遠離熱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場所的通風。

第十二條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規範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採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加強生物類實驗室安全的管理,責任到人;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在獲取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方能開展相關工作。需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加強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採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範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第十四條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各實驗室不得違規傾倒排放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危險廢棄物要實行分類存放,做好包裝和標識,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定時送往相應的收集點,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聯繫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嚴格按照國家環保部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要加強各類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維護、保養各種儀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對冰箱、高温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尤其要加強管理;對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保證接地安全,並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服役時間較長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二)各單位要加強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培訓,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國家規定的某些特殊儀器設備和崗位需實行上崗證制度。

(三)對於自制自研設備,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並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製造,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用電安全管理

實驗室用電必須嚴格按照規範執行,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電氣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要定期檢查並及時排除。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管理

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

第十八條實驗室內務管理

(一)實驗室應建立衞生值日製度,保持清潔整齊,儀器設備佈局合理。要處理好實驗材料、實驗剩餘物和廢棄物,及時清除室內外垃圾,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

(二)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吸煙、烹飪、用膳,不得讓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內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等。

(三)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情況,並按規定採取結束或暫離措施。

第十九條對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安全工作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學院(系)、研究所(實驗室)須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檢查制度,形成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機制。定期檢查的頻次按附錄中相關單位責任清單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資源管理處負責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主動配合。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資源管理處有權予以通報或通知整改,相關單位須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條各實驗室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向所在學院(系)、資源管理處、保衞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積極進行整改。對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檔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跡。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事故真相。

第二十五條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予以表彰;對管理不到位,並導致實驗室安全事故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具體規定按《汕頭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獎勵與處罰規定(試行)》執行。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管理中涉及的其他事務,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學校各有關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範,經報學校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醫學院及附屬醫院根據本單位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汕頭大學,具體解釋工作由資源管理處承辦。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廣大師生身心健康,優化學校環境,保證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實驗活動的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保障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平穩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實驗室准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建設、實驗室內務管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儀器設備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水電安全管理、安全設施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以及環境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創建安全、衞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院系、直屬單位、實驗室、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所有在我校管理範圍內的實驗室均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實行學校、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設立“××大學實驗室環境與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部分院系主要責任人組成。其職責主要為:

(一)領導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審議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劃及各項管理制度;

(二)審定實驗室安全重要事項;

(三)確認實驗室安全事故責任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實驗室新建、改建、擴建、撤銷等項目及實驗項目的安全風險問題組織評估並提出專業性意見。

第五條我校管理處是我校實驗室技術安全的歸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擬訂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劃及各項管理制度;

(三)組織對實驗室安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實驗室安全隱患,督促院系對實驗室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四)開展實驗室安全知識宣傳;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條各實驗室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各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應懸掛公示。

第二條各實驗室應設有兼職的安全員,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員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三條對首次進行實驗操作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在掌握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基本知識,熟悉各項操作規程後,方可開始實驗操作。

第四條實驗室應積極宣傳、普及一般急救知識和技能,如:燒傷、創傷、中毒、觸電等急救處理制度。實驗室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形成制度,積極表彰先進,嚴肅查處事故。

第五條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第六條實驗室在承攬校外教學、科研、實驗任務時,應明確安全責任。

第七條實驗室內的儀器設備、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擺放整齊,佈局合理。各實驗室應及時清理廢舊物品,不堆放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物品,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嚴格做到四防、四關、一查(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關門、窗、水、氣;查儀器設備)。

第八條實驗室防火工作應以防為主,瞭解各類有關易燃易爆知識及消防知識,嚴格杜絕火災隱患。

第九條實驗室要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電器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實驗室內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電源開關箱內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使用高壓動力電時,應穿戴絕緣膠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與人體分離後,再實施搶救。

第十條實驗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及細菌疫苗等危險品時,要嚴格按相關管理規定使用和保管,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並作好詳細記錄。實驗室劇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體細則詳見《××大學關於劇毒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實驗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質時應避免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和污染身體;儘量減少人體接受外部輻射的計量;儘量減少放射性物質擴散造成的危害;對放射性廢物要儲存在專用污物筒中並定期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實驗室在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温、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要嚴格制定相關操作規程,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實驗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實驗室對於環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認識,對廢氣、廢物、廢液的處理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排放,不得污染環境。新建和改擴建實驗室時須將有害物質、有毒氣體的處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計劃。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裝使用儀器設備的場所,做好水、電供應,並應根據儀器設備的不同情況落實防火、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技術措施。

第十六條各單位必須制定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設備尤其是大型儀器設備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實驗室應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校驗和標定。

第十八條儀器設備發生故障要及時組織修復,並做好維修記錄。一般儀器設備的維修、拆卸需經實驗室主任同意,不具備維修專業知識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大型儀器設備的維修主要依靠生產廠家及專門維修公司,一般不準自行拆卸,確有必要時,須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批准。

第十九條要注意大型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防止因電壓波動或突然停電、停水造成儀器設備損壞。

第二十條各單位要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與器材,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應學會正確使用,提高事故防範能力。

第二十一條儀器設備安全工作要責任到人,儀器設備的管理人員是該儀器設備的安全負責人。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員應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向領導與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解決。

第二十二條個人領用或借用並由個人保管的儀器設備(如筆記本電腦等),領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損壞或丟失。

第二十三條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制度》進行賠償。

第二十四條醫學部和各臨牀醫院參照本制度的基本原則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負責解釋。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室安全教育管理,促進安全教育活動順利開展,提高全校師生醫務員工的實驗室安全意識,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大學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師生醫務員工(包括校外進修人員、未辦理報到手續的研究生新生等)的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具備相關的.實驗室安全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實驗人員須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且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安全能力後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實行強制性實驗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條實驗員是本科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負責人,各研究室的安全責任人為指導教師或團隊負責人。各實驗室應認真作好“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盜、防毒、防事故。

第二條實驗室是教學、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國家財產比較集中的場所,各實驗室負責人必須把實驗室的安全預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做到與教學、科研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並作為考核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情況的重要內容,要不斷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條無論任何人,必須具備必要的實驗知識和一定的實驗操作技能,經指導老師或管理人員允許方可進行實驗或操作。在學生進行實驗操作前,任課教師或指導實驗的人員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應將實驗程序、操作方法、應注意的事項、易發生的問題及應急處理制度等一一交待清楚。對不遵守實驗室紀律和有關規定、違反操作規程、不聽教育勸阻者,教師或指導實驗人員有權責令其停止實驗或操作。對無理取鬧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規定允許的最少存量和實驗臨時領回的危險品,要建立卡片,明確責任,妥善保管。凡超出規定的存量,必須交危險品倉庫。不準隨便處理,更不準轉給個人。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安全標準放置,不經有關部門允許不得隨意亂架電線和接電源。

第五條未經允許不準在實驗室住宿(如因實驗需要夜間住宿的,研究生提出申請並經指導教師審核後報學院備案),不準在實驗室會客和隨便領人蔘觀,禁止在實驗室及庫房吸煙,禁止用電爐做飯、燒開水及其他與實驗無關的用火、用電。

第六條各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對本實驗室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和警示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解決,除節假日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外,每次實驗結束後和下班前,實驗室管理人員(或帶實驗老師)都要進行檢查,並切斷電源、氣源、水源、關好門窗等,把事故消滅在萌芽階段。

第七條實驗室全體人員都要熟悉滅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並根據本實驗室的特點,自備必要的臨時防護器材。對消防器材、設備要按規定妥善保管,並定期檢查其可靠性,非火警不準動用。

第八條要嚴格執行有關貴重、精密、稀缺儀器設備的管理規定,要指定管理人,明確責任,精心管埋,確保安全。

第九條各實驗室要注意防盜,特別是有精密、貴重儀器的實驗室應採取安全防盜措施(安裝防盜門、防盜鈴等),並在保衞處備案。

第十條嚴禁將儀器、藥品、工具等帶出室外(特殊情況經有關領導批准),或在室內進行非實驗用。

第十一條各實驗室要張貼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貴重儀器及藥品的使用與保養情況,發現有危險,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或上報,以便妥善解決。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和專用保險櫃內,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等技術要求分類分項存放。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曬、防火、防水、防雷、防盜等安全設施和嚴格的安全措施,以防危險品分解、變質、自燃、自爆、外泄、污染,確保人身和物資的安全。

(3)購買危險品先由安全管理負責人申報,實驗室負責人審核,最後由實驗中心主任審批。

(4)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實驗室內嚴禁超量存放危險品,用剩的劇毒品必須交回給保管員,不準隨意放在室內。

(5)領用危險品按實際用量領用;實驗室認真填寫化學危險品領用單,經分管領導簽字,使用人簽字登記進行領取,剩餘數量及時退還庫存。

第十三條嚴格遵守化工學院實驗樓門衞制度,特殊情況應事先與值班人員聯繫登記。

第十四條學院及中心領導應不定期檢查各室執行安全制度情況,對在四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對上述制度執行不利或有事故發生者,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扣除一定數額獎金、追究責任。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學校財產的安全,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依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安全管理。實驗室安全工作包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實驗室安全分類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物安全、輻射安全、實驗廢棄物安全、安全設施與實驗環境)、實驗室安全教育與准入、實驗室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等。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教育先行、明確責任、齊抓共管”的原則,確保實驗室安全。

第四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實驗室成員四級管理體制,各司其職,逐級分層落實責任制。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在政主要負責人領導下,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為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各二級單位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二級單位領導協助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學校實行實驗室安全的“四級”責任制。學校簽訂“三級”責任書,設備管理處負責“第一、二級”安全責任書的.制訂、修訂等工作,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長與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一級),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與本單位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二級),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負責制定“第三級”安全責任書的規則並要求各實驗室負責人與實驗室各成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三級),並監督各實驗室的上牆張貼及執行工作。

第七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實驗室安全管理辦公室。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實驗室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坐班制,不遲到、早退,不擅離崗位,遇特殊情況外出,及時掛牌通知。

2.樹立為教學服務的思想,認真學習有關教學大綱和教材,刻苦鑽研業務,努力勤奮地學習和工作,及時瞭解教學進度,安排好切實可行的實驗計劃,並協同教師認真落實各種實驗聯繫單制度,確保100%的實驗開出率。認真領會實驗要求,做好學生實驗的各項準備工作,幫助教師做好演示實驗。

3.全面負責一個學科的實驗室管理工作,儀器室要保持整潔,儀器陳放整齊規範,儀器帳物清楚規範,做到帳帳、帳物相符,並認真做好儀器添置、申報、驗收、上帳,及時做好儀器的清點、報損、一般的維修保養等有關工作。

4.做好每學期的儀器自查,每年一次清查登記、造冊工作,並與總財產核對一次,保證正確無誤。

5.積極參加教研活動,及時向教師介紹新儀器、新實驗,認真做好實驗室、儀器室的安全保衞工作,管好各樓道大門。

6.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制度,安全實行專人負責,切實做好水、火、電等安全防範工作,及時管好實驗樓樓道的電燈。危險藥品有專人負責,專櫃保存使用,杜絕事故的發生,為師生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

7.做好衞生保潔工作。

8.積極配合課外小組活動,做好各項有關工作。

9.完成教導主任、校長交給的其他工作,完成教委儀器站佈置的各項工作。

二、實驗室管理制度

(一)儀器使用辦法:

1.演示需要儀器,早三天通知,並填好實驗預約通知單,分組實驗早一個星期通知,並填好實驗預約通知單,演示實驗儀器用後及時歸還到儀器室(分組實驗儀器安排好後,通知上課老師)。做好實驗後,通知實驗教師收回儀器並驗收。

2.教師演示和學生實驗過程,應嚴格注意安全,使用危險藥品時必須先經領導批准,正確配置,教師與實驗教師一起稱出數量,填好物品使用單,用後必須及時回收清理,並在物品使用單上寫明回收數量情況等。

3.學校儀器一律不許隨便拆裝,如確實需拆裝時,應説明理由,由學校批准。拆裝後並按時復原。貴重精密儀器應報請上級批准。

4.教師要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實驗制度,並要求學生愛護儀器財物,保持實驗室整潔。

(二)借用制度:

1.校外借用儀器須由領導批准。

2.校內教工因工作需要,需借用儀器、工具,要有借條。

3.本組教師用工具要有借條。

(三)賠償制度:

1.教師做實驗時如損壞儀器,須説明原因並向實驗教師登記。凡因工作不負責任而損壞者,要負責賠償。

2.學生實驗時,凡不按實驗規章行事或任意破壞損壞儀器者,除教育批評外,需上報教導處,並酌情賠償。

(四)管理制度:

1.自購及下撥儀器須及時分類登記。

2.儀器應經常保持整潔,每學期清點一次。如有缺少,及時查明原因。

3.配合各科教師保管儀器。如有破損及時維修,每年暑假檢修一次。

4.每年與校總務處財產保管員核對一次,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以防止危險物品丟失。

5.對有毒和易燃易爆的實驗藥品要嚴格管理和存放。

6.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的物品進入實驗室,在沒有教師允許的情況不準使用明火。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實驗室的安全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消防工作是關係到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頭等大事。各級領導要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羣轉結合”雙重領導。學校保衞處專管成線,院(系、中心)、室安全員羣管成網,學校每學期應對實驗室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二、每個實驗室設一名兼職治安保衞安全員(簡稱安全員),具體負責安全工作。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或不利於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各級領導要支持安全員工作。

三、各實驗室(倉庫)應根據各自特點,制定出具體要求和措施,並張掛在明顯地方,嚴格貫徹執行。每逢重大節假日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對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温、高壓、輻射、強光閃爍及放射性物質等場所及其有關設備,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五、對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存放,並指定專人(2人)妥善保管。領用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簽署意見,報有關部門批准,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剩餘部分要立即放回倉庫,並做好詳細記錄。

六、各種壓縮氣瓶,不可靠近熱源,離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夏天要防止烈日曝曬,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要保持完好,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種氣體使用。

七、電器設備和電源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禁止超負荷用電。不準亂拉亂結電線。

八、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測量接地電阻,每個實驗室的安全用電用水工作及其閘閥啟閉等由該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

九、實驗室內不得明火取暖,嚴禁抽煙。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須經保衞部門批准後,才能使用,有違反者,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制止。

十、未經學校節能辦審核批准,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類型的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煲鍋、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凡擅自使用電加熱器具者,除沒收器具,對使用人進行批評教育外,並按市計劃用電辦公室的規定罰款。

十一、對違反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火災、被盜、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損傷,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院(系、中心)、學校報告。學校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故作嚴肅處理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對隱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相者,應予以從嚴處理。

十二、新建和改建實驗室時必須將有害物資、有毒氣體的處理列入工程計劃一起施工。

十三、對違反本條例或不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其是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有關部門、實驗室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並做出限期整頓和改造的決定。凡是被勒令整頓、改造的實驗室(裝備),在採取相應措施並經上級有關部門測試合格後,方可重新工作。

十四、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完備安全防範設施,各種安全設施不準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借用挪用,要定期檢查,若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十五、實驗工作人員,應做好本室的文明建設、整潔衞生工作,實驗儀器設備應佈局合理、擺放整齊,並且要定期對實驗室衞生工作進行檢查,採取措施,保持良好的實驗環境。實驗室的桌面、牆面、地面、門窗和設備應無積灰、蛛網及雜物。

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物理實驗室是學校財產的重要保管單位之一,為了確保國家和學校財產安全,使實驗器材更好的為教學服務。本實驗室制定安全制度如下:

一、實驗課前應認真預習當日實驗內容,明確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驟。

二、學生進入實驗室後要按老師指定的座位就坐,要保持安靜,不經老師允許,不得隨意亂動實驗桌上的儀器。

三、認真聽老師講解實驗目的、步驟、食品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開始前和結束後,學生都要檢查桌上的儀器有無丟失和損壞。如有丟失或損壞要及時彙報給實驗指導教師。

五、做實驗時,不得擅離自己的座位,不得動用其他人桌上的實驗器材,要在認真閲讀實驗手冊的基礎上,按步聚進行實驗,仔細觀察實驗現象,詳細做好實驗記錄。

六、遇有困難或問題,應舉手向教師詢問,凡違反實驗要求而造成的損失的實驗器材一律賠償。

七、實驗時應愛護儀器,節約用電或其他物品。若損壞儀器,應照價賠償。

八、實驗完畢後,要把儀器整理歸位,桌凳排放整齊,填寫分組實驗記錄本。經教師驗收後,方能離開實驗室。

九、加強實驗安全措施,落實、完善各種安全設備,加強安全工作。

十、認真做好物理食品的保管工作,做到帳物一致,學期及學年結束清點一次,並將清點情況報主管部門。

十一、實驗室管理人員及有關教師要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措施,認真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十二、認真落實防火措施,定期檢查防火器材的完好情況,定期更換滅火器材,防止火災發生。

十三、經常檢查實驗室電源及電器設備,保證電源及電器設備安全、完好。無人時,要關閉用電電器、電源,防止事故發生。

十四、下課後關閉門窗,做好防盜工作,確保財產安全。嚴禁私自夾帶實驗室物品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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