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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精選3篇)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精選3篇)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篇1

為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強化領導幹部自我約束意識,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五個方面’’的作風建設和“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建設,結合我社區社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精選3篇)

一、報告對象和範圍

社區副科級以上科級領導幹部。

二、報告事項.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主持或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嫁娶等事宜情況

3、本人、子女與外國(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出境讀書或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和在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及處理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

7、配偶、子女和近親屬(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業、工作變動情況。

8、本人經濟上、生活作風上可能引起羣眾誤解的情況。

9、按照有關規定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三、報告的時限和方式

領導幹部個人發生重大事項的,要一事一報,即時即報,特殊情況在事項發生後15日內及時書面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登記表》經本單位黨組織審核,由黨組織負責人(涉及負責人的,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區紀委幹部管理室。

四、具體要求

1、領導幹部要增強自覺報告的意識。當個人發生重大事項時,要及時將具體事項以書面形式詳實上報;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報告的,應説明原因,並及時補報。

2、黨委要嚴格審核把關。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報告的內容要嚴格進行審核把關,經核實後及時上報。

3、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上級黨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應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4、有事項發生的領導幹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列入述職述廉報告內容,自覺接受幹部羣眾監督。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篇2

為加強對房產管理系統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房產管理系統幹部思想作風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房產管理系統幹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項應予報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個人購置的通訊工具以及超過三千元以上的家電、傢俱、微機等大件物品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二、局黨組負責受理副科級幹部的報告。一般幹部的報告由局紀檢組負責受理。

三、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黨組或紀檢組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五、房產管理系統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單位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六、局黨組將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把房產管理系統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篇3

為了進一步對加強各協會開展活動的協調和服務,結合文聯實際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定義範圍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由各協會組織開展的參加人數較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集會或羣眾性活動,比如:跨縣市區、跨協會、有上級協會參加的活動;同市外、省外、國外的聯辦聯展活動;有市級及以上領導出席的或參加人數100人以上的廣場文藝、大型展覽、展演活動等。

二、活動申報要求

1、各協會舉辦活動前,應向文聯提交活動方案並提出申請,若有要求文聯協助解決具體問題的,需提前兩週申報。

2、申請中應當説明活動的目的、方式、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聯繫方式等,特邀參加的,應註明特邀人員的基本狀況。

3、文聯在接到舉辦活動的申請後,應儘快作出回覆。

4、活動的主辦協會取消活動的,應及時告知文聯,並及時通知預定的參加者。

三、舉辦活動的組織原則

1、各協會組織重大活動務必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文聯或他人的利益。

2、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凡重大活動各協會應制定活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活動的主辦協會及其負責人對活動全過程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職責。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標籤: 精選 報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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