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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

根據國家教委發佈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規定。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7篇)

第一條:本校師生員工以及來我校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的師生員工,應持有本校的工作證、學生證或學校發放的其它有效證、章進入學校。

第三條:學校招用的臨時工和校內的暫住人員,進校後應立即到保衞處登記,辦理暫住證和臨時出入證,並交納證件成本費和抵押金,憑證進入學校。

第四條:國內新聞記者來我校採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採訪介紹信,並事先徵得學校辦公室同意後,方可進入學校採訪。

第五條:外籍人員來我校進行公務、業務、採訪活動,須持省、市有關部門的批件,經外事部門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園,在外事部門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活動。

第六條:外來人員進入本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學校的校園管理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應向學校保衞部門報告,由校保衞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七條:學生不得在學生公寓內留宿校外人員,特殊情況須留宿校外人員的,應當事先報請舍務管理部門批准。學生公寓內嚴禁留宿異性。違反以上規定的,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權責令留宿人員離開學生宿舍,並視其情節報保衞處,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理。

第八條:嚴禁在校園內賭博、酗酒、打架鬥毆以及其它干擾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學校工作人員進行侮辱和誣陷,不得隨意到工作人員的辦公室或宿舍內進行糾纏,不得干擾他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制止,學校保衞處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並對已經造成後果的,由保衞處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人事部門或學生部門也要根據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條:不準在公寓區、教學區進行妨礙正常生活及教學秩序的文體活動。不得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寫、亂刻、亂貼、亂畫;不得損壞花草樹木;不得損壞公私財物。

第十一條: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報請學校宣傳部或保衞處同意。對於張貼、散發違揹我國法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誣陷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未經批准,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設置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不得擅自設置和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園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保衞處有權令其拆除和取締;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由後勤管理處組織拆除,費用由設置、安裝者負擔。

第十三條:師生員工和羣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眾活動(不包括學校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集會以及學術報告等活動),事先需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准,學生需報請校團委或學生處批准。申請中應註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責任人姓名和安全措施等,並報保衞處備案。集會、演講等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四條: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未經批准,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和報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五條:禁止商販進入學校內設攤、叫賣、收購。違反以上規定的,學校保衞處有權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學校須經門衞同意,並進行登記。車輛進校後,應按照指定路線限速行駛,不準鳴笛。入校車輛一般不準在校內過夜,確需過夜的,需經保衞處批准到指定地方存放。本校機動車輛凡是不執行任務的,應當停放在車庫、車場內,不得在校內其它地方停放。本校師生員工的自用車輛,應按學校規定的地點存放。外來車輛應在門衞登記,經許可後進入學校,並按指定地點存放。違反以上規定的,師生員工有權制止並報告學校保衞處,保衞處有權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外來青少年(包括學校家屬子女)違反本規定的,保衞處除對當事人按照規定處罰外,同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學校和家長。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並由保衞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確保校園環境的整潔和秩序的井然,特制定以下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摩托汽車、自行車、助動車、電瓶車停靠在學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2週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週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考核通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衞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在指定區域內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衞、值日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並減速慢行。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衞應在場指揮車輛定點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時要高度警惕,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二級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立各級、各崗位、各場所、各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檢查、監督和指導二級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與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牽頭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學校保衞處為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是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業務主管機構,對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實施檢查、監督與考核,下設安全科(南北校區分設),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製作並組織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監督檢查校內各二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狀況;

(四)加強和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處理校內消防設施、器材的報警,組織對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

(五)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並監督檢查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並對其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九)監督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台賬;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定期向學校主管領導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十三) 與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對接,並協助其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相關單位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十四)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學校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消防法規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按照學校預算規定研究確定本單位年度消防經費預算;

(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和專(兼)職消防安全員隊伍,並將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的具體工作計入其年度總工作量,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四)確定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組織與下屬機構和崗位、場所、部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組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並督促其落實;

(五)組織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類問題;

(六)組織開展消防法規、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學校二級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開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負責擬定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實施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擬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三)具體負責組織本單位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台帳和檔案資料建設工作;

(四)具體負責組織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管,防止丟失、防止遭人為破壞,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暢通;

(五)具體負責組織建立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隊伍、義務消防員隊伍,並組織做好其培訓工作;

(六)具體負責在師生員工中開展消防法規、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宣傳教育,制定並組織消防預案的實施與演練;

(七)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協助單位消防責任人做好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八)接受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根據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做好消防隱患整改工作。

學校二級單位其他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宣傳、教育和管理職責。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條學校二級單位須明確消防安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及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規定;

(二)具體做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台帳和檔案資料建

設工作,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

(三)具體負責本單位日常消防安全檢查,負責對本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同時對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如實做好記錄並妥善保管備查;

(四)及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並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相關活動,組織初始火災的撲救;

(六)聯絡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積極配合學校組織開展的日常檢查、督促工作;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協助公安消防以及學校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

第十一條消防安全責任範圍和區域的劃分,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及“誰使用、誰負責”等原則,學校各二級單位對本單位使用、管理的樓棟(層)或房間負責,公用週轉住房由學校房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學生宿舍由大學生園區服務中心負責,公用教學樓由教務處和後勤服務總公司共同負責、其他公用樓棟(層)或房間由使用單位和後勤服務總公司共同負責;凡是消防安全責任劃分不清的樓棟(層)或房間,由使用方提出,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參與,召開協調會,明確樓棟(層)或房間具體消防責任範圍和責任人。

第十二條學校後勤管理部門負責全校輸電線路、供電設備、設施的防火工作,負責消防地栓、壁栓等的維修、保養工作。

第十三條學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學生宿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及其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應與學生及宿舍管理人員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工作方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健全防火檔案;

(三)建立有學生參與的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消防演練;

(四)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嚴格用火、用電管理,禁止違章使用明火,禁止違章私自接拉電線,禁止使用熱得快、電磁爐等高功率電器,禁止超負荷用電;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

(六)加強夜間宿舍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十四條教職工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管理,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正常的教學、教研和學習秩序,保障公共財產和教師、職工、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各班級、辦公室、功能室工作學習的師生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積極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二、我校的法人代表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班班主任是本班消防安全的具體責任人,負責本班教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師具體負責所處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班主任、教師應當在的安排下,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抓好各種具體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四、學校要積極開展消防工作,校長應當履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的職責。

五、班主任、各室負責人是本年級辦公室、本班教室、本功能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校長負責,按照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安排,實施和組織落實相關的消防安全職責。

六、微機室、實驗室、儀器保管室、辦公室、宿舍五個部門,是我校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學校的消防工作要求,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按照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落實。

八、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教學活動中凡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劇毒物品及有害菌種的,一定要先報告學校進行消防備案,設安全放臵處所,明確專人保管,建立使用卡,嚴格使用管理。

2.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劇毒物品及有害菌種統一由學校設倉貯存,不準私自貯存。

3.學校任何地方不準貯存汽油、柴油。

4.領用劇毒危險物品時,需經校長同意,兩人一同領取,違反規定的保管人員應拒絕發放。.領用劇毒危險物品不能超過教學需要的使用量限額。如需較大使用量的,學校須報市局有關科室負責人籤批同意並備案。

九、臨時動火審批制度

1、教育教學活動中需要動火,必須報請學校審查批准,作好防火安全準備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才能進行動火。

2、動火完畢要當即清理現場火種。

十、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對其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將視其情節的輕重,報請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十一、本制度適用於規範和指導本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辦理。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3、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4、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5、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衞處協同查處。

6、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並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7、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衞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8、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9、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10、本校大小汽車每天應進庫停放,不要露天停放。

11、車庫應配齊消防器材,駕駛員應及時關鎖好門窗,嚴禁火種進入,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12、來校辦公務的外來車輛,經門衞人員與相關領導聯繫並獲得同意後,可以入校。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13、非行使公務的車輛,應事先由有關人員與門衞聯繫,做好登記,方可入校。無特殊情況,非經允許,出租車嚴禁進入校園。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為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及安定團結的局面,營造和諧校園氛圍,確保校園安全,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內的人員應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接受門衞工作人員核驗。門衞登記核驗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交通大學工作證、校園卡、學生證及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門衞工作人員對進入校園的人員實行抽查登記,對不配合登記工作的人員,門衞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園。

二、駕駛非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慢行,經過門崗時行駛速度不得高於5km/h。門衞工作人員對駛離校園的非機動車實行抽查登記制度,被檢查人應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積極配合門衞工作人員登記。

三、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應遵守交通標示有序入校。攜帶大件、貴重物品出校,需向門衞工作人員出示物品放行證,經門衞核查後方可離校。

四、駕駛20人座以上(含20座)客車、貨車(載重在1.8噸以下的微型貨車除外)、施工車輛必須由二級單位報保衞處備案後方可在指定校門入校。

五、運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機動車輛,須符合《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須由學校安全與環保辦公室報保衞處登記備案,同時每次進入校園前報告學校安全與環保辦公室,進入校園後按指定線路行駛,限速15KM/H。

六、攜帶寵物、危險品禁止進入校園,嚴禁翻越圍牆。

七、境內外新聞記者進入校園採訪,須持相關證件或介紹信至學校宣傳部備案,經宣傳部批准報備後方可在校內開展新聞採訪工作。

八、境外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等活動,須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九、校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相關管理制度,自覺維護校園公共秩序,文明禮貌,互敬互愛,舉止得當,服從學校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安全,不得干擾和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私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十、愛護公共設施、花草樹木,嚴禁擅自動用和損壞通信、電力、消防等設施、設備。

十一、車輛在校園內行駛,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及警示標誌,行駛速度不得高於30km/h,車輛行駛過程中禁止超速和鳴笛。

十二、學校教室、會議室、報告廳、禮堂、體育場館等場所不得隨意外借。如需借用,必須經管理單位審核批准,併到保衞處備案。

十三、在校園開展三天以上的建築或維修活動,施工方應當按照流程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特殊場所或路段臨時施工的,需報請保衞處批准。

十四、告示、通知、啟事等張貼物,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學校有關機構同意。

十五、在校園內組織集會、演出、講座、報告等各類大型公共活動,或超過600人蔘加的跨校性活動,組織者須在十五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明確安全責任人,完成報備程序,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以確保活動安全、有序。

十六、集會、演出、講座、報告、宣傳等活動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各項法律、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秩序。

十七、不得參加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演講等活動,不得鼓動、串連家長或其它社會人員進行非法的上訪或者衝擊,圍堵辦公場所的活動。

十八、組織社團,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團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十九、凡在校內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有合法證照,經學校批准後在指定的地點,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合法經營。

二十、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擺攤設點,禁止串樓推銷商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以各種名義在校園內從事有經營性質的產品介紹、展覽、廣告宣傳、電腦網吧、遊戲廳等活動。

二十一、學生宿舍不得私自轉讓、轉租或留宿他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留宿的,須經學校宿管部門批准,經保衞處許可並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宿舍內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或私拉亂接電線。

二十二、校園內禁止各種宗教、迷信和違法活動。

二十三、嚴禁賭博、吸毒、酗酒肇事、打架鬥毆、複製和傳播非法書刊或音像電子製品。嚴禁窩藏、買賣劇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二十四、嚴禁私藏、攜帶或買賣管制刀具、槍械。

二十五、應當自覺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使用管理規定,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不準在網上發佈,轉帖各種不良信息。

二十六、不準在校園內亂塗抹、亂刻劃、亂張貼、亂扔雜物(含建築垃圾)。

二十七、不準在球類、旱冰、滑板等場所外進行相應的活動。

二十八、不準在校園內的湖、河中游水,不準擅自在校園內漁獵。嚴禁在校園內飼養家畜家禽和寵物。

二十九、禁止在學校燃放煙花爆竹。

三十、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一、本規定解釋權屬上海交通大學保衞處。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加強領導,完善制度,落實責任。

1.建立領導機構。由副校長任組長,各班班主任及各科任老師為成員負責學生的安全。

2.學校與每位教師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班主任和每位家長、學生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3.建立健全防範安全事故的規章制度,制定應急預案。

4.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值周教師與值日教師每天都要認真檢查學校的每個角落並做好記載,每學期學校都要進行幾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做到防微杜漸。

5.專設門衞負責來往客人的登記,禁止車輛進入。

二.加強宣傳,着力硬件,完善設施。

1.加大安全教育的宣傳力度。在學校醒目的地方張貼安全標語及圖片,在樓梯、操場、食堂等重地設置警示標誌或標語,每學期對學生集中進行兩次安全知識講座及演習等。

2.進一步完善設施。在資金緊缺的情況下,我校仍然擠出資金增設監控攝像頭、滅火器、應急燈、橡膠棍、盾牌、等硬件設施,為安保人員配備服裝,為學校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加強檢查,採取措施,常抓不懈。

1.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學校積極配合公安、衞生、工商等部門大力整頓學校周邊秩序。

2.加大安全工作的檢查力度。每天有值周教師、值日教師和安保人員巡視校園,實行晨檢、午檢制度。

3.採取教師護送和家長接送制度,以確保低齡學生的安全。

4.注意交通安全和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

5.對住宿生的管理實行夜間巡查,發現問題由值班人員負責處理。

6.嚴格監管食堂,防止各種食物中毒事件。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安全檢查制度是加強對校園內所有部位、設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加強安全防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的安全檢查要實行定點、定員、定崗制度,確保日常安全檢查無空白、無死角;學校所有教職員工每週要對所負責的安全職責點(區域)進行認真檢查,並構成安全檢查記錄,填寫在統一制定的《學校安全工作記錄本》上,及時報分管領導。

3、學校要建立安全日常檢查制度,做到安全檢查有計劃、有安排、有檢查和整改記錄;各職責點(區域)職責人務必每日開展認真、仔細的安全檢查,做到無盲點、無漏點、無空白、無死角;檢查狀況要認真填寫在《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記錄本人》,發現安全隱患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領導或校長,並果斷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詳細記錄在案。

4、學校每月組織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構成安全檢查記錄,確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隱患。

5、學校要認真分析本學校各職責區域內安全工作的各種狀況,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決不遺漏,做到及時排查;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務必在第一時間內立即整改。

6、學校安全檢查要堅持有章有循、違章必糾、有患必改,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7、日常安全檢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把教室、圖書室、會議室、食堂、消防設備、供電設施、運動設施、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以及人羣集中場所。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維護學校周邊治安秩序,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順利開展和全體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教育改革和發展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周邊道路保持平整,完好,整潔衞生,排水通暢,便於通行。

(2)學校周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按指定停放點或劃定區域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學生進出。

(3)學校的開口處距道路人行道的邊線30米以內的視作沿街開口,根據不同情況設置相應的交通設施;

(4當學校的開口處距相鄰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設置的橫道線間距小的,應當完善該道路平面交叉路口或該路段橫道線的行人過街交通設施,在人行橫道線處必須設置人行信號燈和車行信號燈。而此開口處不再增設橫道線等其他交通設施;

(5)當學校的開口處距相鄰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設置的橫道,應當在開口處設置人行橫道線、(大、中學校的開口處設置注意行人標誌)和人行橫道預告標示,在人行橫道線的兩端設置人行橫道標誌;

(6)當學校的開口處距相鄰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設置的橫道線間距除了設置人行橫道線、人行橫道預告標示、注意行人標誌或注意兒童標誌外,還應當在人行橫道線的兩端設置人行信號燈和在道路上設置車行信號燈。

(7)上、放學時段,交通複雜路段的中國小校主要出入口有教師和交警或交通協管員護導,疏導人流,師生、家長進出秩序良好;

(8)有條件學校周邊設置上、放學時段臨時停車泊位,並有交警或交通協管員指揮家長接送車輛即停即走,學校安排人員配合疏導工作,學校門口沒有擁堵狀況

(9)對發生在學校周邊,侵害師生人生、財產的刑事和治安案件要及時處理,配合公安部門嚴懲違法犯罪團伙和首惡分子。

(10)在校園周邊複雜地區,要與公安部門協商:要求設立治安崗亭。

(11)將校園周邊地區與公安、社區、銜接納入治安管理範疇,開展治安巡邏。

(12)學校周邊500米內不得新建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

(13)學校周邊500米內不得新建公共停車場。

(14)嚴禁將學校場地租用停放社會車輛,或租用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活動。

(15)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周邊設立的經營商店,要求合法、規範經營,並保持整潔衞生。

(16)校園周邊50米內無亂設攤點,亂堆雜物等影響市容環境現象。

(17)學校門口200米內不設立經營性網吧、歌舞廳、遊戲機房。

(18)學校周邊音像書報商店、攤點不出租非法出版物。

(19)經常組織力量對學校周邊地區和建築物等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20)每逢開學、放假前要有針對性的集中開展安全教育,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特別是以各種形式加強學生應對泥石流、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訓練,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21)學校每學期要對校車安全保障、駕駛員資格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嚴禁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要求凡接送學生車輛必須是審核合格的車輛。

(22)與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強化周邊出租房屋、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保護學生安全。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我校校園網是集信息教學、校園管理、教育科研於一體的綜合性網絡,為保證校園網絡的正常運轉,保證我校教育科研的正常進行,保證合法使用互聯網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校園網絡的安全管理,應當保障計算機網絡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

校園網的所有工作人員及用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法規,遵守校園網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的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製作、查閲、複製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及有損學生健康的信息,不得危害計算機網絡及信息系統的安全。

二、網絡系統管理

(一)在校園網上不允許進行任何干擾網絡用户,破壞網絡服務和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

(二)安全管理員工職責:負責校園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對在校園網上網的用户進行有關的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教育。

(三)尊重知識產權,不得在與外界交流過程中未經課件創作者同意擅自分發、傳播教師的課件和論文等內容。

(四)不得擅自將教師用機、辦公用機轉讓給學生使用,不得接納非本校工作人員使用校內計算機上網。

(五)嚴禁制造和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出於興趣使用任何黑客程序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六)為了保持網絡帶寬的合理利用,工作時間禁止BT下載和MP3等娛樂性軟件,禁止工作時間內網上聊天、下棋打遊戲以及其他與教育科研無關的娛樂活動。

三、處罰辦法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學校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並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共享資格。

(二)違反本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校長是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安全工作政策的宣傳、教育、落實,牽頭制定單位的安全工作制度,張羅安全經費,確保單位安全。

二、分管校長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學校的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工作制度並檢查彙報落實情況,及時對學校安全工作提出建議和不斷完善治理措施。

三、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的直接負責人,負責本班學生的安全教育、治理,及時處理本班學生髮生的安全事故,推薦任命班級安全乾事,抓好班級安全制度的落實,重大題目及時報告,配合學校有關部分抓好安全工作。

四、行政值日職員均有安全責任,要按照學校對安全工作的分工,各負其責,處理好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維持好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五、任課教師要樹立“教書育人,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上課時間內的學生安全,課前盤點學生人數,發現題目及時與班主任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溝通,積極完成學校交給自己的安全工作任務。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為了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和工作秩序,有效地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保衞工作制度》。

1、依照“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罪犯,保障安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樹立全員護校的思想,高度重視、做好學校安全保衞工作,保證學校師生、財產的安全,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2、校長對學校安全保衞工作全面負責,檢查落實安全保衞工作制度,負責檢查安全保衞工作,聯繫門崗、食堂等部門,具體落實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各項措施。

3、對全校師生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教育,加強師生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動員和依靠全校師生做好學校的安全防範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保衞制度和措施(包括校舍財產、道路交通、飲食安全、值班巡邏、教學活動、消防防疫等涵蓋學校各個方面的制度和緊急事件處理預案等)。

5、定期檢查校內的所有消防設施,對可能產生火災的地方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隱患,並在重點部位安裝防範設施。

6、實行安全巡邏。教師應高度重視安全巡邏並如實登記。值班人員要檢查或抽查情況,對玩忽職守的,要根據情況追究責任。

7、非本校人員進入學校要有正當理由,並辦理出入登記手續。

8、門衞要嚴格把關,以防意外。

9、學生週末放學時,值班領導、教師和門衞在校門口做好教育、護送工作,保證學生安全。

10、體育器材保管員和體育教師要經常檢查學校體育運動設施,保證學生活動安全。

11、實行全員參與安全管理,每位教職工都要對學校的安全負責。

12、學校及各班做好《長治市中國小安全工作日誌》的記錄。

15、建立重大情況報告機制。發生重大情況,在積極、迅速處理的同時,如實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取得指導、支持和幫助。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體育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體育運動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開展或組織參與的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體育比賽,以及學生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地、器材設施自主開展的體育活動。學校體育運動風險是指學校體育運動過程中可能發生人員身體損傷的風險。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是指體育運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身體損傷後果的事故。

第三條學校應當依法積極開展學校體育運動,組織學生參加體育鍛煉,增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組織學生參加體育鍛煉活動應當加強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

第四條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遵循預防為主、分級負責、學校落實、社會參與的原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預防和避免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減少體育活動的做法規避體育運動風險。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執行。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作為教育管理與督導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劃,制訂適合本地區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指導意見或工作方案,明確風險防控的具體內容和基本要求,指導並督促學校建立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落實防控責任和措施。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進行督導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學校進行考核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多部門協調配合、師生員工共同參與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制訂風險防控制度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明確教務、後勤、學生管理、體育教學等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組織和督促相關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落實要求。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產品和質量標準選購體育器材設施,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安全檢測及評估報告。應當建立體育器材設施與場地安全台帳制度,記錄採購負責人、採購時執行的標準、使用年限、安裝驗收、定期檢查及維護情況。

學校體育器材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安裝要求,由供應商負責完成安裝,安裝完成後學校應當進行簽收,簽收結果記錄在體育器材設施與場地安全台帳中。

由教育行政部門採購交由學校使用的體育器材設施,應當將採購安全台帳同期交付。

第九條學校應當按規定安排學生健康體檢,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按照《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納入學籍檔案管理。學生新入學,應當要求學生家長如實提供學生健康狀況的真實信息。轉學應當轉接學生健康檔案。涉及學生個人隱私的,學校負有保密義務。

對不適合參與體育課或統一規定的體育鍛煉的學生,學校和教師應當減少或免除其體育活動。

第十條學校應當主動公示體育運動風險防控管理制度、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等信息,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常規要求

第十一條教師在體育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訓練前,應當認真檢查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體育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訓練中,應當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對技術難度較大的動作應當按教學要求,詳細分解、充分熱身,並採取正確的保護與幫助。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組織開展大型體育活動或體育比賽,應當成立安全管理機構;制訂安全應急預案;檢查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設置相應安全設施及標識;設置現場急救點,安排醫務人員現場值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組織學生參加跨地區體育活動和體育比賽,應當根據活動或比賽要求向學生及家長提供安全告知書,獲得家長書面反饋意見。

大型體育活動或體育比賽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飲水、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選擇有合格資質的服務機構,依法簽訂規範的服務合同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根據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具有安全風險的體育器材設施應當設立明顯警示標誌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師指導和保護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結束後應當屏蔽保存或專門保管,不得處於學生可自由使用的狀態;不便於屏蔽保存的,應當有安全提示。教師自制的體育器材,應當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評估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對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使用安全情況進行巡查,定期進行維護,根據安全需要或相關規定及時更新和報廢相應的體育器材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利用開學教育、校園網絡、家長會等進行體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體育安全知識,宣講體育運動風險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導學生和家長重視理解體育運動風險防範。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按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要求及時實施或組織救助,並及時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

第十七條發生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妥善處理體育運動傷害事故。

第十九條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體育、醫療、司法等部門及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組建學校體育運動傷害事故仲裁小組,對事故進行公平、公正的調查,提出仲裁意見,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健全學生體育運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通過購買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家長或者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管理和轉移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__年6月1日起實施。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為規範全校師生的日常行為,強化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校園氛圍,促進我校文明建設和發展,構建和諧校園,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行為規範,望全校師生共同學習和遵守。

(一)努力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和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不隨便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和其他雜物;不向窗外亂扔雜物、潑水;不隨地吐痰和亂放垃圾。

(二)愛護公共財物和基礎設施。不在桌椅、門窗、牆壁、路燈電線杆等處亂刻、亂畫、亂塗、亂貼;不攀折花草樹木,不踐踏草坪,不損壞公共設施;禁止在樓道內追逐打鬧、拍球。

(三)着裝整潔,儀表端莊。嚴禁穿奇裝異服、留怪髮型、染髮、燙髮、戴首飾、描眉;嚴禁赤背、赤腳或穿背心、拖鞋進出教室、辦公室和其他公共場所。

(四)文明待人,舉止言談文雅大方,不説髒話和粗話。不得在公共場所集體起鬨和大聲喧譁。

(五)嚴禁聚眾酗酒、賭博、打架鬥毆,禁止學生吸煙;教職工禁止在公共場合吸煙。

(六)嚴禁學生上網、夜不歸宿;嚴禁偷盜行為,拾到財物要主動上交;嚴禁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

(七)遵守校園內交通秩序,不騎飛車,禁止亂停亂放自行車、機動車等交通工具,禁止學生在教學區內騎車。自覺遵守門衞制度,學生出入要主動刷卡;外來人員和車輛,要嚴格遵守登記制度。嚴禁學生翻越圍牆、柵欄。

(八)做到勤儉節約,不浪費水電、糧食等,不亂扔饅頭,不隨意倒剩飯、剩菜。

(九)遵守學校作息時間。做到不早出晚歸,不留校外人員住宿;不違章違規用電(包括私拉電線、給電源充電);不在牀上點蠟燭;嚴禁亂焚雜物,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進入校園。

(十)不準私帶刀、剪、針、錘、火柴、打火機等危險物到學校,發現要及時制止並報告。

(十一)預防食物中毒,不要購買過期變質食品,不飲用生水,發現病情,及時上報,進出校門要遵守秩序,不能無故離開校區。

(十二)男女生交往,舉止要得體,在公共場所嚴禁男女生勾肩搭背,擁抱、接吻等不文明行為。

(十三)門衞要統一着裝。做到對來訪人員特別是對學生家長要熱情接待,遇到問題耐心解決。

(十四)凡在校園內的外來務工人員(包括食堂及宿舍人員)一併遵守本行為規範。

説明:各部門、各年級對所轄人員以及公共區域的不文明行為,有直接管理的責任。在校園內,對出現嚴重不文明或其他有損學校形象的行為,學校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部門的責任。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大樓內:

1、教室活動時,要跟課桌椅保持一定距離,注意不要碰撞到桌椅角。

2、不要隨意碰觸任何電源開關和多媒體設備。發現教室內電線鬆落、電器開關或插座損壞、風扇和燈具鬆動等情況,要立即告訴老師,不要自己動手修理。

3、課間文明休息,不在走廊裏追跑打鬧,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不在樓梯扶手處往下滑行,不推擠着上下樓梯。

4 、同學間不做危險遊戲。不在走廊及其他非運動場所踢球、打球。

5、排隊取飯菜,不插隊,不擁擠,不起鬨。

6、不準帶任何管制刀具、火源到校。

7、沒有班主任或年級組長同意,不得擅自離校。

二、體育活動中:

1、運動前要認真做好全身準備活動,女孩子摘下發卡、塑料或玻璃飾物,男孩子不要在衣褲內裝小刀等鋒利物品。

3、要在教師或同伴的保護下做器械運動;如單杆、雙杆運動時,嚴格按老師的要求去做,尤其是投擲標槍、鉛球時,不能擅自投出或撿回。

4、不脱離團隊單獨運動,不與同學推擠追逐,不搞惡作劇,不用運動器具互相丟擲。

5、運動後及時擦淨汗水穿好衣服,不要立即用涼水衝頭,以防感冒。

6、在運動中或運動前發現身體不適時應及時報告體育老師或班主任。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學校檢查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消除安全隱患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制度;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廣泛進行安全工作法律法規的教育,構成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的氛圍。

2、班級和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有職責和義務對所轄區的安全進行有組織地經常性地全面檢查,為全校師生的學習和生活帶給安全保障。

3、凡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組織進行整改,並做好安全記錄,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

4、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的,負責檢查的人應詳實記錄在案,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

學生安全和傷害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序和報告制度

一、事故應急處理的程序

為了保障學校有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和穩定有序的教學秩序,切實保障學校財產,學校周邊環境和全體師生的安全,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衞生室進行簡單的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並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職責,提來源理辦法。老師事後主動為學生補課,輸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並通知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職責後,再提來源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狀況後,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瞭解狀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並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後或飲用水後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狀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並向衞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進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衞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用心配合衞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務必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因教學房屋給學生帶來的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並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因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組織急救,並撥打“11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儘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務必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二、事故報告制度

1、學校需要進行報告的事故範圍是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即可能導致殘疾;學生個體死亡;羣死羣傷;涉及面廣,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等傷害事故。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首先向教育主管部門彙報有關狀況。

3、當學生傷害事故涉及到其他行政部門管轄範圍時,學樣還應同時報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有公安、消防、衞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門)

4、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報告務必及時,不得拖延報告,更不得隱瞞不報。報告務必本着真實的原則,不得謊報。同時應有報告記錄。

5、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先行口頭報告,同時儘快完成書面報告。

6、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為保障我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明確責任,細化分工,保證校園安全隱患排查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排查機構,明確分工;建立由保衞科、總務科、學生科等組成的安全隱患排查小組,抽調專人定期對校園內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整改。

二、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月、周、日製度,定期進行排查。每學期開學前兩週及開學後的前兩週定為校園安全問題普查月,全面檢查校園基礎設施包括教學樓、宿舍,校園建築、電器設備,消防設施,實訓設備等各種設施存在的安全問題。每月第一週定為安全隱患排查周,由主管校長帶隊,對校園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較全面的檢查整改。每週一定為安全隱患排查日,對重點部位(電器、消防、樓道欄杆等)進行排查。

三、設立舉報箱,在師生中廣泛宣傳安全常識,鼓勵羣防羣治。

四、明確責任,齊抓共管,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校園安全專題校務會,按照一崗雙責的具體分工,由各科室負責人向校務會彙報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和整改意見。

五、建立校園安全檔案,對存在的問題嚴防死守,限期整改。

六、每月五日前向校領導上報校園安全隱患排查表。

要害部門管理規程

一、加強要害部門、部位的安全防範,配備防盜、防火設備。

二、學校的實訓室、計算機房、圖書館、檔案室、財務室、學生餐廳、學生公寓等,實行專人負責、責任到人。

三、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部門規定的操作規程工作,自覺遵守崗位職責。

四、加強設備的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檢查設備的安全和財物規定存放的數量。

五、嚴禁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入重點部門重點部位。

六、學校治安管理人員對重點部門、部位要常巡查,勤查看、細防範,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七、定期全面檢查,遇節假日增加檢查次數,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八、重點要害部門工作人員要做好有關保密工作,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本部門、本部位的情況。

重要信息報送制度

為及時、全面、準確地瞭解和掌握師生的思想動態,加強師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規範和完善學校緊急、重要信息報送制度,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渠道,維護校園安定穩定局面,特制訂本制度。

一、重要信息範圍的認定

1、各種政治性事端,各種非法聚會、示威、上訪、遊行、靜坐和張貼大小字報的苗頭及行為。

2、自殺、行兇的傾向或行為。

3、師生傷亡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或傷病住院等事故。

4、學生打架或羣毆事故。

5、師生違法或嚴重違紀現象。

6、失竊、盜竊現象、師生起鬨現象和火災、水災等安全隱患事故。

7、師生患精神分裂症,或有精神障礙和嚴重心理障礙的以及由此引發的影響校園安定穩定的事件。

8、因教學、管理、保衞、就業等工作不滿而引發的躁動和混亂以及影響社會或校園安定穩定的其它因素。

9、學生出走、失蹤、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未歸、未按時註冊或請假後未按期歸校的現象。

10、國家重大事件或敏感時期的學生思想動態和反應。

11、校外人員到校內遊串或各種傳銷現象等。

12、影響學校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和校園安定穩定的其它事件。

二、重要信息報送制度

1、對重要信息,必須做到發生或發現後即時上報,不得延誤,並對事態進展、處置進展、處置措施、事件的原因及後果、針對事件所開展的工作等情況要及時續報。

2、對重要信息,必須全程、準確彙報,出現漏報、遲報、瞞報等現象,視情節影響和後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3、實行信息報送責任制。學校各科室負責人為本科室所轄範圍信息的報送責任人,學校校長為學校信息報送責任人。辦公室祕書為學校具體報送人。

4、在一般情況下,信息報送實行逐級上報制度。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先越級彙報。

5、學生工作系統方面,堅持建立班級信息員(優秀班幹部)——班主任——學生科——學校領導的信息反饋渠道;學校教職員工方面,堅持建立教師骨幹(教師黨員)——科室負責人——學校領導的信息反饋渠道。通過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信息反饋網絡,不斷強化信息意識,做到遇事必報,大事即報,反應訊速,措施得力,處置得當。確保學校能在第一時間內掌握師生的思想動態,並按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維穩要求及時上報維穩信息,確保我校校園的和諧平安。

教室規則

一、上課鈴響應立即進入教室就坐,並把上課所有用具準備好,無故不得遲到、早退、曠課;因故遲到、早退者要報告老師,經允許才準進入教室或離開教室。

二、上課由班長或副班長向老師報告出勤情況。

三、上課時服裝必須整潔(不準穿拖鞋、背心和超短褲上課),坐姿要端正,思想要集中,聽課要專心,老師提問題時要起立回答。

四、自修課應在教室或圖書館(要報告副班長)學習、保持肅靜,不得吵鬧喧譁影響他人學習,不得離校外出。

五、輪流值日,必須每天下午下課時打掃教室、走廓衞生、清倒垃圾、擺齊桌椅,保持室內外整潔;值日生要負責熄燈、鎖門。

六、愛護室內一切設備,損壞時一律按價賠償。

圖書館、閲覽室管理規定

一、圖書館規則

1、本館只為本學校師生服務。

2、凡進本館的人員都要自覺遵守本館一切規章制度,保持安靜,愛護公物,講究衞生,嚴禁在館內吸煙,違者按規定罰款。

3、借、還書一律憑本人借書證辦理手續。借書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借書證要保管好,如有遺失,不再補。

4、讀者憑工作證或學生證領取借書證。學生借書證每個限借圖書三本;教工借書證每個限借十本。

5、借書期限,學生借每冊定半個月,逾期不還者,每冊逾期一天罰款2角。教工半年清還圖書一次。

6、圖書未經辦理借閲手續,不得擅自攜帶出館外。

7、珍藏本對讀者實行有償服務,工具書、合訂本雜誌。報紙等,概不外借,只限在館內參閲,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外借者,須經館長批准。

8、借書時,讀者應當面檢查圖書,如發現有污損,殘缺等情況,須立即向管理員聲明,加蓋印證。

9、讀者要愛護圖書,不得損壞,塗改、圈點,批註和割竅等,否則,按圖書館有關規章制度賠償,情節嚴重者,報有關部門處理。

10、要辦理離校手續的讀者(包括教工),應將所借的圖書及借書證清還本館,否則,不予籤蓋離校證明。

二、閲覽室規則

1、持閲覽證方許入本室。

2、為了保持室內整潔,肅靜,不得大聲喧譁,不得吸煙,不得隨地吐痰,不得攜帶食物入室。

3、閲覽室中所陳列的圖書,報刊概不外借。

4、閲覽室書刊不得污損,割壞。如有污損,割竅須負責賠償。

5、愛護圖書,閲覽後須放回原處,不得攜帶出室外。

6、進室閲覽者,帶來的書刊,書包和手提袋等用具,一律不得帶入室,須存放在指定地方,離室時自行取回。

三、圖書遺失賠償規定

1、丟失圖書,按原價4倍賠款。

2、多卷冊圖書丟失其中一卷(冊),按全套(部)書價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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