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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車輛和租用車管理制度

機關車輛和租用車管理制度

為確保機關車輛為工作服務,調配使用合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機關車輛和租用車管理制度

一、機關小車由黨政辦負責管理。需要使用車輛,原則上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安排、調配,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並及時登記。如出差、開會需用車須經分管負責人在頭天下午向主要負責人彙報後由黨政辦統一安排,如特殊情況由主要負責人統一調配。

二、小車使用範圍:一般僅限於鎮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用車,優先考慮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用車。其他負責人需用車的,應在頭天下午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各辦主要負責人工作急需使用車的,必須經分管領導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後,由主要負責人通知辦公室方可派車。

三、小車加油、維修。汽車加油費應每月結算一次,月底由黨政辦按行車裏程進行核算,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核。汽車維修,先由司機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維修額在XX元以內,由分管領導報請主要領導批准;XX元以上的維修,須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批准。

四、因工作需要,須在社會上租用車輛,由分工科幹報主要負責人同意,科幹簽字,黨政辦統一安排用車,並填寫出車登記薄和出車通知單。月末憑出車通知單核對報銷。租用車輛應從嚴控制,收據發票上要有相關科幹簽名方可報銷。從週一到週五不准許租用機關幹部的出租車。

本規定自XX年4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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