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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公司章程範本(精選4篇)

服務公司章程範本(精選4篇)

服務公司章程範本 篇1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服務公司章程範本(精選4篇)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 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滿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____%的法定公積金;____%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公司章程範本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範圍用語規範》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30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並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服務公司章程範本 篇3

第一章:客户服務管理總則

實施目的

為了對客户服務工作進行有效控制,明確服務規範,及時處理客户的投訴,建立大客户服務中心,最大限度地為客户提供滿意的服務,並廣泛吸取客户的意見,掌握市場信息,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公司信譽,特制定本公司服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主要崗位職責

一、建立各類客户服務管理具體制度並具體執行。

二、客户投訴受理與處理:為客户提供諮詢服務,跟蹤協調客户投訴問題的處理。

三、客户信息管理制度:新客户的建卡、建檔,客户信息採集、統計、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的客户檔案資料數據庫,並進行相關的分析,協助其他部門的決策。

第三章:客户服務規範

一、電話禮儀服務規範

1.電話鈴聲響兩聲後,必須接聽電話;鈴響五聲後,應向來電人道歉。

2.接到電話,首先應該問好,報公司名稱“您好,這裏是xx公司”?。最後一句,必須講“謝謝您的來電”。

3.打電話過程中應該經常使用基本的禮貌語言。語言明白易懂,措辭準確,聲音飽滿,語氣親切誠懇。

4.接打電話過程中,應保持笑容,聲音要自然清晰,音量最好較普通聊天時稍大,能夠讓對方聽清楚你所講的`內容。

5.電話旁先備妥電話記錄本,左手拿聽筒,右手準備記錄;

6.清楚的記錄每一個諮詢者的姓名、諮詢內容、是哪個地方的人、為什麼要諮詢。接待客户諮詢,要及時、完整、準確地解答客户提出的問題。

7.重複一遍電話內容中的重要內容,以檢查記錄是否有錯,例如:電話號碼、姓名、聯繫地址、諮詢事項等。

8.在諮詢完畢後,禮貌道別,確認對方先掛掉電話後,自己才能掛斷電話。

9.接待客户投訴,以友善同情的態度傾聽,完整準確地記錄;保證立刻調查或派人解決,落實處理結果,給客户滿意的答覆。

10.若有在自己能力範圍內不能處理的問題,記錄下來請上級領導指示,處理。

11.諮詢服務最重要的一點是準確的登記電話記錄,以方便回訪。

12.接轉電話,應告知對方姓名、大概事項。

13.下班時,將傳真設置為自動接收狀態。

二、電話回訪內容

產品的質量和使用情況:

(1)產品性能。

(2)產品使用情況。

三、投訴服務標準

全體員工均有熱情接待、聽取顧客投訴的職責,並設身處地為其解決實際問題,不可以職權範圍為藉口推諉顧客,當客户來電或上門投訴時,須堅持以下處理原則:

1.聽清楚在接待客户投訴時,應耐心聽客户講完,聽清投訴的內容,不得打斷其説話,更不能急於表態。

2.問清楚待客户講完後,要進一步問清有關情況,切忌與客户正面辯駁,應客觀冷靜地引導其敍述清楚實際情況。

3.跟清楚受理客户投訴要一跟到底,直到問題得到解決並回復為止。對不能解決的投訴,應婉轉地向其講清楚,並確定下次回覆的時間。

4.復清楚對客户的投訴在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後,應及時把處理的過程及結果清楚地回覆客户,以表明其投訴已得到足夠的重視和妥善的解決。

5.記清楚處理客户投訴後,應把投訴的事項、處理過程及結果清楚地記錄於《顧客投訴記錄》。

6.報告重大投訴,必須馬上報告部門負責人或分管經理。

四、接待服務標準

1、客户到達公司後,必須在1分鐘內有人主動上前與客户打招呼,主動、熱情的問候“某某先生(女士),您好。”

2、每一位客户進展廳前應該給他們倒水,(新客户應先做客户信息登記)。

3、待客户坐下後,禮貌問清來意,並轉相關人員接待處理。

五、送客服務標準

當客户點完貨準備離開時,應主動提出送客户下樓,(不管客户願意不願意,我們要先採取主動)。

1.在客户快要離開的過程中,遠方的要主動問客户是坐火車還是坐飛機,近點的可以問客户是自己有車還是叫車,可以讓我們更好的為客户服務。

2.在送客户出發前,要主動提醒客户,帶走他們的所有物品,以免造成補寄的麻煩。

3.送客户上車的時候,可順便講一下,祝他們生意好,生意興旺之類的話。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1.對《制度》的執行情況,各科室每月進行一次自查。公司每季組織一次檢查,並進行不定期抽查。

2.對《制度》條款的執行情況,與經濟責任掛鈎,納入各部門精神文明目標考核。

3.對各科室和個人執行《制度》的情況,公司納入階段性工作和年度工作考評考核。

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服務公司章程範本 篇4

第一條服務規範:

1.儀表:公司員工應儀表整潔、大方;

2.微笑服務: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註釋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用語: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範,語氣温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譁;

4.電話接聽: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佔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工作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5分鐘。

第二條關於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發放的規定:

1.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和發放;

2.對於公司工作服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3.工作服要按公司要求統一着裝,妥善保管,遺失自費補做;

4.穿着工作服即代表公司之精神,必須保持整潔;

5.上門維修電腦時必須着工作服、佩戴工號牌、注重儀表;

6.離職員工如領用服裝應即繳還,如未繳還者,在其薪資內扣還;

第三條辦公秩序

1.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閒聊、吃零食、大聲喧譁,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外出工作時應關閉電腦及填寫出入登記表;

2.應在每天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和工作時間結束後做好個人工作區內的衞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清潔;

第四條公司物資管理條例

1.公司物資分為低值易耗品、管制品、貴重物品、實物資產;

2.低值易耗品:筆、紙、電池、訂書釘、膠水等;

3.管制品:訂書機、打洞機、剪刀、美工刀、文件夾、計算器等;

4.個人保管物品:個人使用保管的三百元以上並涉及今後的費用開銷的物資;

5.實物資產:物資價格達300元以上,如計算機、照相機。

辦公用品物資採購

1.公司辦公用品物資的採購,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屬特殊物資經總經理同意,可由財務部購買。申購物品應填寫物品申購單,300元以內物品申購由部門主管同意,;300元以上(含300元)部門主管同意,行政部審核,總經理審批。

2.物資採購由財務部專人負責,並採取以下方式:

1)定點:公司定大型超市及百貨市場進行物品採購。

2)定時:每月月初進行物品採購。

3)定量:動態調整,保證常備物資的庫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選擇多方廠家的產品進行比較,擇優選用。

第五條附則

1.新進人員到職時有行政部門通知,人員離職時,必須向行政部辦理辦公物品歸還手續,未經認可的,不得將其辦理離職手續。

2.行政部有權控制每位員工的辦公物品領用總支出。

3.必須嚴格服從公司分配的各項任務、不得損毀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機密。

4.公司一切物品不得私自拿取,如需要須填寫領取單。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財物者將按辭退處理。

第六條管理體制

1.員工值日:公司依據自身情況,設立公司值日製度;

2.遵守公司紀律,有事須先請假,按時交接班,以便安排臨時代替人員;

3.辦公場所禁止吸煙,違者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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