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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儀器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教育學院儀器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學校固定資產的一部分,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防止儀器設備的積壓、浪費、非正常損壞和丟失,根據《山東省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臨沂大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教育學院儀器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保證完成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各項任務必備的物質條件,所有權屬於學校,個人只有使用權,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據為己有。

三條 要本着節約、高效的原則加強儀器設備的計劃管理、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

第四條 凡借用儀器設備,均須按規定到資產管理員處辦理借用登記手續。儀器設備借用應在限期內進行,到期必須按時歸還。到時不還者,須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第五條 凡借用儀器設備,歸還時必須由借用登記人親自交還資產管理員,不得交由他人歸還。否則,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須有借用登記人本人負責賠償。

第六條 資產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對儀器設備借用項目認真進行登記,以防儀器設備管理髮生漏洞,避免造成公共財產損失。

第七條 借用到期的儀器設備需要繼續使用時,均須按規定辦理續借手續。

第八條 凡借用的儀器設備均應嚴格按照儀器設備操作使用説明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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