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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複製制度

檔案複製制度

1、本單位工因工作需要複製一般文件材料時要經檔案室審批;本單位工複製本職工作範圍以外的檔案,需經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同意;複製機密檔案材料(局會議記錄等)須經局檔案員和分管檔案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方可複製。

檔案複製制度

2、外單位一般不予複製,確因工作需要應持單位介紹信,經檔案員同意方可複製。

3、 複製後要及時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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