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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下班遵守細則管理規定

員工上下班遵守細則管理規定

(一)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悉依本細則行之。

員工上下班遵守細則管理規定

(二)本公司員工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三)上班時間3分鐘後15分鐘內為遲到,十五分鐘後列為曠職(工),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半日論,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違者作曠職(工)半日論。

(四)遲到早退按下列辦理:

1.遲到次數的計算,以當月為限。

2.遲到摺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規定辦理。

3.當月第一次遲到不計,第二次以事假2小時計,第三次加4小時計,以後每多一次即累加

2小時計算。

4.15分鐘內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工)半日論。

(五)曠職(工)按下列規定辦理:

1.曠職(工)不發當日薪資。

2.連續曠職(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6天,均予開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經過門房,如警衞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議 處。

(七)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先吃飯後打卡,不得於上班打卡後出外吃

飯或辦理私事。

2.下班者應先打卡後外出。

3.下班鈴聲響後,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鈴,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違,查實後即按

離職守處分,主管人員應負連帶的責任。

4.下班時除保修人員外其他人員在廠區內至各單位洽辦公務,應一律於下班前回返本單位崗

位上,再遵上條規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託人代打,否則除予曠職(工)半日論處,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處分。

(九)工作時間內,不論日夜班,凡有睡覺和擅離工作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議處。

(十)日夜輪班工作,應按時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屆時未到,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十一)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須時有請假單或公出證交門房或控制室,否則警衞或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總公司人員,亦應將請假單,公出證交人事單位登記,否則按第九條辦理,推銷營業人員因公外出,不必填寫公出證,但應向其主管報備)月底由各單位主管在式卡上籤證。

(十二)本細則由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並呈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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