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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防範銀行擠兑,有利於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有利於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有利於保障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順利推進。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能夠建立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機制,從而有效解決存款保險制度潛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存款保險機構獨立設置並享有監管權是一種發展趨勢,同時需要注意理順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安全網其他支柱的關係,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日常監管協調以及確立危機應對機制。

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防範銀行擠兑,有利於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有利於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有利於保障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順利推進。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能夠建立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機制,從而有效解決存款保險制度潛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存款保險機構獨立設置並享有監管權是一種發展趨勢,同時需要注意理順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安全網其他支柱的關係,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日常監管協調以及確立危機應對機制。

制度建立 惠及多方

目前全世界已有111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那些曾經實行計劃經濟的原社會主義國家,也都紛紛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穩定理事會(fsb)24個理事會成員中,除中國、南非和沙特阿拉伯3個國家以外,其餘21個成員都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而研究證明,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初發明者,其實正是我們中國人自己。

從存款保險必要性看,首先,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防範銀行擠兑。由於銀行本身具有天生的脆弱性,並且銀行擠提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和很大的負外部性,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對銀行債權人,主要是普通的中小存款人進行適當的保護,可以有效地降低存款人擠兑風險,通過切斷傳染路徑,防止個別銀行倒閉的風險傳染至整個銀行體系引發系統性危機。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利益,特別是中小存款人利益。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通過明確存款類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改變以往銀行破產成本由公共資金兜底處置機制,避免廣大納税人和持幣人為金融機構的破產被動買單。

再次,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目前中小企業融資難有多種原因,但中小金融機構數量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是主要原因。因此,改革的方向是放開市場準入,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為中小金融機構創造了與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公平競爭的環境,有助於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

最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障利率市場化的順利進行。在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由於競爭的加劇必然會有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面臨破產境地,如果沒有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金融機構的破產處置就難以順利進行,甚至有可能引發金融動盪,所以,存款保險制度是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完善職能 解決潛在風險

目前對於存款保險制度的質疑,主要來自兩個方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然而根據XX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存款保險協會聯合發佈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可以解決以上由於存款保險職能不完善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在批評者看來,設計不當的存款保險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潛在逆向選擇問題。自願型、統一費率的存款保險體系下,有可能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即經營良好的存款類金融機構為避免承擔額外保費而不願意加入存款保險體系,而經營不善或脆弱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反而更願意積極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從而導致整個存款保險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對此,理論研究的成果和各國的實踐經驗是,通過實行強制保險和差別費率來克服逆向選擇問題。

第二,潛在道德風險問題。在全額保護的存款保險體系下,有可能弱化來自市場對於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約束,反而使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經營者產生更大的道德風險,鼓勵他們冒險經營。對此,根據理論研究的成果和各國的實踐經驗,一是採取限額保險制度,只對中小存款人提供必要的有限保護,以鼓勵大額存款人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約束;二是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以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手段,通過破產清算機制和責任追究手段對銀行經營者形成倒逼機制,強化外部約束;三是實行風險差別費率,按銀行風險等級徵收差額保費以示對高風險投資的懲罰,實現體系內部的激勵相容機制;四是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以風險監測、早期糾正和輔助監管等手段,防範金融風險的積聚;五是以存款保險機制等作為風險處置平台建立層次清晰的風險處置和清算安排,同時健全存款保險後備融資體系。

制度轉換 迫在眉睫

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所實行的隱性存款擔保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一是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存款人並不能確信其存款一定能夠得到可靠保障,因此時刻潛藏着擠提的風險;二是由於事實上政府每每出手兜底,又導致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經營者存在很大的道德風險,敢於冒險經營,出了問題就交給政府處置;三是存款類金融機構破產處置不規範,缺乏正常的退出機制,處置成本很高;四是存款類金融機構高額的破產損失通常都要由所有納税人或所有貨幣持有者負擔,造成嚴重的社會不公。而目前這種一事一議的風險處置方式,不僅難以防止銀行擠兑和金融風險的傳染,而且隨着我國金融業資產規模的不斷膨脹,完全依靠國家財政和央行再貸款被動買單的方式,其弊端日益凸顯,所以有必要儘快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主要是通過事前設立的明確的制度安排,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能夠使存款人主要是中小存款人得到及時的適度保護,從保護金融機構轉變為保護存款人,真正解決目前隱性存款擔保制度的種種弊端。

實際上,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就不斷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時至今日一直未能建立起來。究其根源,一方面,國有大型銀行認為有國家信用做擔保,無需額外支付一筆保險費且會加大負擔;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則擔心如果新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擁有監管權的話,會造成重複監管的問題。

但是,一方面,隨着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應當説國家對國有銀行全面兜底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並且合理的差別費率設計完全可以實現銀行業內部的激勵相容和風險分擔機制;另一方面,通過深入研究和對監管權的分解,可以發現,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間的檢查重點是不同的,不存在嚴重衝突,反而是從不同角度幫助補充監管和實現監管制衡。

至於説從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使目前相對穩定的金融體系反而變得不穩定,會出現存款搬家。對於這種擔心,一方面取決於對當前金融形勢的準確判斷,我國目前這種隱性的存款全額擔保制度實際上藴藏着更大的問題,既擁有存款保險制度缺失的弱點,也具有全額存款保險的缺陷,是一種最差的制度安排,這種看似穩定的金融體系難以長久維持;另一方面必須明確政府所追求的真正目標,毫無疑問應該是整個國家的長治久安,是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長期穩定,而並非侷限於本屆政府任期內。此外,根據各國之經驗,在轉軌時期,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當然是必要的,但是從事後來看,迄今為止還沒有哪一個國家在從隱性保險轉為顯性保險的過程中發生大的金融動盪。

科學設計 層層推進

第一,從職能設計來看,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純粹的“單一付款箱”模式下由於存款保險機構僅承擔受保存款的償付職能,在金融風險爆發時只能被動買單,無法及時獲取風險信息,缺乏有效的風險約束功能和靈活的處置手段,因此不足以應對大的金融風險。英國北巖銀行發生的擠兑事件,實際上是對英國“單一付款箱”模式的擠兑,而不是對整個存款保險制度的不信任。危機以來,隨着金融市場的發展,出於保護存款人、維護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和對潛在道德風險控制的需要,主要國家存款保險制度開始放棄“單一付款箱”模式,普遍由事後的風險處置向兼顧事前風險防範的方向發展。

第二,從機構設置來看,世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經驗和改革歷程表明,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設置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根據iadi XX年的統計結果,獨立設置存款保險機構的國家(地區)大幅增加,其佔比已達64.56%。此外,fsb的21個已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理事會成員中,19個成員的存款保險機構是獨立設置的。

第三,從監管權設置來看,存款保險機構享有監管權,有助於全面、及時和準確地掌握投保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水平,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功效和存款保險機構有效運行的前提。世界各國存款保險和銀行監管的實踐也表明,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和側重點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存款保險機構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存款額度、存款結構、財務狀況和風險水平,以便合理制定和調整各個金融機構的保費費率;更重要的是檢查金融機構的存款人相關數據備份情況,以便在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機構能夠及時進行賠付。在發現潛在風險時,存款保險機構則可通過調整費率、早期糾正、強制退保、信息披露等特有方式對違規金融機構進行處罰,以儘量減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而且,存款保險機構享有監管權不僅不會影響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還可以避免監管機構在問題金融機構的退出上可能出現“監管寬容”,有助於促進監管的規範化和透明度,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緩解銀行業監管資源不足等問題,特別是在危機時期,有助於更加有效地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穩定銀行體系的運行。

總的來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但是這個關我們遲早都要過,而且晚過不如早過,越晚風險越大。對於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短期風險,只要我們能夠積極借鑑國際經驗,科學進行制度設計,正確引導公眾輿論,我們就有可能通過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安全網,實現我國金融的長期穩定。

標籤: 保險制度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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