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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大綱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大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屆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大綱

區域範圍東到__________路,西與__________,與__________,北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黨的領導,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條 管理事項範圍:(包括共用場地、公共設施及納入物業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項,凡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的事項應詳細列舉)。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本物業管理範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管理的自治組織。

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推選代表,由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接受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監督。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宗旨:代表全體業主,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安全、整潔文明的環境。

第五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四人,執行祕書一人。主任委員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三年,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如今和主持業主代表大會;

2.監督物業管理單位執行物業管理合同的情況;

3.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4.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公共場地的合理使用。

經業主代表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1.採用投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物業,並代表全體業主與其簽訂合同;

2.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服務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3.與物業管理企業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算及決算報告;

4.維修基金的使用及維修基金不夠使用時,提出籌集維修資金方案;

5.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規章制度;

6.討論決定業主代表大會給予其成員的津帖分配;

7.業主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義務:

1.按時籌備和召集業主代表大會;

2.向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3.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4.向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維修基金,以及其管理的業主其他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

5.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建議和質詢,接受業主監督;

6.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場地的管理使用制度,維護業主權益,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制止損害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

7.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區域的物業管理制度;

8.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9.保障本區域內物業管理目標的實現;

10.業主代表大會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委員會研究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本章程的宗旨規定並事先聽取業主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 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召開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會成員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二條 委員會會議每1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員會成員提議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會議。

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當事選通知委員會成員討論的議題,並事先告知有關情況,有書面材料的,應事先發給。主任不管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或由執行祕書)代替。

第十四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業主代表、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代表、及期限相關人員(如 )。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3日內向全體業主公佈。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成員和記錄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委員會成員應當對委員會的決定事項負責。委員會決定的事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致使業主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定該事項並造成該決定的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反對該違法、違章決定的委員會成員可以免除責任,對該決定在表決時表明異義,並記載在會議記錄的,也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的成員由業主代表大會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1.能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業主公約和本章程。

2.有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的能力;

3.熱心公益事業;

4.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二十條 委員會成員缺額時,應在下一次業主代表大會上補選。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成員因將自己的物業出售、交換、贈予他人,失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資格的,其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即行喪失。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成員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辭呈,由委員會會議接受其辭職的,提交下一次業主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不再擔任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在離任的3日內將其管理,保存的本委員會的文件、資料、帳薄及有關的財物移交給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責:

1.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2.代表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公告,簽署經濟合同時,由一名主任和四名付主任共同簽署;

3.監督維修基金的帳目管理;

4.確定委員會成員的分工;

5.提出委員會會議的議事規則案;

6.督促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7.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1.參加委員會會議;

2.參與委員會決策事項的討論和表決;

3.提議召開委員會會議;

4.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完成交辦工作;

5.提出建議和意見;

6.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業主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業主的財產和業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挪用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維修基金及其他資金,不得將上述資金借貸他人,也不得以上述資金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經營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宜,不得以個人名義與本委員會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本章程規定,造成業主共同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經費和財物來源

第三十條 委員會的經費來源: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的開支範圍:(列明開支事項,如業主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會議費用,必要的辦公費,有關人員的津帖等)。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應當建立財務制度。每三個月公佈一次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財物(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另外,可根據實際情況,專門規定維修基金的管理事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須經業主代表大會佔全體業主二分之一(或五分之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業主代表大會按前款規定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規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式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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