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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民事訴訟法》有很多規章條例,其中第207條是什麼呢?下面小編來為大家講講第207條的相關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第二百零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於執行和解的規定。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批准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行為。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和解協議要靠當事人自願自覺履行,不具強制執行力。但是,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而不予恢復執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由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相應執行。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26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87條

標籤: 訴訟法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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