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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財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區財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區財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區財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督促檢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全局幹部職工抓落實的意識、責任和能力,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財政管理體制,保證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局機關重要決策的貫徹落實,使督促檢查工作實現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與時效性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的瞭解和反映實際情況,積極、慎重的研究和提出辦理意見。對列入督察範圍的事項,要講求時限、質量和效果,作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迴音。

第三條財政督察工作範圍:

一、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和財政局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區政府、財政局公文中明確要求落實的事項;

三、區政府會議、局務會、局長辦公會決定涉及到本部門的事項;

四、上級財政部門轉來的批示件、查辦件;

五、財政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對上級部門及局領導交辦的督察事項,要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落實辦理責任,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各項督察任務;督察事項涉及幾個科室的,由局領導決定主辦科室,有關科室應按照業務職責範圍,積極協作配合。

第五條督察工作程序:

一、對本規定所列督察事項,經局領導審批同意後列入督察範圍。

二、凡經局領導審批的督察事項,應按順序登記編號,並按照督察事項的內容、業務分工和領導人批辦意見,填發《督辦單》,交有關科室辦理。

三、凡需兩個以上科室共同辦理的事項,應指定主辦科室,由主辦科室牽頭,商同有關科室共同辦理,並由主辦科室負責起草辦結報告。

第六條督察件辦結期限:對收到的督辦件,要抓緊時間儘快辦理。凡註明辦理期限的,必須如期辦結;未註明辦結期限的,應在一個月內報告辦理結果;難以按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説明原因並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按局領導批示要求,並及時報告查辦結果。

第七條督辦事項的辦結報告均以承辦科室名義上報局辦公室。辦結報告應作到事實清楚,結論準確,處理妥當。

第八條工作督辦制度

一、責任:財政局各科(室)、所、中心對督辦工作責任要落實到人,辦結報告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準確。

二、檢查:局辦公室對上級轉辦、交辦的事項,應建立備查登記簿記載轉辦、交辦、查辦情況,及時檢查清理,年終全面清查。對於時效性強的督辦事項應及時檢查辦理情況,確保及時辦理。

(三)、通報:局辦公室對督辦事項的辦理進度、質量、效果等情況,應予以定期或不定期通報。表揚先進,督促後進,交流經驗,提高督辦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反饋:承辦部門及個人應及時準確的反饋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對已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送辦結報告。

(五)、考評:建立健全督辦工作考核評比制度,年終進行全面總結考評。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差的部門及個人通報批評。

(六)、責任追究:承辦部門及個人對督辦事項處理結果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按失職追究制追究各科(室)、所、中心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標籤: 督察 財政局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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