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鋼軌探傷管理規則

鋼軌探傷管理規則

為加強鐵路運輸的發展,規範鋼軌探傷的管理,鐵道部發布了《鋼軌探傷管理規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鋼軌探傷管理規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鋼軌探傷管理規則
鋼軌探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鐵路運輸的發展,加強鋼軌探傷管理,提高鋼軌探傷作業質量,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鋼軌探傷工作具有流動性和技術性強、安全責任重等特點,是工務部門鋼軌防斷、確保行車安全的關鍵工作。鋼軌探傷作業應安排在白天進行。各有關部門要為探傷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業務學習條件,要對探傷設備的轉運、存放、上道作業等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三條 各級管理部門要重視探傷工作,探傷從業人員應固定,探傷隊伍應穩定。鐵路局要積極改善工務系統培訓基地的探傷培訓條件,加強探傷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工務段(橋工段)應建立探傷人員演練場所。探傷管理組應建立探傷人員技術檔案。

第四條 鐵路局應加強兩級探傷網絡建設,實現鋼軌探傷車與鋼軌探傷儀之間檢測數據資源共享、相互補充;定期組織鋼軌探傷車操作人員與工務段探傷人員進行技術交流,根據檢測結果進行技術總結,以防漏檢或誤判。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於鐵路線路鋼軌探傷。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一節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鐵道部鋼軌探傷主管部門負責全路鋼軌探傷管理工作。

第七條 鐵路局工務處負責全局鋼軌探傷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鋼軌探傷技術和設備的管理。

第八條 鐵路局工務檢測所應設鋼軌探傷管理組。

第九條 工務段(橋工段)、工務機械段應根據工作任務設探傷生產機構。

第十條 鐵路局應設專業技術人員主管鋼軌探傷工作。工務段(橋工段)、工務機械段應設專人負責鋼軌探傷工作。

第十一條 要按照GB/T 9445和《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加強對探傷人員的技能培訓、鑑定和考核。執機人員必須具有I級或以上級別的探傷人員技術資格;Ⅱ級探傷人員應不少於探傷人員總數的50%。

第十二條 儀器檢修人員應具備Ⅱ級或以上級別的探傷人員技術資格,具有必要的電子技術知識和技能。對儀器檢修人員應實行考評制度,不合格者不應擔任檢修工作。

第十三條 探傷從業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工務段(橋工段)、工務機械段對不適應鋼軌探傷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 探傷從業人員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勝任探傷工作。

第二節 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工務處

㈠制定鐵路局鋼軌探傷工作發展規劃和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㈡制定探傷設備(包括鋼軌探傷車、鋼軌探傷儀、鋼軌焊縫探傷儀、通用探傷儀以及相應的探傷器材等)和相應檢修設備的配置計劃,負責小型探傷設備的選型。建立健全鋼軌探傷設備檢修管理制度。

㈢制定鋼軌探傷作業標準,並督促、指導實施,做好鋼軌傷損和斷軌的分析、統計。

㈣制定探傷人員的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比武計劃。

㈤制定鋼軌探傷車的運用管理辦法及年度探傷計劃。

第十六條 鋼軌探傷管理組

㈠督促、檢查探傷作業標準的貫徹實施,並對基層單位探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㈡負責實施探傷人員的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比武。

㈢參與對鋼軌傷損和斷軌的分析。

㈣建立健全鋼軌探傷儀檢修管理制度和設備台賬。

㈤負責對鋼軌探傷儀的維修、年檢和性能檢查。

㈥負責對新購置探傷設備、器材和配件的測試或抽查,對申請報廢的儀器進行鑑定。

第三章 設備管理及檢修

第一節 設備配置和管理

第十七條 鐵路局應根據探傷設備配置計劃為工務段(橋工段)、工務機械段配足探傷儀,並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探傷儀。同時應配有相應的安全防護通信工具(如對講機)、檢測儀器、儀表、設備和修理工具等。

第十八條 新購置的探頭和其他重要配件,須經鐵路局組織的測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探傷設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鋼軌探傷儀應符合TB/T2340標準。

超聲探頭及保護膜應符合TB/T2634標準。

鋼軌焊縫探傷儀應符合TB/T2658.21標準。

通用探傷儀應符合JB/T10061標準並能滿足鋼軌探傷的需要。

第二十條 探傷生產機構應配備超聲波探傷試塊,其中包括:

標準試塊:CS-1-5試塊、CSK-1A或IIW試塊等

對比試塊:WGT-3試塊和階梯試塊等

實物對比試塊:如GTS-60試塊和附件2推薦的GTS-60C試塊等。

鋼軌焊縫探傷試塊:GHT-1試塊,GHT-5試塊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試塊。

同時,應注意收集各種帶有自然傷損的鋼軌用作實物對比試塊。

第二十一條 鋼軌焊縫探傷應配備符合TB/T2658.21的掃查裝置或組合探頭。

第二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探傷設備的管理網絡和管理制度,加強探傷設備的保養、維修和檢測,禁止使用有故障的探傷設備進行探傷作業。

第二十三條 探傷儀應有計劃地輪換使用,不能長期閒置。暫不使用的儀器,應每月進行一次開機和充電,並做好記錄。

第二節 探傷儀檢修、保養和考評

第二十四條 檢修和保養

㈠探傷儀

探傷儀的檢修和保養分日常保養、月測試、季度檢修(季檢)、年度綜合檢修(年檢)和故障檢修等。

1.日常保養:每日作業完畢後進行。包括擦拭儀器、充電和對有關部件進行調整、緊固等。日常保養由操作者實施。

2.月測試:每月進行一次。對儀器、探頭性能進行測試(測試內容見附件1),並對機架部件進行保養。月測試由班組實施,班長(機組長)複驗,工長抽檢和籤認。

3.季檢:每季度進行一次。逐台對儀器和探頭主要技術指標(見附件1)進行測試和調整。對機架(包括探頭架和翻板等)進行保養和整修。季檢由工務段(橋工段)、工務機械段探傷生產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並檢驗。

4.年檢:每年入冬前進行,可與第四季度的季檢一併實施。對探頭和機械部分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及修理,對儀器指標進行測試(測試內容見附件1)。年檢由鐵路局組織實施。

5. 故障檢修:儀器故障修復後,由檢修人員與使用者一起進行測試,合格後共同籤認。

㈡探傷試塊

加強對探傷試塊的保養。應注意防蝕、防鏽、防潮、防碰撞損傷,重要的基準孔應用鋁塞防水密封膠封固,基準線、切割槽應採取防鏽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考評

對探傷儀的狀態質量考核評定,應貫穿於探傷儀的整個使用過程中。

㈠考評內容

1.季檢、年檢的合格率、優良率。

2.年度總評優良率。

3.年度探傷總里程。

㈡考評方法

1. 季檢考評:在儀器季檢後進行。由工務段(橋工段)、工務機械段實施,鐵路局抽檢,抽檢率不少於20%。

2.年檢考評:由鐵路局組織,工務段(橋工段)、工務機械段實施;並由鐵路局對各基層單位通過年檢的儀器進行抽檢,抽檢率不少於25%。

㈢評分標準、評分細則和獎懲辦法由鐵路局制定。

第三節 探傷儀的報廢

第二十六條 報廢標準

探傷儀連續使用時間超過五年或工作小時超過5000小時者報廢;達到報廢時限但年檢時儀器各項指標仍能達標,可適當延長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 報廢程序

儀器年檢時,主要技術指標不合格或無法修復的儀器,經工務處組織鑑定後可按規定手續申請報廢。

第四節 探傷車管理和運用

第二十八條 鋼軌探傷車分為鐵道部鋼軌探傷車和鐵路局鋼軌探傷車。鐵道部鋼軌探傷車配屬鐵道部基礎設施檢測中心;鐵路局鋼軌探傷車由鐵路局統一管理、集中使用。鐵道部基礎設施檢測中心負責對全路鋼軌探傷車提供技術支持,並根據鐵道部行業主管部門的安排對全路線路進行抽檢。

第二十九條 鋼軌探傷車的運用和管理按《鋼軌探傷車運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鐵道部和鐵路局鋼軌探傷車,對年通過總重不小於50 Mt或允許速度大於120km/h的線路每年應至少檢查2遍,對年通過總重不小於25 Mt的幹線每年應至少檢查1遍。特殊地段增加檢查遍數由鐵路局確定。鋼軌探傷車檢查的傷損應採用探傷儀進行復核。

第三十一條 工務段(橋工段)應做好對鋼軌探傷車作業的配合和對檢測結果的複核、監控,及時反饋複核情況並向主管部門報告。鋼軌探傷車操作人員應經常參加複核工作,以提高判傷水平。

第四章 探傷作業

第一節 鋼軌探傷

第三十二條 基本要求

㈠鋼軌探傷

1.探頭配置和推行速度

⑴探頭配置:探頭配置應能保證從鋼軌踏面上掃查時,聲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害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測。要加強對軌頭(包括內側、中部和外側)和軌底橫向裂紋(核傷)的探測。除使用70°探頭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測軌頭核傷。

⑵推行速度:普通線路地段一般不大於2km/h;無縫線路地段一般不大於3km/h。

㈡道岔部位探傷

1.每年入冬前,應加強對正線道岔曲基本軌的探測。

2.尖軌探傷時應注意儀器探測與手工檢查相結合,儀器探測區域為軌面寬度大於50mm的部位。

3.高錳鋼整鑄轍叉應採用手工檢查,鋼軌組合轍叉應採用儀器探測與手工檢查相結合。

4.要定期對可動心軌進行探傷檢查。

㈢重點處所鋼軌探傷

在對接頭、曲線、隧道、道口、橋樑等重點處所進行鋼軌(焊縫)探傷時,要慢速推行,並注意觀察波形顯示,必要時要結合手工檢查。

㈣站專線及常備再用鋼軌探傷

1.站專線鋼軌探傷

⑴駝峯地段應重視坡峯、坡谷地段鋼軌的探測。

⑵軌面鏽蝕嚴重時,應採用手工檢查;若遇機車、車輛壓道無法探傷,作好記錄,報技術(線路)科備案。

2.常備再用軌探傷

⑴常備再用軌,在上備軌架前必須進行鋼軌全長範圍內的探傷檢查。

⑵經探傷確認無傷的再用軌應在軌面上標明“探傷時間”。確認有傷的再用軌,應做明顯的標記。

㈤成段更換鋼軌探傷

1.再用軌應先探傷、後上道。成段更換鋼軌或再用軌,在線路驗交時,必須進行探傷,並在三個月內加強檢查和監視。

2.新鋼軌上道後應及時進行探傷,發現傷損時,應及時上報技術(線路)科,並採取措施、加強防範、逐級上報。

第三十三條 探傷靈敏度

0°探頭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紋當量;

穿透法136mm處φ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

37°(或35°至45°之間的其他角度,下同)探頭通道:3mm螺孔裂紋當量。

70°探頭通道:φ4mm平底孔當量。

第三十四條 探傷週期或次數

㈠正線、到發線線路和道岔鋼軌探傷週期見下表

正線、到發線線路和道岔鋼軌探傷週期

年通總重(Mt)

年探傷遍數

75kg/m、60kg/m軌

50kg/m軌

43kg/m及以下軌

≥80

10

50-80

8

10

25-50

7

8

9

8-25

6

7

8

<8

5

6

7

注:冬季應縮短探傷間隔時間。

其他站線、專用線的線路和道岔每半年應檢查1遍。

㈡下列情況應適當增加探傷遍數:

1.冬季;

2.在橋樑上、隧道內、小半徑曲線、大坡道及鋼軌狀態不良地段;

3.傷軌數量出現異常,連續兩個探傷週期內都發現疲勞傷損(如核傷、魚鱗傷、螺孔裂紋、水平裂紋等)地段;

4.大修換軌初期(75kg/m、60kg/m鋼軌為累計通過總重50Mt,50kg/m鋼軌為累計通過總重25Mt)、超過大修週期地段、鋼軌與運量不匹配地段。

㈢無縫線路和道岔鋼軌的焊縫除按規定週期探傷外,應用專用儀器對焊縫全斷面探傷,每半年不少於1次。

第三十五條 鋼軌傷損分級和處理

㈠鋼軌傷損分級

鋼軌傷損分級詳見《鐵路線路修理規則》。在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探傷靈敏度下發現鋼軌內部裂紋時應判為重傷。

㈡鋼軌(含焊縫)傷損處理

1.發現傷軌後應在缺陷處按下表所規定的方法作標記。

2.發現重傷鋼軌、橋樑和隧道內發現輕傷鋼軌時應立即通知線路工區(車間)及工務段調度。

3.對輕傷有發展的鋼軌,應進行監控,作好記錄,並通知線路工區。

4.凡發現乙炔氣割或燒孔鋼軌應迅速通知線路工區立即更換。

傷損標記

傷 損 種 類

傷損範圍及標記

説 明

連續傷損

一點傷損

輕傷

|←△→|

↑△

用白鉛油作標記

輕傷有發展

|←△△→|

↑△△

用白鉛油作標記

重傷

|←△△△→|

↑△△△

用白鉛油作標記

鐵道部鋼軌探傷車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鐵路局鋼軌探傷車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工務段(橋工段)處理,檢查後向有關單位通報檢查結果。

第二節 鋼軌焊縫探傷

第三十六條 技術要點

㈠基本要求

1.新焊焊縫:廠焊或基地焊的鋼軌焊縫,應嚴格執行“先探傷、後上道”的規定。在線路上現場焊接的接頭,焊接後應及時進行探傷。在辦理線路驗交時,必須有完整的焊接探傷記錄。

2.焊縫兩側各400mm範圍內,不得進行鑽孔或安裝其它裝置。

㈡探測範圍

焊縫橫斷面各個部位,鋁熱焊焊縫掃查應遍及焊縫全寬度(鋼軌縱向)。在役焊縫探傷應包括焊縫和熱影響區在內的整個鋼軌焊接接頭(自焊縫中心向兩側各延伸200mm)。

㈢探傷時期及探測面

新焊焊縫探傷在推瘤和打磨以後進行,焊縫處温度應冷卻至40℃以下或自然軌温,探測面不應有焊渣、焊瘤或嚴重鏽蝕等。

㈣掃查方式和要求

掃查方式和要求應符合TB/T2658.21標準的有關規定,其中:

1.應採用單探頭和雙探頭兩種方法從焊縫兩側分別進行掃查,並應採用儀器檢查和人工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2.應使用專用焊縫探傷儀或帶有掃查裝置的通用探傷儀進行探傷,所用探傷設備應同時具有對焊縫進行雙探頭掃查和單探頭掃查功能。

第三十七條 質量標準

㈠新焊焊縫

0°探頭探傷鋁熱焊焊縫時,底波比正常焊縫底波低16dB及以上,或焊縫存在如下缺陷時,焊縫判廢,應重新焊接:

1) 雙探頭探傷:

軌底角部位(20mm): ≥φ3-6dB 平底孔當量(即≥φ2.1 平底孔當量)。

其它部位: ≥φ3 平底孔當量。

2) 橫波單探頭探傷:

軌頭和軌腰: ≥φ3 長橫孔當量。

軌底: ≥φ4 豎孔當量。

軌底角(20mm): ≥φ4-6dB 豎孔當量(即≥φ2.8平底孔當量)。

3) 鋁熱焊0°探頭探傷: ≥φ5 長橫孔當量。

4) 焊縫中存在平面狀缺陷。

5) 缺陷當量比1)、2)、3)規定的缺陷當量小,但差值在3dB內,且延伸長度大於6mm。

㈡在役焊縫

1.焊縫疲勞缺陷的當量達到或超過探傷靈敏度規定的當量時判為重傷,未達到時判為輕傷;

2.焊縫焊接缺陷達到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新焊焊縫報廢程度時,判為重傷,未達到時判為輕傷。

第三節 鋼軌焊補探傷

第三十八條 鋼軌焊補探傷要抓好焊補前探傷、焊補後探傷和監控:

第三十九條 焊補前探傷

鋼軌在焊補前應通過打磨徹底清除裂紋,並經探傷確認後再進行焊補。

第四十條 焊補後探傷

鋼軌焊補後應進行探傷,為確保焊補質量,可採用多種探傷方法。

第四十一條 監控

鋼軌焊補初期,要加強探傷和監控。

第四節 作業安全

第四十二條 探傷作業時應根據《鐵路工務安全規則》有關規定設專人防護並攜帶必備的防護用品和通信工具(如對講機)。電氣化區段探傷應執行電氣化區段安全作業的有關規定。

關聯法規:

第四十三條 在隧道內探傷時,應備照明器具。進入橋樑或長大隧道探傷前,應與巡守人員聯繫,掌握列車運行情況。

第四十四條 在大修施工地段探傷時,要注意施工車輛和線路上散放的機具、配件。

第四十五條 在大站場探傷或轉線時,應執行《鐵路工務安全規則》的有關規定。在專用線探傷時,要注意開礦、採石的爆破預報。

關聯法規:

第四十六條 對鋼軌焊縫進行探傷時,打磨、鏟渣、除鏽人員應戴防護鏡。凡拆除的扣件、夾板應及時恢復,並按要求擰緊、鎖定。

第四十七條 嚴冬、酷暑季節,應合理安排探傷作業時間;遇惡劣天氣時,應停止探傷作業。

第四十八條 鋼軌探傷車臨時停車進行車下檢查時,應設專人負責防護、聯絡。

第五章 探傷信息管理

第一節 鋼軌傷損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條 鐵路局應健全、完善傷損鋼軌數據庫,並建立傷損鋼軌計算機統計分析系統。

第五十條 探傷生產機構應有年度任務計劃安排表,鋼軌探傷進度示意圖、鋼軌傷損分析管理圖,探傷工作日誌、鋼軌傷損記錄簿、重傷鋼軌登記簿。

第五十一條 工務段(橋工段)應建立健全台賬、報表,定期進行鋼軌傷損分析。

第五十二條 鋼軌探傷車和鋼軌探傷儀的檢查、分析報告要按《鐵路線路修理規則》的規定上報。

第二節 探傷設備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條 應建立健全探傷設備、器材台賬。

第五十四條 探傷儀檢修及複驗後的測試結果應進行記錄和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鐵道部原發《鋼軌探傷管理規則》(鐵工務〔1995〕144號)廢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mngpr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