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附件程序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2、範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週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餘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准的字樣。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並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製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准。

.製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並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質量驗收等管理。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並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4.2.2使用與管理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並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製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於等於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範、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後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温度或壁温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並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後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後,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後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範,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於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缺陷清除後,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後,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後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後重新進行熱處理。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於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温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具有資格的製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後,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温(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製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製造許可證,才能進行製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製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並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並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複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錶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錶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錶應經校驗後才能使用。經檢驗後的壓力錶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錶必須經計量部門批准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錶精度不低於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於1.5級。

4.4.10壓力錶盤直徑不得小於100毫米,錶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錶的位置,應便於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温,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錶,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温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錶之間,應有隔離緩衝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麪計或液麪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採用板式玻璃液麪計式自動液麪指示器。

4.4.14液麪計或液麪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麪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麪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的職責

1、機械電力處職責

(1)負責監督和協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並應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註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彙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並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後的竣工驗收工作,並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採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温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日採取的防範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並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規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温或降温。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温、超壓運行。

對於升壓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於規定温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温過低發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滿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於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於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裏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温,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迴檢查。對安全閥、壓力錶、測温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採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過許用值,採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生裂紋、賦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週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後,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於操作規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範。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並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後的配電箱、櫃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並監測,取樣分析合格;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乾淨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作好巡迴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彙報和處理。巡迴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鬆動、鏽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常現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錶、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託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現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採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週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週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週期可根據《容規》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製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並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於適宜的待檢驗狀態;提供安全的檢驗環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並協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並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週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證後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等相關標準規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容器的重要依據。「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並且要求建立一台一檔,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2原始設計、製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紙、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明書,;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1)壓力容器的運行記錄 (包括生產週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 數工作壓力、工作温度波動範圍等);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3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後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後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並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範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週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餘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准的字樣。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並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製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准。

.製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並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並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4.2.2使用與管理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並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製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於等於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範、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後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温度或壁温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並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後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後,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後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範,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於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缺陷清除後,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後,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後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後重新進行熱處理。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於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温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具有資格的製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後,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温(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製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製造許可證,才能進行製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製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並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並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複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錶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錶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錶應經校驗後才能使用。經檢驗後的壓力錶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錶必須經計量部門批准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錶精度不低於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於1.5級。

4.4.10壓力錶盤直徑不得小於100毫米,錶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錶的位置,應便於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温,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錶,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温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錶之間,應有隔離緩衝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麪計或液麪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採用板式玻璃液麪計式自動液麪指示器。

4.4.14液麪計或液麪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麪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麪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對壓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訂貨、驗收、保管、發放和使用作出規定,以滿足壓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壓力容器製造中所使用的焊接材料。

2.焊接材料的採購

2.1.焊接材料由物質供應部根據焊接責任人的要求負責採購。有特殊要求的焊材,當圖樣或技術要求中對焊材的超過標準規定的附加要求或進口焊材的.技術要求,不能採用相應的上述制度採購及驗收時,採購技術條件由焊接工藝人員提出,經焊接責任人審核後作為採購依據。

2.2.焊接材料品種和數量根據庫存量訂貨,特殊焊材品種和數量根據材料預算訂貨。

2.3.常用焊材的訂貨應根據歷年焊接材料質量狀況擇優定點,儘量減少供應廠家。

3.進廠驗收

3.1.進廠的焊材,必須具有內容齊全的質量證明書,由生產技術部門核對質量證明書,若與有關標準規定不相符時,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與供方聯繫,材料庫保管員填寫複驗申請單與質量證明書一起提交材料檢驗部門,編寫材檢號進行驗收,並按企標Q/LSJM.G.05-20xx《壓力容器焊接材料驗收管理制度》進行復驗。

3.2.調撥進廠的焊材,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複印件,否則不予驗收。

3.3.焊料質量證明書及複驗報告由材料檢驗責任人移交焊接責任人保管,材料質量鑑定書技術部存檔。

4.焊材保管

4.1.合格焊材按廠家、品種、規格、牌號、批號、入庫時間、分類堆放,各自焊材應有明顯標記。

4.2.焊接材料必須保持通風良好、乾燥、並配有幹、濕度計,焊接材料、包裝必須完好不得隨意打開。焊接材料堆放,離地面、離牆0.3m以上,以防受潮變質,室温必須保持10℃以上,相對濕度小於60%。每日9時30分、16時30分記錄温、濕度。庫房內嚴禁存放油、水等濕物。

4.3.焊接材料的發放,應保證先進的先發放。

5.焊材管理

5.1.焊接材料的領取

5.1.1.生產部設焊材庫對壓力容器焊接材料實行統一管理,向生產部組發放烘烤合格的焊材。

5.1.2.焊接材料的入庫、發放應與台帳相符。

5.1.3.焊接材料入庫後,要按不同的規格、牌號、入庫時間分別放置,並有明顯的標記,以免混淆。

5.2.焊接材料烘烤

5.2.1.焊接材料發放前,必須按説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要求進行烘烤,並做好烘烤記錄。

5.2.2.烘箱內應有明顯的標記和分隔措施,標明所烘烤材料的牌號及規格,以免混淆。酸、鹼性焊接材料應分箱烘烤。

5.2.3.每次烘烤數量以一天用量為限,在烘箱內鋪放成層狀,放置均勻,一般每層堆放5-6根焊接材料厚度,使其烘烤達到規定要求。

5.2.4.在烘箱內嚴禁烘烤其他物品。

5.2.5.烘烤後的焊接材料,放入温度100±10℃的保温箱內,不同牌號、規格的焊接材料應有明顯的標記和分隔措施。

5.2.6.對焊工交回的焊接材料,應重新按規定烘烤,鹼性焊接材料和不鏽鋼焊接材料的重新烘烤次數不得超過3次。

5.2.7.焊材應遵循先到貨先發放的原則,防止反覆烘烤和長期積壓。凡未烘烤或焊芯有鏽跡的焊接材料,不允許使用。

5.3.焊接材料預算

5.3.1.技術部根據要求,編制產品製造所需的焊材預算,預算規定的焊材牌號、規格、數量是生產班組和焊材庫領發焊材的依據。

5.4.焊材發放與回收

5.4.1.焊材庫根據生產部的生產任務,確定需烘烤的焊材數量,以滿足生產需求。

5.4.2.施工者開具領料單的焊材牌號與製造廠下達的焊材牌號必須相符。

5.4.3.焊工領取焊材時,必須持由經鉚焊組長簽字的領料單。領取焊接材料還需持有焊接材料保温筒,在有關台帳上作好記錄,方可領料。

5.4.4.保管員發放焊接材料時,根據領料票開具的重量換算為焊接材料根數發放給領料焊工,並在發料台帳上作好記錄。

5.4.5.生產班組需要進行焊接材料代用時,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材料代用手續及認可證明,焊材庫保管員方可發料。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大於等於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温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並清洗乾淨後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並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錶、減壓閥等。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5.管理職責

5.1廠主管安全的副廠長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機動處職責

機動處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範。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並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温度或壁温超過許用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過量充裝。

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後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6.主要控制環節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並向機動處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產品合格證。

產品質量證明書。

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託無設計、製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製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台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註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註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範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並執行有關規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並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機動處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並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機動處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機動處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台數、有關要求等)。並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機動處統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並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於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7.2.2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機動處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後,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廠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ozyron.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