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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精選12篇)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精選12篇)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1

第一條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學校工作負全面職責,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安全工作職責如下: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精選12篇)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將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

(二)全面負責領導學校安全工作,分配安全工作任務,審定安全工作計劃,總結安全工作。

(三)建立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與學校各部門和全體教職工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四)組織全體師生學習、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參加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會議及學習培訓,定期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安全工作。

(六)定期檢查學校安全工作,及時瞭解安全情況,落實學校各類大型活動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指導安全工作。

(七)做好安全方面緊急情況下的總指揮工作。

(八)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學校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安全係數。

第二條書記是學校黨組織的負責人,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其安全工作職責如下:

(一)協助校長,認真落實有關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規。

(二)加強各處室部門聯繫工作,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的治理。

(三)加強學生思想教育,增強學生自我保護能力,預防學生違法犯罪行為,杜絕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主抓學校安全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組織實施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意見,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計劃、措施及各種規章制度。

(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增強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

(三)組織做好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定期組織開展學校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學校各種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五)落實校區安全值班工作,加強對各種執勤及巡邏人員的管理和檢查,增強其工作責任心。

(六)聘請有關人員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

(七)與轄區有關部門取得聯繫,綜合整治校園周邊治安環境。

(八)完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計劃、彙報、總結、調研執行、情況反映等專項材料。

(九)接受並處理學校安全工作緊急情況信息。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務,並做好安全工作總結

第四條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是教育教學安全責任人,主要職責有:

(一)督促全校教師嚴格落實教學常規。特別是認真落實體育課、勞動課等課的教學常規,防止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二)對必須外出進行校外教學的課要認真審批,督促其嚴密組織。

(三)督促全校教師加強師德修養,關愛學生,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杜絕因體罰和心靈虐待造成對學生的傷害事件,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四)督促指導教師把學生安全作為教育教學的第一要事,擺在首位,認真落實各有關法規和上級文件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安全規定,依法辦事,依法教學。

(五)督查班主任、值班教師、值班職員對課間活動安全的教育管理,杜絕課間責任安全事故。

第五條分管後勤的副校長是學校設施設備安全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有:

(一)制定學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做好學校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對學校建築物、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

(三)加強對食堂、生活服務部的管理,確保學校食品安全。

(四)加強學校宿舍管理,確保師生宿舍安全。

(五)督促有關人員做好防盜工作,維護學校財產安全。

(六)加強全校的安全設施建設,確保校園安全。

第六條政教處在分管副校長領導下,負責學生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利用宣傳欄、板報、櫥窗、廣播站等,定期開展交通、防火、防盜、防溺水、防雷擊等安全專題宣傳。

(二)利用班會、知識講座、國旗下講話等形式,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對學生進行普法宣傳教育和安全防範教育,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三)負責抓好學生春秋遊、野餐、夏令營等集體活動的安全工作。

(四)負責學生思想教育和行為習慣教育和文明禮儀教育,及時排查調處學生中的矛盾隱患,杜絕鬥毆等不良事件的發生。

(五)重視對學生的自我保健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偏差和行為偏差學生檔案,落實幫教措施,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六)做好與派出所等相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工作,及時消除治安隱患。

(七)制定完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師生進行應急疏散、消防逃生、緊急救護等應急演練活動,增強廣大師生的防範能力和自救自護能力。

(八)落實值周值日製度,督促指導值周值日人員做好課間學生安全管理工作。

(九)加強對保安人員、門衞管理員、寢室管理員等崗位的管理和督查,落實安全責任。

(十)指導班主任做好與家長的聯繫工作,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條教務處在分管副校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任課教師的安全意識教育,制定落實教學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監督檢查上課期間學生安全和課堂教學紀律情況。

(三)負責全校實驗室、儀器室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實驗室、儀器室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藥品要專人負責、嚴格按規程管理和使用。

(四)負責師生參加各類教學活動、教科研活動、外出競賽活動的教師和學生的安全工作。

(五)參與安全事故的緊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八條總務處負責校園、校舍、物資財務的安全,其主要職能是:

(一)落實後勤工作人員安全崗位責任,組織後勤職工安全法規、安全常識學習培訓。

(二)加強校舍、設施設備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定期維修保養,排除安全隱患。

(三)加強對食堂、生活服務部等食品衞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不發生師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

(四)做好學校宿舍、食堂、實驗室等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做到制度完善、設施完好、人員到位、責任落實。

(五)負責校內車輛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做到停放有序,防範交通事故的發生。

(六)做好學校的安全保衞工作,加強門衞管理,落實值班制度、巡邏制度等各項安全保衞制度,嚴防偷盜現象和各種破壞活動發生,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

(七)密切與轄區公安部門的聯繫,加強警校共建,維護學校治安穩定。

第九條學校財務人員的安全工作職責是:

(一)樹立安全防範的意識,經常檢查存放現金、票證的房屋門窗、保險櫃和防盜設備,保證安全、牢固、有效。

(二)現金、票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三)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銀行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堅持按最低限額保存現金和票證。

(四)向銀行送存大額現金,必須申請由學校派專人專車辦理。

(五)注意防火安全,經常檢查防火設施是否安全有效,禁止將火種帶入財務室。

第十條班主任是本班學生安全責任人,負責對學生進行管理和教育,其主要職責是:

(一)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掌握安全常識,提高學生自身保護能力。

(二)平時要加強教室等學生學習活動場所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隨時向學校報告,及時採取措施。

(三)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要求和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根據實際建立班級安全制度。

(四)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行為習慣教育,隨時瞭解學生的思想動向,化解學生間的矛盾衝突,預防打架鬥毆等傷害事故的發生。

(五)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學生中出現嚴重的心理問題,杜絕隱性安全問題。

(六)瞭解掌握行為偏激學生、心理問題學生、特殊體質學生情況,及時向學校彙報並建立檔案,制定落實幫教措施。

(七)本班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類活動要精心組織,親自帶隊,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八)做好學生課間、午間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隨時瞭解學生上學、放學途中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教育。

(九)密切與家長的聯繫,主動向家長反映學生在校情況,學校非正常放假、重大活動等信息要及時告知家長,學生非正常缺課、身體不適、發生意外傷害等要立即通知家長。

(十)萬一發生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學校並及時進行有效的救護。

第十一條任課教師是課堂教學安全負責人,對本堂課教學學生的安全直接負責,並協助班主任做好各項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堅持落實講課前清點學生人數制度,如發現學生缺席,應及時與班主任聯繫查明原因。

(二)熟悉所教學科的教學常規,嚴格落實教學常規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認真落實體育課、勞動課、自然課等強實踐性課程的教學常規,防止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三)要隨時留心課堂中出現的各種異常現象(如對體弱學生),出現異常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好各種異常偶發事件,並報告班主任和學校。

(四)關心學生身心健康成長,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五)對必須外出進行校外教學的課,要事先報告學校,經批准後,方可外出;未經允許,不得外出。

(六)認真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規定。

(七)在本堂課以外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和事故,都必須及時處置、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值班領導對值班期間學校治安情況負責,其主要職責有:

(一)工作日帶班期間隨時聽取值班人員彙報,及時處理有關情況。

(二)隨時檢查值班教師上崗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

(三)組織值班教師檢查學生早上到校、晚上放學、課間活動、午間活動、出操、晚自習、就寢等情況。

(四)帶班期間24小時開通手機,保證聯絡暢通。

(五)注意師生思想動態,及時蒐集意見,並反饋有關領導或部門。

第十三條值周值日教師負責維護值周值日期間的學校治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早晨上學、課間活動、午間活動、傍晚放學期間的安全巡查工作,維護校園秩序,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不能處理的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或領導處理,切實保證輪值時間內無責任安全事故。

(二)負責維護出操、食堂就餐、晚自習等秩序;協助生活教師管理學生就寢秩序,督促學生按時就寢。

(三)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記錄,24小時開通手機。把值班記錄交政教處。

(四)聽從值班領導的臨時性工作安排。

(五)注意師生思想動態,及時蒐集意見、建議,向有關領導彙報作出反應。

第十四條醫務人員負責學校師生保健衞生,其安全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學校衞生工作條例》,加強學校衞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

(二)根據上級衞生部門的要求,制定學校年度衞生工作計劃,完成年終衞生工作總結。

(三)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定期對學生進行全面健康檢查,建立學生健康卡,負責學生健康卡的管理,並作好學生健康狀況的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四)加強對學生進行生理衞生、青春期知識等衞生健康教育的宣傳輔導工作,經常檢查學生個人衞生行為,培養學生良好的衞生習慣。

(五)督促檢查學校衞生環境和教室衞生條件。按時檢查、評比衞生情況。

(六)做好傳染病、常見病的預防工作。根據季節主動開展有效的預防措施和預防宣傳工作,控制疾病的發生。發現傳染病患者要及時向防疫部門上報。

(七)組織開展愛國衞生工作,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及腸道傳染病。

(八)做好藥品的採購和保管以及醫療器械設備的管理工作,按時結清各類醫藥費。

第十五條食堂管理人員負責師生用餐安全和食堂消防安全,其職責是:

(一)嚴格把好三關:食品定點採購,餐具定時消毒,從業人員定期體檢。

(二)做好食堂人員的晨檢工作。如發現有身體不適人員應及時勸其休息,不得進入食堂。

(三)定時組織食堂人員學習食品衞生安全知識,進行安全教育。

(四)嚴禁閒雜人員進入食堂。

(五)嚴格按學校食堂衞生有關規定執行操作程序,確保食品加工衞生,要做好個人衞生工作、食堂保潔工作和餐具消毒工作,保證無鼠、無蠅、無蟑、無衞生死角。

(六)定期對液化燃氣、輸氣管道、鍋爐、電器設施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使用。

(七)配齊配足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滅火器、消防栓等完好情況,並能正確使用。

(八)每天下班前需檢查液化氣、水源、電源有無關閉。

第十六條學校鍋爐工負責鍋爐房安全,其職責是:

(一)對鍋爐設備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二)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於完好狀態。在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三)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四)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五)每週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填寫記錄,及時發現、糾正違規、違章行為,防止和消除安全隱患。對暫時無法根除的安全隱患,應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上級彙報,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門衞保安人員主要安全工作職責有:

(一)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做好值勤記錄,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要勤巡查,不得做與值班無關的事情。

(二)對家長、客人及其他人進入校園辦事要認真詢問和登記,必要時要電話聯繫學校領導,核實並獲准許後方可讓其進入。堅決杜絕商人、閒散人員進入校園,干擾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三)督促師生進出校門時自行車須下車推行,協助做好師生自行車管理工作。制止與校活動無關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內。校內物資出門必須進行查對登記,經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出門。

(四)做好重點時段(上學放學)師生進出校門的疏導工作。做好校門口的治安工作,及時處理並報告發生在校門口的突發事件。對需要緊急處理的重大事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五)經常檢查校門的牢固程度,自覺做好維護工作,發現有異常現象及時報告後勤部門處理。

(六)要注意個人素質形象,做到文明守崗,禮貌接待。

(七)承擔臨時性安全工作。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2

第一條 協助校長制定期初財務工作計劃預算、期末財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公開工作。

第二條 制訂後勤方面的有關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認真檢查、督促制度的執行及崗位職責的履行,做到循章辦事,制度管人。協調各部門工作,期末做好後勤工作總結。

第三條 協助校長做好校舍建設規劃及修繕工作,負責學校設備的添置、更新,負責校園環境的淨化、美化、綠化、香化等校容、校貌管理工作,改善師生學習、生活、工作的環境,創設優良的育人環境。

第四條 組織、指導後勤人員認真履行後勤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管理好圖書、儀器、教具、電器等財產設備,落實責任制,督促有關人員正確使用,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協助學校保衞人員抓好創安工作,定期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維護、防盜、防火的工作。

第五條 樹立超前意識和服務育人的思想,為師生的教學和生活提供優良服務;搞好師生的外事保健工作,積極協同工會解除教師的後顧之憂。

第六條 檢查、督促保管和採購人員及時做好新學期各項教學設備、教具、辦公用品、課本書籍等的準備必需的體育、衞生器材等,為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快捷、優質服務。

第七條 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堅決執行主管部門關於學校收費管理的各項要求,把好財物採購申請關。

第八條 加強學校後勤管理工作,維護學校設備設施、環境衞生,保持校園的整潔美觀;配合德育處對師生進行愛護公共財物和校園花草樹木的教育,公物損壞要及時組織教育、賠償、維修。

第九條 勤儉節約,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嚴格控制開支,對學校的用水、用電、用紙等要規定製度,嚴格管理;完善必要的公物使用、出借等登記手續,執行公物損壞、丟失報告制度和賠償制度並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補給、維修,以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第十條 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總務處有關對外事務的聯繫、洽談,辦理並簽訂有關合同、協議。

第十一條 負責完成上級部門佈置的有關總務、後勤方面各種統計資料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配合學校少年宮服務落實好後勤工作。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3

總務處是在校長和分管校長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財經方針政策,為全校教學、和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生活服務的後勤管理職能部門。主要職責範圍是:

一、負責學校資產(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監督,防止學校資產的流失。

二、檢查指導學校環境衞生、校園綠化、校園美化、膳食、供水、供電、排水、排污等後勤服務設施的工作。

三、負責管理核算學校撥入修繕費、設備購置費、並負責採買學校計劃內的各種教學設備、衞生工具。同時管理教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房屋租金等工作。

四、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學校行政辦公用房,教學用房,科研、實驗用房和教工、學生宿舍的維護修繕,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

五、對學校基建工程、維修工程質量進行全方位的監督。

六、負責管理學校食堂及教職工作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

七、完成校領導佈置的其他工作。

總務主任工作職責:

一、對人民的教育事業無限忠誠,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感,堅持總務工作為教書育人和教職工服務的方向,保證教學工作的物資設備。

二、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學校總務工作計劃,做好總務工作的總結。

三、加強財務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財務工作的規定,健全財務管理賬目。

四、領導和組織體育、衞生工作,努力改善教學衞生和環境衞生,培養學生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和衞生習慣,增強學生體質。

五、要以服務教學、服務教師、服務學生為宗旨,為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做好強有力的保障。

六、健全財產管理制度。對購進的財產要按時入賬,定期與財產人員對帳,做到帳物相符。對教室內的物品,做好開學、期中、期末的交接、檢查、驗收工作。

七、加強學校食堂管理,經常深入食堂督查,按制度、規程辦事。

八、貫徹勤儉辦學的原則。負責管理和維修學校的校舍、場地和設備,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搞好校園綠化、美化工作,創建一流的校園環境,為師生提供舒適的學習工作樂園。

九、加強門衞管理,搞好學校安全保衞工作。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4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範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範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範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後,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範圍大小,後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並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範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範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並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5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範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的原則

1、堅持全員參與、求真務實的原則。

2、堅持有錯必糾、處罰適當的原則。

3、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4、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5、堅持誰的崗位,誰負責的原則。

二、學校各類人員責任:

1、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負總責,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

2、德育主任:是學校安全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佈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3、教導主任:是學校教務工作安全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教務工作的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教務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教務工作安全問題及時向領導彙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教務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安全,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每天對問題學生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學生安全問題及時向德育處彙報,採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承擔管理責任。

5、各功能室負責人:負責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經常對功能室進行檢查和排查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與政教處聯繫,向領導彙報,並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檢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6、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後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損壞或因學校財產管理不善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三、安全責任追究:

1、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發現學生違規違紀視而不見,未及時制止或上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3、未經允許擅離崗位、私自調課、上課接打手機或酒後進教室的;

4、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繫的;學生離校,班主任不開請假條或未通知家長的;

5、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的;學生課上違規違紀未及時制止或教育不當的;

6、安全工作責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瞞下、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個案處理不當引起師生關係激化,造成社會影響引起家長不滿上訪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教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因違規操作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教學設備、儀器損壞的;

9、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而丟失、被盜造成安全傷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員在值勤過程中未到崗或擅離崗位,造成學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損失。

凡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責任追究:

1、公開點名批評。

2、通報批評。

3、公開檢查。

4、涉及賠償的由本人負責,如本人要求,學校可出面進行協調。

5、記入教師個人檔案或上報相關部門接受處理。

6、學年內取消評優資格。

四、責任追究程序:

1、當事人陳述:陳述事故主要經過並説明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2、學校成立調查小組,調查當事人所陳述是否屬實,並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學校。調查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3、經領導班子討論並做出處理決定,視其情節輕重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此制度由公佈之日起執行。

辛撞國小

xx年xx月xx日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6

一、學校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領導小組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後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衞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衞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衞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衞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伕:學校食堂衞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並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7

為了強化值日管理人員責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務值日責任追究

1、負責學校日常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2、及時妥善處理偶發事件,並做好彙報;

3、堅持組織早鍛鍊、升旗、課間操和路隊護送。

4、堅持檢查教師到崗、坐班情況,於當日九點交教師簽到簿;堅持組織班主任維護就餐、就寢次序。

5、堅持一日兩次檢查教室、寢室、清潔區的清潔衞生。

6、監督指導門衞工作,確保學校安全。

7、當日夜裏十點半(無晚自習的下午四點)關辦公用電、電腦,三個辦公室鎖門窗,如實填寫好校務日誌交校長辦公室。

8、值日補助一天22元、無早自習的20元,無晚自習的17元。檢查、記載、關電鎖門欠缺的一項次扣款5元。校長抽查發現的問題,如果行政值日沒有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並與失責教職工進行同等責任追究。

9、請其他校務成員頂替值日,需報校長批准。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0、值日當晚學生沒有放假的,校務人員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1、值日期間出現嚴重失誤的,引咎辭職。

二、教師值日責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補助1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補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參加的,除不享受補助外,一次罰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辦法執行。

四、所有記載以校務值日和校長抽查記載為準。

五、被進行責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員,當月不得評優。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8

一、責任事故認定

1、各類崗位工作人員未能按時到崗或離崗而影響相關工作,造成不良後果或發生不安全事故者。

2、各類崗位工作人員未能履行安排的工作職責或工作落實不到位,失職等影響工作開展,造成一定後果者。

3、因工作失誤或工作方式不當而引發的一系列影響或不良後果者。

4、政令不通,信息不暢,組織協調工作不力而產生的一切不良後果者。

5、遇突發事件,特殊情況,關鍵時刻工作不力,措施不當,應對不及時,不服從,不配合工作者。

二、責任事故處理

1、責任事故涉及到的相關人員由相關處室上報學校研究處理。

2、學校根據責任事故情節,由行政會議研究處理決定。

3、責任事故處理包括對涉及到的相關人員進行量化考核扣分、罰款,一票否決,調換工作崗位,人事變動等。如果情節相當嚴重者,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4、責任事故涉及到全校所有工作崗位和工作人員。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9

為了落實“人人蔘與,一崗雙責”的安全管理要求,調動廣大教職員工全員抓安全工作的積極性,確保校園安全,使我校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學校決定在全校推行安全工作“首遇責任制”。制度規定,所有教職員工都是首遇責任人,首遇人負有教育和幫助學生、維護學校形象、及時制止不良事件發生、引導和幫助解決問題、及時上報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等責任,並能夠負責到底。碰到危害校園安全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或及時上報,將追究相關的安全責任。為此學校作出如下要求,希望全體教職員工自覺遵守。

1、學校要求所有教職員工在校內外遇到學生權益受侵犯需要幫助或學生違紀需要制止教育時,不管是不是這名學生的班主任或科任老師,也不管有沒有教過這名學生,都負有保護、教育學生的責任。

2、凡我校教職員工,第一個遇到學生有危險、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或有其它不文明的言行時,應立即制止,主動消除安全隱患;如沒主動制止,出現問題將追究其責任,並將這一責任制作為績效考核的一部份。

3、學校規定學校教職工在校內外首先遇到危害本校學生安全、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學校穩定、損害學校形象的突發事件時,首遇人負有及時制止不良事件發生,並熱情接待、引導和幫助解決問題的責任。同時用自己的行為,影響身邊的同學也加入到安全管理的行列中來。

4、當發現學生出現意外傷害事故,突發性疾病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首遇責任人應立刻採取相應措施,盡最大限度予以迅速施救、迅速報告或報警。

5、當發現學生違反學校紀律和禮儀常規要求(如翻越圍牆,打架鬥毆、賭博、尋釁滋事、下河游泳、上課期間進入網吧或遊戲廳、破壞公物等)時,首遇責任人應當場勸阻、教育並通報相關人員或部門。

6、當發現學生中出現重大事故苗頭或危險傾向時,首遇責任人應當場制止並及時將情況向學校或相關部門反映,將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

7、當發現個別學生存在精神或心理障礙,神情和行為出現明顯異常時,首遇責任人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和人員反映。

8、當發現學校財產(教育教學設施、花木草坪、建築構件等)受到不法侵害時,首遇責任人應立即採取相應保護措施,並及時向學校報告。

9、當發現教學設施因其他原因出現損毀、故障而形成安全隱患時,首遇責任人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10、校內首遇處理程序為:對於一般的行為,先問明緣由,再講清道理,進行示範啟發,以督促其改正;對於比較嚴重行為,先派人報告學校領導或學生家長,再問明緣由,並協助解決,幫助教育學生。校外首遇處理程序為:對於一般的不文明行為等,首遇人應善意加以提醒或勸阻,督促學生改正;如遇打架鬥毆等嚴重行為,首遇人應馬上加以制止,保護我校學生的安全,並電告學校相關部門或向110報警,並協助處理所發事件。

11、安全首遇責任制從公佈值日起開始執行。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10

第一條 為完善福泉市第四國小行政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的統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決策責任,是指決策者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制度的規定導致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制度所稱決策者,是指對決策享有最終決定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數人。

第四條 學校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學校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和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決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決策錯誤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決策責任:

(一)決策者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二)決策者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三)決策者明知決策錯誤,而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者對本應由自己作出的決策,推諉或者拖延作出決策的;

(五)決策者違反規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決策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追究決策者的決策責任應當根據過錯情節、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調離原崗位;

(四)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五)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決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出現兩次以上應當追究決策責任情形的;

(二)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對其決策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控告人、檢舉人或者決策責任追究承辦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決策者主動糾正錯誤,並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決策責任。

第十條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部門在調查、處理時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一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11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築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範圍內防範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蔘加,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篇12

第一條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範化服務型單位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追究的對象:全體教職員工。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學校由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效能監察職責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並採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行為的;

(三)屬於本單位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應由本單位上報審批的事項,拖延上報的;

(五)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辦理事項時限的;

(六)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八)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求、上報並妥善處置的;

(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十二)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十三)因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差錯的;

(十四)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序,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影響或差錯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識不強,不分場合發表或談論過激言論,尤其是在網絡上談論或發表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論和貼子的;造謠生事,製造事端,惡意中傷,誣告誹謗,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舉報不屬實的;

(十六)敬業精神不夠,工作期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上網聊天、玩遊戲、炒股票的;工作業績差,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出現上班遲到、早退現象的;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決定的;出現師德師風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十七)其它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第五條責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務對象、羣眾投訴的,或經檢查發現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按照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處理。有受到服務對象、羣眾投訴或經檢查發現的,經查證屬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在一定範圍、一定場合公開檢討。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年度考核時緩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並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五)被暗訪查出的違反效能建設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條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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