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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第一條為規範倉庫物資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由倉儲部負責制定、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第二章倉庫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條倉庫安全保衞工作是倉庫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要求採取一切措施,提高警惕,防止事故的發生,保衞倉庫及儲存物資的安全。倉庫中必須安裝防盜監視、自動報警設備。倉庫應設置專門的安全人員,由其全面負責倉庫的保衞工作。

第五條設立安全保衞機構。

(1)倉庫的保衞工作是倉庫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到整個倉庫人員、財產及物資的安全。為了有效實施倉庫的保衞工作,企業應當根據倉庫規模的大小、倉庫作業的特點、所儲存物資的重要程度,成立專門的保衞組織,全面負責倉庫的保衞工作。

(2)倉庫安全保衞組織的工作應該在本公司行政部的領導下進行,業務上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保衞部門的雙重領導。

第六條明確工作職責。安全保衞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嚴防破壞盜竊事故,預防災害性事故的發生,維護倉庫內部的治安秩序,保證倉庫及庫存物資的安全。具體來説,倉庫保衞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做好警衞及保衞工作。

(1)做好警衞工作。倉庫安全管理員要負責倉庫日常的警戒,做好倉庫的守衞工作。

①守衞倉庫大門,掌握出入庫人員的情況,並對出入庫人員進行登記

②阻止非倉庫人員進入倉庫,嚴禁火種、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被帶進倉庫。

③核對出庫憑證,檢查出庫商品與出庫憑證是否相符,並做好相應記錄。

④日夜輪流守衞倉庫,防範破壞活動,確保倉庫的安全。(2)做好保衞工作。倉庫安全管理員還要做好倉庫的防災工作,預防並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①對倉庫中的設施、人員及存儲商品的安全負責任,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保倉庫的安全。

②負責在本倉庫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倉庫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③全面落實防颱風、防汛、防暑降温、防寒防凍等工作,以保障倉庫及存儲物資的安全。

④配合消防部門進行消防訓練和消防安全競賽。 ⑤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交辦的各項治安保衞工作。

⑥定期對倉庫的安全工作進行總結,提出改進意見。第七條倉庫安全管理員應遵守崗位職責,堅守崗位,文明上崗。

(1)遵守崗位規範。安全管理員要嚴格遵守崗位規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①遵守作息時間。一是倉庫安全管理員必須嚴格遵守倉庫保衞制度,堅守崗位,工作時間不得隨意離開倉庫。有事外出時,必須請假並獲得批准。二是為保證安全管理員的休息,倉庫可設立專供安全管理員休息的保衞室,並採用三班輪休的方法。

②遵守檢查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員應熟悉倉庫的工作人員、證件和出庫手續,並嚴格按照制度進行各項檢查。一是對外來人員、車輛進行登記,對商品出庫憑證及出庫商品進行詳細核對。二是對倉庫安全進行定期檢查,並詳細記錄檢查情況。

③保護倉庫安全。倉庫安全管理員還要熟悉倉庫附近的社會情況和地形,當發現不法分子行竊、破壞時,應堅決制止,並及時報警抓捕。

(2)做到文明上崗。安全管理員除了要履行自己的主要職責外,還要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員的文明崗位規範。 ①安全管理員當班必須着裝整齊、統一標識、儀容整潔、堅守崗位。

②安全管理員當班必須熱情服務、舉止文明、禮貌待人、語言規範。

③安全管理員要文明站崗執勤,及時指揮車輛、人員的進出,保持倉庫通道暢通,停車擺放整齊。 ④安全管理員必須保持保衞室的清潔。

⑤保衞室不得兼作其他場所,不得放置無關物資,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保衞室內閒談。第三章倉庫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安全管理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倉儲部安全保衞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工傷事故等工作。

第九條本着“誰主管誰負責,宣傳教育在前”的原則,堅持部門責任制。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組織,做到制度上牆、責任到人,逐級把關,不留死角。

第十條庫區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一條非倉庫管理相關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對不聽勸阻者,記下工牌號碼,上報有關部門,按過失處理。

第十二條各種危險品及易燃品、易爆品等嚴禁進入庫區。

第十三條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按安全保衞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做好來賓登記工作,嚴禁夜間留宿。特殊情況須報公司行政部保衞科備案。

第十五條倉庫管理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安全隱患,上班後如發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並儘快通知相關部門。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一、倉庫安全責任

1.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方法,做好本職工作。

3.倉庫物品應當分類,嚴格按照“五距”(燈距、堆距、行距、柱距、牆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嚴禁在消防通道堆放貨物,嚴禁堵塞消防門及消防器材。

4.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5.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電器設備的周圍和主線槽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米。

6.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7.倉庫應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不準住人。

8.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確保消防器材有效。

9.落實倉庫温度、電源安全管理責任和24小時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10.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制定滅火應急方案,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11.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12.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13.庫區範圍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可作業。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14.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二、倉儲部門經理安全責任

1.倉儲部門經理是倉庫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經營管理的倉庫安全生產負責,重點加強倉庫消防安全、貨物安全、貨物裝卸安全管理,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範。

3.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完成公司下達的安全目標。

4.認真落實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倉庫消防安全、防汛、防白蟻、防盜等工作,嚴禁在倉庫儲存限類貨物。 5.做好防颱風、防汛、防火工作,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6.做好員工安全培訓,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加強安全生產教育與宣傳,強化員工安全意識。

7.每月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檢查重點包括:倉庫結構安全及衞生狀況、庫區消防安全、庫區安全用電情況、叉車安全技術、現場作業規範等,發現隱患及時落實整改。 8.認真落實責任區的安全器材配備及檢查,確保消防系統正常運作。嚴禁煙火,安全用電,禁止堵塞消防通道。 10.落實公司叉車使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叉車等裝卸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確保車容車貌、安全技術良好。 11.制定並落實叉車裝卸和貨物搬運操作流程,確保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確保裝卸作業安全。

12.要求員工嚴格遵守電梯安全操作規定,實行電梯安全使用監督制度,避免電梯超載、撞擊。

13.落實進出倉庫車輛的捆綁、苫蓋和其他安全規範監督。

三、倉庫管理員安全責任

1.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

2.倉管員是所在庫區的防火責任人,消防管理及消防防範工作是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禁止在庫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做好庫區周圍的禁煙和防火管理,負責每月定期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檢查,並認真填寫《消防器材檢查卡》。

3.庫區範圍嚴禁明火作業,如特殊情況需明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申請,經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准,並採取有效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4.必須按“五距”要求安全堆放貨物,按規定留出安全通道,嚴禁在消防設施附近堆放貨物,對超限貨物設置圍欄,並做好安全標識。

5.按規定做好安全隱患巡查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隱患,及時報告隱患,並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 6.確保安全用電,離開倉庫時必須關閉庫區內照明設施,庫區內嚴禁使用生活電器設備。杜絕在倉庫私自亂拉電線和安裝照明設備,對於外來客户因工作需要臨時拉線用電時,需報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准,並確保用電安全的情況下方可使用。

7.認真落實現場安全操作流程,做好現場安全生產監督,及時制止並報告違章作業行為。

8.不得隨意帶人進入倉庫,對需進入倉庫辦理業務的外來人員要實行登記制度,並要求來訪人員不得明火、不得隨意走動、不得攀爬登高。

9.如公司範圍發生火災或受颱風暴雨襲擊,應按照公司應急預案要求和統一部署,採取防範措施,積極參加抗災搶險,確保人員、財產安全。

10.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報告,並保護事故現場,積極配合相關調查處理工作。四、倉庫防火管理規定

1.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防火安全作為倉庫管理工作的首要工作,自覺執行“四抓”即:抓隱患、抓苗頭、抓措施、抓效果。

2.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庫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區域內嚴禁吸煙,倉庫配套的休息間嚴禁煮食。 3.倉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加熱器具,不準超負荷用電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4.每年至少兩次對庫房內燈具、電線等設備進行檢查。禁止亂拉臨時線,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良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線路。

5.物品應按“五距”要求碼放。

6.要保持庫內通道和入口的暢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挪動,在消防器材一米範圍內不能堆放物品。 7.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採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安全與保障部檢修。 8.下班時做到人走燈滅、關窗、鎖門。

9.在遇有火情時,應按應急方案採取滅火行動,並按上級指令疏散人員,由最近的消防樓梯撤離到安全地帶。 10.每月檢責任區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在消防卡進行登記,對不合格的滅火器及時報告更換,確保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清潔、完好。

11.倉庫內嚴禁點燃明火和明火作業,如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須經公司安全主任同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五、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1.貨物必須按照“五距原則”堆放,並按貨物包裝提示安全堆碼,貨物擺放要分類、整齊、穩定、限高。 2.對包裝材料穩定性較差的貨物、包裝有鋒利菱角的貨物、疊層且偏高的貨物要設圍欄,警示標牌。 3.禁止貨物堵塞消防設施及消防通道。

4.防止白蟻,倉庫要定期進行白蟻防治檢查和消殺,倉庫所有工作人員都有對出入庫的貨物進行白蟻檢查,嚴禁有白蟻的貨物出入庫房。

5.切實做好庫區內的防盜工作,確保倉庫門窗緊固有效,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對進入倉庫操作人員或其他檢查人員採取登記制度,倉管人員離開倉庫時必須鎖上倉庫大門,倉庫大門不準隨便交與他人保管。

6.在雨季和颱風季節到來前,檢查倉庫大門、窗户是否緊固,牆體、屋頂是否有穿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庫區內準備好繩子、蓬布等防風、防汛工具,同時,要密切注意天氣預報,如有颱風來襲,安排人員巡邏值班,發生險情隨時報告並組織搶險,確保庫內人員、財產安全。六、貨物裝卸安全規定

(一)叉車司機安全職責

1.遵守國家相關安全法規、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社會公德,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持證上崗,自覺遵守操作流程,防止發生裝卸安全責任事故。

2.愛崗敬業,不斷學習,提高叉車操作技能。愛護設備,做好叉車的日常保養,保持車容整潔,做好作業前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叉車安全技術隱患。杜絕叉車帶病作業。 3.文明裝卸,愛護貨物,確保裝卸作業安全。

4.杜絕發生因車輛停放不穩定而盲目作業引發的安全事故。

5.杜絕叉載超高、超寬、超長貨物引發的安全責任事故。 6.杜絕發生盲目操作而撞擊損壞電梯安全責任事故。 7.嚴禁把叉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車輛,杜絕用叉車搭載如何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叉車設備。

8.嚴禁酒後駕駛叉車,杜絕疲勞作業,休息時間不要沉湎於網絡、麻將。

9.嚴格遵守庫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參加公司應急救援行動。

(二)叉車作業規範

1.叉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並獲得叉車操作資格,並通過體檢和視力測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過程要確保“三不傷害”。

2.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叉車剎車系統、方向系統、輪胎、叉臂平衡、燈光、升降及門架是否正常,如有缺陷禁止僥倖作業。

3.嚴禁酒後駕駛叉車,行駛途中不準飲食、打電話等與駕駛無關的行為。

4.杜絕利用叉車設備載運任何人員,杜絕用叉車門架載運貨物,不準用單一叉臂撬載貨物,不能把叉車交給無操作資格的人員操作。

5.作業前必須根據貨物包裝規格調整叉臂長度、寬度,並確認叉臂平衡固定。

6.作業前確認車輛停靠穩定、車輪有三角墊、貨物包裝正常穩定,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7.控制安全行駛速度,空車行駛不準超10公里/每小時;叉載貨物行駛速度不超5公里/每小時,行駛過程應抬高叉臂離地面20-30公分,叉臂後傾15度。

8.在出入庫門、通道及交叉口時,需遵守“一停、二看、三通過”原則,在作業區門口放置安全提示牌,並減速慢行,鳴笛警示。

9.在進出倉庫門和集裝箱箱門及其它狹窄地帶作業時,應注意避免碰掛周邊設施及人員。叉載貨物進入電梯要注意觀察,不得撞擊電梯,不得在地面和電梯內調整貨物位置。 10.在坡道上行使時,上坡載貨時需要叉車正向行駛,下坡應倒車行駛,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斜坡上調頭。杜絕在坡道臨時停放叉車。

11.杜絕叉載超高貨物,裝載貨物影響視線時,應倒車運行或專人指揮引導。

七、進出庫區人員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庫區保安人員對來訪人員、車輛進行登記審核,確認有正常來訪目的且無攜帶危險物品後方可放行;對離開庫區的人員、車輛要核查驗放,對提貨車輛憑出門條核對驗放。

2.保安人員引導外來車輛有序進入庫區,監督外來車輛慢速行駛。

3.要求提交貨車輛在制定地方安全停放車輛,嚴禁堵塞消防通道,確保道路暢通。

4.保安員及倉庫管理人員要加強對提交或司機的管理,要求司機對停妥車輛熄火,嚴禁司機在庫區範圍隨便走動,嚴禁司機在車底休息,防止司機在庫區抽煙,隨意大小便、亂丟垃圾,對違反上述規定者,給與批評教育和警告,對情節嚴重的給於500元罰款,並報告公司與對方單位進行交涉。 5.加強庫區範圍消防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或人員攜帶或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物流基地;嚴禁任何人員在禁煙區吸煙,庫區範圍嚴禁生火或明火作業,如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6.加強安全用電管理,定期檢查庫區範圍的電線路,嚴防因水浸,蟲噬,自然老化等,及時更換老化電路、開關;嚴禁在物流基地超負荷用電,杜絕在倉庫違規使用電烙鐵、電熨斗、電飯煲等高功率電器。

7.加強安全宣傳與教育,不斷完善消防安全警示標誌。 8.做好庫區的安全保衞,積極採取防盜措施,確保24小時巡邏值班,在庫區內配備監控器、報警器和必要的防爆工具。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庫房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庫房安全制度,嚴禁將火種帶入庫內,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庫。

2、庫房人員實行全天值班制度(週六、日除外),並經常巡迴檢查庫內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清除。

3、易燃、易爆物品,如煤油、油漆、香蕉水、汽油等,不能與其它物品混放在一起,做到勤檢查,嚴防隱患。 4、庫房內應有防火、防盜設施。

5、定期整理倉庫,保持庫內清潔、整齊,要注意開門通風,及時檢查翻曬物品,防止黴變、蟲蛀。

6、每月及時將入庫單、領物單彙總,做部門分類賬,報給會計。

7、在每個季節交換前,及時做到充分準備工作,以免脱節,主動做好被服交換、週轉工作。

8、定期檢查倉庫安全設施,庫內不準會客吸煙,庫內配置防火、防盜設施。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築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囱、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温。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倉庫主管部門對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倉庫第一主管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倉庫管理員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三、庫存物品要分類、分堆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超過100 m,並要做到“五距”(即牆距0.5m,柱樑距0.3m,主要通道2m,垛距1m,燈距0.5m,)保持通道暢通。

四、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牴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域。

五、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六、倉庫內不準使用碘的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高温照明燈具等。

七、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採用防爆型,且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八、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放火標誌,禁止帶入火種。

九、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禁止用火爐取暖,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設備科同意,還須辦理動火證並且要有專職人員現場監護才作業。

十、倉庫應當配置相應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於取用的`地點。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並且確保任何時候

十一、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十二、一旦發生火警要及時報公司安全領導組。同時組織人員撲救,並打火警119報警,事後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 危化品儲存安排要按其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嚴禁互為禁忌的危化品混存。

2、 儲存量及儲存安排應按GB15603—1995的.規定。

3、 危化品入庫後應按養護制度認真養護。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阻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4、 庫房温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5、 外來人員進入庫區前必須交出所帶火種,嚴禁把火種帶入庫區。提貨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倉庫內,由倉庫發貨員負責發貨。

6、 進入庫內的運輸車輛必須經檢驗合格,並有防火裝置。入庫應登記,出門時需經核對後放行。

7、 人員、貨物出入庫,應嚴格遵守出入庫制度。

8、 本庫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9、 根據儲存的危化品特性和倉庫條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劑,以及火災監測、報警裝置。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捲煙倉庫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事故工作,預防庫存捲煙遭受損失,杜絕各類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倉庫管理

第二條 倉庫實行封閉式管理,倉庫入口處要有“倉庫重地,嚴禁煙火,禁帶火種”等字樣的警示標識,倉庫各區域用標識牌標示清楚。

第三章 進出倉庫規定

第三條 倉庫員工上班時,必須將除手機外的任何物品存放在員工儲物櫃後方可進入倉庫,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倉庫。

第三條 進出倉庫區域的人員都必須接受倉庫保管員的監督與檢查,必須嚴格執行登記制度,服從保管員的管理。

第四條 進入倉庫的所有捲煙,保管員應按相關規定做好捲煙驗收入庫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臨時到公司取貨的客户及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庫房及分揀區,只能呆在“禁火線”以外等候。

第六條 快遞公司送貨至公司門衞,由門衞人員通知保管員進行簽收入庫。

第七條 進出倉庫的公司人員要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上交火柴、打火機等火種後,在相關人員的引導下,方可進入倉庫參觀檢查。

第八條 倉庫區域嚴禁吸煙。任何人進入倉庫區域內,不得吸煙,吸煙需到指定區域。外來參觀人員吸煙的,將不得進入倉庫參觀。

第九條 對不能按照《倉庫進出管理制度》的,倉庫管理人員有權拒絕進入倉庫。

第十條 所有出倉庫的人員主動配合保管人員做好自查,確定沒有攜帶倉庫的任何物品後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 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對其處於100元罰款:

(1)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未登記的;

(2)庫房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收取外來人員火種的;

(3)工作人員攜帶火種進出庫區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對其處於200元罰款:

(1)在庫區“禁火線”以內吸煙;

(2)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倉庫;

(3)攜帶危險化學品進入倉庫;

(四)未經批准在庫區內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

(五)未經批准在庫區內使用明火。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閲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倉庫必須設立一名防火、防盜安全管理責任人,責任人必須認真學習安全防範及消防安全知識,同時要學會使用各類滅火器材。

2、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即貨物進倉檢查制度,明火管理制度、安全用電制度、安全防盜、防火值班檢查制度、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等。

3、倉庫除保持必要的通道外,同時要注意頂距、牆距、燈距、柱距和堆距,貨物分類,庫房保持清潔,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更衣室,不準住人,閒人不得入內。

4、倉庫物品應分類存放,易燃品、有化學相互作用物品應分庫擺放,倉庫應通風良好,包裝破損應及時處理,並留出主通道寬1—1.5米,貨物與房頂、燈之距離不小於0.5米。

5、倉庫電器設備周圍及開關下禁堆物品;照明限60瓦以下白熾燈,燈應裝在通道上方;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用插座、碘鎢燈、電爐、電烙鐵、電水壺等加熱設備;存放易燃品倉庫電器及排氣系統均須為防爆型,並不得設休息室;總開關應置放在庫外。

6、物品入庫禁帶火種,堆積一年以上的物品要採取翻推清倉,防止自燃。

7、夜間值班保衞人員應堅持查庫,防止事故。

8、違反上述規定,給予罰款50—200元,造成嚴重後果者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9、倉庫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要熟悉儲存物資的性質,參加消防業務知識培訓。

10、倉庫管理員必須做到“五要”、“五不準”。

五要: (1)要嚴格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

(2) 倉庫電源要裝分閘,電源開關要裝在庫外;

(3) 電線要穿管、敷設;

(4) 下班要切斷電源;

(5) 對電器設備要經常通知電工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五不準:(1)不準在倉庫使用碘鎢燈或大於60瓦的燈泡,在儲存易燃、可燃物資或建築耐火等級在三級以下的倉庫使用日光燈;

(2) 不準架設臨時線路;

(3) 不準使用不合規定的保險裝置;

(4) 不準在倉庫使用電熨斗、電爐、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

(5) 不準在化學危險品倉庫安裝普通電器設備。

11、嚴格安全管理制度,嚴禁火種入庫,嚴禁在倉庫吸煙及動用明火,倉庫應設立禁火標誌。

12、下班時要關好門、窗,切斷電源並作一次檢查。

13、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消防法規所造成經濟損失,給予責任者批評教育或懲處,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為了加強配送中心中西藥倉庫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做好防火、防電、防盜、防機械安全事故、防資料信息泄密等預防工作,確保所儲存藥品質量穩定,避免藥品發生質量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2.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範圍:

物流配送中心所有倉庫。

4.內容:

4.1倉庫防火安全基本規定管理;

4.1.1倉庫管理人員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2倉庫範轉不準吸煙、點火,也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攜帶火種進入倉庫。

4.1.3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4.1.4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貯存物品的名稱、危險特性、滅火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日常維護,嚴格執行倉庫的有關制度。

4.1.5倉庫應根據貯存物品的危險特性和數量,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並保持長期有效。

4.1.6倉庫內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如有使用,現場必須有人監督。

4.1.7倉庫應定期每週檢查防火設施,做好《消防設施安全檢查記錄表》。

4.2倉庫防電安全基本規定管理;

4.2.1倉庫內除了固定的照明燈具外,不允許使用其他電器。個別存放特殊物資的倉庫確實需要使用抽濕、降温、排風設備,應單獨設置。

4.2.2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設備必須是防爆型,並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缺。

4.2.3倉庫人員不準私自架設臨時電源線路。

4.2.4倉庫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內,電源應設總閘和分閘。

4.2.5倉庫的電線、電路改裝必須由相關專業電工人員進行操作。

4.2.6倉庫管理人員下班前應巡視庫房,關掉電腦、風扇、空調、飲水機的電源開關方可下班離開。

4.3倉庫庫存防盜、防資料、信息泄密安全基本規定管理;

4.3.1庫房防盜設施,防護欄、門、窗、鎖等牢固完好,並定期檢查。

4.3.2特殊藥品庫必須執人雙人雙鎖管理,並安裝防盜報警設備及安裝防盜報警系統並與當地公安局聯網。

4.3.3倉庫系物資保管重地,非庫房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儲存作業區,儲存作業區內的人員不得有影響藥品質量和安全的行為。

4.3.4倉庫範圍及倉庫辦公地點,不準會客,其他部門職工更不準圍聚閒聊,不準帶親友到倉庫範圍參觀。

4.3.5因業務、工作需要需進入倉庫時,必須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

進倉要有倉庫人員陪同,不得獨自進倉。

凡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出倉時應主動請倉管人員檢查。

進倉人員不準攝像、拍照。

4.3.4倉庫無用的賬務單據要及時銷燬處理。

4.3.5倉庫值班人員下班前應巡視庫房,消除隱患,關好門窗。

4.4倉庫防機械交通安全事故基本規定管理;

4.4.1配送貨車外出送貨必須遵守交通法則。

4.4.2機動車輛要按法律要求定時機檢。

4.4.3駕駛員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要求才能駕駛車輛。

4.4.5廠內叉車駕駛員必須要持有叉車駕駛證。

4.4.6叉車每天必須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表。《叉車點檢表》

4.4.7發現叉車有異常問題,要及時提報維修。

4.4.8除叉車司機外,其他倉管不得開動,所有倉管不得站在手動叉車上滑行。

4.4.9貨車和叉車司機不得酒後、超速駕駛,搬運、卸貨必須輕拿輕放。

4.5倉庫藥品儲存安全基本規定管理;

4.5.1倉庫根據藥品的質量特性,按藥品性質進行分類、分批號儲存。

藥品與非藥品分庫存放。

性質互相影響容易串味的藥品亦分區儲存。

內用藥與外用藥應分庫或分區存放。

處方藥及非處方藥分區存放。

品名或外包裝容易混淆的品種,應分區或隔垛存放。

固體藥品、半固體藥品、液體藥品分開存放。

二類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藥品應專庫或專櫃存放。

不合格品及退回品存放於專庫,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處理。

4.5.2藥品堆碼規定管理;

按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整齊牢固堆垛五距,合理利用倉容,色標明顯。

五距:垛間距不小於10釐米;垛與牆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垛與屋頂(房樑)間距不小於30釐米;垛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釐米;垛與照明燈間距小於30釐米.

貨垛堆碼須牢固、整齊、傾斜角小於15度,藥品不得倒置儲存。

對於包裝不牢固或過重的,不宜堆碼過高,以防下層受壓變形。

藥質較重、體積龐大而又不需久儲的藥品,應堆放在離裝卸地點較近的貨區,以便於搬運;藥質較輕者可堆放在中心貨區,可儘量堆高;若同種藥品規格相同而包裝箱體積大小不一,應將大件放在下層,小件放在上層。

4.5.3藥品堆碼順序規定管理;

按藥品批號的順序分層堆垛,不允許不同品種、不同規格、不同批號的藥品存於同一貨位。

為保證藥品的先進先出,近期先出,易變先出,後進藥品的存放不得防礙先進藥品的出庫。

夏天每隔1個月,冬天每隔2個月,對所有藥品進行翻垛通風,即垛底藥品翻到垛面。

藥品距效期僅有1年時,由庫管員按月填報《效期產品催銷表》,催促銷售部加快銷售,以免過期損失。

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出庫使用,不得流入市場,及時填寫《不合格藥品報損審批表》報損、銷燬。

4.5.4倉庫藥品儲存區域色標管理;

合格品——綠色;待驗品、退貨藥品——黃色;不合格品——紅色;

4.5.5藥品的狀態標誌規定管理;

藥品按《狀態標誌管理程序》均應有合格、不合格、待驗等相應的狀態標誌。

二類藥品,蛋白同化製劑及肽類激素藥品的專庫、專櫃應設立對專用標籤。

4.5.6特殊藥品儲存規定管理;

二類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藥品執行雙人雙鎖管理,專庫或專櫃存放。

二類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藥品設立專用賬目,專人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物相符。發現問題,立即報告當地藥品主管部門。

藥品入庫前,應執行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雙人簽字入庫。

嚴格執行出庫制度,發貨時要有專人對品名、數量、質量進行核查,並有第二人複核,發貨人、複核人共同在單據上簽字。

由於破損、變質、過期失效,而不可供藥用的品種,執行《不合格藥品管理程序》。

4.5.7倉庫庫存環境及衞生要求;

常温庫:庫房的温度控制在0—30℃內,相對濕度控制在35%~75%以內。

陰涼庫:庫房的温度控制在不高於20℃,相對濕度控制在35%~75%以內。冷庫:庫房的温度控制在2—10℃內,相對濕度控制在35%~75%以內。

所存放物品無鼠咬、蟲蛀、吸潮、發黴等現象,

工作場所幹淨衞生,無積灰、積水及其他雜物。

隨時檢查倉庫温濕度,及時利用排風、降温除濕設施,調節倉庫温濕度,防止藥品吸潮、發黴。

進行庫房檢查,填寫《庫房巡檢記錄》。問題及時向倉庫主管及質量管理員報告。

4.5.8根據藥品的儲存要求,按藥品性質進行分類儲存。

注射用藥品零散貨的儲存,有特殊儲存要求的除外,無特殊説明的統一按陰涼條件儲存,擺放在零散貨陰涼庫房內。

藥品的不同劑型,除單一品種的特殊要求外,常見劑型貯存條件如下:略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和範圍

為了加強對倉庫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倉庫的安全管理。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廠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危險化學品庫車間負責對廠家物資入庫、貯存和車間的廠區過程和廠家。

4.工作程序

4.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並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4.2.在倉庫、堆垛設立廠區的車間等級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3.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4.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公司《倉儲管理程序》進行。

4.5.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4.6.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廠家進入廠區的車間車輛廠家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4.7.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廠家,選用經國家指定的廠家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車間電氣產品。

4.8.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車間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倉庫管理制度,做好記錄。

4.9.儲存易燃和車間物品的廠區、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批准,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4.10.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6.記錄

6.1安全檢查記錄。

6.2出入庫記錄。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平時在尋找規章制度過程中,可能會需要到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讓您節省時間起到了幫助的作用。

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庫存物資要分類、限額,並應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學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井標明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並要經常保持清潔。

3、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安裝。

4、庫內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設電熨斗、電水壺等電器設備。

5、倉庫一般應採用天然採光,如確需照明,應採用白熾燈泡,其功率不得超過60W,嚴禁使用日光燈、碘鎢燈,且線路的敷設和燈泡的安裝應在通道上方與貨物堆垛的距離至少應保持50cm以上。

6、倉庫應單安裝電源刀閘箱,並設在庫外,且應採取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並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誌,筏作人員不經批准嚴禁入內。

8、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9、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並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行,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温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註明汽、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餘退回。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物品驗收

(1)倉管員對採購員購回的物品無論多少、大小等都要進行驗收,並做到:

①發票與實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不相符時不驗收;

②發票上的數量與實物數量不相符,但名稱、規格、型號相符科按實際驗收;

③對購進的食品原材料做到不鮮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對購進的物品已損壞的不驗收。

2、入庫存放

⑴驗收後的物資,除直撥的外,一律要進倉保管;

⑵進倉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⑶堆放要有條理、注意整齊美觀,不能擠壓的物品要平放在層架上;

⑷凡庫存物品,要逐項建立登記卡片,物品進倉時在卡片上按數加上,發出時按數減出,結出餘數;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3、保管與抽查

⑴對庫存物品要勤於檢查,防蟲蛀、鼠咬,防黴爛變質,將物資的損耗率降到最底限度。

⑵材料會計或有關管理人員也要經常對倉庫物資進行抽查,檢查是否帳卡相符、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4、領發物資

1.領用物品計劃或報告:

①凡領用物品,根據規定必須提前做計劃,報庫存部門準備;

②倉管員將報來的計劃按每天發貨的順序編排好,做好目錄,準備好物品,以便取貨人領取。

2.發貨與領貨

①各部門各單位的領貨一般要求專人負責;

②領料員要填好領料單(含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用途等)並簽名,倉管員憑單發貨;

③領料單一式三份,領料單位自留一份,單位負責人憑單驗收;倉管員一份,憑單入帳;材料會計一份,憑單記明細帳;

④發貨時倉管員要注意物品先進的先發、後進的後發;

3.貨物計價

①貨物一般按進價發出,若同一種商品有不同的進價,一般按平均價發出;

②需調出以外的單位的物資,一般按原進價或平均價家手續費和管理費調出

5、盤點

5.1倉庫物資要求每月月中小盤點,月底大盤點,半年和年終徹底盤點;

5.2將盤點結果列明細表報財務部審核;

5.3盤點期間停止發貨

6、記帳

6.1設立帳薄和登記帳,帳薄要整齊、全面、一目瞭然;

6.2帳薄要分類設置,物資要分品種、型號、規格等設立帳户;

6.3記帳時要先審核發票和驗收單,無誤後在入帳,發現有差錯時及時解決,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帳;

6.4審核驗收單、領料單要手續完善後才能入帳,否則要退回倉官員補齊手續後才能入帳;

6.5發出的物資用加權平均發計價,月終出現的發貨計價差額分品種列表一式三份,記帳員、部門、財務部各一份;

6.6直撥物資的收發,同其他入庫物資一樣入帳;

6.7調出本企業的物資所用的管理費、手續費,不得用來衝減材料成本,應由財務部衝減費用;

6.8進口物資要按發票的數量、金額、税金、檢疫費等如實折為單價人民幣入帳,發出時按加權平均發計價;

6.9對於發票、税單、檢疫費等尚未到的進口物資,於月底估價發放,待發票、税單、檢疫費等收到、衝減估價後,在按實入帳,並調整暫估價,報財務部材料會計調整三級帳;

6.10月底按時將材料會計報表連同驗收單、領料單等報送財務部材料會計;

6.11與倉管員校對事物帳,每月與財務部材料會計對帳,保證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7、建立檔案制度

7.1倉庫檔案應有驗收單、領料單和實物帳薄;

7.2材料會計的檔案有驗收單、領料單、材料明細帳和材料會計報表

倉庫物資管理細則

1.倉庫的倉管人員應嚴格檢查進倉物料的規格、質量和數量,發現與發票數量不符,以及質量、規格不符合使用部門的要求,應拒絕進倉,並立即向採購部遞交物品驗收質量報告。

2.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必須填制“商品、物料進倉驗收單”,倉庫據以記帳,並送採購部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物料經驗收合格辦理進倉手續後,所發生的一切短缺、變質、黴爛、變行等問題,均由倉庫負責處理

3.為提高各部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採用隔天發料辦法辦理領料的有關手續;

4.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或“內部調撥憑單”,經使用部門經理簽名,再交倉庫主管批准方可領料;

5.各部門領用物料的下月補給計劃應在月底報送倉管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送倉管部。

6.物料出倉必須嚴格辦理出倉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或“內部調撥單”,並驗明物料的規格、數量,經倉庫主管簽署,審批發貨。倉庫應及時記帳及送報財務部一份

7.倉管人員必須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後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白條發貨,嚴禁先出貨後補手續。

8.倉庫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以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帳、物、卡三相符。

9.倉庫人員應定期盤點庫存物資,發現升溢或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盈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領導批准,據以列表,並報財務部一份

10.為配合供應部門編好採購計劃,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人員應每月編制“庫存物資餘額表”,送交採購部、財務部各一份。

11.各項材料、物資均應制定最底儲備量和最高儲備量的定額,由倉管部根據庫存情況及時向採購部提出請購計劃,供應部割據請勾數量進行訂貨,以控制庫存數量。

12.倉管部因未能及時提出請購而造成供應短缺,責任由倉管部承擔。如倉庫按最底存量提出請購,而採購部不能按時到貨,責任則由採購部承擔。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企業安全保衞的各項規章制度。倉庫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工傷事故的出現。

2.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組織,做到制度上牆、責任到人、逐級把關、不留死角,本着誰主管誰負責、宣傳教育在前的原則,堅持部門責任制。

3.若庫區配備消防器材和工具應按企業內部規定執行,不得私自挪用。

4.嚴禁各種生活用危險品、車輛、油料、易燃品進如庫區。

5.倉庫區域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活,按企業有關安全保衞規定執行。

6.加強用電管理。建立班前班後檢查記錄制度,做好交接檢查的詳細記錄。

7.加強對企業內美、窗、鎖的管理,出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及時採取措施。末班人員下班後,將鑰匙交到保衞部門,方可離去。

8.做好來賓登記工作,嚴禁夜間留宿。特殊情況須報廠保衞部備案。

若因違反以上各款規定而造成物品損失,按企業有關規定處理。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條倉庫管理員必須每天檢查庫區温濕度計是否適宜貨物儲藏温度、庫區內產品擺放是否規範、打包工具是否齊全、輔料是否在規定區域!有任何意見或者問題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二條必須保持庫房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在通道、出口、放置或周圍堆放物品!

第三條在明顯的地方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標誌,倉庫作業操作電、氣焊應嚴格隔離;嚴禁在庫區範圍內吸煙、使用電爐等,初犯者行政部對其進行思想教育,三次以上重犯者實施開除,如由此引起火災事故,公司有權追究當事人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四條對進入庫區的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非庫區工作人員如因業務工作需要入庫,必須先做好出入庫登記,在倉庫負責人或倉庫管理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倉庫。

第五條進入倉庫的任何人員一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管理員有責任提醒進入庫區的其他人員遵守其安全規定。

第六條應根據庫區以及貨物情況對裝卸搬運工作提出指導意見,防止出現事故。行政部負責人員支持,庫房負責人負責指導流程及操作標準。

第七條在物資管理過程中,必須做好貨物信息的保密工作,沒有客户方的允許,不得將貨物的信息泄露給無關人員。

第八條倉庫負責人及倉庫管理員必須保管好倉庫鑰匙,不得私自將鑰匙交他人使用。

第九條下班前,倉庫管理員必須關好庫區門窗、關閉電源。

第十條對已發生的一切大小事故,嚴肅認真的進行處理,分析事故原因,使大家受到教育,提出並落實防範措施。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實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並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於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範。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衞、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後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衞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並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護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彙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着火時,要及時撲救,並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衞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准,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准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釐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乾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並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採取安全措施,並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少於0.5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少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於2米。每棟建築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牆距、樑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牴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剷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閒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築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佈局合理,便於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採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週、崗位每日檢查一次並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防範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衞、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後的安全檢查工作,並做好記錄。

第八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xx年十二月二日發佈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衞公司財產安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公司倉庫貯存着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並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消防常識安全問答

1、什麼是燃燒?

燃燒是一種放熱、發光的化學反應。

2、燃燒有幾種類型?

有四種類型:閃燃、着火、自燃、爆炸。

3、什麼是閃燃?

可燃液體揮發的蒸汽與空氣混合達到一定濃度遇明火發生一閃即逝的燃燒。

4、什麼是燃點?

可燃物開始持續燃燒所需要的最低温度。

5、物質燃燒需要具備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6、什麼是着火?

可燃物在空氣中受到火源作用而發生的持續燃燒的現象。

7、什麼是蓄熱自燃?

可燃物在沒有直接火源作用下,由於自身內部的物理、生物、化學反應,温度不斷集聚升高,達到燃點發生燃燒的現象。

8、爆炸形式有幾種?

物理爆炸、化學爆炸、核爆炸。

9、什麼是可燃粉塵?

凡是遇到火源能發生燃燒和爆炸的顆粒微小的固體物質都叫可燃粉塵。

10、怎樣使用乾粉滅火器?

先拔掉保險銷,一手握住噴嘴對準火點,另一手壓下壓把。

11、如何使用室內消防栓?

先打碎消火栓箱玻璃,接好接口,然後打開水帶,再打開截門開關。

12、八項便民措施的內容?

答:一、在全局各接待窗口落實“警務回執單”和“告知單”制度。二、進一步縮短建築防火設計審核時限。將過去確定的一般工程時限由原來的10工作日該為8工作日,國家、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的審核時限由原來的20工作日改為16工作日。審核時限自受理之日算起。三、取消小型簡單裝修工程的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審批。凡非高層的公共建築和民用建築,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且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內裝修工程,只要不改變原建築消防設施,不屬於易燃易爆場所,不動用明火,可不申報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和施工現場審批,由產權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有關法規和技術規範,嚴格把關,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四、取消對成立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消防消防安全檢測企業進行限制審批。今後,凡成立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企業,只需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五、對消防設施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企業不再劃分檢測區域。六、公安消防機構對在北京市成立的消防產品生產、維修、銷售企業不在進行前置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企業的註冊登記手續。七、取消本市、外地、國境外的消防產品在京銷售、使用的登記備案制度。今後,凡國家實行認證制度的消防產品,取得了國家有關部門辦法的形式認可證書;實行強制檢驗的消防產品,通過國家確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均可在本市銷售、使用。八、進一步提高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的工作效率,公安消防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驗收,消防驗收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築工程驗收意見書》。

13、消防隊對外開放的具體內容?

消防對對外開放的內容:讓市民瞭解消防部隊官兵的一日生活,消防部隊的任務,觀摩簡單的撲救火災的措施,如油火、煤氣火災的撲救,學習消防器材的使用,參觀消防部隊的車輛裝備,參觀圖片資料。

14、單位的電氣多長時間檢測一次?

單位的電氣原則上每年要進行檢測一次,在單位的電氣設備、用電量有所增減的情況下要進行檢測。

15、消防中控室的人員配備?

由於各單位消防控制室規模不一,系統功能差距較大,因此在設備操作人數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根據消防控制室的性質,應按下列原則配備:1、晝夜24小時保證有人值班。2、每班不應少於2人。3、每班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2小時。4、保持操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16、學習消防中控本的程序?

到消防協會報名領取學習的材料,到指定的地址參加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培訓班學習並參加考試,合格後發給消防中控本。

17、消防安控制室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1、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體素質,年齡宜在18—45週歲之間。2、熱愛本職、忠於職守、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3、應在上崗前經過專門的培訓,熟練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18、哪些情形屬於火災隱患?

火災隱患絕大多數是因為違反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造成的,大致有三類情形:一是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如違反規定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用火、用電、用氣,明火作業等。二是火災時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如建築物防火分隔、建築結構防火、防煙排煙設施等被隨意改變,失去應有作用;建築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暢通無阻;消防設施、器材不完好、有效;建築內部裝修、裝飾違反規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三是火災時會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車道堵塞;消火栓、水泵結合器、消防電梯等不能使用或不能正常運行等。發現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是單位一項重要的消防安全職責。

19、火災隱患分幾種?

根據火災的危險程度和危害後果,分一般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

★消防安全法規知識

1、《消防法》頒佈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頒佈的時間是1998年9月1日。

2、假報火警是犯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假報火警是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以往一些假報火警者都曾分別受到行政拘留、罰款、警告等處罰。

3、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慌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設置有哪些規定?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和上述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5、哪些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綜合性場所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6、什麼是消防監督檢查?

消防監督檢查是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建築防火管理情況和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管理情況。

7、哪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8、哪些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質的大型倉庫、基地;除上述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羣的管理單位,都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9、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履行那些義務?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的義務。因為公共場所人員集中,一但發生火災,如果現場工作人員不利用對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築消防設施、器材等情況熟悉的優勢積極疏散在場羣眾,自顧逃生,在場羣眾由於缺乏引導,造成驚慌和混亂,極易造成羣死羣傷的嚴重後果。所以,再法律上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有義務組織、引導在場羣眾進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

10、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後,要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11、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有權決定那些事項?

使用各種水源;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築物、構築物;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12、撲救特大火災時,地方人民政府有何職責?

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13、消防隊撲救火災是否可以收取費用?

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油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14、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有那些職責?

火災撲救後,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5、《消防法》設定了哪些行政處罰?

《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務和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

16、違反《消防法》的規定造成的火災應如何處罰?

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對由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有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或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7、《消防法》為什麼沒有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消防法》對罰款的數額作出具體規定,主要是從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而且目前以有二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消防法規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規定了具體的罰款數額來考慮的。罰款的具體數額依據有關的規章或地方性消防法規確定。

18、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應給予什麼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清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9、埋壓、圈佔或者損壞消火栓,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如何處罰?

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20、對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應給予什麼處罰?

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21、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由哪個機關裁決?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除給予拘留的處罰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22、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國家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築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二、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築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四、利用職務為用户指定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築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目的

為了加強倉庫罐區安全管理,確保物資儲存安全,保護倉庫、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原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儲罐區。

3作業程序

3.1職責

3.1.1安全設備部負責對倉庫、罐區日常安全監督和檢查。

3.1.2各庫管負責倉庫罐區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2倉庫安全管理

3.2.1裝卸過程安全管理

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操作前,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細緻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後,沾染在工具上面的化學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牴觸的化學物質引起化學反應。

產品及原料為氧化劑的要單獨存儲及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

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

裝卸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進行作業。

裝卸危險化學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

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學品,應及時清除乾淨。

裝卸作業完畢後,應及時洗手、洗臉。中途不得飲食,並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3.2.2儲存安全管理

產品及原料堆放要求整齊有序,而且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

堆放成品或原料時,應注意堆疊高度,保證不發生倒塌事故。

倉庫應通風、乾燥、防曬、防潮、防擊、防撞、防跌落,遠離易燃物,禁止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性物質同庫儲存,倉庫周圍按要求設置滅火裝置,以及警示標誌,倉庫門窗應牢固並有鎖,禁止閒人入內。

原料、產品入庫後,應防塵、防雨、防火、庫管對庫內的產品包裝、產品數量、產品安全、產品標識負責。

3.2.3電器管理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倉庫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倉庫內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

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專職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專職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3.2.4火源管理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倉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部門主管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工、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倉庫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3.2.5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庫管,負責檢查、保養,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

倉庫的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3.3儲罐安全管理

3.3.1儲罐區間距、消防設施等應符合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3.3.2儲罐區要標識清楚,各種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3.3.3儲罐區及周圍嚴禁動火。

3.3.4卸料或出料時,必須正確使用卸料、出料裝置和靜電報警儀。

3.3.5卸料或出料時,要防止發生泄漏拋灑現象,不小心發生泄漏拋灑時,應及時用砂土吸附處理。

3.3.6安全設備部要定期檢查,儲罐區的安全裝置,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3.7閒雜人員禁止進入儲罐區。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乾淨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准,報安環科備案,並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廠安環科審批後,辦理“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加強庫區內的火源管理,對入庫人員要做好登記,嚴禁將各類火種帶入庫內,庫區內嚴禁一切用火,如因維修特殊需要動火,現場必須設有專人監護,庫內一律不準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用電設備。

二、加強庫區的防火檢查。管庫人員必須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必要時建立每日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做到防患於未然。

三、嚴格管理制度,對貯存或使用化學爆炸物品,烈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堅持“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把鎖、雙本賬、雙人發貨、雙人使用。

四、倉庫內的危險品要按不同性質分類存放,不準亂堆亂放,庫房內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貨物存放完畢,應及時清掃漏在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防止意外事故。

五、加強庫區內的治安保衞,嚴格控制非本庫人員進入庫區內。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1、禁止明火(火源)存在;

2、安全用電,防止超負荷、短路、絕緣老化等;

3、對易燃易爆物品嚴格加強管理

4、按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備設施(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安全通道等);

5、庫房外要有消防車通道和有效的防範措施;

6、加強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素質,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7、根據倉庫的實際情況作以補充完善要求。

倉庫防火要注意:

1、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2、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4、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倉庫建築

第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

第二條倉庫、貨場、生活區、維修工房必須分開佈置。

第三條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囱、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四條儲存易燃物品倉庫地面,應當採用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材料。

第五條庫區的加工間和倉庫管理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倉庫隔開。

第六條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第七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並請有資質的管理部門監測合格後,方可投入施用。

第二章儲存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第二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和消防防火規範》有關規定。

第三條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四條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温。

第五條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第六條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七條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八條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九條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第十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倉庫、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安環部和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由安環部派信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管理員,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應穿棉布工作服,防止工作人員,穿易產生靜電的化纖工作服進入工作現場。

第十二條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第十三條在倉庫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和其它雜物。

第十四條庫區和倉庫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倉庫院內,倉庫,嚴禁吸煙。油庫、炸藥庫院內,嚴禁開手機和帶靜電物品進入庫區。

第十六條認真做好三防工作,即人防、物防、技防。充分發揮技防監視器的作用。並認真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章裝運管理

第一條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第二條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倉庫。

第三條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第四條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第五條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倉庫內停放和修理。

第六條倉庫、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消防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條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倉庫,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第三條各類倉庫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倉庫外,引進倉庫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倉庫通道的上方,與物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倉庫房頂架電線。

第四條倉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第五條倉庫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安環科和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第六條每個倉庫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倉庫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七條在庫區及倉庫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第八條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或更換。

第九條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倉庫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五章火源管理

第一條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第二條門衞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應當小於一點五米。金屬煙囱距可燃牆壁、屋頂不應當小於七十釐米,距可燃屋檐不應小於十釐米,高出屋檐不應小於三十釐米。煙囱穿過可燃牆壁、窗户時,必須在其周圍用不可燃材料隔開。(公司應沒有火爐)

第三條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不準堆放木片、刨花、廢紙等可燃物。

第四條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着的火爐應有人負責管理。

第五條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六章消防設施

第一條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第二條倉庫、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條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第四條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崗位職責

1、 負責試劑的接收、入庫、保管、發放和台賬的管理;

2、試劑分區分類管理,定期盤點庫存,設置安全庫存,及時補貨,臨近有效期的及時封存,集中處理;

3、易燃易爆易製毒危險品試劑的特殊管理;

4、常用試液(滴定液)的盤點,及時補貨,做好配製計劃;

5、常用試液(滴定液)的配製和標定,填寫配製記錄,做好標籤,儲存並保證其有效性。

任職要求

1、生物醫藥或者化學工程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認真細心,責任心強。

2、熟悉各類化學試劑的性質,瞭解常用試液(滴定液),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1、酒店倉庫除倉管人員和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倉庫。

2、因工作需要需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並要有倉庫人員陪同。嚴禁獨自進倉。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後,出倉時應主動請倉管人員檢查。

3、倉庫內不準會客,不準帶人到倉庫範圍參觀。

4、倉庫不準代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應未經領導同意的其他單位或部門的物品存倉。

5、任何人員,除驗收時所需外,不準試用試看倉庫商品物資。

6、倉庫範圍內不準生火,也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倉。

8、倉庫應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使用實效,並做好防火工作。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有明火現象的發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

3.倉儲罐區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後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彙報。

6.為保證安全,倉儲罐區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應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範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 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

(2) 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

(3) 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 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三條 對於業務人員購入的貨物,保管人員要認真驗收物資的數量、名稱是否與貨單相符,對於實物與貨單內容不符的,辦理入庫手續要如實反映。

第四條 對於貨物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現象,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處理。

第三章 倉庫貨物的出庫

第五條 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四章 倉庫貨物的保管

第六條 倉庫保管員要及時登記各類貨物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第七條 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員要對當月各種貨物予以彙總,並編制報表上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八條 保管人員對庫存貨物要每月月末盤點對帳。發現盈餘、短少、殘損,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九條 做好倉庫與運輸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貨物供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貨物的利用、積壓產品的處理提出建議。

第十條 根據各種貨物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貨物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貨物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十一條 對於易燃、易爆、劇毒等貨物,應指定專人管理,並設置明顯標誌。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保證倉庫和貨物財產的安全。

第十四條 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檢查”,確保財產貨物的完整。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存儲、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嚴格遵守倉庫保管紀律、規定,倉庫保管紀律內容規定:

(1)嚴禁在倉庫內吸煙。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3)嚴禁塗改賬目。

(4)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5)嚴禁在倉庫內存放私人物品。

(6)嚴禁在倉庫內閒談、談笑、打鬧。

(7)嚴禁隨意動用倉庫消防器材。

(8)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臨時電線,臨時照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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