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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新民事訴訟法做了哪些規定呢?其中第一百零二條是怎麼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講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相關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二條【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本條是對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對下列幾種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偽造證據,指為了掩蓋事實而偽造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提供假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毀滅證據,指把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毀滅掉。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這是對證人證言的兩個方面的行為,一是不讓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作證;一是讓證人或者並非證人的人提供與案件事實相悖或者本不存在的證據。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這是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所為的行為。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主要指銀行將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私自解凍,挪作他用。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的人,在訴訟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只要訴訟程序沒有結束,在其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時,任何人對其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打擊報復的,都是妨害訴訟的行為。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這種行為是直接施加於司法工作人員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採取的。比如,圍攻、毆打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等。

6.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這是在執行階段妨害訴訟的行為。比如,明明有財產,卻聲稱“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背地裏卻隱藏、轉移財產;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單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負責人,一般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指代表單位參加訴訟,並實施了妨害訴訟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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