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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精選6篇)

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精選6篇)

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精選6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

所轄區域範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羣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祕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委員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祕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祕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佈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户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年  月  日

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商場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

地址:x大道20xx號

所轄區域範圍:商場

第二條 本業委會是商場業主對物業、商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羣眾性組織。

本業委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業委會自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5年。

第三條 本業委會接受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業委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經營户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場商鋪的正常有序運營,維護本物業、商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繁榮的商業經營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業委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專職執行祕書1名。

第六條 本業委會的權利:

(一) 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商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商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商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商業管理企業的物業、商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商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商業管理、公共經營面積、商業推廣的經營管理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業委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及業主自律制度,協助物業、商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商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商業管理的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商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商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業委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商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無違法案底。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按時參加業委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每月向業委會提交相關議案一個或以上。

(三) 按時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四) 按時參與業委會的決策;

(五)聽取業主、經營户的意見和建議;

(六)向業委會提出議案之外的建議和意見;

(七)按時完成業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業委會會議的;

(三)連續三個月不提議案的;

(四)辭職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六)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業委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業委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當天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業委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業委會。

第十六條 本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業委會(含擴大)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負責按月主持業委會列會討論委員議案;

(四)代表本業委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五)負責管理業主大會印章;

(六)負責監督制定商場業主事務全部法律規約、自律制度。

(七)經業主大會、業委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業委會設專職執行祕書一名,人員由受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由業委會面試通過上崗,負責處理業委會的日常事務。專職執行祕書由物業公司按員工進行日常崗位考核,除員工通用崗位考核指標外,其他考核指標由業委會制定,專職執行祕書違紀辭退,由業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或3個業委會委員提出報業委會通過執行。

第十八條 本業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祕書長、委員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主任、副主任和祕書長、委員參與業委會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幣給予補貼。從業委會提留公用面積收益中支出,報業主大會通過執行。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會議時間及會議通知:業委會每月第一個週五下午為月例會。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員。會議通知由業委會祕書長及專職執行祕書,以寄送掛號信、平信、電話、手機短信、QQ、羣發短信平台其中之2種方式通知。業主大會通知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條 會議主持及會議材料預審: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兩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業委會列會、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有關材料應提前三天上傳至業委會QQ工作平台。業委會列會、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有關材料預審期為三天。業主大會材料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會議舉行及會議決定、決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並應公開向全體業主告知生效。業主大會舉行及需經業主大會批准事項的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範圍及會議事項落實:業委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商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經營户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會議事項落實由業委會祕書長和專職執行祕書負責。業主大會事項按國家規定。會議記錄由業委會專職執行祕書負責。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業委會經費從商場公用面積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業委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委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商業推廣費用等必要的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按物業或商業項目分別委託物業、商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業委會選定一位委員錄記備忘流水賬。每季度向本業委會彙報,每半年向業主大會報告。並公開向全體業主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 物業、商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約定用途使用、經營,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

商場公用面積、商業無形資產經營使用,應嚴格按《物業、商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開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業委會所涉業主、經營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由業委會主任負責披露及使用範圍。凡因工作接觸業主、經營户個人信息的所有委員及業主均有保密責任,不得違規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業委會所涉全部信息資料(除業主、經營户個人資料外)全部公開。公開方式視具體需要:寄送掛號信、平信、電話、手機短信、QQ、羣發短信平台短信、網站、微博、博客、業委會辦公室紙質資料、電子文檔公開,備業主和個相關部門查閲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解散本業委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業主業委會

x年一月九日

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明確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規範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頒佈的《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該小區全體業主組成,於 年 月 日在  小區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下設  業主委員會於 年 月 日在  小區由第 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全稱:  .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地址:  .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為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對內行使業主大會所授予的權力,對外代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業主委員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九條 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  小區業主,包括享有物業產權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建設單位以不予出售的自營部分產權可成為業主。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以上時,房屋所有權共有人共同作為物業業主。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業主依據本章程所享有的權利。

業主按照其擁有的投票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條 房屋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所有人為業主的充分證據,在  小區開發商未協助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購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權證明是證明房屋購買人為業主的證據。

第十一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業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有權獲得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本章程;

(二)有權查閲和繳付成本費用後複印:

1.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託管理合同;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記錄;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部分的賬冊。

業主提出查閲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證明其為業主的書面文件,業主委員會經核實業主身份後按照業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託管理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有權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停止或撤銷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是  小區物業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兩次,並應於每年 月 日之前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1)委員人數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距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三個月時;

(3)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

(4)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5)經20%以上的業主書面請求時;

(6)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7)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通知可以採用書面或公告形式。經業主委員會決定也可以採用包括書面或公告形式在內的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 業主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住宅類房屋業主為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決權,其他共有人在該共有人行使投票表決權後,不再享有表決權。商業性房屋業主為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需全體共有人共同書面指定或委託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業主(包括業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數行使表決權,每一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如業主房屋超過  平方米的,(此數額為所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的平均數)每超過前述1倍的業主多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擁有表決權的票數依此類推。同一業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個房屋共有人作為業主的)擁有多票投票表決權的,不得分開行使。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本小區內持有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業主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經代表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鑑於業主大會章程初始制定時,小區入住率低,可經達代表1/2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即可)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1)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2)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3)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

(4)監督實施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續籌方案;

(5)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律師時;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續籌方案;

(5)決定業主交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的具體數額時;

(6)需要確定業主委員會每位成員的津貼數額時;

(7)需要提起審批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年度經費計劃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委員

第三十條 委員必須是本小區業主或與本小區業主同一家庭人員。

第三十一條 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兩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委員任期從業主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業主 人以上聯名,可向業主大會推薦委員候選人。推薦者應向大會介紹委員候選人的情況。

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時,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中符合委員條件並且願意競選委員的,可直接向大會提交自薦書,無須經過業主聯名推選。

第三十二條 採取差額選舉方式選舉委員,在本章程規定數額內,獲得票數多的委員候選人的當選為正式委員,差額部分為候補委員。候補委員為正式委員候補人選,當正式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而辭職或被解任時,候補委員按順序自動補任為正式委員。

候補委員可自願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享有投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四條 委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業主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業主的整體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業主的整體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或累計缺席會議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有其他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三日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業主委員會文件、資料、賬簿、檔案、印章以及屬於業主委員會所有的其他財物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委員非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從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取得個人利益。如委員違反本條從上述單位取得的個人利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委員為取得個人利益而損害業主權利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業主委員會祕書(委員兼任或外聘專職祕書)1人。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業主大會,並向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三)考察、選擇並組織實施對物業公司的招標或協商工作,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審議批准物業管理企業對社區的年度管理計劃;

(五)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履約情況,以及服務質量。在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兩個月前,徵集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滿意度。在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一個月前,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履約情況、服務質量以及業主滿意度向業主大會提出報告,該報告向全體業主公佈;

(六)審議社區年度費用預算及決算報告,並向業主大會提出建議;

(七)制定或審議批准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對損害業主整體利益的行為,可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

(十)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以確保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業主大會和召集、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業主委員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業主委員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業主委員會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四)行使業主委員會代表人職權;

(五)業主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業主委員會會議和業主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二)保管與本小區物業管理有關的各種文件;

(三)負責向業主公告有關物業管理的各項信息,負責接待查閲上述信息的業主。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不能履行職權時,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指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代行其職權。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方式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應當向全體業主公佈。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3個月召開一次,有1/3委員書面提議,或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七條 由業主委員會祕書做好每次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並由與會全體委員簽字後存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可以請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印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刻制、使用、管理。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條 業主大會以招標形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條 業主大會應當在確定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業管理內容、範圍、收費及服務要求,對投標單位要求等)及評比標準後,授權業主委員會或委託律師、物業顧問等專家組成招標委員會進行具體的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事務。

第五十二條 招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條 如招標委員會發出招標邀請書後,投標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標委員會可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但應當將投標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足三家這一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説明。

第五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應至少與三家物業管理公司發出要約邀請,根據經談判後物業管理公司發出的要約並結合業主大會確定的評比標準確定其中最合適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章 維權程序

第五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有關方面協商。如協商不成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經業主大會通過代表業主以業主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設單位擅自處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的;

(四)物業管理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

(五)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未將物業管理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七)個別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擅自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八)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九)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需要業主委員會依法維權的。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員處理前條糾紛,費用在業主委員會經費中支出。

第五十七條 如發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條所列情況時,業主委員會在合理期限內未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業主權益的,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發出書面通知,請求其依法維護業主權益。業主委員會在收到通知時起應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業主權益。如業主委員會在收到業主維權通知30日內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業主有權自行採取維權措施。業主的維權措施合法且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支持的,業主為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費用由業主委員會在其經費中負擔。

第六章 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經費由下列幾部分組成:

(一)小區頂樓和外牆的廣告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後的淨收益中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區全體共用部位作為經營場所所得的經營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後的淨收益;

(三)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後的剩餘部分;

(四)業主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五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支出;

(二)有關人員的津貼;

(三)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四)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五)聘請會計師、律師、物業管理顧問及專職祕書支出的費用;

(六)業主大會依法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六十條 業主委員會經費單筆支出在 元以下的,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依據本章程規定使用,並由業主委員會祕書籤字備案。單筆支出在  元以上的,或某一單個項目需累計支出  元以上的,由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六十一條 經費中由業主交納的數額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擬訂,經業主大會批准後向業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條(一)--(三)項取得的經費能夠保證業主委員會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六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中由業主交納的部分由業主在物業管理費用之外另行繳納,經業主大會授權也可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一併收取,然後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應向業主明示該項費用的用途及性質。

第七章 通知與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投遞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條 發出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條 召開業主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投遞方式和公告方式進行。

第六十六條 召開業主委員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的方式進行。

第六十七條 通知以專人送出方式進行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通知以投遞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時視為送達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八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個別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做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第六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祕書負責在小區公告欄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

(二)業主大會決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業主大會籌備組擬訂,並經出席  小區第  次業主大會的業主及業主授權的代表達  的投票表決權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一經通過即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全體業主發生效力,任何人不得違反。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30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北商場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

地址:世紀大道20xx號

所轄區域範圍:北商場

第二條 本業委會是北商場業主對物業、商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羣眾性組織。

本業委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業委會自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5年。

第三條 本業委會接受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業委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經營户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場商鋪的正常有序運營,維護本物業、商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繁榮的商業經營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業委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專職執行祕書1名。

第六條 本業委會的權利:

(一) 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商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商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商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商業管理企業的物業、商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商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商業管理、公共經營面積、商業推廣的經營管理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業委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及業主自律制度,協助物業、商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商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商業管理的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商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商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業委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商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無違法案底。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按時參加業委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每月向業委會提交相關議案一個或以上。

(三) 按時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四) 按時參與業委會的決策;

(五)聽取業主、經營户的意見和建議;

(六)向業委會提出議案之外的建議和意見;

(七)按時完成業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業委會會議的;

(三)連續三個月不提議案的;

(四)辭職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六)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業委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業委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當天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業委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業委會。

第十六條 本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業委會(含擴大)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負責按月主持業委會列會討論委員議案;

(四)代表本業委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五)負責管理業主大會印章;

(六)負責監督制定北商場業主事務全部法律規約、自律制度。

(七)經業主大會、業委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業委會設專職執行祕書一名,人員由受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由業委會面試通過上崗,負責處理業委會的日常事務。專職執行祕書由物業公司按員工進行日常崗位考核,除員工通用崗位考核指標外,其他考核指標由業委會制定,專職執行祕書違紀辭退,由業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或3個業委會委員提出報業委會通過執行。

第十八條 本業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祕書長、委員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主任、副主任和祕書長、委員參與業委會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幣給予補貼。從業委會提留公用面積收益中支出,報業主大會通過執行。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會議時間及會議通知:業委會每月第一個週五下午為月例會。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員。會議通知由業委會祕書長及專職執行祕書,以寄送掛號信、平信、電話、手機短信、QQ、羣發短信平台其中之2種方式通知。業主大會通知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條 會議主持及會議材料預審: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兩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業委會列會、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有關材料應提前三天上傳至業委會QQ工作平台。業委會列會、委員特別會議(或擴大會議)有關材料預審期為三天。業主大會材料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會議舉行及會議決定、決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並應公開向全體業主告知生效。業主大會舉行及需經業主大會批准事項的按國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範圍及會議事項落實:業委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商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經營户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會議事項落實由業委會祕書長和專職執行祕書負責。業主大會事項按國家規定。會議記錄由業委會專職執行祕書負責。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業委會經費從商場公用面積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業委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委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商業推廣費用等必要的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按物業或商業項目分別委託物業、商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業委會選定一位委員錄記備忘流水賬。每季度向本業委會彙報,每半年向業主大會報告。並公開向全體業主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 物業、商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約定用途使用、經營,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

商場公用面積、商業無形資產經營使用,應嚴格按《物業、商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開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業委會所涉業主、經營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由業委會主任負責披露及使用範圍。凡因工作接觸業主、經營户個人信息的所有委員及業主均有保密責任,不得違規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業委會所涉全部信息資料(除業主、經營户個人資料外)全部公開。公開方式視具體需要:寄送掛號信、平信、電話、手機短信、QQ、羣發短信平台短信、網站、微博、博客、業委會辦公室紙質資料、電子文檔公開,備業主和個相關部門查閲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解散本業委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 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祕書(或祕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祕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 本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管理服務費、物業維修基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3.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並與其簽訂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同意後負責履行;

4.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用費概預算及決算報告;

5.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

6.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用户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本會副主任;

3.本會執行祕書;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公司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於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並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但此規定不適用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執行祕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最多不超過十五人。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必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違法犯罪行為已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半個月內將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賬簿以及屬於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依據法律和業主大會的決議應該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由下列幾部分組成:

(一) 小區頂樓、外牆和電梯的廣告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後的淨收益中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部分:

(二) 小區全體公用部位作為經營場所所得的經營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後的淨收益;

(三) 物業管理收支淨利潤盈餘部分;

(四) 其他按照法律法規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收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公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辦公用房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提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店鋪業主委員會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商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市**區**鎮路

所轄區域範圍:**市**區**鎮路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商業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羣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市場運營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3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 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一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三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委員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十八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佈後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管理委員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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