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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

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

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

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

法定存款準備金是指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存在中央銀行裏的,這部分資金叫做法定存款準備金。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超額存款準備金是金融機構自身決定的並且存放在中央銀行、超出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部分,主要用於支付清算、頭寸調撥或作為資產運用的備用資金,以抵禦未知風險。

我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按各項存款或各項負債總額的一定比例向人民銀行繳存的存款。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對象。《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均應按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向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繳存存款準備金。

(2)存款準備金繳存範圍。我國現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只對存款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商業銀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謂一般存款是相對財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業存款、儲蓄存款、農村存款;信託投資機構吸收的信託存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聯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聯社等集體金融組織吸收的各項存款。

(3)規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機構。國家授權人民銀行規定存款準備金率並根據放鬆銀根或緊縮銀根的需要進行調整,並組織分支機構具體實施。

標籤: 準備金 存款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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