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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商業祕密保護制度

如何建立商業祕密保護制度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如何建立商業祕密保護制度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xx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根據立法規定,理論將其劃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民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簡稱民法保護。第二類是勞動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簡稱勞動法保護。第三類是行政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簡稱行政法保護。第四類是刑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簡稱刑法保護。

依據民法保護制度建立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制度

對外經濟交往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沒有對外交往,就不能進行交易,企業作為營利組織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所以,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經濟交往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業祕密被泄露的風險。克服這種風險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簽訂合同,即不管從事何種交往行為,只要存在企業商業祕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簽訂商業祕密保護合同。而合同保護則是民法保護的主要手段。現列舉幾種主要的合同制度保護方法,供企業參考。

(1)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技術祕密共同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合同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應歸合作開發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術祕密的義務。

(2)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技術祕密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委託開發所完成的技術祕密,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技術祕密歸研究開發人,即受託人所有。因此,建議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歸歸委託方所有,受託人負保密義務。

(3)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技術祕密成果的權利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將技術祕密提供給受讓人,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祕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人支付價款或者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許可的方式包括獨佔許可、排他許可、變通許可、交叉許可、分許可和混合許可等。不論簽訂何種方式的許可方式,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均要簽訂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保密條款。

(4)商務諮詢及服務合同,企業在經營中遇到專門問題,可能求助於專業的諮詢服務機構,如產品設計、生產、經營策略、企業形象設計、財務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務、資產評估等。上述機構在從事諮詢及服務的過程中可能知悉企業的商業祕密,也有可能同時為競爭企業提供諮詢和服務,所以非常有必要簽訂保密合同,或者在諮詢合同或者服務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保密條款。但須特別注意的是,企業與上述機構大多簽訂書面的合同,也約定了保密條款。但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機構事先擬就的格式合同條款,對企業不利,特別是對商業祕密保護的條款大多比較籠統,對企業不利。如果不另行簽訂保密合同,也應對保密條款進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5)正式合同訂立前的商業祕密合同,企業在進行技術轉讓、聯合投資、企業購併等情形下,存在將企業的商業祕密交給相對方進行論證和評價,這時主合同是否簽訂尚不能確定,企業可以與相對方簽訂對商業祕密的評價合同,約定保密和不使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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