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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範本

煙草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範本

1 總則

煙草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範本

1.1 為規範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形成“進得來,出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理用工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全市煙草系統在冊在崗員工管理。

2 員工進入(包括招聘、安置、調動、借用的進入)

2.1 招聘

2.1.1 全市煙草系統新進員工的招聘實行聘用制。招聘工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為依據,由市局(公司)統籌安排。具體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

2.1.2 招聘條件:各崗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員工年齡、學歷等招聘條件,依據崗位設置的專業要求及崗位説明書任職資格確定。

2.1.3 招聘方式:分為公開招聘和推薦招聘兩種。

2.1.3 .1 企業因用工需要招聘人員時,實行公開招聘。可通過招聘公告等方式,也可通過人才中介機構或到學校招聘。少量或補缺招聘時,可採用推薦招聘形式。

2.1.4 招聘程序

2.1.4 .1 公告:按各崗位能力要求和招聘條件通過本地報刊、電視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告。推薦招聘方式的,經企業領導批准,即可進入資格審查程序。

2.1.4 .2 資格審查:招聘員工時,必須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書面申請、個人簡歷、身份證、户籍證明、婚育證明、畢業證、資格證及招聘條件要求所需的相關證件內容。審查工作由人事勞資處具體負責。

2.1.4 .3 考試: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1.4 .3.1 文化考試:應聘人員必須參加市局(公司)組織的統一考試。文化考試內容由人事勞資處協同相關部門設定,並確保考前的保密工作。人事勞資處負責考試過程的監督管理,並組織相關人員批閲試卷、結果統計。

2.1.4 .3.2 面試:文化考試合格人員,由人事勞資處組織相關部門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面試內容可根據不同的崗位需求確定並製作相應的面試評分標準。

2.1.4 .3.3 對專業技術知識及技能有特殊需求的崗位。如:駕駛員、電工等,要組織專門的專業知識及技能測試。

2.1.4 .4 審查:擬聘用人員應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對本人守法情況及婚育狀況的證明材料。有從業經歷的,必須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原單位對本人的工作評價。無法確認從業經歷的,由本人作出書面承諾。應屆畢業生提供學校出具的推薦和鑑定等材料。

2.1.4 .5 體檢:通過筆試、面試和審查合格的擬聘用人員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組織體檢(特殊情況可委託縣局負責),體檢合格後方可正式上崗。

2.1.5 錄用:

2.1.5 .1 通過考試、審查、體檢的合格人員,由人事勞資處書面或電話通知本人按時前來報到,辦理招聘審批等相關手續。

2.1.5 .2 人事勞資處負責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工作。

2.1.5 .3 人事勞資處根據用工部門的崗位需求,統一對錄用人員進行分配,報市局(公司)領導批准後,書面通知用工部門辦理接收手續。

2.2 安置、調動、借用

因上級改革性安置或因工作需要正式調入、借用員工,按照上級安置文件及調動審批手續或借用手續,經檔案審查後直接進入 2.1.4 .5的體檢程序。

3 合同管理

3.1 簽訂合同

3.1.1 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凡員工與本公司確立勞動關係,均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律不得使用。

3.1.2 訂立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雙方明確約定:

3.1.2 .1 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

3.1.2 .2 試用期。新聘員工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至一年(不含)的試用期為一個月,一年(含)以上至三年(不含)的為二個月,三年(含)以上及無固定期限的為六個月。續簽勞動合同的不約定試用期。

3.1.2 .3 保密條款。涉及到商業機密及知識產權的崗位需簽訂保密條款。

3.1.2 .4 涉及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的規定違約責任及賠償的具體辦法和數額。

3.1.2 .5 薪酬待遇。按照《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3.1.2 .6 企業規章制度和有關紀律(行業、企業)

3.2 試用期(見習期)的管理

3.2.1 試用期(見習期)滿,用工部門要對擬聘人員試用期(見習期)工作進行考核、鑑定(填寫考核表),並將考核鑑定結果在試用期(見習期)滿前5日內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人事勞資處依據用工部門考核情況,做出是否解除勞動合同或按期轉為正式聘用的決定。

3.2.2 擬聘人員在試用期滿後,仍不適應或勝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4 檔案管理

4.1 全市煙草系統員工檔案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統一管理。

4.2 所有員工檔案,按“一人一檔”的要求,按標準建立檔案。

4.3 檔案保存期限。員工檔案保留至員工離開企業兩年,兩年後企業不再留存。

5 教育培訓

5.1 企業對錄用員工實行三級教育培訓。由市局(公司)統一組織新進員工進行包括入職心態、企業勞動紀律、安全制度、薪酬分配、績效考評等規章制度的崗前培訓後,再由各用工部門進行部門培訓,最後進行崗位培訓。三級教育培訓完成後員工方可上崗。

5.2 員工享有同等培訓和接受教育的權力。公司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各種形式的思想教育、管理實務、業務技能、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具體培訓流程及管理按照《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培訓管理制度》執行。

6 崗位管理

6.1 定編及崗位設定

6.1.1 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全市人力資源規劃,擬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報黨組批准實施。

6.1.2 人事勞資處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之間的相互關係,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6.1.3 編制崗位説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主要職責、工作內容、權限、責任大小及任職條件等。

6.2 幹部管理

6.2.1 幹部管理權限

全地區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幹部由市局(公司)聘任;正處級(行業副處級)幹部由市局(公司)黨組推薦、省局聘任;各縣級局(分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區(特業)分局(營銷部)的中隊長由所在單位提出擬聘意見,報市局(公司)批准後聘任。各崗位的聘任根據工作需要可由所屬單位(部門)採取選聘或竟聘方式確定。

6.2.2 幹部聘任程序,按照《吉林省煙草系統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執行。

6.3 崗位考核。員工一經聘用,即按照《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績效考評實施辦法》,及各部門相關的考評管理辦法對相關崗位、崗級考核。

6.4 崗位變動

6.4.1 員工可以自主擇崗。

6.4.2 員工要求崗位變動,應向原崗位主管部門遞交申請。部門內相同崗級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籤批意見,報人事勞資處審批;不同崗級或跨部門的崗位變動,由調入和調出雙方部門協商一致後,填寫《員工工作調整及崗位變動審批表》,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領導批准後,方可變動。

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崗位時,相同崗級的由部門負責人籤批意見,報人事勞資處審批,不同崗級或跨部門的變動,需報市局(公司)主管領導審批,也可實行競爭上崗,方案報市局(公司)審批後實施。

6.4.3 不同崗級或部門間人員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鑑定,存檔備查。

6.4.4 員工崗位變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交清資料、企業財產、物品等,經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負責。

6.5 員工職業發展

6.5.1 企業為員工建立正常升降機制,規劃職業發展通道,在薪酬分配和績效考評中設置升降通道:

6.5.1 .1 各崗位員工升降通道按《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執行。

6.6 待崗

6.6.1 員工因績效考核不合格、不服從分配的或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在競爭上崗中未被聘用的,進入待崗培訓。待崗培訓待遇按《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6.7 內部退養、退休

6.7.1 內退條件及程序。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內部退養條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局(公司)批准,可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內退員工工資待遇按照《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方案》執行。員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內部退養條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局(公司)批准,也可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工資待遇由薪酬委員會研究具體薪酬標準。

6.7.2 內退期間照常發放醫藥費及享受住院按有關比例報銷待遇,需繳納的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

6.7.3 內退期間不再參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原專業技術職務也不再保留。

6.7.4 員工內退期間享受國家政策性調資。

6.7.5 員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需與市局(公司)簽訂內退協議。

6.7.6 已經內退要求返崗工作的員工,採取競爭上崗辦法,企業根據機構、崗位編制設置情況,提供空缺崗位、上崗能力及上崗條件要求,由申請人選擇。申請返崗內退人員將不再享受內退薪酬收入分配標準。競聘上崗人員將按所競聘崗位執行崗位類別、等級薪酬分配標準,未能競聘上崗人員,按待崗培訓(培訓時間3個月)薪酬待遇標準,發給崗位工資。培訓期滿,經本人申請,企業再提供上崗崗位競聘,競聘上崗後,按所競聘崗位執行崗位類別、等級薪酬分配標準。還未能競聘上崗人員,按待崗處理,薪酬待遇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

6.7.7 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6.7.8 員工退休工資待遇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7 離崗

7.1 企業或員工因各種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對方,如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勞動關係終止。

7.2 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應辦清交接手續,交清資料、企業財產、物品等,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在企業季度績效考評結束後,持交接手續清單分別到人事勞資處和財務管理處辦理工資清算和個人欠款等有關手續,所有離崗人員統一到市局(公司)辦理手續。

7.3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將解除勞動合同:

7.3.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7.3.2 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

7.3.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7.3.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3.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3.6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3.7 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3.8 對一年內兩次違反9.12.3所規定項的或一年內違反9.12所規定項累計達到四次的。

8 福利

8.1 企業按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8.2 保險

8.2.1 企業按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8.2.2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工作需要可為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是為了減少企業風險,本着“誰投保,誰受益”的原則,賠付款項歸企業。

8.2.3 保險賠付。經專業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非工傷的,按8.3所規定執行。

8.3 醫療費

8.3.1 員工醫藥費補貼:

8.3.1 .1 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含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醫藥費補貼標準:工齡1—2019年(含2019年)每月補貼220元;工齡 1l —20年(含20年)每月補貼240元;工齡21-30年(含30年)每月補貼260元;工齡31年以上(含31年)每月補貼280元;退休人員每月補貼300元。

8.3.1 .2 醫藥費補貼發放方式:醫藥費補貼每半年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及員工享受額度憑醫療(藥)費票據報銷。

8.3.2 固定期限合同員工(除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給予辦理統籌醫療保險,不再享受醫藥費補貼和住院醫療費報銷待遇。

8.3.3 住院醫療費用

8.3.3 .1 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含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報銷住院醫療費程序: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含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憑指定醫院開出的入院通知書到人事部門登記,然後到財務部門填具借款單據,並經本部門負責人、人事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及主管財經領導簽字領取支票;辦理出院後,持醫院開具的發票由人事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及主管財經領導審批,方可報銷住院醫療費。對掛牀治療發生的醫療費一律自理。

8.3.3 .2 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含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標準。

8.3.3 .2.1 連續工齡在1—5年(含5年),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60%報銷。

8.3.3 .2.2 連續工齡在6—2019年(含2019年),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65%報銷。

8.3.3 .2.3 連續工齡在11—20年(含20年),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70%報銷。

8.3.3 .2.4 連續工齡在21—30年(不含30年),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75%報銷。

8.3.3 .2.5 連續工齡在30年(含30年)以上,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85%報銷。

8.3.3 .3 退休人員參照上述標準報銷。

8.3.3 .4 離休幹部住院費用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100%報銷。

8.3.4 縣級局(分公司)已參加醫療統籌保險的員工,不再享受醫藥費補貼和住院醫療費報銷的待遇。

8.3.5 實行協議工資制人員不享受醫療保險、醫藥費補貼和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的待遇。

8.3.6 員工醫藥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和財務管理處共同負責,人事勞資處負責醫藥費的發放、扣除等事宜,財務管理處負責住院費用的審核、報銷、具體核算等事宜。

9 勞動紀律和休假管理

9.1 作息時間。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每天8:30上班,16:30下班,專賣管理、業務經營、服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並報督察考評中心備案。

9.2 遲到、早退、曠工。無故不上班或工作時間抽檢時找不到人即視為遲到、早退或者曠工。

9.3 公假。員工加班串休、因公外出等屬於公假不在崗的,由部門負責人報督察考評中心備案。

9.4 事假。員工因事請假,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人簽字後,報督察考評中心備案。對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請假的,事後按程序及時補報請假條,否則按曠工處理。實行現代化辦公以後,請假手續可在網上辦理。

9.4.1 事假批准權限。員工因事請假,3天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7天內的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7天的由市局(公司)局長、經理批准;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的由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市局(公司)局長、經理批准。

9.4.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不算事假:(1)參加學生家長會的;(2)女員工孕期進行產前檢查的;(3)按規定女員工給嬰兒哺乳的;(4)經組織批准參加在職學習的。

9.5 病假。員工因病不能上班,2天以內的向部門領導請假,由部門書面報人事勞資處備案。請病假3天以上的,須有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休診斷書。

9.6 工傷。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9.7 探親假。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雙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員工休探親假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後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9.7.1 探親假待遇。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15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0天。如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探親假的,或員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為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為15天。探親假期間可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在內。在探親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的,由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其超假日可按探親假計算。員工探親假的往返路費,經部門領導簽字後,可在財務部門報銷。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原則上一律乘火車,汽車),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經領導同意後,可在財務部門報銷。

9.8 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婚假,配偶在本市者給予三天假期,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在對方所在地結婚的給予路程假。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員工婚假增加12天。婚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工會批准後,報人事勞資處備案。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路費自理。

9.9 產假。已婚女員工產假為90天,晚育女員工(年滿23週歲零9個月及以上者)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40天產假。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每天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產假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同意後,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9.10 喪假。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給喪假3天。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另外給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員工,在父母去世時,沒有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在回家料理喪事時,可按探親待遇處理,假期合併計算。員工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嬸叔伯和不在一起生活的配偶父母等非直系親屬可給喪假2天。喪假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工會批准後報人事勞資處備案。料理喪事期間路費自理。

9.11 帶薪年休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9.12 員工假期薪酬管理

9.12.1 員工在國家規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獨生子女獎勵假和工傷期間,全額享受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標準。

9.12.2 員工在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期間,享受全額崗位工資、50%績效工資。

9.12.3 員工病假15天以上6個月內,崗位工資依據下列比例計發:工齡在5年以下,按60%計發;滿5年不滿2019年,按70%計發;滿2019年不滿2019年,按80%計發;滿2019年不滿25年,按90%計發;滿25年以上,按95%計發.績效工資按50%享受(員工病假15天以內按事假待遇執行)。

9.12.4 員工病假6個月以上,崗位工資依據下列比例計發:工齡不滿5年,按30%計發;滿5年不滿2019年,按35%計發;滿2019年不滿2019年,按40%計發;滿2019年不滿25年,按45%計發;滿25年以上,按50%計發。績效工資按30%享受。

員工病假必須有縣(區)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檢查)證明

9.12.5 員工事假期間,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20.92天×事假天數辦法扣除。

9.12.6 員工連續曠工15天之內,按本人事假3倍扣除;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規定,企業與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9.13 員工反映情況、提出投訴或請求,需按程序逐級反映。有上訪要求的,必須事先與所在單位領導和市局(公司)負責信訪的部門溝通;所反映的問題得到信訪部門明確答覆後仍未滿意,要求繼續上訪者,必須遵守《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務院令 43l 號)規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按照中共中央有關規定:“黨員有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帶頭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黨員參與集體上訪不但有損於黨的形象,還直接影響到黨在羣眾中的威信。因此,黨員不能參加集體上訪、鬧事活動,這是黨的紀律,必須自覺遵守。”對員工違反上述規定參加集體上訪的,要給予其本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是黨員的還要給予黨紀處分。

員工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阻撓改革,暗中串聯,散佈謠言,鼓動羣眾鬧事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立案調查,予以嚴肅處理。

員工向本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或政府機關上訪的,不得違反《信訪條例》規定的人數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阻塞交通;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待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鼓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員工有以上行為,給予本人月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經濟處罰;是離退休員工的,給予行業生活補貼百分之二十的經濟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取消行業生活補貼。

9.14 根據日常工作行為規範的要求,違紀行為按輕重程度劃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

9.14.1 輕微違紀

9.14.1 .1 不使用文明用語或違反員工禮儀修養造成影響的;

9.14.1 .2 使用文明忌語引發投訴的;

9.14.1 .3 辦公場所物品擺放不整齊,亂扔文件,紙張,廢棄物的;

9.14.1 .4 在辦公區域內隨地吐痰,亂放雜物,踐踏花草的;

9.14.1 .5 工作時間不按規定着裝和佩掛胸牌的;

9.14.1 .6 工作時間閒聊,大聲喧譁,打鬧,影響別人工作的;

9.14.1 .7 工作時間收聽音樂,播放廣播和閲覽與工作無關書刊的;

9.14.1 .8 佔用辦公電話聊天和私自拔打長途電話、信息台電話等;

9.14.1 .9 下班後離開辦公室忘記關閉電燈、電腦、鎖好門窗的;

9.14.1 .10 在不準吸煙的場所吸煙的;

9.14.1 .11 違反會場紀律,交頭接耳,手機不關接聽電話的;

9.14.1 .12 其他後果較輕的違紀行為。

9.14.2 一般違紀

9.14.2 .1 對工作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負責任的;

9.14.2 .2 工作時間擅離崗位,辦私事的;

9.14.2 .3 工作時間利用計算機玩遊戲,違規上網或網上聊天的;

9.14.2 .4 對督查考評人員設置障礙,通風報信,袒護或替違規人員作偽證,逃避責任的;

9.14.2 .5 安保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使未經批准的車輛或人員進入辦公區的;

9.14.2 .6 非辦公時間遇到臨時突發事件或重要工作,與之相關的員工不能及時到崗處理,藉故推諉的;

9.14.2 .7 工作時間找不到人或享受話費補貼人員因不開機耽誤工作的;

9.14.2 .8 違反其它紀律沒有產生嚴重後果的。

9.14.3 嚴重違紀

9.14.3 .1 參與賭博,接受色情的服務的;

9.14.3 .2 公車私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交管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的;

9.14.3 .3 工作時間飲酒或酒後上班失態,造成不良影響的;

9.14.3 .4 工作時間打麻將,打撲克,炒股票的;

9.14.3 .5 違章違紀受治安拘留、治安罰款處罰的;

9.14.3 .6 不服從領導,當眾頂撞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的;

9.14.3 .7 拉幫結夥不團結造成影響的;

9.14.3 .8 工作失職,瀆職,不履行職責造成明顯後果的;

9.14.3 .9 違規使用外來盤,玩電腦遊戲,上國際互聯網而引發病毒感染,造成數據丟失的;

9.14.3 .10 吃、拿、卡、要、刁難商户或基層單位,損害局(公司)形象的;

9.14.3 .1l 利用工作方便,為個人謀利益的;

9.14.3 .12 違反保密紀律造成影響的;

9.14.3 .13 違反行業紀律受到處分的;

9.14.3 .14 其它比較嚴重的違紀行為。

10 附則

10.1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10.2 本辦法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與督察考評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完善。

10.3 本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XX煙草專賣局(公司)發佈實施。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3.1.2 .2 試用期。新聘員工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至一年(不含)的試用期為一個月,一年(含)以上至三年(不含)的為二個月,三年(含)以上及無固定期限的為六個月。續簽勞動合同的不約定試用期。

3.1.2 .3 保密條款。涉及到商業機密及知識產權的崗位需簽訂保密條款。

3.1.2 .4 涉及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的規定違約責任及賠償的具體辦法和數額。

3.1.2 .5 薪酬待遇。按照《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3.1.2 .6 企業規章制度和有關紀律(行業、企業)

3.2 試用期(見習期)的管理

3.2.1 試用期(見習期)滿,用工部門要對擬聘人員試用期(見習期)工作進行考核、鑑定(填寫考核表),並將考核鑑定結果在試用期(見習期)滿前5日內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人事勞資處依據用工部門考核情況,做出是否解除勞動合同或按期轉為正式聘用的決定。

3.2.2 擬聘人員在試用期滿後,仍不適應或勝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4 檔案管理

4.1 全市煙草系統員工檔案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統一管理。

4.2 所有員工檔案,按“一人一檔”的要求,按標準建立檔案。

4.3 檔案保存期限。員工檔案保留至員工離開企業兩年,兩年後企業不再留存。

5 教育培訓

5.1 企業對錄用員工實行三級教育培訓。由市局(公司)統一組織新進員工進行包括入職心態、企業勞動紀律、安全制度、薪酬分配、績效考評等規章制度的崗前培訓後,再由各用工部門進行部門培訓,最後進行崗位培訓。三級教育培訓完成後員工方可上崗。

5.2 員工享有同等培訓和接受教育的權力。公司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各種形式的思想教育、管理實務、業務技能、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具體培訓流程及管理按照《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培訓管理制度》執行。

6 崗位管理

6.1 定編及崗位設定

6.1.1 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全市人力資源規劃,擬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報黨組批准實施。

6.1.2 人事勞資處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之間的相互關係,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6.1.3 編制崗位説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主要職責、工作內容、權限、責任大小及任職條件等。

6.2 幹部管理

6.2.1 幹部管理權限

全地區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幹部由市局(公司)聘任;正處級(行業副處級)幹部由市局(公司)黨組推薦、省局聘任;各縣級局(分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區(特業)分局(營銷部)的中隊長由所在單位提出擬聘意見,報市局(公司)批准後聘任。各崗位的聘任根據工作需要可由所屬單位(部門)採取選聘或竟聘方式確定。

6.2.2 幹部聘任程序,按照《吉林省煙草系統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執行。

6.3 崗位考核。員工一經聘用,即按照《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績效考評實施辦法》,及各部門相關的考評管理辦法對相關崗位、崗級考核。

6.4 崗位變動

6.4.1 員工可以自主擇崗。

6.4.2 員工要求崗位變動,應向原崗位主管部門遞交申請。部門內相同崗級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籤批意見,報人事勞資處審批;不同崗級或跨部門的崗位變動,由調入和調出雙方部門協商一致後,填寫《員工工作調整及崗位變動審批表》,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領導批准後,方可變動。

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崗位時,相同崗級的由部門負責人籤批意見,報人事勞資處審批,不同崗級或跨部門的變動,需報市局(公司)主管領導審批,也可實行競爭上崗,方案報市局(公司)審批後實施。

6.4.3 不同崗級或部門間人員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鑑定,存檔備查。

6.4.4 員工崗位變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交清資料、企業財產、物品等,經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負責。

6.5 員工職業發展

6.5.1 企業為員工建立正常升降機制,規劃職業發展通道,在薪酬分配和績效考評中設置升降通道:

6.5.1 .1 各崗位員工升降通道按《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執行。

6.6 待崗

6.6.1 員工因績效考核不合格、不服從分配的或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在競爭上崗中未被聘用的,進入待崗培訓。待崗培訓待遇按《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6.7 內部退養、退休

6.7.1 內退條件及程序。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內部退養條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局(公司)批准,可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內退員工工資待遇按照《長春市煙草專賣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方案》執行。員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內部退養條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局(公司)批准,也可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工資待遇由薪酬委員會研究具體薪酬標準。

6.7.2 內退期間照常發放醫藥費及享受住院按有關比例報銷待遇,需繳納的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

6.7.3 內退期間不再參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原專業技術職務也不再保留。

6.7.4 員工內退期間享受國家政策性調資。

6.7.5 員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需與市局(公司)簽訂內退協議。

6.7.6 已經內退要求返崗工作的員工,採取競爭上崗辦法,企業根據機構、崗位編制設置情況,提供空缺崗位、上崗能力及上崗條件要求,由申請人選擇。申請返崗內退人員將不再享受內退薪酬收入分配標準。競聘上崗人員將按所競聘崗位執行崗位類別、等級薪酬分配標準,未能競聘上崗人員,按待崗培訓(培訓時間3個月)薪酬待遇標準,發給崗位工資。培訓期滿,經本人申請,企業再提供上崗崗位競聘,競聘上崗後,按所競聘崗位執行崗位類別、等級薪酬分配標準。還未能競聘上崗人員,按待崗處理,薪酬待遇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

6.7.7 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6.7.8 員工退休工資待遇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7 離崗

7.1 企業或員工因各種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對方,如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勞動關係終止。

7.2 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應辦清交接手續,交清資料、企業財產、物品等,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在企業季度績效考評結束後,持交接手續清單分別到人事勞資處和財務管理處辦理工資清算和個人欠款等有關手續,所有離崗人員統一到市局(公司)辦理手續。

7.3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將解除勞動合同:

7.3.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7.3.2 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

7.3.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7.3.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3.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3.6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3.7 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3.8 對一年內兩次違反9.12.3所規定項的或一年內違反9.12所規定項累計達到四次的。

8 福利

8.1 企業按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8.2 保險

8.2.1 企業按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8.2.2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工作需要可為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是為了減少企業風險,本着“誰投保,誰受益”的原則,賠付款項歸企業。

8.2.3 保險賠付。經專業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非工傷的,按8.3所規定執行。

8.3 醫療費

8.3.1 員工醫藥費補貼:

8.3.1 .1 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含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醫藥費補貼標準:工齡1—2019年(含2019年)每月補貼220元;工齡 1l —20年(含20年)每月補貼240元;工齡21-30年(含30年)每月補貼260元;工齡31年以上(含31年)每月補貼280元;退休人員每月補貼300元。

8.3.1 .2 醫藥費補貼發放方式:醫藥費補貼每半年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及員工享受額度憑醫療(藥)費票據報銷。

8.3.2 固定期限合同員工(除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給予辦理統籌醫療保險,不再享受醫藥費補貼和住院醫療費報銷待遇。

8.3.3 住院醫療費用

8.3.3 .1 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含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報銷住院醫療費程序: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含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憑指定醫院開出的入院通知書到人事部門登記,然後到財務部門填具借款單據,並經本部門負責人、人事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及主管財經領導簽字領取支票;辦理出院後,持醫院開具的發票由人事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及主管財經領導審批,方可報銷住院醫療費。對掛牀治療發生的醫療費一律自理。

8.3.3 .2 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含未參加醫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員工)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標準。

8.3.3 .2.1 連續工齡在1—5年(含5年),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60%報銷。

8.3.3 .2.2 連續工齡在6—2019年(含2019年),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65%報銷。

8.3.3 .2.3 連續工齡在11—20年(含20年),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70%報銷。

8.3.3 .2.4 連續工齡在21—30年(不含30年),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75%報銷。

8.3.3 .2.5 連續工齡在30年(含30年)以上,住院費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85%報銷。

8.3.3 .3 退休人員參照上述標準報銷。

8.3.3 .4 離休幹部住院費用按實際支付醫藥費總額的100%報銷。

8.3.4 縣級局(分公司)已參加醫療統籌保險的員工,不再享受醫藥費補貼和住院醫療費報銷的待遇。

8.3.5 實行協議工資制人員不享受醫療保險、醫藥費補貼和報銷住院醫療費用的待遇。

8.3.6 員工醫藥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和財務管理處共同負責,人事勞資處負責醫藥費的發放、扣除等事宜,財務管理處負責住院費用的審核、報銷、具體核算等事宜。

9 勞動紀律和休假管理

9.1 作息時間。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每天8:30上班,16:30下班,專賣管理、業務經營、服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並報督察考評中心備案。

9.2 遲到、早退、曠工。無故不上班或工作時間抽檢時找不到人即視為遲到、早退或者曠工。

9.3 公假。員工加班串休、因公外出等屬於公假不在崗的,由部門負責人報督察考評中心備案。

9.4 事假。員工因事請假,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人簽字後,報督察考評中心備案。對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請假的,事後按程序及時補報請假條,否則按曠工處理。實行現代化辦公以後,請假手續可在網上辦理。

9.4.1 事假批准權限。員工因事請假,3天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7天內的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7天的由市局(公司)局長、經理批准;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的由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市局(公司)局長、經理批准。

9.4.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不算事假:(1)參加學生家長會的;(2)女員工孕期進行產前檢查的;(3)按規定女員工給嬰兒哺乳的;(4)經組織批准參加在職學習的。

9.5 病假。員工因病不能上班,2天以內的向部門領導請假,由部門書面報人事勞資處備案。請病假3天以上的,須有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休診斷書。

9.6 工傷。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9.7 探親假。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雙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員工休探親假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後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9.7.1 探親假待遇。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15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0天。如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探親假的,或員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為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為15天。探親假期間可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在內。在探親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的,由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其超假日可按探親假計算。員工探親假的往返路費,經部門領導簽字後,可在財務部門報銷。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原則上一律乘火車,汽車),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經領導同意後,可在財務部門報銷。

9.8 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婚假,配偶在本市者給予三天假期,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在對方所在地結婚的給予路程假。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員工婚假增加12天。婚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工會批准後,報人事勞資處備案。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路費自理。

9.9 產假。已婚女員工產假為90天,晚育女員工(年滿23週歲零9個月及以上者)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40天產假。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每天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產假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同意後,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9.10 喪假。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給喪假3天。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另外給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員工,在父母去世時,沒有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在回家料理喪事時,可按探親待遇處理,假期合併計算。員工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嬸叔伯和不在一起生活的配偶父母等非直系親屬可給喪假2天。喪假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工會批准後報人事勞資處備案。料理喪事期間路費自理。

9.11 帶薪年休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9.12 員工假期薪酬管理

9.12.1 員工在國家規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獨生子女獎勵假和工傷期間,全額享受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標準。

9.12.2 員工在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期間,享受全額崗位工資、50%績效工資。

9.12.3 員工病假15天以上6個月內,崗位工資依據下列比例計發:工齡在5年以下,按60%計發;滿5年不滿2019年,按70%計發;滿2019年不滿2019年,按80%計發;滿2019年不滿25年,按90%計發;滿25年以上,按95%計發.績效工資按50%享受(員工病假15天以內按事假待遇執行)。

9.12.4 員工病假6個月以上,崗位工資依據下列比例計發:工齡不滿5年,按30%計發;滿5年不滿2019年,按35%計發;滿2019年不滿2019年,按40%計發;滿2019年不滿25年,按45%計發;滿25年以上,按50%計發。績效工資按30%享受。

員工病假必須有縣(區)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檢查)證明

9.12.5 員工事假期間,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20.92天×事假天數辦法扣除。

9.12.6 員工連續曠工15天之內,按本人事假3倍扣除;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規定,企業與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9.13 員工反映情況、提出投訴或請求,需按程序逐級反映。有上訪要求的,必須事先與所在單位領導和市局(公司)負責信訪的部門溝通;所反映的問題得到信訪部門明確答覆後仍未滿意,要求繼續上訪者,必須遵守《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務院令 43l 號)規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按照中共中央有關規定:“黨員有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帶頭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黨員參與集體上訪不但有損於黨的形象,還直接影響到黨在羣眾中的威信。因此,黨員不能參加集體上訪、鬧事活動,這是黨的紀律,必須自覺遵守。”對員工違反上述規定參加集體上訪的,要給予其本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是黨員的還要給予黨紀處分。

員工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阻撓改革,暗中串聯,散佈謠言,鼓動羣眾鬧事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立案調查,予以嚴肅處理。

員工向本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或政府機關上訪的,不得違反《信訪條例》規定的人數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阻塞交通;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待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員工有以上行為,給予本人月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經濟處罰;是離退休員工的,給予行業生活補貼百分之二十的經濟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取消行業生活補貼。

9.14 根據日常工作行為規範的要求,違紀行為按輕重程度劃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

9.14.1 輕微違紀

9.14.1 .1 不使用文明用語或違反員工禮儀修養造成影響的;

9.14.1 .2 使用文明忌語引發投訴的;

9.14.1 .3 辦公場所物品擺放不整齊,亂扔文件,紙張,廢棄物的;

9.14.1 .4 在辦公區域內隨地吐痰,亂放雜物,踐踏花草的;

9.14.1 .5 工作時間不按規定着裝和佩掛胸牌的;

9.14.1 .6 工作時間閒聊,大聲喧譁,打鬧,影響別人工作的;

9.14.1 .7 工作時間收聽音樂,播放廣播和閲覽與工作無關書刊的;

9.14.1 .8 佔用辦公電話聊天和私自拔打長途電話、信息台電話等;

9.14.1 .9 下班後離開辦公室忘記關閉電燈、電腦、鎖好門窗的;

9.14.1 .10 在不準吸煙的場所吸煙的;

9.14.1 .11 違反會場紀律,交頭接耳,手機不關接聽電話的;

9.14.1 .12 其他後果較輕的違紀行為。

9.14.2 一般違紀

9.14.2 .1 對工作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負責任的;

9.14.2 .2 工作時間擅離崗位,辦私事的;

9.14.2 .3 工作時間利用計算機玩遊戲,違規上網或網上聊天的;

9.14.2 .4 對督查考評人員設置障礙,通風報信,袒護或替違規人員作偽證,逃避責任的;

9.14.2 .5 安保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使未經批准的車輛或人員進入辦公區的;

9.14.2 .6 非辦公時間遇到臨時突發事件或重要工作,與之相關的員工不能及時到崗處理,藉故推諉的;

9.14.2 .7 工作時間找不到人或享受話費補貼人員因不開機耽誤工作的;

9.14.2 .8 違反其它紀律沒有產生嚴重後果的。

9.14.3 嚴重違紀

9.14.3 .1 參與賭博,接受色情服務的;

9.14.3 .2 公車私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交管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的;

9.14.3 .3 工作時間飲酒或酒後上班失態,造成不良影響的;

9.14.3 .4 工作時間打麻將,打撲克,炒股票的;

9.14.3 .5 違章違紀受治安拘留、治安罰款處罰的;

9.14.3 .6 不服從領導,當眾頂撞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的;

9.14.3 .7 拉幫結夥不團結造成影響的;

9.14.3 .8 工作失職,瀆職,不履行職責造成明顯後果的;

9.14.3 .9 違規使用外來盤,玩電腦遊戲,上國際互聯網而引發病毒感染,造成數據丟失的;

9.14.3 .10 吃、拿、卡、要、刁難商户或基層單位,損害局(公司)形象的;

9.14.3 .1l 利用工作方便,為個人謀利益的;

9.14.3 .12 違反保密紀律造成影響的;

9.14.3 .13 違反行業紀律受到處分的;

9.14.3 .14 其它比較嚴重的違紀行為。

10 附則

10.1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10.2 本辦法由市局(公司)人事勞資處與督察考評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完善。

10.3 本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XX煙草專賣局(公司)發佈實施。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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