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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3篇)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3篇)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

關於員工請假制度(一)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3篇)

為規範公司內部關於員工請假的規章制度和加強公司內部關於員工請假事務的管理,結合教育行業的特點,充分體現公司制度化與人性化管理的優勢,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熱情與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公司的營運質量,特此制定和規範員工請假制度和流程。具體實施內容如下:

第一條 除公司統一調整安排休息外,凡不能到崗上班的員工均按本制度和流程請假。

第二條 請假累計時間限制

由於公司所處服務行業的性質,要求每名員工都能為了客户着想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缺勤,公司規定員工每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年不得超過10天。

第三條 辦理請假手續的流程

1、所有請假、調休,均需事先在OA上進行申請及審批,操作方法具體見《請假流程圖》;

2、由所在部門的直屬領導簽署意見後,根據請假天數對應的准假權限(見第四條)逐級審批假期,批准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如遇特殊情況(如急病、重要緊急事項等)不能事先請假者,必須實時以電話形式告知直屬領導,説明情況並徵得同意,事後上班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四條 准假權限

部門主任有權批准屬下一天及以下假期,校區總監有權批准兩天及以下的假期(包含調休假),三天(包含調休假)及以上須由總經理審批簽字。批假流程如下:

一天以內假期(包含調休假):提前一天填寫請/調假申請——部門主任審批簽字——校區總監審批簽字——行政部備案;

兩天及以上假期(包含調休假):提前三天填寫請/調假申請——部門主任審批簽字——校區總監審批簽字——總經理審批簽字——行政部備案;

第五條 其它相關規定

1、請假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處理,超過半天按一天處理;

2、請假實行逐級審批,所有假期均須由直屬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再交由上一級領導審批,不得越級審批,否則行政部不予承認假期,視作曠工處理;

3、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或在特殊情況處理後沒有在上班後的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視作曠工處理;

4、請假未獲批准的情況下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曠工,連續曠工兩天或累計曠工達到兩次即作自動離職處理。

關於員工請假制度(二)

為加強員工管理統籌安排工作,規範請假守則現將請假規定明確如下:

一、部門所屬員工因事請假,需至少提前一天向本部門主管申請填寫請假條,由部門主管審批後報綜合管理備案。

二、科室人員及重要崗位相關人員請假,需各部門領導向總經辦申報審批,請假條報綜合管理部備存。

三、部門領導因事請假,須填寫請假條報總經辦審批,請假條需報綜合管理部備存。

四、請假人員請假期滿回來後,需及時到本部門報到,併到綜合管理部銷假。

五、請假條須填寫清楚,標明請假日期、天數、註明事由,填寫須真實的弄虛作假。

六、凡請假在三天以上(含三天)需報總經辦審批,綜合管理部備存。

關於員工請假制度(三)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審核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説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公司規章制度,保障公司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經研究決定,就對公司員工請假制度的管理工作,現規定如下:

一、事假

1、每位員工每個自然月內事假不可超過2天,超出天數做曠工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2、普通員工請假必須提前一天當面向組長提出文字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特殊情況除外);

3、普通員工如連請2天事假,需向總經理提出文字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

4、工作時間內臨時有急事,需向組長提出文字申請,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5、如上班前遇緊急情況,在允許範圍內,根據請假總時間在事發兩小時內向相關負責人電話請假,批准後方可休假,請假人應於假期後上班當日補填假條,並由相關負責人簽字;

6、各組長如需請假,必須提前一天當面向總經理提出文字申請,臨時情況需向總經理進行電話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於假期後上班當日補填假條,並由總經理簽字;

7、如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一律按礦工處理,並追究本人及上級組長責任。

二、病假:

1、病假需提供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事假用完則按曠工處理;

2、病假工資按基本工資的80%發放;

3、普通員工及組長請病假流程請參照第一部分。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3

1、請假審批手續程序

需請假員工於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核後,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准。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序,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退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准者;

4.1.2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後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的;

4.2對曠工的處理

4.2.1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x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序,並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准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

5.3員工醫療期滿後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並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

6.2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標準薪資;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為了規範教職員工的管理,保護學校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上級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訂教職員工的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因病、因事需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因病一般需附醫生證明。一般不予電話或口頭請假。

二、教師請假在半天以內,由教導處批准,請假一天至三天由校長審批,三天以上由中心校校長批准。

三、教職員工結婚、分娩、喪事假,均按國務院規定給假,但必須辦理手續後,交由教導處存檔。

四、教職工經醫生證明病休或因事假的,應辦好手續,其工作由組織安排,未經學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找人代課或代工。

五、教職工請假期間的待遇按上級相關條例執行。

六、凡外出辦事半天以內,必須給到學校辦公室填寫外出登記手續。

七、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生效。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

分則

第三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並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五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門主管(車間主任)同意後,需經綜合部批准;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和綜合部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車間主任)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包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歷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女,年滿20週歲;男,年滿22週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3天的部門,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後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後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請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獎,2天以上扣除當月全勤獎120元,婚假、喪假3天以內全勤獎照常計發。

第十三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當月全請獎不予計發,另扣發工資50元/天。

第十四條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超過15天(產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發15元/天工資。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

3.管理規定

3.1國家法定假日為公司基本假日(若有變更時應事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或換休,工人以加班計算。

3.2請假應於前一天找到工作代理人並填寫《員工請假單》(見附表);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主管領導請假,並在假期終止後,於上班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為曠工。

3.3事假

3.3.1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可不準假或暫緩准假。

3.3.2事假工資計算方式:

①月請假半日(4小時以內),不可累計計算,不扣發工資;事假月超過4小時,按事假1日處理。若員工有意的連續每月請半日假期,視情況扣發一日工資。 ②職員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

③工人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3.3員工在公司外因酗酒、打架、賭博、鬧事等原因休假的,扣發日工資,其當月獎金100%扣除。

3.4病假

3.4.1員工請假須附加有效説明書:加蓋醫生手戳並寫明生病狀態的《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4.2醫療期滿仍不能上班者,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4.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①職員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2。

②工人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2。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4.4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病假:

①超過1天(含1天)未滿11個工作日的,扣日工資的50%;

②超過11個工作日(含11個)未滿3個月的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2;

③超過3個月(含3個月)未滿6個月,其超過部分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3; ④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其超過部分支付基本工資的1/4。

説明:

⑤按照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發工資總額如低於880元(瀋陽市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的80%),應按880元發放月工資。

3.4.5請病假需為同一疾病,核算病假日期時應按連續考勤週期計算,期間只有連續出勤11個工作日,方可視為前一假期週期結束,否則自動視為連續假期週期(扣除出勤工作日)。

3.4.6醫療期間5日以上病假須由二級以上醫院開具《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5婚假

3.5.1員工結婚正常為3天,晚婚(女23週歲和男25週歲)為10天,應在休假前將手續辦理完畢,須附結婚證複印件,晚婚以結婚證日期為準,婚假日期從結婚請假日起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無路程假)。

3.5.2正式員工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3.6產假

3.6.1休假需滿足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條件,且經過公司審批: ①女員工享受98天產假;

②剖腹產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每胎增加15天產假;

③晚育(23週歲零9個月以上)增加產假60天,產假另行辦理;

④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3.6.2女員工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其他按事假處理。

3.6.3女員工因休產假造成的崗位空缺,如確需補充可按規定提出用人申請,休完產假後上班的女員工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3.6.4產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用於抵扣生育保險金;若提前上班,則按正常薪酬發放。另外,流產假扣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未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至正式上班止。另外流產假扣1/2日工資。

3.7護理假

3.7.1男員工護理假:妻子正常產3天,非正常產7天(需提供醫院證明、結婚證或出生證明);晚育(按妻子年齡計算,需提供結婚證或出生證明)7天,須附孩子的出生證明,假期從孩子出生當日起連續計算。

3.7.2護理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扣發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不扣工資。

3.8喪假

3.8.1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其餘親屬(兄弟、姊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給予1天喪假。

3.8.2正式員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3.8.3員工按照與本人的關係給予不同假期,在請假單上必須標明與本人關係。

3.8.4其他親屬的喪禮如有必要參加,依有關規定應請事假。

3.9工傷假

3.9.1員工因工負傷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治療。醫療期按國家不同工傷等級的規定,醫療至傷愈或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由醫療單位做出醫療結論。

3.9.2醫療期間的工資發放:依據博林特電梯《工傷職工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3.9.3超過醫療期的,由醫療機構做出醫療結論,公司安排繼續治療或重新安排工作。致殘或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9.4工傷醫療期超過30天,須由總經理核准。

3.9.5工傷的最長醫療期間為2年。

3.10出差假

3.10.1員工連續出差(不包括駐外人員)超過20天(含20天),給假1天,工資、獎金照發。

3.10.2在公司工作滿11個工作日的`,給與發放車補。

3.11 請假獎金計發方式與原則

3.11.1各部門獎金總體額度不得超過公司下達的標準,在標準範圍內部門領導有權進行合理分配。

3.11.2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滿11個(含)工作日的,不予扣發獎金。

3.11.3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未滿11個(不含)工作日的:其獎金額度由部門領導根據完成此項工作的人員數量、工作數量、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

3.12請假權限

3.12.1請假1-2日,需經部門主管領導批准;

3.12.2請假3-4日,需經系統主管領導批准;

3.12.3請假5日(含):

①工人類由製造廠副總經理批准;

②其他崗位員工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考核

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的請假,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若有不照規定或其他隱瞞事項,一經查明,應連帶處分。

5.附則

5.1本制度的解釋、修改、廢止權歸人事部。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7

針對生產部各車間人員請假較為頻繁,又由於生產區各部門定員、定崗,不僅影響班組內部團結,同時影響整個車間的生產進度。為控制或避免每月員工多次請假,創造團結和諧的團隊和工作氛圍,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補充管理規定:

1.所有員工請假審批程序參照公司【勞動紀律及日常行為規範】。在此基礎上車間相應做些細則補充;

2.倒班員工必須請假需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謝絕口訊、電話等形式請假。主管要核實情況,不得有假就準。請假一個班由班組長、車間主管同時批准方可有效;

3.請假兩個班至三個班由班組長批准後,當事人找車間主管、生產部批准方可有效;

4.請假三個班以上鬚生產經理批准,請假回來後必須到辦公室、生產部、車間銷假,違規者按曠工處理;

5.倒班員工每請假一個班先交150元現金給車間主管或班組長,再辦理請假手續。對節假日或農忙季節請假每請假一個班交200元。連續請假三天內(含三天),扣款歸車間分配,車間給該員工考勤劃出勤,不影響請假人的年終獎發放和分配;

6.請假超過三天以上部分,公司扣發請假人工資,按此班次計算依此類推。若不交現金扣工資3倍,並記考勤為事假缺勤;

7.對於遲到、早退各部門按照【車間管理規定】處理。對婚、產、各類工傷、病、喪假,請假超過一個月的.生產部不保留原崗位。對其他制度按公司【勞動紀律及日常行為規範】執行;

8.續假需補假條替換請假前假條,並一日內補交缺勤扣款;

9.請假扣款車間主管按照車間績效考核合理分配,用來提高先進員工的工作熱情獎勵或其他激勵方式開銷;

10.各部門所得扣款應有相應的上交和分發台賬,主管要透明管理,生產部隨機抽查,如有徇私舞弊,將嚴厲處罰;

11.各部門主管及常白人員請假需辦理以上手續,認真劃考勤,一線員工請假一天由車間主管批准即可;

12.倉庫、後勤班員工請假一天主管批准即可,連續請假兩天,請假人寫好假條主管批准後找生產部批准,主管請假必須由生產部批准;

13.車間上白班員工連續請假兩天由車間主管批准,生產部知情;三天鬚生產部批准,生產經理知情;超過三天須由生產部批准後,當事人再找生產經理批准;

14.部門主管請假需辦理請假手續,三天及以下鬚生產部批准,生產經理知情。超出三天須先上交缺勤扣款,處理辦法與倒班人員相同。由部門主管負責考勤和工資分配;

15.洪智生產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須由全體被考勤人員簽字後上報生產部存檔,生產部複印一份交辦公室存檔。

16.就餐時間:

1)倒班員工就餐:崗位員工自行安排先後順序。早晨;6:00~7:00。中午;11:00~12:00。下午;5:00~6:00;夜間;11:30~12:30,早晚交接班須在7:50前到工作現場認真交接,否則不得離開,若因個人原因未能完成當班工作要求加班的,離開現場的給予100元的處罰,耽誤生產進度給予200~500元的處罰;

2)白班員工:早上7:50前必須到生產區本部門現場開早會,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時間按照辦公室規定執行。生產部隨時抽查,無特殊情況違規,給予50元/次的處罰!

17.此補充管理規定即發佈之日起執行,適用於生產部全體員工,解釋權歸生產部。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8

1.目 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

3.1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3.3.5產假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准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佈日起執行。

附件:

1、《請假單》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9

第一條總則

1、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集團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集團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請假程序

1、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4、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5、備案制度

公司領導層幹部無論因公私請假,均報公司辦公室備案;各科長(主任)、經理等管理層無論因公或因私請假,獲批准後,均需報人力資源科備案。

第三條各種假別及規定

1、公事休假

(1)員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時,經所屬部門上級審查並向所屬辦公室報告確認後,作為公事休假。

①員工行使選舉權,參加人民代表會議、政協會議及勞動模範大會等公共活動時。

②所在區域內發生天災、傳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斷或被隔離時。

③發生火災、地震及其他不能預測的災害,本人住房被破壞時。

④公司及地方政府規定或臨時宣佈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時工資照常發給。

2、事假

(1)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21個工作日。

(2)若員工親屬住院需本公司員工護理者,按事假處理。

(3)事假不發放事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例如:一位員工3月份請事假x天,當月實發工資總額為=月工資總額-(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30)。

3、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一天(含)以內的可由部門經理酌情處理。一天以上應到市、區級以上醫院確診,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2)員工病休假由員工持《診斷證明》,填寫《員工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由各級領導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後,交集團辦公室或子公司辦公室備案。

(3)員工班前患急症,應委託他人及時向所在部門領導代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天內持急診病假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無病假條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4)病假期間,不發放其病假期間的崗位工資(例如:一位員工3月份請病假x天,當月實發工資總額為=月工資總額x月崗位工資/30)。

4、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1)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有關條款,公司規定如下:

①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

②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9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醫療期18個月。

③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18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醫療期為24個月。

(2)醫療期內病癒復工除有醫院證明外,必須經公司工會鑑定後方可復工,參與競爭上崗:

①醫療期3~6個月,醫療期滿試工1個月。

②醫療期9~12個月,醫療期滿試工2個月。

③醫療期12個月以上的,醫療期滿試工3個月。

④在試工期內,又患病累計休息半個月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病假工資,發給病傷救濟費。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為規範人員管理,嚴格請假紀律,維持總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師院人(20xx)第7號《關於重申教職工請假手續辦理的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總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一、病、事假

1、請病假者需提供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情證明單,請事假者需填寫事假申請單送交所在部門審核。有特殊情況需及時聯繫説明並補假。

2、所在部門需將籤批後的病情證明單、事假申請單原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病、事假七天(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籤準;七天以上,十五天(含)以下的,由總公司分管領導籤準;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總經理籤準。

4、病、事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待遇及相應年度考核管理按校人事處的有關規定辦理。

5、病、事假期間的崗位工資、效益工資待遇由所在部門拿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效益工資原則上不享受。

二、產假

1、產假假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作計劃生育手術,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休息。

3、產假請假手續可由家屬代為辦理,部門負責人籤準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4、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照發。

三、哺乳假

1、女員工生育後確有困難,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籤準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哺乳假假期及給予撫育未滿一週歲子女的女員工的哺乳時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哺乳假期間,國家工資發放80%,崗位工資不發。

四、婚、喪假

1、填寫請假申請單,所在部門負責人籤準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員工,給予婚假三天,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增加十二天;喪假一般為一至三天。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

3、婚、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1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三)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2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管理,規範員工考勤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和請假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考勤管理,特殊工種由該工種主管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考勤管理,並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三、考勤管理部門職責

1、行政人事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各部門考勤制度的建立。

2、行政人事部負責收集、統計《員工請假單》,並對員工上下班刷卡進行控制和管理。

3、各部門負責人蔘與控制考勤管理,設立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考勤方面問題與行政人事部相互溝通。

四、考勤辦法和要求

1、公司考勤採用智能化、數字化方式對全公司員工日常出勤情況進行管理——即打卡考勤。

2、員工考勤是公司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礎,是支付工資、員工考核的重要依據。

3、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規定時間到崗和離崗,自覺打卡、接受監督、服從管理。

4、行政人事部每月統計員工的出勤情況,並於次月4日以前將人員出勤情況彙總報送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進行審核簽字,行政人事部於次月6日以前將審核簽字後的彙總考勤表報送財務部,以此作為支付員工工資的依據之一。

5、考勤員應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堅持原則、不弄虛作假,做到如實統計,彙總考勤數據。

6、考勤原始記錄保存時間為二年。

五、考勤規定

1、工作時間: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根據季節情況,予

以確定通知全體員工。

2、員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打卡。

六、考勤內容

員工未在規定上班時間內刷卡或雖然打卡但未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遲到。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1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連續遲到三次(1小時以內)或月累計遲到五次(1小時以內)以上者除按遲到處理外,另累計曠工2天。

2、早退

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內提前刷卡或離崗視為早退。早退處罰規定比照遲到條款處理。

3、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擅自離崗的;

②、特殊情況下請假事後一個工作日內不補假條的;

③、假期已滿,逾期未歸的;

④、不服從工作調動,未按調令期限內報到上崗工作的;

⑤、無故不打卡而事後又未提供任何證明的。處罰規定:

曠工不足2小時,扣罰曠工者1天工資;曠工2小時至3小時(不含3小時)扣罰曠工者2天工資;曠工3小時以上者扣罰曠工者3天工資;曠工12小時(含12小時)者給予辭退處理。

七、事假

1、員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應請事假;

2、事假應事前半個工作日內辦妥請假手續;若遇到臨時突發事件,不能事前請假,須電話或讓他人代為請假的,在獲批准後,方可休假。假後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3、事假以小時和天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2小時以上者按一天計算。

4、員工在事假期間患病的,按事假處理;

5、請假權限:員工事假1天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批;員工事假2天,一般管理人員事假1天,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員工事假3天以上(含3天)一般管理人員時間2天以上(含2天),中層管理人員事假1天(含1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6、事假期間停發工資;

7、員工每月累計事假不得超過5天,超過者,視情況按以下條款之一處理;①按曠工處理;②調整其到行政人事部待崗培訓(其間工資按待崗員工工資待遇發放)。

8、婚、產、節育、哺乳、工傷、奔喪假不計入事假內。

八、病假

1、員工因病不能上班者,應請病假;

2、病假必須提供醫院疾病證明,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3、員工請病假應提前辦妥請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辦理手續的,必須班前1小時以外電話向所在部門領導請假或讓他人代為請假,在獲批准後,方可休假。假後第一個工作日內應補辦病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4、員工因打架鬥毆,酗酒等造成傷病的按曠工處理。

九、工傷假

1、員工因工傷(含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必須有醫院診斷證明,停工留薪一般不超過12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工傷醫療期間工資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資發放,具體按《工傷保險條例》有

十、補休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各部門應嚴格控制節假日加班人數,如確因工作緊急需要加班的,需履行加班申請手續;

2、員工如有加班可以安排調休,調休期間應與加班時間相等,調休時間應安排在當月,當月不調休者,以後不得在調休;

3、調休應到本部門辦理調休手續。

十一、婚假

1、員工達到適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可享受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婚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100%發放。

十二、產假及節育假

1、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計劃生育的女員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後立即做結紮手術的增加7天;

2、符合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護理假7天,請護理假時,男方憑女方單位出具的護理證明,經批准後,在嬰兒滿月前一次性休完;

3、產假、節育假期間按其本人假期間正常出勤發放基本工資。

十三、奔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子、女)死亡的給假3天,並根據遠近給予相應的路程假;屬於本人撫養的同居家屬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婆死亡的經批准可給假期1到3天(不含往返路程時間);

2、喪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100%。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3

第一條事假:

1、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兩天以上事假須提前寫出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因事請假需書面申請,由分管領導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來不及請假,應電話通知,經同意後方可請假,事後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請假,返回工作崗位時,必須到人事部銷假,否則人事部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二條病假:

1、員工上班時因病需接受治療,應先得到部門經理批准,並按請假時間計扣工資。

2、員工請3天以上病假須開具縣(區)級以上證明,經人事行部審核批准方能有效。

3、員工因突發性疾病或病重無法上班,應在24小時內用電話通知部門經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因病(工傷、產假除外)不能工作達一個月以上者,公司有權進行處理並解除勞動合同。

5、員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第三條工傷假:

1、工傷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非人為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發生事故後,員工必須按有關程序迅速上報公司人事行政部,經公司認定後,方可作為工傷。

2、工傷假期內員工享受定額工資,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治療費用及撫卹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法定假:

國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員工如遇當值,可安排在假期結束後一月內補休或以加班計算。

第五條喪假:

遇正式員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辭世,公司批准員工享受5天弔唁假;假期內公司支付定額工資,不報並旅費,同時人事行政部有權要求員工出示與死者關係的證明,謊報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條婚假:

員工婚假定為7天,如男女雙方晚婚(男方25歲,女方23歲)可延長假期為10天,同時員工享受定額工資。

第七條產假:

公司正式員工申請分娩假時須呈交醫院證明書,經公司核准後,按有關規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內支付定額工資)。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4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審核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説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5

教職工每學年公共假日:“十一”七天,“五一”三天。教職工因事因病需要請假的,應如實認真填寫《教職工請假手續》,按管理權限審批,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校上班。

1、事假

(1)凡請事假必須事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能離校。三天以內由學校批准,三至七天的假由學區批准。

(2)每學期累計請假三天以內(含3天)扣除每天課時費。

(3)教職工因事由學校或學區批准的假,請假手續要齊全,其課時費均必須扣除,課程(包括陪堂)自行安排妥當,班主任安排好班務,工作代理人簽字後方可准假離校。課時費(每節4元),班主任費每天2元由學校月底發給工作代理人。電話請假者返校後必須補辦請假手續。

(4)對於既無正當理由,又無辦理請假手續而超假的,單位應督促本人及時返回單位。如本人堅持不回的,按曠工論處。

2、病假

(1)教職工請病假,兩天內由學校審批;

三至七天由學區審批。請病假累計七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審批,病假超過一學期的年終不作考核。

(2)病假工資:七天以內的病假(含7天)除本人按事假一樣安排好工作外,學校負責扣除其每天課時費。七天以上兩月以內的病假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醫生近期診斷證明,學校、學區加註意見後在教育局請假,請假期間發給原工資,並由教導處調整其工作。病假超過兩個月,從第三個月至六個月按下列標準發給: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婚假、產假、喪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每學期累計事假和病假五天以上者(七天以上的假除外)每天扣除30元,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良好。違反計生政策的,其婚、產假按事假論處。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6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3.3.5產假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准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7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週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准後可予事後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併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並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並按規定程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准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准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徵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後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後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並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併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准、總經理審核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並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

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户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後7天內休假。

九、週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並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佈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請假申請單

部門姓名代理人緊急聯絡人

聯繫方式假別聯繫方式

情況

事由填表

日期

請假期間自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共天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

時間:總經理

審批意見時間:

銷假時間年月日時提前或超假

天數

天請假人簽字經辦人簽字

注:

①假別: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

②員工請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

公司員工公出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公司員工公出管理程序,達到合理調配、有序運轉,提高部門間協同辦事效率之目的,並使總經理隨時掌握各部門工作人員辦公去向,以便有效安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公出: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受總經理指派離開辦公間外出辦事(工作)的視為公出。(本市內的為公出,市外為出差。)

1、需要公出者,應向本部門經理説明事由並填寫《公出申請單》,外出前將有部門主管和總經理簽字的《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備案並打卡出門。

2、公出回來後打卡並至辦公室銷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報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寫《公出申請單》,特殊原因應電話告知辦公室去向,由辦公室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出差申請單》,公出回來後,必須馬上辦理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經公司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的公出,按公司特批決定執行。

5、任何部門不得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外出的,如確需部門間人員協同辦事,需經該人員部門主管同意,並在《公出申請單》上簽字後方可外出,否則以曠工處。

6、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則,把公出任務集中起來處理,各部門主管嚴格控制公出時間和頻率。

7、公出單由辦公室保管,公出前領用填寫,每月裝訂成冊編號使用。

公出申請單

申請日期:年月日

姓名部門隨同人員

公出事由:

公出時間:自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共(天、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時間:總經理

審批意見

時間:

銷假時間:年月日時共計(天、小時)

公出人:經辦人:

其他情況説明:

注:①公出申請單經批准後,公出申請單應在出公前交於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②特殊情況公出批准後,由所在部門在公出當日將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8

一、病假

(一)請病假2天以內者,須經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准;

(二)超過2天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

(三)請病假超過規定天數的須報經縣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

(一)請事假1天以內者,由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准;

(二)超過1天的,由主要領導批准。

(三)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三、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及探親假

(一)婚假

1、幹部職工持結婚證辦理婚事的,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假的執行視現行政策而定。如繼續執行,即:男方25週歲,女方23週歲可增加婚假10天。

3、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納入婚假計算。

(二)喪假幹部職工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生父母)或養父母、岳父母、公婆離世時,均可批准喪事假5天。對於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以酌情給予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納入喪事假計算。

(三)計劃生育假計劃生育假按當地具體規定執行。

(四)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參加工作時間滿一週年;

(2)與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

(3)雙方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4)雙方居住地相距在120公里以上。

2、享受探親假期規定。

(1)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0天;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5天。

四、帶薪年休假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範圍。凡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規定:

1、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2、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3、工作滿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幹部職工實行年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因工作特殊性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另外,對年休假的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四)在一年內請病假、療養累計超過45天的,或者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五)當年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但是,探親假天數如果少於年休假天數的,可給予補足應享受年休假天數。女性職工已按規定休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六)幹部職工有組織地參加休假及療養活動的,活動時間計算在年休假天數內。如果活動時間多於本人當年應享受年休假天數時,多出天數計算為本人下年度休假時間,以此類推。

(七)年休假申請人必須在休假前一個月提出休假申請,獲得休假批准後,休假人應儘量在休假前處理完手頭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確實處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手續,以便休假後儘快投入工作狀態。

(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時間。

五、其他規定

(一)副職領導請假的,均由單位主要領導批准。

(二)單位主要領導請假在2天以內的,由副職領導代表局班子做出批准。單位主要領導請假超過2天的,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

(三)單位主要領導外出學習和實行年休假時,由行政室統一向縣委辦、政府辦進行報備。其它領導需外出和年休假的,經向單位行政辦公室進行報備。

(四)在班期間,幹部職工如遇特殊情況急需離崗的,當事人必須到行政辦公室做好離崗登記。登記中須註明離崗原因及時間等事項。

(五)行政辦公室負責全局幹部職工請銷假日常管理,按規定核銷幹部職工假日執行情況,及時告知當事人假日核銷結果。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9

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 請假程序

1、 審批權限

①、 員工請假1天,由物管部長審批

②、 員工請假3天,由公司經理審批

③、 員工請假3天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2、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各部門領導批准後交佳和物業辦公室

備案歸檔。

3、 請假前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 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之後補辦手續。

三、 請假規定

1、 事假:

①、 經領導批准的事假3天以內,工資照發,超過3天不發工資。 ②、 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

③、 員工因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後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補辦手續

按曠工處理。

2、 病假:

①、 員工因病請假需憑醫院診斷證明,領導審批。

②、 員工因病請假,工資照發。

3、 工傷假:

①、 凡因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 工傷假工資照發。

4、 婚假

①、 凡請婚假應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報相關領導審批,並做好 交接工作。

②、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 婚假按國家規定可請假七天。

5、 產假

①、 凡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前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 產假可享受一個月假期,產假期間按國家規定工作照發。

6、 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假

①、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3天,需報有關領導審批。

②、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6、曠工認定: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 未經領導批准,擅自休假

②、 未辦理請假手續休假

③、 不請示報告休假

上述曠工行為視其情節按一下規定進行處罰

①、 按工資3倍處罰,在當月工資扣除

②、 曠工2次,按辭退處理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20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產假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為曠工;

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准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行為處理。

6.附則

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本規定自頒佈日起執行。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21

第一條請假程序

1、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留存。

2、公司部門領導請假,須向領導直接請假,經領導審批同意,填寫請假單,報辦公室留存。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3、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5、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第二條公司請假相關規定

1、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提前當面或以書面形式向主管或上級領導報知,並於事後1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2、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3、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4、員工的病事假以加班抵充。

5、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6、請假條應在休假前交行辦公室留存,作為考勤附件、計算工資依據。若請假條各級審批不符要求,作無效處理;緊急請病假/事假必須於上班前或不遲於上班時間30分鐘內,致電所在部門負責人及辦公室。考勤人員且應於病假/事假銷假後上班第一天,補交請假條。

7、員工如赴外地出差須提前一天填寫《出差申請表》報上級領導批准,並將《出差申請表》交辦公室留存,作為考勤的有效附件。

8、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均按曠工處理。

9、嚴格請假制度,按月上報請假情況。

第三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22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徵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後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並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①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法定節假日);

②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 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① 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42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 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②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③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即使本月實際出勤天數按比例折算。

2、組長鬚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繫跟蹤,並知會辦公室。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5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

員工請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23

總則

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規範。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

請假程序

第一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並在總務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總務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二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當日上班開始2小時內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説明理由及預計返崗時間,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員工請假1天以內經部門組長批准同意;請假2天以內部門主管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內科長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科長批准同意後,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總務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五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組長批准和部門主管同意,否則做曠處理。

第六條部門組長和部門主管請假,須經科長和總經理批准,總務部備案。

第七條一般員工請假時組長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後確認工作可以正常進行後簽字,組長和主管請假時需提前安排好備份人員,確保請假期間工作可以正常進行。

各類假種及安排

㈠事假:事假最小使用單位為4小時。員工因私事請假,每月不應超過3天。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事假超過15天,對於請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取消年終獎金。

㈡公假:員工因公請假,如培訓等與公司相關的事項,工資照常發放。㈢病假:

1.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根據醫囑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申請病假,並應當向公司總務部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和病假證明進行備案。

2.若因急病需住院多日的,應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及時向部門經理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相關證明原件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

3.員工所享受醫療期設置:員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至24個月。

4.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在公司連續工齡設置:

①連續工齡不到兩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100%計發;

5.員工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公司支付其疾病救濟費。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在公司連續工齡設置:

①連續工齡不到一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到不滿三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支付疾病救濟費的,公司不再支付員工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

※上述所稱的“假期工資基數”為員工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

6.偽造病假證明或因打架鬥毆等不法行為致傷者均不能按照病假處理。

㈣工傷假:

①因工負傷的員工,由公司領導認可並開具證明,享受病假待遇。

②因工負傷後,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憑工傷認定書到公司登記,享受工傷假待遇。工傷假期間員工享受正常工資待遇並計入有效出

勤天數;原先享受病假工資待遇的,在次月工資結算時補足差額。

公司對工傷員工定期進行傷情複查,經醫院複查確定痊癒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不能在原崗位勝任的,公司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崗位。

㈤喪假:

①凡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後,憑相關證明給與三天喪假。員工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喪亡的,憑相關證明,可申請1個工作日的喪假。

②喪假需一次用完,不得分開使用;

③喪假如遇國定節假日、雙休日順延;

④喪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㈥產假、陪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

②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③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④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⑤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員工,憑醫院證明,所在單位給予連續七日護理假;發放基本工資。

㈦哺乳假: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㈧婚假:

①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證書上表明的登記日期為20__年1月1日前的,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的員工,可享受10的婚假待遇。(遇節假日、雙休日順延)。

②婚假需提前一週進行申請並出具結婚證,經總經理批准後一次性連續休完。

③婚假自結婚起(以結婚證書表明的日期為準)一年內有效,員工在上述有效期內或離職時沒有休婚假的,則視為自動放棄。

④婚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㈨國家假: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休假。

員工每年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日。公司根據國務院發佈的節假日休假辦法,結合公司業務需要,在節前發佈通知。

以加班抵消請假的,由各部門組長進行統計並上報總務部。

附則

第一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未經本部門直屬上級批准,

遲到、早退或擅自離崗2個小時以上的,一律作曠工處理;一週內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的,記曠工1天,當月全勤獎不予計發,另扣發3天工資。同時計入年終獎金評定。

第二條員工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四條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總務部所有。

第五條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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