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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公務用車管理的八項規定

關於加強公務用車管理的八項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公務用車管理,堅決制止公務人員違規使用公務用車,促進公務人員廉潔自律。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關於加強公務用車管理的八項規定

一、嚴禁公車私駕。公務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和服務對象借用車輛並駕駛;不準將公車交由親屬及其他非公務人員駕駛;不準用公款租用車輛供自己駕駛。

二、嚴禁公車私用。公務人員不準將公務用車用於迎親、觀光旅遊、掃墓、接送配偶子女、探親訪友等活動;不準主管部門佔用、借用下屬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不準因私借(租)用公車或將公車借他人私用。

三、嚴禁違規駕車。公務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和藉口酒後駕車;不準無照駕車;不準違規使用套牌和假牌照;不準駕駛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和公務活動中飲酒。

四、嚴禁公車(款)學駕。公務人員不準用本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不準用下屬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不準用公款報銷個人學習駕駛技術的費用。

五、嚴禁私車公養。公務人員不準以用私車辦公事為由將私車的各種費用以公款報銷;不準在本單位、下屬單位及管理服務對象報銷私家車的各種費用;不準利用職權以個人或配偶子女名義低價購買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

六、嚴禁違規購置公車。不準超編制、超標準購置公務用車;不準以任何理由將公務用車掛靠在個人、下屬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名下;不準利用職權讓下屬單位或管理服務對象為主管部門購車;不準高檔配置和豪華裝修公務用車。

七、嚴禁公車亂停亂放。不準將公務用車在公共場所亂停亂放;不準將公務用車停放在歌舞廳、洗浴中心、酒吧等娛樂場所;不準將公務用車停放在樓院小區過夜;節假日、雙休日和非工作時間車輛一律入庫封存或定點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準私自外出。

八、嚴禁違規報銷費用。不準變相用公款報銷因違反交通法規形成的罰款;不準以車輛維修、燃油費名義虛列報支其他費用;不準在下屬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報銷本單位車輛運行費用;不準隱匿和私自變相處理交通事故。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視其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公安交警部門發現公務人員私駕公車及酒後駕車,要及時向縣紀委、監察局報告,不得瞞報、漏報。縣紀委、監察局要定期不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務用車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曝光發現的問題。

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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