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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本(通用3篇)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本(通用3篇)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本 篇1

第一章 總則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本(通用3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

所轄區域範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羣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祕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委員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祕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祕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佈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户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本 篇2

業主大會章程(示範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委員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 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維權程序

第六章 業主委員會經費

第七章 通知與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二節 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明確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規範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頒佈的《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該小區全體業主組成,於 年 月 日在

小區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下設

業主委員會於 年 月 日在

小區由第 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全稱:

.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地址:

.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為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對內行使業主大會所授予的權力,對外代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業主委員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第一節 業主

第九條 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

小區業主,包括享有物業產權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建設單位以不予出售的自營部分產權可成為業主。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以上時,房屋所有權共有人共同作為物業業主。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業主依據本章程所享有的權利。

業主按照其擁有的投票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條 房屋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所有人為業主的充分證據,在

小區開發商未協助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購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權證明是證明房屋購買人為業主的證據。

第十一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業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有權獲得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本章程;

(二)有權查閲和繳付成本費用後複印:

1.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託管理合同;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記錄;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部分的賬冊。

業主提出查閲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證明其為業主的書面文件,業主委員會經核實業主身份後按照業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託管理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有權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停止或撤銷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是

小區物業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兩次,並應於每年 月 日之前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1)委員人數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距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三個月時;

(3)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

(4)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5)經20%以上的業主書面請求時;

(6)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7)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通知可以採用書面或公告形式。經業主委員會決定也可以採用包括書面或公告形式在內的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 業主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住宅類房屋業主為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決權,其他共有人在該共有人行使投票表決權後,不再享有表決權。商業性房屋業主為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需全體共有人共同書面指定或委託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本 篇3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一、修繕修理項目、數量、金額、交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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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或酬金|交提貨期限及數量|

|修繕修理品名或項目|計量單位|數量或任務量|-------|--------|

||||單價|總金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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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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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繕修理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三、承攬方對修繕物的負責條件及期限

四、驗收標準及方法

五、包裝要求及包裝費用負擔

六、運輸方式

七、結算方式和期限

八、交付定金、預付款數額及時間

九、違約責任

十、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十一、定作方供料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十三、雙方協商的其他條款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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