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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通用7篇)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通用7篇)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 篇1

1、牢記教育教學座右銘:念人之善,揚人之長,量人之難,幫人之過。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通用7篇)

2、教師着裝要“六忌”。“忌髒、忌露、忌透、忌短、忌緊、忌異”等,力求整潔、文雅、端莊、大方。男教師面必淨紐必正領必潔女教師化淡粧。行坐端正。

3、課堂上嚴禁體罰變相體罰行為,和侮辱性語言的出現。用微笑貫穿課堂始終。

4、教師要正確把握課標,結合自己學生實際情況書寫教案。

5、音樂教師要認真研讀教參,精心備課,重難點確立精準,過程詳實,可操作性。嚴格禁止無教案上課。

6、每節課堂要有科學的發聲練習,和常規訓練。

7、按時參加區校研修活動,並有活動記錄。

8、每次公開課後寫反思(得失)

9、上課禁止接打電話,開會時調成振動

10、有活動及時相互補台!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 篇2

一、音樂教室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音樂教室的使用,必須經管理人員的同意。

三、凡是進入音樂教室,就要遵守音樂教室的各項規定

四、室內設備,未經允許,不準擅自動用。

五、每次教室使用完畢,應及時打掃衞生,保證教室內部整潔有序。管理人員要及時檢查室 內設施、設備,離開教師要關閉窗户,關閉電源,及時鎖門。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 篇3

音樂教室是學校音樂課的專用教室,為了保證音樂課的正常開設,給學生創造優美的學習環境,感受美的藝術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1、教室原則上只對音樂課開放,學生不得擅自進入該室,如排練節目,輔導音樂等需徵得音樂教師的許可,並有教師在場輔導方可入室。

2、學生需在上課鈴響前進入教室,並按老師指定的座位坐好,不得隨意更換座位。

3、保持教室衞生,不準在音樂室內吃零食,不準隨地吐痰,每天安排一個班級打掃衞生。

4、學生在音樂室應創造優美的音樂環境,使大家真正感受到藝術的美,彷彿沉浸在藝術的海洋之中。

5、愛護教室的公共財物,損壞東西按原價的2倍照賠。每天上、下午最後一節課的班級應關好窗户、電燈、電風扇等。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 篇4

為了規範我校的教學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並用制度進行全面的質量監控。要求每一位任課教師規範執行課堂教學管理制度,促使我校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1、教師必須按規定時間上課、下課。上課鈴響後立即進入教室上課,下課鈴響後方可離開教室。

2、做好課前準備,認真備好課,每堂課必須有教案,教導處將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

3、課堂教學要體現“四個字”:輕、活、實、優。活: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形式、學生思維、課堂氣氛活躍。輕:教學內容適度、教學容量適中、學生學習輕鬆愉快。實: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創新精神培養要紮實。優:教學目標、教學過程、教學效果要整體優化。

4、課堂教學中,注意學法指導,讓學生學會學習,學會讀書,學會思考,讓學生動起來,讓課堂活起來,保護和發展孩子的好奇心和自主性。

5、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和教學進度,不隨意增減教學內容,做到有人聽課和無人聽課一個樣,評優課和常規一個樣,把本領用在課堂上,向每一個40分鐘要質量。

6、課堂教學要因材施教,加強學生多層次訓練,提高調動學困生的積極性,提問輔導學困生要有耐心。使學生真正能學有所得,創造高效愉快的課堂氣氛。鼓勵學生敏於生疑,敢於存疑,勇於質疑,善於解疑。

7、教師上課教態要親切和藹,語言要簡練、準確、生動、規範。板書要有計劃,書寫工整、規範。

8、加強組織教學,隨時注意學生動態,對個別不專心聽講者和違紀者要適當提醒,不能因個別學生而影響上課,不能隨意不讓學生上課,嚴禁課堂上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應愛生如子,敬業高效。

9、重視課堂教學衞生,注意培養學生讀書、寫字、坐、立、行的正確姿勢,指導好用眼衞生。做眼保健操時,當堂任課教師組織學生做眼睛保健操,不得擠佔該時間。

10、課堂教學要充分發揮“班班通”等現代化教學設備,充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進行教學。

11、上課時教師不能中途離開教室,不能接待客人,不能接打電話,不能提前下課,不能拖堂。

12、教師應儀表端莊,穿着整潔、大方,正常情況下不得坐着講課。上課語言文明、規範、使用普通話。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願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m2;建築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20xx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2、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3、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税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辦學結餘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學校有辦學結餘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辦學結餘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髮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七條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並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處理所有善後事宜後,向審批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於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 篇6

教師管理制度

1. 教師應穿着整潔的服裝,保持儀表與教師形象一致,講普通話。

2. 教師需要簽到、簽到、下班。教師必須在上課前30分鐘準時簽到並進入教室,放學後10分鐘推遲簽到和下班時間。實行課內、課外簽到制度,嚴禁代他人簽到、課外。

3.教師在簽到後應到各自的教室備課。進入課堂後,先上黑板,然後複習課文。如無特殊情況,不得在課堂上批改。按鈴上課,管理好學生的紀律和安全。教室衞生由各班教師負責管理,課桌椅要不時保持乾淨整潔,放學後要有序排隊。教師不能按時到校或課前沒有做好準備從事與教學活動無關的活動的,以遲到論處。

4. 上課前必須命令學生到校上課,並認真填寫出勤登記表。未能出席者,應致電家長查詢及登記有關資料。遲到的學生應及時通知前台處理情況,以便及時聯繫缺課學生的家長,主動預約補課。一人未補交每人10元的罰款。

5. 根據計劃完成教學任務,課前預習,做好教學計劃的編寫。教學計劃(包括會議記錄)每月提交一次(隨機抽查)給院長檢查。課堂上必須認真輔導學生。

6. 教師必須精力充沛,精力充沛,樂於走進教室。上課期間不允許接待訪客或接聽私人電話。電話全部設置為靜音狀態,消除干擾,上課認真。

7. 加強安全意識,重視安全教育,定期提出安全提示,確保學生在校期間不發生安全事故。教師應根據情況的嚴重性處理安全事故。

懲罰,課後在教室休息,管理學生的安全,如學生流血、受傷,老師在這個班負責50%,學校負責50%;

8. 教師不能按時上課的,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負責人;每月從全職工作中扣除休假和遲到;請假必須提前7天以上,未經批准擅離職守的(特殊情況除外);

9. 當老師下課離開教室時,他關上教室裏的燈、空調、門窗。

10. 由於工作的需要,我們需要借用學校的教學工具。我們需要向相關負責人詳細登記,並註明返回時間。如果我們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我們需要向相關負責人説明具體情況。損壞和丟棄應按價格賠償。如果我們需要打印信息,請向劉先生申請,請劉先生幫助您。打印。

11. 每學期都會召開家長會,總結本學期學生的學習情況,展示一個學期的學習效果。教學內容和形式由教師自行安排,提交方案。

12. 每學期進行一次期中和期末考試。將成績記錄在學生的“成長檔案”中,認真填寫期末評語和通知,嚴禁他人代寫,做好勸服學生鞏固生源的工作;

13. 為了保證教學質量,教師每月需要存入100元的教學質量保證金,最多可達1000人。

14. 辭職信(辭職信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不得口頭承認,否則教學質量保證不予退還)

第二條獎勵制度

為維護學校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鼓勵先進,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創造性,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對在工作任務等方面表現良好或成績顯著的教師給予以下獎勵:

1. 優秀輔導教師獎:幫助學生在市級以上競賽中獲獎的教師給予獎勵。

市級金獎50元,銀獎30元,銅獎30元

音樂教師教學管理制度 篇7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教學運行過程管理,本着規範調(停)課程序,嚴控調(停)課數量,保證教學質量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課程表一經排定,任課教師必須認真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縮減授課學時,變更上課時間、地點和教師,也不得以其他理由變相停課。

第二條 對未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調(停)課者,構成教學事故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調(停)課包括調課、停課、補課三種類型。

第二章 全校性調(停)課

第四條 法定節、假日或學校組織的大型活動需調(停)課的,由教務處、研究生院根據學校通知,發佈本科、研究生調(停)課通知。

第五條 經學校同意的國家級、市級各類教育考試、比賽等需調(停)課的,由承辦單位提前一週將時間、規模、使用教室等情況函告教務處、研究生院,由教務處、研究生院統一發布調(停)課通知。

第三章 非全校性調(停)課

第六條 辦理事由

(一)因公:教師經學校、部門、學院批准參加有關會議、培訓,或學校重大事務等不能上課,並能出具相關通知或證明的。

(二)因病:教師因病不能上課,並能出具醫院證明的。

(三)因私:教師因公、因病以外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按時上課的。

從嚴控制以參加學校各職能部門和學院舉辦的各類文體活動為由申請調(停)課的情況。

第七條 辦理類型

(一)調課,包括課程時間、教師、教室調整。

1.時間調整

任課教師不能按時承擔教學任務,經與學生協商一致,將部分課時(一門課程原則上不超過6課時)變更到其他上課時間。如一門課程超過6課時教師不能按時上課的,為不影響教學進度,課程歸屬單位應及時辦理教師調整。

2.教師調整

任課教師不能按時承擔教學任務,將部分或全部課時變更為其他具備相應課程任教資格的教師授課。

3.教室調整

因授課內容對教學場地的特殊要求等原因,變更部分或全部課時的教室。

(二)停課

任課教師不能按時承擔教學任務,且未確定變動後上課時間的,辦理停課。

(三)補課

課程辦理停課後,任課教師須在對應的本科或研究生教學管理信息服務平台及時辦理補課手續,未辦理者視為未進行補課。補課時間不得超過該課程原教學周結束後一週。

第八條 辦理流程

(一)非全校性調(停)課應在本科或研究生教學管理信息服務平台上辦理,任課教師須至少提前一天在管理信息服務平台上提出調、停、補課申請,經課程歸屬單位教務辦審核,分管教學領導審批後,提交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受理。對於調、停課理由不充分,或信息填寫不完整等情況,教務處、研究生院不予受理。

(二)任課教師遇有重大變故、突發性疾病等緊急情況而無法及時辦理調(停)課手續時,應在上課前及時告知課程歸屬單位教務辦,並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備案,在事後三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補辦書面調(停)課手續。

(三)為保證開學初教學秩序的穩定,每學期第1周原則上不得辦理調(停)課手續。

第四章 調(停)課考核與違規處理

第九條 教師因病、因公調(停)課,不計入考核調(停)課時數。

第十條 各部門、學院評優、評獎時應將教師的調(停)課情況作為評審要素。

第十一條 課程歸屬單位年度調(停)課時比例,納入其年終考評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督導專家、課程歸屬單位應加強對調、補課時的聽課檢查。

第十三條 發生以下三種情形,按照《西南政法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辦理完成調(停)課手續而擅自調(停)課者。

(二)遇有重大變故、突發性疾病等緊急情況,未在上課前及時通知課程歸屬單位教務辦並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備案的,或未按規定補辦書面調(停)課手續者。

(三)非全校性停課後在課程原教學周結束後一週內未補課者,作擅自減少課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本科、研究生、輔修教學的調(停)課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教室”包括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中排定的其他上課地點。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西南政法大學調、停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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