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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煙草建設制度

市煙草建設制度

一、行政工作

市煙草建設制度

⒈不準用公款裝修住房,不準違反規定購房和建私房。

⒉不準超標準招待來客,應本着小額、從簡、合理的原則到定點飯店用餐。招待標準:一般辦事員為20元/人,科(廠)級為40元/人,處及處以上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標準,應由分管領導批准,嚴禁鋪張浪費。

⒊不準公款私請。

⒋不準到基層供銷社和下屬等單位亂採亂購物品。

⒌不準讓親戚、朋友承包本單位基建工程,嚴格執行審計,驗收制度。

⒍不準私分和濫發錢物。

⒎不準對來信來訪和羣眾舉報不辦、不查,並要實行 專人登記、領導批辦,承辦結果公佈的工作制度。

⒏不準用公車學駕駛和公車私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幹部、人事工作

⒈不準以其它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⒉不準以私人感情處理人事關係,人事安排由黨組研究決定。

⒊不準末經考察和上級批准調進幹部。

⒋不準不經組織批准將配偶或直系親屬安排在本單位工作。

⒌不準泄露醖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⒍不準在選舉中違反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

⒎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⒏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⒐不準拒不服從上級組織派進和調出幹部的決定。

三、專賣管理

⒈不準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有關法規查處案件。

⒉不準坐支、截留、挪用,擅自處理罰沒款,罰沒款由財務部門專立賬户,專賣管理費用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制度。

⒊不準違反規定將罰沒煙、收購煙擅自處理。

⒋不準接受辦證(案)單位和個人的錢、物和請吃。

⒌不準專賣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泄露案情。

⒍不準越權審批案件,上報案件需經審批小組討論決定。

⒎不準一人辦理舉報獎,協查獎手續。

四、業務工作

⒈不準以煙謀私,以崗謀私。

⒉不準在自己家裏洽談業務、簽訂協議或合同

⒊不準批供捲煙多人簽字,實行一人審批,統一價格。

⒋不準違反規定擅自確定捲煙價格。

⒌不準在業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禮品,無法謝絕的要如實上交,所收錢物由辦公室入帳管理。

⒍不準擅自以公司名義為外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⒎不準搞賬外利潤,捲煙購進和銷售做到如實入賬,經營利潤如實反映。

⒏不準為系統外單位、個人違章購進捲煙提供任何條件,包括出借賬户、合同、準運證、介紹信、工作證、資金等。

⒐不準個人侵佔和挪用單位在業務往來中的回扣費、好處費和貴重禮品。

⒑不準在“三產”企業中的兼職幹部領取承包合同規定以外的報酬。

⒒不準“三產”企業違反規定到外省經營捲煙批發業務。

⒓不準動用“三產”資金為煙草公司辦事情。

五、財務工作

⒈不準違反財經紀律;

⒉不準做帳外帳;

⒊不準拖欠税款,個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準報銷超越審批權限的單據;

⒌不準違反上級規定報銷通訊費用;

⒍不準挪用公款或末經批准借款;

⒎不準幹部、職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後三天內結清;

⒏不準報銷因工作失職被審查機關的罰息、罰款。

標籤: 煙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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