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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要點解讀

民事訴訟法司法要點解讀

民事訴訟法是一部重要的條例,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的要點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民事訴訟法司法要點解讀

一、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依法保護起訴權,民事訴訟實行立案登記

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

杜萬華介紹,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xx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

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

四是明確規定因重複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

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

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複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二、保障司法公開

規定申請查閲裁判文書的範圍和方式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閲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於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進一步規範裁判文書製作;

三是規定申請查閲裁判文書的範圍和方式。

“民事訴訟法的實施是一個配套的系統工程,除了這部552個條文的司法解釋之外,對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和對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進行中,力爭儘快公佈。”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表示。

三、規範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為“呈堂證供”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但是,法律條款中並未對上述證據類型給予具體界定。

而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數據的規定。”據此,網上聊天記錄、微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都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立足於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鑑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後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

三是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範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

四是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鑑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四、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

明確小額訴訟適用範圍 九類案件可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並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萬華説。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銀行卡糾紛、水電氣熱合同糾紛等9類金錢給付案件可適用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而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則不適用該程序。同時還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於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訴法司法解釋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

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

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範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

三是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

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範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週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民訴被執行人失信將向其單位及徵信機構通報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萬華表示,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增加關於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後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後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六、完善公益訴訟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需滿足四條件

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

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准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係。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

民事訴訟審理未經准許錄音錄像可強制刪除

杜萬華表示,近年來,隨着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衝擊、鬨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

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等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二是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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