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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師工作責任制度

總工程師工作責任制度

□ 職務

總工程師工作責任制度

1.在廠長領導下,主管工廠的技術和技術管理工作,不斷推進企業的技術進步,領導總師辦、研究所(含試製車間)、工藝科,總管全廠技術系統。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支持工程技術人員正確行使職權,協助落實好知識分子政策。

3.組織編制企業長遠和近期技術發展規劃,制定科研規劃、技術改造規劃,負責科研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技術改造計劃實施中的技術工作。

4.領導有關部門制定技術攻關計劃和產品質量升級創優規劃及質量改進措施計劃,組織解決產品質量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負責質量管理的技術業務指導,協助廠長督促檢查各項質量規劃的實施。

5.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發展需要,領導編制新產品試製計劃和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定期主持召開生產技術準備會議,檢查督促並組織確保新產品計劃和生產技術準備計劃的實現,以加速產品的更新換代。

6.負責審批科研、新品及技術革新和工藝等的方案設計、技術設計總圖、工作圖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關鍵件的工藝規程、專機設計總圖,主持廠內各種技術鑑定會議。

7.領導年度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工作,並負責組織,做到專款專用,保證項目順利完成。

8.組織做好設備管理、節能技術、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有關技術工作。

9.負責建立健全全廠技術管理、科研和新產品開發管理等規章制度,協調技術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及時組織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關鍵和重大技術問題。

10.審批全廠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的推廣計劃,組織科技、革新成果的鑑定,審查技術改進獎勵方案,負責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推廣,領導科技情報檔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標準、部頒標準,組織審批工廠標準,組織編制技術服務資料(包括產品説明書、產品目錄、產品廣告宣傳和技術問題解答等)。

11.領導科技外事活動,負責組織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合資、合作生產項目。

12.組織主持技術工作例會並督促檢查和考核例會決議執行情況,保證生產經營過程中技術工作的完成。

□ 職權

1.對工廠生產經營中的技術問題有決策權。

2.受廠長委託有權,代表工廠簽訂技術經濟合同。

3.有權組織制定技術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責任制的建立、修改。

4.對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引進技術、年度技術措施和設備修理、更新計劃有審定權。

5.對不執行技術管理制度、違反技術規範的行為有權制止。

6.對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工的使用、調動、晉升、調資、獎勵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用,應事先徵求總工程師的意見。

7.對技術任務書、工藝平面佈置和設計總圖及技術標準有審批權。

□ 職責

1.對未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工作方面的政策和上級指示、決定負責。

2.對由於領導不力、預見性不足,未進行可行性分析、價值分析,導致新產品開發技術工作(包括產品品種、產品質量)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缺乏競爭能力或技術決策失誤造成工廠重大經濟損失負責。

3.對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計劃、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設備進口、技術引進、非標準設計和技措計劃,未按計劃完成負責。

4.對未能協調工廠技術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技術標準、管理制度混亂,技術文件不完整準確、歸檔不及時,造成工作被動負責。

5.對引進設備與技術未能及時組織消化投產,造成重大損失負責。

6.對科技外事活動有失國格、人格,失、泄國家機密及使工廠形象受到影響造成重大損失負責。

  7.對生產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解決不及時,影響產品質量或造成重大人身、設備等事故,影響生產計劃的完成負責。

8.對推行產品質量升級規劃、tqc計劃和質量措施計劃完不成,造成產品質量事故負責。

9.對代表工廠簽訂的協議或合同,出現差錯、失誤,造成工廠經濟損失負責。

10.對工廠技術文件、技術祕密的外傳、失、泄密負責。

11.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工作,並對總工程師佈置的工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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