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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效能建設考核辦法

機關效能建設考核辦法

機關效能建設考核辦法

機關效能建設考核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機關效能建設,促進全區機關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規範行政行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開展機關效能建設要按照“統一方案、分類實施、羣眾參與、重在實效”的原則進行。第三條全區各鄉鎮、街道,區直各部委辦局、人民團體以及所屬的事業單位,黨組織關係在我區的條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機關效能建設考核工作在區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二、考核原則

第五條機關效能建設考核評議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全面準確地評價機關的作風、效能和工作業績。第六條堅持公開透明原則,使機關工作處於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第七條堅持注重實效原則,講求效果,避免形式主義。第八條堅持便於操作原則,確保評議工作規範有序。

三、考核內容

第九條機關效能建設考核的內容包括加強組織領導、轉變機關職能、規範行政行為、強化內部管理、提高辦事效率五個方面內容。(一)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考核各單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建立和運作情況以及效能建設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情況。(二)轉變機關職能。主要考核:一是堅持依法行政。機關管理是否規範、機關運行是否協調、依法行政能力是否提高。二是深化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審批項目,減少審批環節,對明確規定要進入區行政服務中心審批的項目,是否做到應進盡進,審批行為是否規範。三是強化服務功能。服務程序是否公開,服務用語是否規範,服務時限是否遵守。(三)規範行政行為。主要考核: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到位。二是嚴格決策程序。是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工作是否堅持集體研究決定。三是實施政務公開。辦事依據、程序、標準、結果等是否公開。(四)強化內部管理。主要考核:一是是否嚴格執行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範。二是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誡勉談話、民主生活會等規範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制度。三是是否規範和完善黨務公開制度、政務公開制度、監督考評制度、舉報投訴制度、黨內監督制度等工作和監督機制。(五)提高辦事效率。主要考核:一是簡化辦事程序。對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是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二是提高辦事效率,服務方式是否得到改善。

四、考核方法及標準

第十條機關效能建設考核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相結合,採取集會考核、平時監控、社會評價三種方法組織實施,最後將各種考核折算的累加作為總分,總分值為100分。(一)集會考核,佔總分值的20%。每年年底前由區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抽調精幹人員,組成考核工作組,依據《xx區機關效能建設集會考核細則》主要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年來的機關效能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考核。(二)平時監控,佔總分值的30%。按《xx區機關效能建設平時監控情況評分細則》對各單位、各部門的效能建設情況進行扣分和加分。(三)社會評價,採取問卷測評形式,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進行問卷測評。佔總分值的50%。1、羣眾測評,佔總分值的30%。向社會發放測評表,組織羣眾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被評議單位進行測評。2、區直部門和鄉鎮、街道測評,佔總分值的5%。組織區直部門、鄉鎮、街道負責同志對被評議單位進行測評。3、企業測評,佔總分值的5%。向部分企業發放測評表,對被評議單位進行測評。4、特邀監察員測評,佔總分值的5%。組織區聘請政風行風監察員根據專項督察、明查暗訪查實的違規情況進行打票,對被評議單位進行測評。5、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測評,佔總分值的5%。隨機抽取區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被評議單位進行測評。

第十一條機關效能建設社會評價結合政風、行風評議實施,結果共同採用。第十二條年度考核的時限為上一年11月20日至下一年的11月20日。五、考核等次第十三條計算綜合分值確定名次。將集會考核、平時監控、社會評價結果相加,計算出綜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單位名次。

第十四條根據各被考核單位綜合得分情況,按下列標準分別確定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一)優秀等次:綜合分值列前30%(含30%)名次的。(二)合格等次:優秀等次以下,綜合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同時社會問卷測評不滿意率不超過30%的。(三)不合格等次:綜合分值低於60分或社會問卷測評不滿意率超過30%(含30%)的。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評為優秀等次。(一)因工作失職或瀆職導致全局性工作或大型活動不能正常開展造成重大影響的;(二)因工作拖拉、推諉,使企業和外來投資者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或發生向企業和外來投資者吃、拿、卡、要等行為的,經區效能建設辦公室查實的;(三)因疏於管理髮生重特大事故或惡性事件,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效能問題被投訴三次及以上並經查證屬實的;(五)因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被“一票否決”的。

六、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綜合考核結果作為衡量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之一,並作為考察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對條管單位的綜合考核結果,向其上級部門反饋,建議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被評為機關效能建設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勉談話,當年不得定為實績突出班子;條管單位被評為機關效能建設不合格的建議其上級部門對該單位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第十八條考評結果由區機關效能建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通報,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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