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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專利收費減繳辦法》政策解讀

最新《專利收費減繳辦法》政策解讀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實施有什麼意義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最新《專利收費減繳辦法》政策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專利收費減繳辦法》政策解讀

一、政策內容

(一)可減繳的收費項目

1.申請費(不包括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4.複審費

(二)申請資格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2.上年度企業應納税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三)減繳額度

1.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相應費用類型規定收費的85%。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相應費用類型規定收費的70%。

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四)減繳限定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

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五)減繳材料

1.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2.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複印件。在彙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注:針對新成立的企業,沒有上年度申報表的,提供能體現企業成立日期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即可。)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如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並經審核批准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六)完成備案後,系統呈現費減審核狀態

完成系統備案後,系統呈現目前提交的狀態有:審核中、合格、不合格。

在專利事務服務系統網上遞交了費用減繳請求備案後,需在20天內至專利局代辦處遞交紙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批,代辦處會在收到遞交後的25天內完成審批。(注:在備案後儘快將紙質材料交到相應的代辦處)

重點:代辦處地址是根據系統中填寫的聯繫地址,系統進行自動推送。針對個人專利,聯繫地址最好填寫個人居住地;企業填寫註冊地址;由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的,可填寫代理機構地址也可填寫常用聯繫地址。

(七)備案時間管理

新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目前專利事務服務系統已經可以使用,當事人可以在其上先行提交證明文件,並及時去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備案,以利於下半年的專利申請工作。9月1號之前仍按原費減辦法進行繳費,9月1號後成功請求費減的,按新辦法的比例繳納相關專利官費。費用減繳備案的完成以紙件證明材料的審批通過時間為準,即如果網上已備案,也必須等待紙件證明材料審批通過後,才能使用在專利申請中;

本年度備案工作應儘快在9月1號前完成,下一年度備案工作可在本年度10月1號後開始準備。

(八)關於“收費減繳請求書”的變化

新的“收費減繳請求書”格式文本國家知識產權局屆時會在9.1前及時更新上線,屆時已備案成功的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時於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填寫相應備案號即可。(注:同一家企業若同時委託有多個代理機構,僅使用一個有效備案號即可,不用多次備案)

(九)不批准減繳的情形

1.未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的

2.收費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的

3.收費減繳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定的

4.收費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的

5. 收費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十)懲戒措施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查實後撤銷專利減繳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並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幫助、指使、引誘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二、新舊費減辦法對比

(一)名稱

新: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舊: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二)可減繳的費用種類

新:申請費、實審費、自授權當年起前六年的年費、複審費

舊:申請費、實審費、自授權當年起前三年的年費、維持費、複審費

新辦法在可減繳的費用種類中取消了維持費,並且規定,專利年費可減繳的期限,從授權起三年延長至授權起六年。

(三)可申請減繳的主體、費用減繳比例

新:當事人為一個個人或單位的,所有可減繳費用統一減繳85%;當事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單位的,所有可減繳費用統一減繳70%。

舊:當事人為一個個人的,申請費、實審費、年費減緩85%,維持費、複審費減緩80%;當事人為單位、兩個以上的個人、個人和單位的,申請費、實審費、年費減緩70%,維持費、複審費減緩60%。當事人為兩個以上的單位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新辦法統一了所有可減繳費用的比例,僅對不同主體的減繳比例有所區別。相比舊的費減辦法,新辦法對於可享受費減的主體也做了更為寬鬆的規定。新辦法把享受85%費減比例的主體擴大到一個單位也可享受,其他情況均可享受70%的費減,對於多個單位共同申請是很大的利好,只要單位均符合減繳條件的,各種專利費用都能大幅度下降。

(四)費用減繳的條件

新:個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即年收入低於4.2萬元;企業上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低於30萬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無硬性規定。

舊:個人年收入低於2.5萬元;單位在費減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

(五)證明文件

新:個人需要提交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情況證明;企業需要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複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需要提交法人證明材料複印件。

舊:個人在提出費減請求時無需提交證明,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單位需要提交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六)費減請求提交方式

新: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經審核批准備案的,當事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時,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舊:每次請求減緩專利收費時,都需要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新辦法對於當事人辦理費用減繳提供了極大的方便,當事人只需登錄專利事務服務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並在一個月把證明文件原件提交至當地市級專利管理部門,批准備案後,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辦理費減手續時,無需提交重複證明材料。按照國知局高度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務社會公眾的意識,參考當事人提交總委託書和已備案的證明文件的手續,可以想見,在不久的將來,當事人在一年內再次辦理費減手續時,如果是新申請,可能連收費減繳請求書都無需提交,在專利請求書上註明費減備案號即可。無論從技術手段還是審查員的審查水平,要做到這一點都毫無難度。

(七)當事人發生變更

新:對於尚未繳納的收費,變更後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重新提交收費減繳請求。

舊:無相關規定

如果一件專利(申請)發生了轉讓,由於其權利主體產生了變更,原權利人所請求的費用減免已經無效,新權利人理當重新辦理費減手續。舊費減辦法對此種情況未做明確規定,新的費減辦法明確了權利人變更後的情況,對當事人是更加明確的指引。

(八)對虛假情況和虛假證明材料的查處

新:撤銷減繳專利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並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

舊:撤銷批准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全部已經減緩繳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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