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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規定範文(通用5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規定範文(通用5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規定範文 篇1

一、為了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規定範文(通用5篇)

二、在學院建築物內實施裝飾裝修、安裝或拆除設備、改擴建工程等需用火、用電,應向學校保衞處和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用電管理:

1.架設電源線路,安裝、檢查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進行。非電工或不具備電學知識的專業人員,不得私拉亂接電線。

2.除實驗室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的正當需要外,嚴禁在辦公室、學生宿舍、庫房、實驗室,使用電爐、烤火爐、電飯鍋等大功率電熱器。

3.凡新增單項功率在500瓦以上的電器設備,安裝使用前必須向學院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安裝和使用。

4.辦公室、學生宿舍等學校教學、生活場所,用電發生故障時,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總務處報告。總務處接到報告後,應及時派技工前往檢修。

四、用火管理:

1.在辦公、教學區域、學生宿舍等公眾聚集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爐、煤油爐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2.學校食堂、餐館、攤點和一切用火單位,必須管好火源,用火應符合消防要求。

3.在維修廠房、實習廠、庫房內和其他容易引發火災的場所,嚴禁吸煙,嚴禁明火操作。

五、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學校給予單位消防責任人和責任人行政處理;造成火災事故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規定範文 篇2

高温、高壓、易燃、易爆是化工生產的主要特點,為了加強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將公司內劃分為固定用火區和禁火區。

二、固定用火區由公司生產、維修、安技部門根據生產、維修工作的特點劃定,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三、公司內除固定用火區外,其餘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用火,根據其危險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

特殊用火:指在處於運動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用火作業。

一級用火: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即:甲、乙火災危險區域)、設備、管道及其周圍的用火作業。

二級用火:指特殊用火及一級用火範圍以外的用火作業。

四、在禁火區內,凡須用火時,應在用火作業前,在公司安技部門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五、用火項目的負責人對執行用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用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用火工作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由用火所在的部門或項目施工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落實。

六、用火分析人員應對分析結果負責任。取樣應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後,出具分析報告。

七、一、二級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審批;特殊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出具《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

八、用火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要詳細核對各項安全措施及內容是否落實,否則有權拒絕用火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要隨身攜帶,嚴禁無證用火。

九、用火監護人員負責用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十、用火必須在《用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項目和時間內進行。若用火期滿,用火作業尚未完成,用火項目負責人必須重新申請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經上述審批程序審批同意後方可用火作業。

十一、用火執行人在沒有見到按上述手續審批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以前,有權拒絕用火作業。

十二、用火的一般安全規定:

1、凡在易燃、易爆設備、管道上用火,必須切斷氣源,插好盲板,置換分析合格:爆炸下限≥10%(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0.5%;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0.2%;兩種以上的可燃氣體混合物,應以爆炸下限低者為準。

2、用火者進入有毒物質的管道、設備、容器內時,有毒物質濃度在衞生允許範圍內,氧含量在20―22%。

3、用火分析(取樣)不得早於用火前半小時,如用火工作中斷半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用火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5、乙炔氣瓶禁止放在管道、高壓線下。

6、高處作業應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火花飛濺引發周圍可燃物質燃燒爆炸。

7、用火地點應有相應的消防滅火器材,用火完畢,用火監護人和用火作業人員應待餘火熄滅後方可離開用火現場。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規定範文 篇3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用火的種類及級別, 確定了各級人員的權限和審批的程序, 給出了安全用火應達到的基本條件和各級用火的期限,並對審批人、安全監護人、動火人提出了具體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本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本標準適用於我廠生產區、倉庫區內的一切生產施工用火(不含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加熱爐、電加熱器);生活區民用瓦斯管線搶修施工用火;生產區外油品及系統管道的搶修、施工用火等。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規定》

本企業《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管理規定》

3 用火種類

在規定區域內進行下列用火作業,均應按本標準辦理用火手續。未取得合格《用火作業許可證》,嚴禁用火:

3.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3.2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3 燒、烤、煨管、熬瀝清、炒砂子、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3.4 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電動工具和不防爆電器等。

3.5 機動(電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3.6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4 用火分級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一點:特殊用火、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點。

4.1 特殊用火為:

a) 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與其連接的中間無閥門隔離的管線,一律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用火處理;

b) 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第二天早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特殊用火處理;

c) 在運行的液化氣等球罐區內一般不允許用火,如確屬生產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處理。

4.2 一級用火: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屬一級動火

a) 運行生產裝置的防爆區域內;

b) 運行生產裝置通過非防爆區域油品、油氣管線上;

c) 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辦公樓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碼頭、油囤船等區域;

e) 污水處理場、循環水場、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溝、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f) 木工房、噴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g) 生產區內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場所。

4.3 二級用火:

凡屬下列地點用火均屬二級用火:

a) 停工吹掃處理完、經化驗採樣分析合格並通過公司(分廠)組織的安全驗收合格的煉油、化工生產裝置及其系統;

b) 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c) 從易燃易爆裝置及系統處理後拆下來,且運到安全地點的生產設備和管道;

d) 系統管網區非在用管線上的動火;

e) 可燃物倉庫、車庫;

f) 生產區內一級動火規定以外的區域。

4.4 固定用火:

a) 生產區內的鉗工、電工、儀表維護班的修理間;

b) 生產車間的維修間;

c) 生產區內非防爆場所使用的電熱設備。

5 用火申請與審批

5.1 工程施工動火由工程主管部門提前與區域所屬單位接洽,由區域所屬單位根據本規定確定動火級別。一級用火由單位領導提前半天向上一級安全部門提出動火申請。

5.2 審批權限

5.2.1 直屬車間特殊動火由公司安環處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一級用火由公司安環處批准;二級單位特殊動火由二級廠主管領導批准, 一級用火由二級廠安環科批准。

5.2.2 二級用火由所在車間有《動火審批證》的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級用火審批人員由各廠安全科提出名單,經廠主管安全廠長(經理)審查簽名,直屬車間由車間主任提名,經公司安全環保處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後發《動火審批證》,審批人持證審批用火作業許可證。

5.2.4 固定用火審批人員由消防支隊長指定防火部人員擔任,報安環處備案。

5.3 審批程序

5.3.1 特殊動火的申請和審批

直屬車間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環處或總調度室提出申請,公司生產、機動、安全和其它有關部門共同到現場研究動火方案,制訂動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單位領導填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單位領導簽字,安環處審查措施落實情況,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二級車間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級廠安全部門或調度室提出申請,二級廠生產、設備、安全和其它有關部門共同到現場研究動火方案,制訂動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單位領導填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單位領導簽字,二級廠安全部門審查措施落實情況, 由二級廠由二級廠級主管領導審查批。

5.3.2 一級用火的申請和審批

用火單位的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施工現場認真檢查,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經車間領導現場檢查確認後在許可證的申請用火欄簽字;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在相關單位領導會籤欄簽字;由用火審批人到現場通過全面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已逐項落實後,簽字批准。

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用火,應由申請單位制定出書面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安環處審查批准,並召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後,按規定審批動火。

5.3.3 二級用火的審批

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項目負責人(車間技術人員) ,制訂安全措施,填寫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 審批人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已逐項落實後,方可簽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審批

由用火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向消防支隊防火部提出書面申請,由消防支隊防火部到現場檢查, 確認符合要求後簽字批准,並報公司安環處備案。消防支隊要將固定用火點列入巡檢內容。

5.3.5 外來施工單位在生產區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人向區域所在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管轄權不明確的區域向工程主管單位的安全部門或安環處提出用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會同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施工負責人落實安全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並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6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6.1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1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產的區域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準動火;凡能拆下來動火的,一定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律禁止。對“五一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節假日中的用火,有專項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節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由安全、生產、機動部門檢查確認,共同會籤,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按一級用火管理程序辦理。其它時間按正常管理程序進行管理。

6.3 一張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點。實行一點(一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動火。

6.4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環保處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6.5 裝置進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離。

6.6 進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標準》;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油庫等生產區域按照《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管理規定》執行。

6.7 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7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況,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8 審批人職責

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詳細瞭解、檢查用火的條件和部位及環境狀況,審查安全措施確實可靠後方可簽字批准。

9 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9.1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

9.2 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9.3 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10 用火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0.1 用火監護人資格

用火監護人必須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瞭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監護人培訓

用火監護人應參加有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10.3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用火監護人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二、三聯後,應認真看清用火作業許可證全文,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注意檢查準備動火的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經複查無誤後將第三聯用火作業許可證交動火人;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監護人監火時佩帶明顯標誌;用火過程不得離開現場。

10.4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11 用火作業許可證

11.1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員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員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11.3 動火前的準備工作:調查動火現場,確定用火級別,落實安全措施,聯繫化驗分析(化驗分析:氧含量在20~22%內,爆炸試驗不爆為合格)。

11.4 每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僅限一個動火點, 安全措施應詳細具體,書寫要清楚,用詞要準確。

11.5 用火作業許可證批准後,按審批人意見進一步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經複查無誤, 方可將火票二、三聯交給安全監護人, 一聯交給審批人保存,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11.6 用火作業許可證檔: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包括特殊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審批的安全監督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用火單位存檔。

11.7 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12 化驗分析

12.1 爆炸試驗是指易燃氣體與空氣按一定比例混合,用電火花接觸,看是否產生爆炸的模擬性試驗。

12.2 注意事項:

12.2.1 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用火,必須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爆炸試驗分析結果,必須由分析單位提出確切的書面報告,交委託單位。委託單位要將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試驗合格,並不保證動火絕對安全,還取決於採樣後條件(如隔離措施及環境等)是否變化,因此,申請及審批用火作業許可證人務必綜合分析。

12.2.3 生產期間獨立系統(已清掃隔離的容器)分析結果2h內有效, 作業中間隔兩小時以上未動火或分析後超過兩小時未動火作業則必須重新採樣分析。

12.2.4 停工檢修的化驗分析分兩次進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掃工作完成後再做爆炸分析。與系統完全隔離且經過清掃後的容器設備分析結果檢修期間內有效。

12.2.5 氣體分析樣品必須保留24h, 以備複查。

13 採樣

13.1 委託採樣單位的領導(或安全員)要帶領化驗員到現場, 介紹現場情況(原工藝介質、置換吹掃介質、隔離盲板個數、位置、編號等),在採樣過程中要始終陪同。

13.2 採樣點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3.2.1 塔: 採上、中、下三點,每點採樣不少於一個。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對面及左右至少三個樣。

13.2.3 大瓦斯線: 採動火點附近有代表性的樣, 選點不少於兩個, 每點採樣一個以上。

13.3 採樣注意的事項:

13.3.1 未經吹掃置換乾淨且未加盲板與系統隔離, 不得采樣。

13.3.2 採樣必須有兩個化驗員到現場,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從事爆炸分析的經驗。

14 用火界限的劃分

14.1 凡運行裝置、罐區、系統管帶等易燃易爆區的搶修、檢修動火,一律由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

14.2 系統管線的檢修、搶修、維修、更新等動火,按相關文件之規定,由管線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安全監護人,若管線經過裝置、 罐區及系統管帶時,由管線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後,到轄區單位會籤,共同落實安全措施,雙方各派一名安全監護人。

14.3 新鋪設管線,若經過裝置,罐區系統管帶時,由轄區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安全監護人,若經過未明確的煉油化工生產防火區內動火,由工程主管部門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安全監護人。

14.4 在生產防火區以外的區域新建裝置、油罐的工程動火,由工程主管部門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施工單位派出安全監護人;並由工程主管部門加強安全監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實。

14.5 新建裝置、油罐及系統管線的動火,由老管線所屬單位辦理火票,派出安全監護人。

14.6 生產裝置、要害部位及罐區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准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用電手續,並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規定範文 篇4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

是為發現問題,落實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克服不安全因素,做到安全生產。它也是交流經驗,推動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和手段。

二、安全檢查的形式:

公司採用操作工自檢,班組必檢,工程隊互查,公司全面重點檢查的形式。

自檢是崗位工人對自己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狀況自行組織的檢查,自檢由於狀況熟悉,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事故隱患比較瞭解,檢查起來便於準確掌握全面狀況;缺點是目前相當一部分人員的安全素質較低,安全認識缺乏,或由於習慣,對一些比較明顯的危險因素也視而不見,或雖知有危險、有隱患,但習以為常,引不起注意。

生產班組每一天上下班前班長務必進行安全檢查,總結操作工自檢發現的隱患,認真分析,能夠解決的立即解決,不能解決的向隊長彙報由隊長負責,協助解決。

互查是各工程隊之間互相進行的檢查(每半個月互查一次),互查能夠克服自檢的缺點,易於檢查出問題,能夠互相促進,互相學習。但在互查中,由於相互之間沒有直接職責,往往不夠深入、認真。因此應注意挑選職責心強,安全素質較高的人員參加互查。發現隱患,隨時就地整改,對較大隱患短期內不能徹底解決的在採取應急措施後及時上報請示,如實寫進填寫安全台帳資料,便於複查。

公司工程部質安組每半月定期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主要查台帳資料上的隱患,指導幫忙解決事故隱患。季節性,專業性檢查,法定假日前後檢查相應增加。公司每月組織檢查隊對工地進行全面重點檢查。此種檢查方法,能夠克服自查的缺點,能夠採取隱患通知書、指令書、停工作業,限期整改等強制手段。因此,對全面推動,改建安全工作,解決問題有重要的作用。

三、安全檢查的資料

安全檢查的資料包括兩大方面,一是查人,二是查物。

1、查物的狀態就是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工人的勞動條件,安全用具及安全設施安全裝置是否貼合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各級標準要求。一般檢查中分為三大資料,即:

(1)現場防護。包括各類腳手架,“三寶、四口”施工道路等是否貼合安全標準。

(2)電氣設施。包括各種機電設備、元件及線路架設與連接,接零接地保護狀況。

(3)機械施工。包括施工現場各種機械、電動機具、手持工具、井架、塔吊、捲揚機等是否貼合規定。

2、查人的狀態就是到民工中去檢查安全生產的意識,安全生產製度的落實狀況,即:

(1)查人的思想。以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作為依據,認真檢查各級領導和工人是否重視安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是否落實,是否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三同時”,“五同時”的狀況,各部門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職責制度,工人的工作是否落實了各項職責制度,工人的工作是否落實了各項規章制度、違章和遵章守紀的狀況。

(2)查各項措施。檢查每個工程項目是否都編制了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每個方案的安全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是否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檢查有無隱瞞事故的行為,發生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是否制訂了防範措施,是否落實事故處理中的各項規定。

(3)查教育培訓。新來的工人是否經過認真的安全教育,從事特殊作業人員是否都經過特殊的安全教育併發證上崗,工地負責人是否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取得安全認可證,各類宣傳標誌是否按規定張掛在有效區域等。

(4)查組織建設。各工地是否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否經常活動,安技部門是否按國家規定配備齊全,各安全員是否盡職盡責,充分發揮作用,安技部門的管理水平是否不斷提高,不斷完善。

安全生產檢查只是一種發現隱患,推動工作的手段,落實改建措施,消除隱患,爭取安全生產才是目的,對檢查出的隱患,要逐項分析研究並落實事故措施,做到三定四不推(定時、定人、定措施;凡是操作者能解決的不推給班組,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工程隊,工程隊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公司能解決的不給上報)。有些限於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訂出計劃限期解決,並上報備案,做到條條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公司副經理安全生產職責制

一、從組織、管理、指揮生產方面負安全職責,協助正職領導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定期開安全工作會議。

二、領導編制或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簡要,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三、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四、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所主管的職能部門要進行安全職責制教育,並檢查執行狀況。

五、組織和領導定期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六、發生傷亡事故,要親臨現場、組織調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並對事故職責者提來源理意見報請上級核定。

公司經理安全生產職責制

一、企業法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職責人。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規章制度和上級的指示、決議、決策公司的安全方針,目標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三、組織建立公司安全保證體系,制立公司安全管理細則,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決定安全獎懲辦法。

四、經常對下屬領導,職能部門及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督促、檢查各職能部門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職責制狀況,每年按比例撥給安全措施經費。

五、每2—3年,申辦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

公司安全科安全生產職責制

一、用心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狀況。

二、根據上級指示,結合本單位具體狀況制定月、季、年安全計劃。

三、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四、修訂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組織特殊工種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五、參加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會審,參加年、季、月安全生產會議,並彙報安全工作狀況,提出安全工作要求。

六、經常深入基層掌握安全生產狀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找出規律,從生產、技術、管理方面提出改善意見或要求。

七、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八、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遇有險情,有權停止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對嚴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者有權給予經濟處罰和越級彙報。

九、參加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並按規定及時上報,對重大傷亡事故和嚴重未逐事故的職責者提來源理意見。

生產技術科安全生產職責制

一、對施工生產中的有關技術問題負安全職責。

二、對改善勞動條件,減輕笨重體力勞動、消除噪聲、治理塵毒危害負責制定技術措施。

三、以安全生產方針編制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使安全措施滲透到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去,負責解決施工中的疑難問題,從技術措施上保證安全生產。

四、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加工方法,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五、會同勞動部門、教育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教育計劃,向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六、參加死亡事故,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措施,並督促他們按期實現。

項目經理安全職責制

1、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務必熟悉國家、地方、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程、規定及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不得違章指揮。

2、掌握施工安全技術和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制訂項目安全規章制度主持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負責實施,做到安全生產的“五同時”。

3、按規定定期召開項目安全會,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技術和操作規程。負責對現場人員做好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特種工作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建立必需的安全台帳、資料。

4、按規定定期開展自查、自改和班前班後安全活動,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按“三定”整改。配發必需的勞保品,完善各種防護設施,危險設備(設施)的裝拆須有安全方案並經規定審批、驗收,裝拆時須親臨現場指揮。

5、用心開展安全達標活動,支持安全員開展工作並服從整改,搞好現場禮貌施工,做好防火工作,虛心理解上級整改意見和處罰,有職責拒絕上級及建設單位的不貼合安全生產、禮貌施工的指令和意見。

6、發生事故,應立即搶救,同時保護好現場,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狀況,配合事故調查,落實防範措施。

專(兼)職安全員生產職責制

1、安全員對所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有管理職責。務必熟悉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程、規定和各項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2、自覺鑽研和提高安全管理專業技術、掌握各種用電及觸電急救和易燃、易爆物保管、使用等的基本知識。

3、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配合項目、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換崗工人的安全教育,協助做好對工人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負責完善各種安全台帳及務必的資料。

4、協助項目經理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計劃,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參加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並督促實施,嚴格監督工人的違章行為,檢查執行安全措施狀況。

5、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經常檢查現場的安全狀況,遇有事故隱患有職責及時向項目經理、班長及有關人員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督促和檢查整改狀況,並做好書面記錄,各種安全記錄和簽字不得偽造。

6、用心開展各種安全競賽、班前班後等安全活動,有職責阻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遇有危險作業須到場監督,必要時,作出停工令,並及時上報,搞好禮貌施工工作。

7、發生事故,立即搶救,及時報告並持續好現場,配合上級調查,帶給如實狀況,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施工員安全生產職責制

1、施工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技術職責人。務必熟悉國家、地方、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程、規定及本單位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並貫徹執行,不得違章施工。

2、掌握施工安全技術,熟悉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執行項目安全規章制度,負責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和方案,做到安全生產的“五同時”。

3、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堅持交任務同時交安全要領,檢查和督促班組安全作業。作好分部、分項的安全技術交底。

4、以生產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井架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組織參與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5、按“管生產務必同時管安全”的原則,在計劃、佈置、指揮施工的同時,遇有生產與安全矛盾時,務必絕對服從安全,有職責阻止現場的違章行為,整改事故隱患。

6、用心開展安全達標活動,協助項目經理、安全員開展工作,在項目經理不在時,責無旁貸地抓好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7、發生事故,應立即搶救,在保護好現場的同時及時上報事故狀況,配合調查工作,提出防範措施。

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制

1、班組長是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務必瞭解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安全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安全生產的“五同時”。

2、經常教育本組人員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好對新工人和換人的班組級安全交底,做到班前佈置、班後檢查。

3、與安全員一齊經常對本班組的作業人員、場所、機具設備等進行檢查活動,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發現隱患用心處理解決或上報,不得違章指揮。

4、帶頭執行安全規程、制度、督促班組人員遵章作業,有職責阻止違章行為,特種工種作業做到持證上崗,遇有危險作業須臨場指揮。

5、用心開展班前,班後安全自查和各種安全活動,協助安全員工作,並服從整改、服從上級整改意見和處罰,搞好禮貌施工。

6、發生事故,應立即搶救,同時保護好現場,按規定如實上報事故狀況,配合事故調查,執行防範措施。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規定範文 篇5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獎懲制度。

1、職工入場必須經三級教育,填寫安全教育記錄方可上崗,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 業。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高處作業繫好安全帶,違者管理人員罰款 100 元工人罰 款 50 元。

3、特殊工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對無證操作人員處以 200 元罰款。

4、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未穿戴防護用品或防護用品穿戴不全,視情節 處以罰款 50-100 元。

5、機械設備未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未按規定進行維修保養,處以 50-100 元罰款。

6、施工現場嚴禁大小便,違者罰款 50—100 元。

7、文明安全施工,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違者追究班組長責任,處以 50—100 元罰款。

8、施工現場、生活區嚴禁打架、賭博、酒後鬧事,違者視情節給予 500—1000 元罰款。

9、現場消防器材嚴禁隨意動用,違者予以 100 元罰款。

10、現場施工做好成品保護工作,根據有意、無意損壞視情節賠償損失並罰款。

11、工人上下班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12、非電工嚴禁動用電氣設備,私自拉塔吊等電氣設備電源者罰款 200 元。

13、每月 5 日、20 日的聯檢中,安全生產達標,給予 200-500 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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