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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範本(精選23篇)

合作社章程範本(精選23篇)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合作社章程範本(精選23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餵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自願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餘返還;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准年度財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託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隻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託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並、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餘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餘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後的餘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户。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餘部分按成員帳户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並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並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託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併決議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並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20__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本社名稱: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村

第三條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社業務範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本社的成員中,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後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餘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採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佔比例如下:

(一)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二)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三)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四)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五)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入社社員共X户,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製作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並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

第三十六條本社每年從盈餘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成員退社後,本社於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後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退社成員可參加盈餘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合併、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四十一條本社合併,應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並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鎮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範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後、市場諮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一採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願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並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後,其加入合作社資金於該年度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餘,可參加盈餘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願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併、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僱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採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後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餘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餘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範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曆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税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税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税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餘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淨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餘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餘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後,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4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合作社,社址設在,第三條本社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範圍包括:為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 、等;收購、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合作社編輯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xx萬元,分為股份,每股xx元,其中入股xx萬元(股),社員入股xx萬元(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並在註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並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諮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准,完成當年任務後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准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xx人,任期為x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xx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係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並經董事批准,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xx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xx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並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並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後,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佈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准,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税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僱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後,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後頒佈的有關法律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5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紙標明户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户門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範執行。

四川大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xx年11月20日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是由從事狐貉養殖的農户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定名為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住所設在饒河縣西豐鎮聯合村。

第三條: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殖户,自願聯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社員

第六條:凡從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八條: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三)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殖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為本社提供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社員大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1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三)審議批准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四)決定有關本社合併、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五)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管理機構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准;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六)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任:安家明

社員:

劉文軍孫舉成

產業項目:狐貉養殖

組織原則:自願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抗禦市

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模,發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域狐貉養殖業發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狐貉養殖業的規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四統一即:

統一養殖技術

統一購進飼料

統一銷售

統一防疫

西豐鎮蓮花養鴨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任:陳國秀

社員:

白春福

產業項目:養鴨

組織原則:自願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抗禦市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模,發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域養殖業發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養鴨業的規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五統一即:

統一購進鴨芻

統一購進飼料

統一養殖技術

統一銷售

統一防疫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7

合作社是勞動羣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 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8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陽鎮石闊村,郵政編碼:342508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佔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佔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

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願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9

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年xx月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統一採購、供應成員種植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種植技術諮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0

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於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範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

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7100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

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

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

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

(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

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

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章程

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五)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1

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出資100萬元。佔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出資100萬元。 佔股20%

王忠利。 身份證號:X出資100萬元。 佔股20%

王引亮。 身份證號:出資100萬元。 佔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出資100萬元。 佔股20%

5人發起,於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陝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願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範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範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後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餘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採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佔比例如下:

(一)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二)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三)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 X%;

(四)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五)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户,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製作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並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餘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後,本社於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後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退社成員可參加盈餘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併、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併,應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並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3

合作社是勞動羣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於___年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郵政編碼:___。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人。理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日【注: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鬆、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峯、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准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餘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___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願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准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曆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准。所付工資及對模範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後年度的税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成員少於10人,並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僱傭人員工資;應繳税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係,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5

合作社是勞動羣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 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6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於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範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

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五)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鬆、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峯、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准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餘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願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准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曆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准。所付工資及對模範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後年度的税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成員少於10人,並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僱傭人員工資;應繳税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係,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8

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固始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黎集____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縣____黎集____(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郵政編碼_____。

第三條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區)區域為範圍,是一個自願聯合、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於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於全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户(人)的股權僅作為成員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並接受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以及修改通過的章程應當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債權、債務暫不列入折股量化範圍。

第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可以自主經營或委託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歸村民小組成員所有。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並調整賬户後,確認實際用於折股量化的經營性淨資產(總股本)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桃花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的規定,經確認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後出生的人員不享受成員資格。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權、減人不減股權”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股(非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____股)計算,本次量化股份總計為6923股,每股13元。其中:成員股為4721股,每股13元;集體股2202股,x元。

第十二條未被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户(人)後,由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四條股權可以退出和轉讓,股權滿三年後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股權的退出和轉讓程序,必須符合《固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五條股權可以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社每個農户家庭通過量化或者轉讓、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佔本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50%,股權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六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員義務的,為本社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週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九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本社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理事會成員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全部職權。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成員代表組成:

(一)本社設成員代表_____名。

(二)具體名額按成員户數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成員代表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可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社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一)修改章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併、分立、解散;

(三)集體所取得的收益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較大數額的資金使用、出借及舉債;

(六)債權債務核銷;

(七)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已撤村建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散事宜: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徵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繼續按照合作機制或者股份合作機制運行;

(五)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六)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成員大會會議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可舉行,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改章程、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分立、解散以及表決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可以採用紙質或者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佈。成員代表不得委託他人蔘加成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成員的監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_____名(一般為1至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監事會、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監事會主任和部分成員(一般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三)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並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四)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資產經營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章程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理事會的職責履行等,並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

(一)監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為3至5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主任1名,在監事會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但可以與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五)監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會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並向成員公佈。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7、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代表選舉按照第二十條執行。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八條上一屆理事會應當在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章、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財務賬目、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理事會成員由監事會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幫助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理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監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監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核准。

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並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成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核准和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由合作社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管機制和收益分配製度,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1)資產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資產清查由監事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股民公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佈後成員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將解決情況張榜公佈。

(2)資產台帳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台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台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淨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台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3)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資源,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並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採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將集體股收益用於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處置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並結合上級有關要求進行。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社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六條本社至少設財會人員2名(財務主管和出納各1名),負責本社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更換要及時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各項收支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依法接受縣鄉兩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後,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徵用補償分配等重大事項和成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要做到及時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九條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成員的三者關係,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併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十五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____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首屆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並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規、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法規、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代表簽字:

同意代表人數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餵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自願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餘返還;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准年度財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託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隻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託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並、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餘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餘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後的餘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户。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餘部分按成員帳户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並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並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託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併決議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並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0xx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20

一、組建民主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本社管理人員;

2、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熱心為羣眾服務、甘於奉獻的本社成員;

3、具有較好的生豬飼養技術,在合作社有較好的.羣眾基礎。

4、關心合作社發展,有一定經濟頭腦。

二、本社民主監督小組由3人組建,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一致。

三、民主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對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對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

3、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票據,每季度進行一次審核,並蓋上本合作社專用章,會計人員據此入賬。

4、如實反映成員的意願和要求。

四、民主監督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理事會提出召開的應隨時召開。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21

農民專業合作社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計劃、發展規劃、會議紀錄、往來函件、購銷合同及協議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櫃存放。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閲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並建立檔案查閲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閲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燬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屬銷燬範圍的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並報縣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銷燬。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22

為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管理體系,規範貴州貴山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執行、監督、評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制度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 公司董事長及股東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統籌管理者,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體系、統籌編制與發佈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度清單,對公司當下經營模式和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決策審批。

(二)監督基地各項工作進展情況,根據基地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定期召開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定期進行效果評估。

(三)有權聘用、降職及罷免公司正式成員、臨聘人員和僱傭工人,人事紛爭需經過公司董事長、股東及基地管理員進行會議討論通過,公司董事長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條 公司基地管理員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體實施者,受公司董事長領導,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聯繫並篩選有責任心、有能力的工人開展基地各項日常工作,包括樹莓的栽培管理、採摘管理、衞生清理、採後運輸等。

(二)定期維護基地設施,保證基地各設備正常運行。

(三)採購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產配套設施及除草所用汽油,並做好消費記錄。採購用品型號可諮詢公司其他成員,採購環節可與技術人員協同處理。

(四)基地的取貨與送貨。包括快遞的收寄、生產資料的運輸,如遇特殊情況,可委託快遞公司、貨拉拉、附近村民及技術人員等進行處理。

(五)基地招待環節。針對來基地採摘的遊客及考察領導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況介紹、倒水、安排座椅、調製果汁、引領至採摘區、生火、麻將桌準備等。招待環節可與董事長、公司股東、技術人員及僱傭工人協同配合,做到熱情、周到。

(六) 基地收入與支出記錄。包括採果期間的收賬與記賬工作,基地生產材料的購買支出記錄、基地成員共有物品的購買支出記錄,定期整理彙報基地收支情況。該環節可與技術人員協同處理,做到準確無誤。

(五)鮮果稱重與記錄。採摘期間對採摘後的果品及時稱重記錄,稱重前做好去皮,準確記錄每位採果員採摘數量,做好工時統計。遇特殊情況,可委託技術人員協調處理。

(六)鮮果入庫與凍果裝箱。採果期間,將當日分級後的鮮果放入冷庫冰凍,並於次日將凍果取出裝箱,每箱10kg,箱體做好果品等級標記後及時放入冷庫貯藏。

(七)基地衞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衞生,可與僱傭工人協同處理。

第三條 公司技術人員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受公司董 事長領導,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為基地的栽培管理、採後保鮮及深加工處理提供技術服務。包括定植技術、修剪技術、水肥管理、病蟲害防治、覆膜技術、保鮮技術、酒水飲料加工技術等,相關技術人員不得向其他公司和社會團體泄露本公司核心技術內容。

(二)公司技術人員需按時參加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彙報基地發展現狀及各自研究進展情況。工作中不得隱瞞基地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勇於接受批評並進行自我批評。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特殊情況無法完成時,需向公司董事長説明。

(三)公司技術人員每日需巡園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現狀。包括果實成熟度情況、果樹生長狀況、雜草危害情況、果樹水肥情況和病蟲害發生情況,並將巡園結果及時反饋給基地管理員。

(四)制定果樹物候期調查年曆、水肥管理年曆和病蟲害防治年曆等,明確基地各時期開展工作內容。

(五)考察國內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樹種植基地,學習其豐富的種植經驗,熟化公司基地種植技術,優化公司種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 採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條 果品採摘。根據果園果實成熟度和果實成熟數量,由基地管 理員合理安排工人採摘,要求採果工人當天走完全部果園,採摘中根 據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篩,將爛果單獨挑出至專用的盛放瓶中, 採摘果品前務必清洗雙手,做好殺菌消毒工作,採摘後的鮮果盛放於 鮮果籃中,鮮果籃置於紙箱或揹簍中,通風透氣,避免陽光直射。 第二條 果品分級。根據當天採果人數,由基地管理員合理安排工人 選果,每名選果工對應兩到三名採果工人。選果工每隔一小時去果園 收集採好的鮮果和爛果,區分不同採果員的果品盛放籃,由基地管理 員或公司技術人員稱重。隨後將初篩後的鮮果進行細篩,根據基地需 求分為A、B至少兩個等級,A果為果實飽滿、質地較硬、色澤鮮豔的

果實,B果為果實破損或塌陷、質地腳軟、過熟、色澤較深的果實。 分級後的鮮果可先於室温環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時,以供遊客參觀和購 買,隨後放入冷庫保存。果品分級環節需當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實遺 留過夜。如下班前無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員和公司技術人員協助選果。 第三條 果品入庫。當天選好的鮮果需於晚上八點前由基地管理員集中放入冷庫保存,冷庫温度應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間。如冷庫無法制冷,需及時排查故障,爭取當天做好維修工作。遇特殊情況,需要次日維修時,可將冷庫內凍果搬至冷藏室中,調節冷藏室温度至零下十度,並於次日維修冷庫,將凍果及時搬入冷庫。 第四條 凍果裝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員和選果員將凍果取出,放入凍果專用塑料袋中,稱重10kg後置於紙箱中,用膠帶封條,密封保存至冷庫中。

第三章 制度的執行、監督與評估

第一條 制度的執行,包括執行部署、培訓、宣貫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負責。執行過程中,各員工對制度條款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並反饋給制度起草者。

第二條 制度的簽發後,應組織有關的人員對制度進行培訓和宣貫,可採用單獨培訓、集中學習等方式,培訓的內容為與各崗位人員有關的專業的制度管理。

第三條 制度發佈後,監控是執行的關鍵,公司董事長、股東、基地管理員和公司技術人員應採取多種措施和方法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控,保證制度得到良好的執行。制度監控主要關注效率、質量、風險控制三個方面。監控方式有:各類檢查活動,如自查,流程穿越、各類專項檢查、客户投訴處理、內外部審計等。下游環節有責任對上游環節的輸出質量與合規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 對制度的後評估是改進完善制度的重要環節,通過對現有制度設計的合理性、運行效率的評估,挖掘改進空間,進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環。制度執行的評估由公司董事長、股東負責,包括定期評估與不定期評估。

第五條 每年年底組織公司各職員對公司制度進行定期評估,形成年度評估報告,用於制度的優化。

合作社章程範本 篇23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祕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祕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後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後,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户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准,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准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祕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彙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註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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