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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用車管理規定

教育學院用車管理規定

為規範第五任期公務車輛使用,為了保證我院教學、科研、行政、團學等工作的需要,參照兄弟學院用車的有效管理辦法,本着既保證公務用車、又節約用車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教育學院用車管理規定

一、用車範圍。以下範圍內可以用車:領導公務出差、招生宣傳、對外聯絡、組織師生集體活動、緊急事務等情況而確需用車者,均可安排用車。

二、用車申請。屬於以上公務用車範圍的,使用人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書記、院長同意後,由學院辦公室主任安排車輛並做好記錄。未經批准,用車費用自理。

三、填寫派車單。用車人用完車後,需在駕駛員提供的派車單上核對好公里數後簽字,並註明用車事由及地點,以便備查。

四、費用結算。辦公室應及時收集核對派車單與用車記錄,核對無誤後交院長審核簽字後結算用車費用。

五、因為工作需要,臨時緊急用車,事後應向書記、院長彙報,可按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六、未盡事宜由學院領導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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