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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圖書館章程(通用5篇)

公益圖書館章程(通用5篇)

公益圖書館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公益圖書館章程(通用5篇)

第一條 為規範本館運行,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會、監事、管理層的運行規則,對理事會、監事及本館全體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本館名稱:圖書館(英文名稱為:)。

第三條 本館性質: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保存、傳播、研究和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的公益性服務機構。

第四條 本館住所:xx市天河區珠江東路4號。

第五條 本館經費來源:財政核撥。

第六條 本館開辦資金:人民幣17661萬元。

第七條 本館的舉辦單位: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八條 本館的登記管理機關: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本館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宗旨:一切為了讀者。

第十條 業務範圍:承擔地方文獻的收集、整理、儲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種載體類型的文獻信息資源,提供文獻借閲、閲讀輔導、信息諮詢、政府公開信息查詢等公益服務;組織開展各類讀書講座、圖書展覽等活動;建立全市統一的通用數字信息資源庫,對數字信息資源與傳統載體資源進行整合,為全市公共圖書館用户提供數字化、網絡化服務;履行中心圖書館職能,開展圖書館管理與服務的理論研究,指導各區圖書館的建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本館的權利:

(一)依法自主開展業務活動,對文獻信息資源享有自主採購權,有收藏和利用收藏舉辦活動的權利;

(二)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本館的法人財產;

(三)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推選本館內部人員擔任理事;

(四)按照有關規定行使內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務管理職責;

(五)接受單位和個人向本館捐贈各類合法的出版物和資料;

(六)依法定權限接受機構、組織與個人自願捐贈的合法財產,並依法完成捐贈事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館的義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為讀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圖書服務;

(二)執行圖書館行業的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準規範;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舉辦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四)依法接受舉辦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五)依法公開有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

第十三條 本館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xx市財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舉辦單位提名,商組織、編制、人事等部門按有關規定產生。

(二)本館代表5名:館長、黨委書記為當然理事,副館長、專業館員、職工代表各1名。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

(三)社會方代表7名:圖書館界專家代表1名,由廣東圖書館學會或xx市圖書館學會推選產生;文化藝術界代表2名,由xx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xx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各推選產生1名;地方歷史代表1名,由高校歷史相關專業學院推選產生;企業界代表1名,由有代表性的企業推選產生。服務對象2名,在讀者中推選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出和審議本館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定本館管理制度;

(三)審定本館服務、館藏等重大政策;

(四)審定本館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五)審定本館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六)審議本館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審議本館薪酬分配方案;

(八)審議本館機構編制方案;

(九)提名或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

(十)監督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

(十一)評估館長和管理層的工作;

(十二)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下屆理事會組建方案。

第二節 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理事由舉辦單位頒發聘書。

第十七條 本館對理事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給予補助,並在年終對履職表現突出的社會方理事,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

(一)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能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二)熱心社會公益,熱愛圖書館事業,能維護圖書館的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在行業、業界或社會具有一定資歷和良好聲望,能客觀、獨立表達意見;

(四)無違法犯罪、失信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會議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理事會會議及本館開展業務活動情況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對管理層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館章程或理事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向理事會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館邀請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遵守並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不得擅自公開本館涉密信息;

(五)不得憑藉理事身份,為本人或他人從本館牟取不當利益;

(六)及時向本館反映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廣泛引導和爭取社會資源支持本館事業發展;

(七)履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經理事會批准,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經理事會批准,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未經理事會同意,連續3次以上(含3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從事有損本館利益活動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選方建議終止的。

第二十三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選,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產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為當屆理事餘下任期。

第二十四條 經理事會同意,聘任榮譽理事若干名。榮譽理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享有會議發言權和提議權,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節 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提名,報舉辦單位批准。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除了享有理事權利、履行理事義務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確認理事會會議議題;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督促和檢查決議落實情況;

(五)簽署理事會重要文件;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副理事長對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經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權。

第四節 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定期會議,其中第二次定期會議為理事會會議暨年度專家諮詢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館長、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會議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遇重大特殊情況,理事長可立即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並確定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議題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在職權範圍內可提交補充議題,補充議題須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長決定是否列入當次會議議題);

(二)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定期會議通知(時間、地點、議題等)及相關材料送達全體理事;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並形成理事會決議;

(五)做好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表決。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以現場會議的形式舉行,緊急情況下可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方式舉行。涉及重大事項的,必須實行現場票決制。

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重大事項包括:

(一)審議本館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議本館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審定本館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提名館長、副館長人選;

(五)審議本館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審議管理層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理事與決議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向理事會報告利害關係的事實及性質並自行申請回避,放棄行使相關職權。利害關係人申請理事迴避的,理事會應當及時受理,做出答覆。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應當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理事會會議的出席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召集人;

(三)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發言的主要內容;

(五)表決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決策前應充分聽取專家、羣眾的意見,對涉及全體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按規定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審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事長同意,本館相關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經理事長簽署後生效。決議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以文件形式發給本館管理層執行,特殊情況除外。所決議事項按管理權限須報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十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

(一)未經充分調查論證就做出決策造成後果的;

(二)重大專業事項未聽取專家意見就做出決策造成後果的;

(三)重大事項未經請示報告就做出決策造成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決策失誤造成後果的,根據實際情況上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節 祕書處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設祕書處作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理事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祕書處設祕書長1名,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任命。

第四十四條 祕書處的職責:

(一)負責理事會的文件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務;

(二)負責理事會會議的安排、會議紀要的編寫,並及時提供給所有理事;

(三)負責聯絡理事併為理事及理事會的工作提供服務;

(四)負責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監事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設立監事一名,對理事會的財務狀況以及日常運作情況進行監督,監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不得同時兼任理事。

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理事會理事、管理層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因履行監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參照理事的補助標準執行。

第六章 管理層

第四十七條 本館管理層由館長、副館長、黨委書記組成,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四十八條 管理層向理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按要求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和財務決算,執行上級審定的經費預算,按規定進行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

(四)擬定本館基本管理制度;

(五)擬定本館機構編制方案;

(六)本館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會彙報工作;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本館館長、副館長由理事會提名,報舉辦單位任免。黨委書記按《黨章》有關規定產生,由舉辦單位任免。

第五十條 館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領導下按章程開展工作,定期向理事會彙報本館運行管理狀況,接受理事會、監事監督;

(二)全面負責本館業務、人事、財務、資產等各項管理工作;

(三)決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層以外的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館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取得本館法定代表人資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五十二條 管理層班子及其成員定期向理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述職,接受理事會的考核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將考核和評價結果作為管理層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員工管理

第五十三條 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本館的公共資源的權利;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機會和條件的權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

(四)對本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

(六)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獎勵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章與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館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二)鑽研業務,提高專業素養;

(三)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熱情服務;

(四)維護讀者權益,保護讀者個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識產權,依法利用文獻信息資源;

(六)維護本館權益和聲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員工,由管理層按照崗位職責、條件和任期進行聘任(用)。

第五十六條 實行績效考核制度,每年對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崗位聘任(用)、薪級調整、職務變動、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七條 依法保障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支持和鼓勵員工從事圖書事業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五十九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本館作出重大貢獻的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館規章制度的員工予以處分。

第六十條 在本館從事讀者志願服務、研究交流、後勤保障等活動的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八章 資產管理和財務制度

第六十一條 本館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條 本館開辦資金和相關經費按規定由財政撥付。

第六十三條 本館的資產管理和使用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符合本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十四條 本館的經費使用應符合預算法和財政預算支出管理的相關規定。本館應依法使用接受捐贈的財產。

第六十五條 本館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税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六十六條 本館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配備、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館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圖書館章程;

(二)圖書館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事項;

(三)圖書館年度計劃、年度工作報告;

(四)圖書館年度服務數據統計資料;

(五)圖書館年度公共服務經費使用情況;

(六)館藏及讀者服務信息;

(七)讀者意見及其辦理情況信息;

(八)理事成員名單;

(九)法人登記信息;

(十)理事會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館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九條 本館在申請註銷登記前,理事會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工作結束,應形成清算報告,經理事會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七十一條 本館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二條 本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章程修改案經本館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理事會審議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核同意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 年 月 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館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分別按照《黨章》、《工會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圖書館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圖書館定於 x年 5月 4日成立。

第二條 圖書館全名臨時定為“圖書館”,以後可以由冠名原則更改。

第三條 圖書館的宗旨:培養閲讀興趣,啟迪智慧人生。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一條 圖書館免費開放給辦理圖書證後的學生、老師和當地居民。

第二條 閲讀課、讀書討論會、電影放映、演講比賽、自由寫作比賽、辯論賽、冬夏令營等。

第三條 特殊情況或發展需要,可拓展活動範圍。

第三章 理事會

第一條 在年度籌款、募書活動中,任何捐款捐書捐物者自動成為“之友”,按捐款捐書的時間順序,獲得圖書館的“之友”稱號,獲得唯一的之友編號。年度捐款達100元(或捐書捐物價值達100元)的“之友”可以競選參與理事會管理。

第二條 符合本章第一條中條件的“之友”可以競選成為理事會理事,共設理事5名,對不能親自參與管理的貢獻者另外設3名以內的名譽理事。獲得10名或以上的“之友”聯名支持時可以正式成為理事。當申請人數多於5名時,獲得“之友”支持者最多的前5名當選為理事。

第三條 理事會內部協商或民主競選成為理事會主席。

第四條 當有15名或以上的“之友”聯名反對時,理事(包括主席)必須辭職,並重選。4名理事聯名反對可以罷免理事會主席,並重選。

第五條 由5名理事組成的理事會擁有圖書館運行事務的最高處理權力。理事會主席可以直接任命在校老師成為圖書館館長,可以直接任命財長和事務長;但需要經過多數理事會成員的同意,才可以罷免在任的財長或事務長。

第六條 凡未談及而會發生的事務,理事會主席負有責任並擁有最高解釋和處理權力。理事會理事協助理事會主席完成事務。當4名理事同時反對時可以否決理事會主席的決定。

第七條 理事會主席、館長、財長、事務長必須由4個不同的人擔任。

第八條 所有的人事任免必須在圖書館博客公佈;並在圖書館館內粘貼告示。

第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換屆一次。理事會主席最多連任兩屆,理事可以連任任意屆。

第四章 館長

第一條 校長可優先選擇兼任圖書館館長;當全體理事、財長和事務長的同時認為不合適時(如工作及教學任務繁忙,無暇圖書館事務),可以和校長協商,邀請其他在校(或退休)老師當任館長。

第二條 當校長不擔任館長時,任何在校(或退休)老師也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成為館長,或由校長推薦並經理事會主席同意成為館長。此時,只有當所有的理事反對,並和校長協商,獲得校長同意,才可以更換館長。

第三條 館長負責圖書管理和圖書館的活動等,並向理事會負責。負責的內容包括書籍物品缺損情況、圖書證的辦理情況、圖書室和書籍的安全。

第四條 館長的任期為4年,最多連任兩屆,即8年。

第五章 財長

第一條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通過理事會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為圖書館財長。

第二條 圖書館財長需由多數理事反對才可以被罷免。

第三條 財長負責管理圖書館的財務,圖書館銀行卡和支付寶與財長的手機綁定,只有財長擁有支付權。理事會主席和館長擁有財務的查看權,但不擁有支付權。

第四條 館長和事務長購買書籍、物品等需由有效的憑證,獲得財長的確認後才可報銷。

第五條 財長有義務在一週內(籌款階段48小時內)在圖書館博客上公佈財務收支,需附上有效憑證的圖片。

第六條 圖書館的財務來源為圖書館之友的捐款,書籍、物品的來源為用圖書館資金購買或圖書館“之友”的捐贈。

第七條 財長的任期為兩年,最多連任兩屆,即4年。

第六章 事務長

第一條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通過理事會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為圖書館事務長。

第二條 圖書館事務長需由多數理事反對才可以被罷免。

第三條 事務長負責每年的籌款、募書活動,並負責購買書籍和物品。協助館長佈置圖書館、貼書籍二維碼、整理圖書等。

第四條 一些拓展活動如自由寫作比賽、冬夏令營等也可以由事務長負責。

第五條 事務長的任期為2年,可以連任任意屆。

第七章冠名權和所有權

第一條 一次性捐款超過10萬元(¥100,000)的圖書館“之友”可以獲得永久冠名權。有多位圖書館“之友”達到要求,若捐款的額度差超過5萬(¥50,000),捐款最多者可以擁有冠名權;否則協商聯合冠名。

第二條 凡所捐書籍、實物,所有權自動歸圖書館所有,“之友”有權監督捐贈物品和圖書館資金之用途。

第三條 圖書館之圖書、募捐資金所有權及自籌、自購、受捐之設備和器具歸圖書館所有,其所有權變更,須經過超過半數的“之友”同意。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一條 有百分之二十(或10名)以上的之友同意時,或由任意理事,可發起修改章程的議案。

第二條 提出議案後,只有當所有的理事同時同意時,才可以修改章程。但章程修正案需由30名以上的非理事會成員的“之友”簽署同意後才能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第二條 本章程若與憲法及相關法律衝突,以相關法律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自圖書館成立之日起生效。

公益圖書館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圖書館學會。英文譯名為,縮寫為GDLS。圖書館學會是xx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和xx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單位會員)。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xx省圖書館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學術性的羣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和團結廣大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xx省圖書館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圖書館及相關專業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促進我省圖書館學研究和圖書館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圖書館現代化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圖書館界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文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省社科聯、省科協領導和中國圖書館學會的業務指導,學會掛靠xx省立中山圖書館。

第五條 本學會會址設在xx省廣州市文明路213號,郵政編碼5101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術研究、開展國內外和省內外的學術交流和聯誼活動;

(二)發展和加強與港澳地區、海峽兩岸圖書館界的友好交往,促進合作,推動圖書館事業發展;

(三)編輯出版圖書館書刊和圖書館專業資料;

(四)介紹、評定和推廣圖書館學研究成果;

(五)開展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圖書館學基本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

(六)發現和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

(七)為我省經濟建設的重大決策和圖書館事業發展中重大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八)發展會員、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經常向黨和政府反映圖書館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制。其中,單位會員包括:事業單位會員和企業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熱愛圖書館事業,擁護本學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按報批程序申請入會的,即為本會會員。

1、取得助理館員、助教以上職稱和其他相應職稱者;

2、高等學校本科或專科畢業,從事圖書館學教育、研究或圖書館工作分別在一年或兩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或雖非高等學校本科或專科畢業,但從事圖書館工作多年,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和從事圖書館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4、從事其他專業工作,但熱心圖書館學研究者;

5、對圖書館學和圖書館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二)單位會員:1、凡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和發展的各級、各類圖書館或信息機構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組織。

2、圖書館學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所在單位(非政府機關、非企業單位)為圖書館學會當然事業單位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入會程序

1、個人會員在“圖書館學會個人會員管理系統”上進行入會申請填寫;

2、學會祕書處受理事會委託對申請者按照會員條件進行審核,確認其申請信息已錄入 “圖書館學會個人會員管理系統”,對通過審核的會員進行備案,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二)單位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當然事業單位會員除外);

2、學會祕書處受理事會委託,辦理單位會員的審批、備案手續,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3、會員證由學會祕書處統一印製頒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學會所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四)優惠獲得本學會出版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會章,執行本學會決議;

(二)完成本學會佈置和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撰寫學術論著和參加學術活動;

(四)對圖書館事業發展,積極提供建設性意見;

(五)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

第十三條 會員連續兩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上屆理事及特約代表組成。主要任務是:

(一)決定學會工作的方針、任務;

(二)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修訂學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民主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祕書長一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與常務理事均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離退休或調離原選舉單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選舉單位提出更換意見,則自動免去其理事會職務;由此而產生的職務空缺,可由原選舉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決定增補。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學會工作和研究計劃,總結學會工作;

(三)主持召開學會年會;

(四)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學術活動;

(五)審議和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六)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七)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八)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負責日常會務的領導工作。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可聘請若干名副祕書長協助工作。

第十八條 本學會祕書處設在xx省立中山圖書館內。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下設學術研究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信息技術委員會、閲讀指導委員會、資深專家委員會。根據工作的需要, 可分別設若干專業研究小組。各工作委員會的委員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可聘請曾任本學會理事長、以及對圖書館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或在學術上具有傑出成就的圖書館界人士與學者,擔任本學會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主要來源是:

(一)主管部門及掛靠單位撥款;

(二)有關部門和社會資助及個人捐贈;

(三)會費收入;

(四)本會舉辦的各種事業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按照國家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鼓勵會員為學會籌集資金,並建立激勵機制,並根據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省社聯和省科協備案,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公益圖書館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機構的名稱:圖書館。

第二條

本機構的性質:民間公益圖書館,在性質上屬於汝州志願者協會組織下的非營利性公益項目。

第三條 本機構的宗旨:

(總)

豐富國民閲讀生活,提高國民閲讀素質;

(細)

給缺少閲讀條件的成人和孩子帶去希望和想象;培養並支持一線閲讀指導老師的工作;從點滴做起,弘揚傳統文化。

第四條

本機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各界以及個人的意見和提問。

第五條

本機構的聯繫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城垣北路120號鵬展紅酒莊3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機構的業務範圍:

1、 在城市社區和農村建立小型圖書館;

2、 為有需要的學校和幼兒園建圖書角或流動圖書館;

3、 開展閲讀指導老師和志願者的培訓;

4、 組織基於閲讀和圖書館基礎之上的相關活動;

5、 和政府以及其他社會團體、NGO組織開展合作;

6、 其他業務。

第三章

理事會成員

第七條

本機構的會員種類:個人成員和單位(團體)成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機構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機構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機構的意願;

3、 有意在本機構的業務領域內有所作為的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理事會邀請或其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考核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機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機構的活動;

3、 獲得本機構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機構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機構的決議;

2、 維護本機構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機構交辦的工作;

4、 如實向本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成員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預算和支出;

5、 決定工作人員的聘任;

6、 決定終止事宜;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含)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提議並通過才可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在閉會期間由本圖書館核心和常務成員開展日常工作,對機構發展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2、 籌備召開組織會議和協調機構工作;

3、 向社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機構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 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9、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機構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熱愛並熟悉本機構的工作,工作經驗豐富;

2、 在本機構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貢獻者;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1年,年滿後由理事大會經過綜合評審決定是否留任或改選。

第二十一條

本機構理事長為本機構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祕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理事大會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二條 本機構理事長行駛下列職權:

1、 召集和支持理事會;

2、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經理事會同意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其他理事會所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機構副理事長行駛下列職權:(目前暫不設,由祕書長兼任)。

1、 協助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執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檢查和考核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 其他理事會所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祕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1、 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起草有關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經費來源:

1、 項目款;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機構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中,不得私自分配和支出。

第二十七條本機構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本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

本機構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機構的資產應該建立資產明細檔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本機構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審議後方可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機構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機構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機構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機構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x年9月19日經全體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機構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全體理事簽字後生效。

公益圖書館章程 篇5

第一章 名稱、宗旨、館址

第一條 本館定名為圖書館,以輔助教育增進地方文化為宗旨。

第二條 本館館址在xx省xx縣xx鄉。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本館之組織系統如圖左(下):

圖書館章程

第三章 館務委員會

第四條 館務委員會由鄉民選舉熱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組織成立之。

第五條 館務委員會之職責如左(下)。

(甲) 代表本館對外關係。

(乙) 組織本館各部各股。

(丙) 決定本館應進行之工作及其步驟。

(丁) 決定本館全年預算。

(戊) 修改本館章程。

第六條館務委員會互選執行委員七人,組織執行委員會執行館務,對館務委員會負其全責。

第七條館務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一人執行館務,對執行委員會負其全責。

第四章 總務部

第八條 總務部由左(下)列各股組織之

(甲) 建設股

(乙) 推廣股

(丙) 募捐股

(丁) 會計股

第九條 總務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五章 建設股

第十條 建設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建設或修理館屋之設計及督工事項;

(乙) 修理館內器物之設計及督工事項。

第六章 募捐股

第十一條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十二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捐募建築物;

(乙) 捐募經費;

(丙) 捐募圖書;

(丁) 捐募器物。

第七章 推廣股

第十二條 推廣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增設分館事項;

(乙) 循(巡)迴展覽事項;

(丙) 館務宣傳工作。

第八章 會計股

第十三條 會計股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編制預算決算事項;

(乙) 編制各種經濟報告;

(丙) 收支經濟;

(丁) 保管重要券據。

第九章 國外經理處

第十四條 本館為便利辦理國外事件起見特設國外經理處於緬甸交通便利之地方;

第十五條 國外經理處設主任一人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國外交涉事項;

(乙) 國外購辦事項;

(丙) 國外經濟收支事項;

(丁) 國外募捐事項。

第十章 圖書部

第十六條 圖書部由左(下)列各股組織之:

(甲) 庫藏股;

(乙) 閲覽股;

(丙) 編訂股。

第十七條 圖書部設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務。

第十一章 庫藏股

第十八條 庫藏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採購圖書事項;

(乙) 徵集圖書事項;

(丙) 保管圖書事項;

(丁) 檢查及整理圖書事項。

第十二章 閲覽股

第十九條 閲覽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圖書收發事項;

(乙) 閲覽室及研究室監察事項;

(丙) 編制閲覽統計事項。

第十三章 編訂股

第二十條 編訂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編制目錄事項;

(乙) 考訂版本事項;

(丙) 校雌及撰擬提要事項;

(丁) 補輯及裝訂事務。

第十四章 會期

第二十一條 館務委員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開會時總務、圖書兩部主任的列席會議,並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如有必要時得由常務委員隨時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 部務會議每半月開會一次,如部務主任認為必要時亦得隨時召集之,開會時各股委員得列席會議,並有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股務會議按事務指繁簡隨時由各該股主任召集之。

第十五章 職員之任期

第二十五條 本館職員分支薪與義務兩種,支薪職員永久任用,義務職員每年改選一次,期滿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章 經濟

第二十六條 本館經費除由崇新會津貼及鄉公所輔助外,概由熱心鄉人捐募之。

第十七章 鳴謝

第二十七條 凡捐助本館者,本館視其熱心與所捐之代價照左(下)列鳴謝辦法斟酌鳴謝之:

(一) 建立銅像;

(二) 建立石像;

(三) 懸掛特大像片;

(四) 於本館刊物內刊登像片;

(五) 於本館紀念冊中珍存像片;

(六) 於本館刊物內刊登芳名;

(七) 於館內鳴謝牌上題錄芳名。

第十八章 職員優待及任免

第二十八條 本館為鼓勵職員熱心任事起見特制定左(下)列優待辦法:

(一) 本館職員之薪金按照逐年增薪制度發給;

(二) 本館職員如服務滿二十年而告退者給以半俸終身;

(三) 本館職員如有特別功績者得照第七章第十七條所載鳴謝捐者辦法各條酌行獎勵之。

第二十九條 本館職員如有左(下)列情事之一得隨時斥退之:

(一) 有不正當行為,犯刑事處分者;

(二) 任事不力者;

(三) 假借本館名譽營私生事者。

第十九章 總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宣佈日施行有效。

附則

本章程有未妥善處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第戊項,由館務委員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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