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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銀行業危機促使存款保險制度大規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法規、中央銀行最後借款人制度一起構成了國際上公認的金融安全網。美國1933年通過立法,成為第一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此後存款保險制度逐漸得到國際認可,並得到大規模發展。截至XX年3月,世界上共有111個國家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1960年之前美國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1961年印度成為第二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而存款保險制度得到國際認可並大規模建立則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與世界銀行業危機次數相關性較強。80年代各國銀行所統計的嚴重系統性銀行危機達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發了63次嚴重的銀行危機。與此對應,1990年只有34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XX年達到71個國家,增長209%。進入21世紀,陸續有32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XX年金融危機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數目佔這些國家數的44.1%。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目前美國的存款保險由美國存款保險公司(fdic)統一運作和管理,1950年《銀行法》賦予其相對獨立法律地位,直接對國會負責。美國實行強制與自願結合的存款保險制度,用以降低銀行的逆向選擇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不利影響。由於參保銀行相比未參保銀行有更好的競爭優勢,目前大部分存款機構,包括國民銀行、州註冊銀行、住房儲蓄銀行、儲蓄協會、外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都加入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涵蓋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種,但對於股權、債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險、年金、市政債券、保管箱、國債以及國庫券等不予保障,對本國銀行的國外分支也不予保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按賬户確定保險限額,每個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按同一類型賬户合併計算的存款保險限額為25萬美元,並可隨着經濟形勢及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自1934年建立fdic後,1980年之前是存款保險制度平穩發展的時期。1981年以後,隨着美國金融改革的深入與銀行業發展,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這些改革包括不斷提高存款保險限額以應對經濟發展與通貨膨脹、採用風險差異費率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產生、確立存款保險基金儲備比例的浮動區間以緩解週期性危機壓力、擴大存款保險限額、返還保費減少銀行負擔以及進一步擴大fdic監管與處理銀行的權力。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多年來的運作實踐證明這一模式基本上實現了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和保持公眾信心的目標,成為其他國家設計存款保險制度的樣本。

fdic具有明顯的監督管理職能。美國存款保險最大特點在於fdic具有強大的監管職能,fdic目前是州非聯儲成員銀行的主監管者,同時是所有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與儲貸機構的輔助性監管者。

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降低了銀行倒閉數量。20世紀20年代,美國每年平均倒閉銀行500家左右,“大蕭條”使得銀行倒閉數在30年代初上升為XX家。1933年銀行倒閉數達到3000家左右,同年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有效提供了銀行救助,降低了銀行倒閉數量。在最初的XX年裏,美國每年倒閉的銀行大約有50家;其後從1945年—1980年,平均每年只有5家左右銀行倒閉。

標籤: 保險制度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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