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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精選3篇)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精選3篇)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篇1

一、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及時開展防火巡查。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精選3篇)

二、防火巡查時應填寫《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記錄表》,巡查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填寫《單位火災隱患當場整改通知單》並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填寫《單位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並及時上報主管負責人並在《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記錄表》記錄存檔。

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四、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給職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防止和減少事故,依據股份公司《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第二章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建檔監控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並對相關科室、各基層隊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各基層隊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隊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基層隊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負責。班組長對本轄區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負有直接責任。

第六條隱患整改責任人對所整改的項目負有整改責任;隱患整改督辦人對所整改的項目負有督促檢查責任;隱患整改複查人負責對整改完畢的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七條公司安全檢查包括:

(一)月、旬、日檢查;

(二)季節性檢查;

(三)節假日期間檢查

第八條公司月檢查,作業隊旬檢查,班組、崗位日檢查。

(一)公司月度檢查依據安全管理標準化標準,制定作業隊《安全檢查表》(附表1),並依據《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

(二)各基層隊安全領導小組組長依據班組《安全檢查表》(附表1),每旬組織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對駐地設施、機械設備、作業環境和職工作業等情況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三)班組長每班要對本班管轄的區域、機械設備、作業環境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職工依據設備點檢表每日作業前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對責任區域和作業環境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

(四)公司生產業務科巡查員(值班主任)對現場安全生產作業情況進行巡查,每班巡查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基層隊專職安全員每週要對本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基層隊班組長每班要對本班職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安全監督科三班安全監督員對各級人員安全檢查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各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班檢查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

(五)業務科巡查員(值班主任)、基層隊隊領導、基層隊專職安全檢查員、基層隊班組長將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在《現場安全檢查記錄》(附表2)中如實記錄。

(六)基層隊隊領導、基層隊專職安全員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各基層隊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措施》中的要求向相關單位或人員下發《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附表3),限期整改。

(七)職工、班組長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上報後,由基層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定隱患整改責任人、整改督辦人、整改複查人和整改期限。

第九條季節性安全檢查

(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春季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夏秋季防颱、防汛、秋冬季防風暴潮,冬季安全生產等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二)設備工程科、相關基層隊要定期組織進行電氣設備檢修清掃、大型設備防風工作。

第十條安委會辦公室及各基層隊要組織對元旦、春節、十一等節假日期間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專項檢查:適時對危險貨物作業、危險源檢測監控、勞動防護用品計劃落實與使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控制及健康監護、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現場用火及消防系統、道路安全設施及標誌標識、應急救援、防風、防颱、項目承包企業安全監管等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經常性檢查是指各級組織及管理人員在管轄範圍內進行的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進行定期檢查考核及按上級要求組織的綜合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須制定檢查安排,成立檢查組,確定檢查重點內容及日程安排。

第十四條各級、各類安全檢查須規範填寫《現場安全檢查記錄》,詳實記錄檢查時間、地點、內容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安全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檢查組需下達《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附表3),限期整改。被查單位須按《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要求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後須在整改期限內向檢查組提交《事故隱患整改複查申請表》(附表4),檢查組接《事故隱患整改複查申請表》後須及時對整改情況實施複查,並簽發《事故隱患整改複查意見書》。(附表5)相關科室、基層隊負責人要對本科室、本隊人員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對在限期內不能完成的整改項目,整改單位須於限期5日前向檢查組提交書面延期申請,並按檢查組批覆意見執行。

第十七條需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維修計劃的隱患整改項目,設備工程科須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相關單位依據批准的項目計劃、方案,須指定專人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安全監督科對整改過程參與監督。

第十八條各基層隊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須及時召開專題會議,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人、落實整改資金、確定整改完成時限,並認真組織整改。需公司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填報《事故隱患整改申請表》(附表6),報請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須制訂實施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區域,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由公司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責令有關部門或單位制訂整改方案實施整改,並確定督辦人及責任人,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一條公司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由整改責任部門或單位向安委會辦公室提交《事故隱患整改複查申請表》,安委會辦公室接《事故隱患整改複查申請表》後須及時對整改情況實施複查,並簽發《事故隱患整改複查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公司下達《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所列和各基層隊上報需公司協調解決的設備、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在整改完成後,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安全生產專業人員(3—5人)進行整改效果評價,並填寫《事故隱患整改效果評價表》(附表7)。

第二十三條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確保隱患整改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各級組織須將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整改完成情況,及時登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台賬》(附表10)。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台賬》的事故隱患包括:公司下達《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所列的事故隱患;作業隊上報需公司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

各基層隊登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台賬》的事故隱患包括:各基層隊下達《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所列的事故隱患;本隊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

各基層隊須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5日前將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台賬》(電子版)報公司安全監督科。

第二十六條公司發包項目,出租場所、設備時,須與承包、承租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發包、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對承包、承租企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各基層隊須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5日前將《事故隱患整改統計季(年)報表》(附表8)報公司安全監督科。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基層隊須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包括:

(一)現場安全檢查記錄

(二)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

(三)事故隱患整改複查申請表

(四)事故隱患整改複查意見書

(五)違章處罰通知書

(六)事故隱患整改申請表

(七)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整改期間的安全措施

(八)事故隱患整改統計季(年)報表

(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台帳

(十)事故隱患整改效果評價表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三章舉報、獎勵、處罰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委會辦公室舉報。舉報可採取電話或書面形式進行。受理舉報電話:

第三十條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後,立即組織核實,對屬實的事故隱患按本細則第二章要求落實整改。

第三十一條事故隱患舉報一經核實,給予舉報人200元—20xx元獎勵。

第三十二條對各類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及未按期完成隱患整改的部門、單位、人員,下達《違章處罰通知書》(附表9),實施經濟處罰。

第三十三條未按期完成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項目的部門、單位免發一個年度的安全獎,對主要負責人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因未落實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造成事故的依據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加重一檔處罰。

第三十五條未按《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要求完成隱患整改的部門、單位免發半個年度安全獎,對主要負責人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納入月度考核。

第三十七條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特殊情況經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的除外),分別處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情況嚴重的分別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職工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改變設備、車輛功能,擴大設備、車輛使用範圍,使用報廢設備、車輛和未經檢驗合格特種設備的;

(五)不履行職業健康告知義務、不組織或不參加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危害因素防護設備、設施未投入使用或存在缺陷不及時整改、特殊防護用品不按規定配發或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或安全監督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負有安全檢查職責的人員不按要求進行檢查的;

(十一)拒不服從安全監督人員管理的。

第三十八條各相關單位及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處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分別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事故隱患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的;

(二)事故隱患應整改而未及時整改的;

(三)事故隱患整改期間未制定安全措施並實施的;

(四)被舉報的事故隱患經核查屬實的;

(五)未嚴格執行電調規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未落實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的;

(六)恐嚇或以暴力威脅檢查人員的;

(七)一年內因同一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處罰的。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對單位的經濟處罰由公司在季度安全獎中扣除;對個人的經濟處罰依照《經濟獎罰管理辦法(試行)》實施。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安全監督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各基層單位要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工作措施(含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事故隱患整改複查申請表、事故隱患整改複查意見書、違章處罰通知書)。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公司發佈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實施細則》(流機公司[20xx]第91號)同時廢止。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事故隱患的檢查與整改,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職責,有效保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在某項設備、設施或在某工作面作業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隱患檢查與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隱患的檢查

第四條礦每旬、隊組每天、班組每班至少對本單位、本崗位各種設備、設施、工具、危險源點及作業環境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第五條礦生產、設備、技改、技術等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專業性隱患檢查,每旬不少於1次。

第六條各級主管部門均要建立隱患檢查登記台賬,對檢查出的以及上報隱患及時登記,登記內容分檢查人員、檢查時間、隱患部位、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條凡檢查出的隱患經確認本單位無力整改的,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彙報。

第八條凡礦、科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礦、科下達隱患三定表,限期責任單位組織整改;凡隊組、班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隊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隊組限期組織整改。

第三章隱患的分類管理

第九條隱患的分級管理

(一)隱患的管理分三級,即abc級。凡礦內無力整改的'隱患屬a級,凡隊組內無力整改的隱患屬b級,需礦協調解決;隊組內能夠整改的屬c級。

(二)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要堅持“四定三不交”原則,即:定項目、定措施、定責任人、定完成時間;

第十條凡由公司主管部門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各級均應建立專門台帳,按要求落實整改,並報礦安全科備案。

第四章隱患的整改

第十一條生產過程中隱患的整改

(一)各單位發現隱患後,應根據分級管理原則,及時確定整改級別和整改部門,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負責人,規定整改期限,並制定出整改前切實可靠的防範措施,落實到具體人員執行。

(二)各單位在收到下一級隱患報告後,要及時進行確認,及時安排整改計劃,均不得藉故推諉和拖延。凡屬a級隱患項目,在未整改前由礦主管部門及隱患所在單位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隱患項目的整改須經主管科室和產權單位確認後,才算整改完畢。

第十三條技術計劃部門必須優先安排隱患整改的有關費用。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條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各單位要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之中,一級考核一級。

第十五條在隱患與檢查整改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扣責任單位1000~3000元;責任領導、責任人100~300元。

(一)各級各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檢查工作的;

(二)對已立項整改的隱患項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三)隱患已整改,產權單位因維護和使用不當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狀態的;

(四)施工項目在交工前未及時處理而留下的隱患未進行整改而驗收簽字的;

(五)對一時無法整改的隱患,各單位未及時制定可靠的防範措施,落實具體人員執行的;

(七)凡本級無力整改的隱患,未及時按分類管理原則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聯繫整改的。

第十六條因隱患整改不及時或失控,或因人為原因造成隱患而導致傷亡事故的,嚴格按公司工傷事故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安全科、各單位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及時的要隨時督辦,對造成事故的要及時組織調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對隱患整改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及時消除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礦將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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