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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大綱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大綱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大綱

一、德國金融體系簡介

1、德國金融體系的構成

德國的金融體系主要由中央銀行、三大銀行集團和專業機構組成。德國的中央銀行——德國聯邦銀行依據1957年7月頒佈的《聯邦銀行法》成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德國金融業以全能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除商業銀行外,還有公營儲蓄銀行、合作性質的大眾銀行和賴法森銀行、私人儲蓄銀行、建築和儲蓄銀行、抵押銀行、轉賬劃匯中心等。在發展初期,德國的各類銀行均有其特定的重點業務領域。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在發展過程中,各類銀行相互競爭,業務範圍逐漸交叉,形成目前的綜合經營的局面。

德國銀行通常可以按三個標準進行分類:①依據所有權結構,可以分為公營銀行和私營銀行;②依據業務範圍,可以分為全能銀行和專業銀行;③依據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公營銀行由州或國家所有,主要有儲蓄銀行及其上級州立銀行,政府通過直接持有股權、間接持有股權或提供擔保持有銀行部分或全部股份。與公營銀行相對應,私營銀行由私人機構所有和管理。德國的銀行主要是全能銀行,能從事存款、貸款和證券等各類金融服務。德國的專業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隨市場需求產生的,隨後政府才立法對其進行管理。這些專業銀行主要包括抵押銀行、建築和貸款協會及具有特殊任務的信用機構。具體分類參見圖3-1:

2、德國銀行業現狀

德國銀行業的發展總趨勢是急劇集中。20世紀50年代,獨立的信用機構有將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減至大約3600家。截至XX年10月,德國共有信用機構2089家,其中商業銀行250家(包括大銀行5家、區域性銀行159家、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86家),儲蓄銀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銀行1297家,抵押銀行25家,建築和貸款協會26家,專業銀行16家,如圖3-2所示:

圖3-2 XX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機構數量佔比

注:大銀行包括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商業銀行、巴伐利亞銀行和德國郵政銀行。

資料來源:根據德國聯邦銀行銀行業統計數據XX(月報統計補充1)第106頁整理

德國銀行體系的三大銀行集團:商業銀行集團、儲蓄銀行集團和合作銀行集團,約佔市場份額的75%。如表3-1所示:

表3-1 XX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集團按資產負債總額計算的市場份額

注:① 大銀行包括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商業銀行、巴伐利亞銀行和德國郵政銀行。② 專業銀行包括抵押銀行、建築和貸款協會及特殊任務的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根據德國聯邦銀行XX年12月月度報告第66頁整理。

德國的銀行體系以公營銀行和合作銀行佔有很大份額為特徵。在資產和存款方面,德國公營銀行(不論是國家所有還是州所有)在銀行業部門中所佔的份額與歐盟和經濟合作組織相比最大,如表3-2所示:

(1) 根據XX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的資產負債總額分析,雖然商業銀行集團的資產和存款只佔銀行資產負債總額的28.06%,但是其中5家大銀行的資產負債佔整個商業銀行集團一半以上。這5家大銀行和其他一些商業銀行活躍在德國的各個州;與此同時還存在大量地區性商業銀行、數量不多的私人銀行(從法律形式上,德國聯邦銀行法將其視為私營個體商人或合夥公司)。德國的銀行業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德國最大的三家商業銀行——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和德國商業銀行為公司和消費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務。從公司的角度看,銀行除了向公司提供短期和長期貸款外,還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從而可以提供股權融資。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銀行可以為消費者提供儲蓄工具、貸款和人壽保險產品。

(2) 儲蓄銀行集團包括儲蓄銀行、州立銀行、州立住房儲蓄銀行、地區性公立保險機構,以及專業性的金融機構。雖然德國儲蓄銀行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紀,但公營儲蓄銀行出現於19世紀初,成立之初是為低收入階層提供貸款和儲蓄工具,目前已經發展成為從事所有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銀行。儲蓄銀行集團中,除了7個出於歷史原因建立在私法基礎之上以外,其餘均是建立在公法基礎上的金融機構。儲蓄銀行為區域性的全能銀行,根據區域原則(regional principle)將業務限制在擁有其所有權的城市或鄉鎮裏;州立和區域性儲蓄銀行一方面充當本地儲蓄銀行的中央銀行,另一方面通過發行債券為當地政府融資,自身也經營全能銀行的業務。大多數州立銀行由各州、其他州立銀行和區域性儲蓄協會所有;dgz-deka銀行為公立金融機構,由州立銀行、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區域儲蓄銀行協會所有,充當所有州立銀行的中央銀行。德國儲蓄銀行集團結構如圖3-3所示:

(3) 德國的合作銀行出現於19世紀中葉,以滿足當時銀行業地區發展不平衡的需要。合作銀行的經營範圍同樣受區域原則的限制,以避免內部競爭。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均以自願入股方式成立,是提供各種信貸業務和處理成員間及其他組織間的金融業務的銀行性金融機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合作銀行急劇集中,同時分支機構迅速增加,從1957年到XX年,合作銀行從11570多家驟降到1297家,而分支機構卻從約25000激增到50000多家。

(4) 專業銀行包含了多種法律形式各異、業務範圍不同、經濟意義差別較大的銀行。這些具有特殊任務的信用機構擁有補充職能,即開展其他銀行所沒有的或者受限制的業務。XX年10月,在德國聯邦銀行的統計中,德國共有這類機構42家,其中建築和貸款協會26家,其他專業銀行16家,資產負債總額為18040億歐元,佔德國所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總規模的26.03%。

專業銀行中的抵押銀行始建於1862年,目前基本上以股份公司形式運作。其最初功能是為城市居民住房籌集資金,後因公共預算赤字增加而逐漸承擔了“市政貸款”的業務,通過發行信用債券、抵押債券、市政債券等籌集資金並用以經營不動產抵押貸款和市政貸款。截至XX年10月,德國的抵押銀行共有25家,資產負債總額達9013億歐元,約佔德國銀行資產負債總規模的13%。就抵押貸款而言,在確定貸款對象時,只要有國內不動產作為抵押品,而不管貸款的具體用途如何,抵押銀行都對申貸者發放貸款。抵押銀行還發放由企業或政府機構進行信譽擔保的貸款。抵押貸款一般採取分期償還方式償還。

二、德國的全能銀行制度

1、德國全能銀行的演進

全能銀行在德國的銀行體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德國的全能銀行經歷了從萌芽到傳統的全能銀行制度的形成過程。由於沒有政府人為的限制和強迫,德國在投資銀行和保險業務從產生開始就主要由強大的銀行體系來承擔,從而直接形成全能銀行。由於沒有外在壓力,當時相對較為強大的商業銀行接手新興的證券、保險等業務基本上沒有障礙,不需要另外委託或組建子公司代為經營,因此最早期的全能銀行基本上都是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

20世紀3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全能銀行經歷了較為緩慢地發展階段。德國雖然經歷了30年代初的世界經濟危機的影響和接踵而來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衝擊,經歷了50至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和70年代以後的經濟低迷階段,但是全能銀行由於受到政府的呵護沒有走很大彎路,仍然保持着內部綜合經營型方式,並隨着經濟發展而逐步完善。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能銀行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在德國,儘管其全能銀行向來以實力強大、經營穩健著稱,但大銀行與大企業過度緊密的聯繫阻礙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及新興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各級政府對州立銀行、儲蓄銀行等公營銀行的過度保護,扭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競爭;政府對銀行業的呵護造成國內銀行機構過多,銀行費用和融資成本居高不下。針對這些情況,德國銀行業進行了較大力度的改革:逐步取消了對公營銀行的優惠待遇,並逐步進行私有化;對實力雄厚的全能銀行的經營戰略進行重大調整,加強其投資銀行業務並通過兼併收購逐步向國外擴張。

2、德國的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

德國的金融制度與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表現在銀行發揮的作用比其他國家大得多,而資本市場發揮的作用比其他國家小得多,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主要是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很少參與證券市場活動。德國銀行業的成長一直沒有受到限制,伴隨着工業發展,銀行一直在為工業企業提供着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這就產生了內部綜合型全能銀行。

在德國,企業發展對銀行具有較強的依賴性,而對資本市場的依賴相對較弱。德國以家族為中心的中小公司較多,它們中的大部分不願意過多地披露內部管理、財務等方面的信息,因而上市公司的數量大大少於美國,其中非金融公司主要依賴銀行融資。由於在工業發展初期私人資本缺乏,居民個人將儲蓄用於證券市場投資的量很少,形成資本市場欠發達狀態,直到現在資本市場上的個人投資者的數量仍遠遠少於美國。德國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大都通過全能銀行進行,因而全能銀行在資本市場上非常活躍。

德國政府鼓勵銀行通過長期貸款或證券融資參與產業公司的發展。由於全能銀行作為非金融企業全面的中介,其交易費用少於資本市場交易所產生的費用,因而銀行在資本市場上運行的成本低於資本市場的成本。銀行對產業公司控制的程度取決於銀行在這些公司管理中的活動,無論這種管理活動是通過直接股票所有權還是通過董事會成員。

德國的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的發展方向從來沒有改變,並隨着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從而確立了內部綜合經營全能銀行在以銀行中介為基礎的金融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它部分地代替資本市場行使了金融體系的許多功能,在解決代理問題、信息不對稱問題以及把沒有能力或不敢直接進入證券市場的居民儲蓄轉化為投資等方面都比資本市場具有更大的優勢。它不僅為經濟部門廉價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提供了便利,也保證了資金的快速流通和高效率使用。這種更廣泛地分散銀行風險卻穩定盈利的傾向增加了銀行業的活力。

德國各類商業銀行的業務領域雖然各有側重,但德國法律對它們從事何種業務卻較少限制,它們可以隨時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因此商業銀行作為全能銀行,能夠從事吸收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託收承付,買賣證券,信託投資,財產代管,投資諮詢,外匯交易,國內外匯兑等業務。

3、德國的主辦銀行制

德國經濟的良好運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其緊密的銀企關係和銀行對企業的監督與控制。在德國金融市場上,間接融資處於絕對優勢,直接融資相對較弱,其資本市場不發達,產權約束較弱。因而,銀行在德國投資金融體制中和公司的經營及治理結構中扮演着極其重要的角色。德國商業銀行與企業關係的根本特徵表現在其主辦銀行模式上。在德國,各種類型和規模的企業均有其自己的主辦銀行,甚至家庭也有其自己的主辦銀行。主辦銀行與企業之間通常保持密切而持續的聯繫與溝通:

(1) 企業發放貸款和向企業派駐監事,並在充分掌握企業內部信息的基礎上,有效地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企業從開辦到經營,銀行都積極參與,從而建立起與企業之間的長期信用關係。

(2) 銀行穩定地持有公司股票,與企業保持着較為穩定的產權關係。德國金融企業可以憑藉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大量向工商企業參股和控股,擁有企業(公司)股票,對企業(公司)直接投資,參與企業經營管理。

(3) 在企業出現暫時性財務困境時,採取延續或減免債務、緊急融資或派人協助經營等方式支持企業渡過難關。

第二節 德國金融安全網介紹

德國的金融安全網中,銀行、銀行協會、公共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密切合作與協調,強化了市場力量。德國的金融安全網包括金融監管體系、存款保險制度以及行業協會與內部控制機制。德國金融安全網對銀行部門提供的隱形補貼在世界上所有國家中為最低,因此,銀行總體風險水平也最低。

一、德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1、金融監管體系構成

為全面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德國制定了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除了《信用制度法》、《聯邦銀行法》(bundesbank act, bbankg)外,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有《抵押銀行法》,《建築和貸款協會法》,以及聯邦州頒佈的《儲蓄銀行法》。此外,保險業有相關的法律,證券業有相關的法律,監管機構有相關的法律,企業上市也有相關的法律。立法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保護儲户和投資者的利益,保證交易的公平,保障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現代德國金融監管是內部監管(即自我監管)與外部監管(即社會監管與聯邦銀行、金融監管局)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自我監管以建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為基礎,建立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間的相互制約和制衡機制。社會監管則通過銀行集團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對銀行資產營運做出判斷,並將審計報告報送金融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這些審計機構均為獨立機構,要對其審計結果負相關責任。

德國金融監管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德國銀行的審計機構,聯邦金融監管局,德意志聯邦銀行。德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三個組成部分雖然性質不同,承擔的職責不同,發揮的作用不同,但相互聯繫、配合,形成合作金融監管的有機整體。聯邦金融監管局(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是德國金融市場的監管者。它與另一個監督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既分工又合作。自20世紀30世紀以來,德國中央銀行一直在銀行監管中發揮着重要作用。聯邦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和與其他銀行廣泛的業務聯繫使其具備監管的信息優勢。聯邦銀行的監管地位在《信用制度法》中有明確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並不直接干涉金融機構的運營,監管當局通過運用定量和定性的通用規則以及審查賬目的方式進行監管。金融服務機構受到監管的強度取決於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的類型和規模。與其他國家相比,聯邦財政部不對銀行的日常經營進行監管,只在制定長期指導原則和應對變革時發揮作用。

2、德國銀行審計機構

德國的三大銀行集團都有各自的審計機構,每個集團設立的行業協會要求審計機構每年對成員進行例行審計,如果有必要還可以隨時進行審計,如果成員違反了有關審計的相關義務會受到處罰甚至被要求退出協會,這就可能不得不同時退出該協會的存款保險機構。行業協會內的審計機構在對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降低存款保險機構的潛在負擔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要求各個銀行每年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並且其審計報告直接作為聯邦金融監管局評價銀行的重要依據。另外,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還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委託外部審計師、會計師對銀行的某項業務進行專項審計。例如,德國銀行聯邦協會的審計機構對每個成員銀行進行評級,評級與向存款保險基金繳費的費率直接掛鈎;同時,當成員銀行出現提高銀行業務風險或者違反銀行業相關法律的情況時,該協會的審計機構能夠強迫其採取改正措施。

3、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1) XX年5月1日前混業經營,分業監管

XX年前,德國對全能銀行的監管基本上採取“五位一體”的組織形式,即以聯邦銀行監管局(bakred)為主體,以聯邦銀行和經濟審計師協會為依託,以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和聯邦保險監管局(bav)為補充,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監督工作。在金融監管制度方面,德國是典型的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聯邦銀行監管局、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和聯邦保險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監管。

(2) XX年5月1日後混業經營,混業監管

為了加強對業務日益交叉的金融機構的監管,德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在XX年進行了一場重大的改革重組,把原德國聯邦銀行監管局、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和聯邦保險監管局對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監管職責全部集中起來,由直屬財政部的統一機構——聯邦金融監管局負責,其於XX年5月1日根據《設立聯邦金融監督局法案》(act establishing the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dag)成立。

德國金融監管局有17個部門,130個分部,四個辦公地點,僱員約1300人。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金融監管局管理層並提供諮詢,共有21名委員,其中聯邦財政部派駐4人(包括管理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司法部和經濟勞動部各1人,德國議會5人,受監管的信用機構5人、保險機構4人、投資公司1人。金融監管局設置的三個專業部門分別監管銀行、保險、證券業務,另外設置三個跨業務部門專門負責處理交叉領域的問題。此外,金融監管局還成立了諮詢委員會,對如何提高監管水平提出建議。

金融監管局直接對聯邦政府負責,它代表公眾利益,是金融領域的執法機關。儘管它在名義上隸屬於德國聯邦財政部,但在財務上卻是獨立的。它的經費來源於受其監管的2400家銀行、800家證券投資機構和約700家保險公司。金融監管局依據《信用制度法》進行監管,確保銀行清償能力和銀行業的穩定,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利益。

如果銀行無法達到監管的要求或對金融業的穩定經營構成威脅,並在給定的整改期限內仍無法改正,金融監管局可以對該金融機構採取如下措施:

① 禁止或限制所有者或合夥人提取資金、分配利潤、發放貸款;

② 禁止投票權或向受託人轉移投票權;

③ 金融機構暫時停止營銷和支付;

④ 停止與客户的業務往來;

⑤ 禁止接受支付;

⑥ 禁止管理層的繼續經營。

聯邦金融監管局與德國聯邦銀行於XX年10月30日達成合作協議,共同執行對金融業的監管。金融監管的主管權屬於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負責頒發、撤銷金融業務的營業執照,接受破產或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的破產請求;對經營不善和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關閉這些金融機構;制定銀行業務規則,保障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4、德國聯邦銀行

根據《聯邦銀行法》的規定,聯邦銀行的資本為國有,聯邦銀行獨立於聯邦政府。聯邦銀行從1999年1月1日起成為歐洲中央銀行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再執行獨立的貨幣政策。但是德國聯邦銀行還承擔着對國內金融機構的監管任務,負責對各種金融機構呈遞的報表進行審核,並檢查其資本充足率和應對風險的能力。聯邦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定期審查金融機構提交的文件、報告、賬目和審計報告;對金融機構的運營進行審計,並與金融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會談;頒佈指導性原則;在監管領域進行國際協調與合作。

德國聯邦銀行通過分行蒐集各地銀行的資金運行狀況,分析研究後將有關資料和意見定期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間信息共享,數據互不保密,二者互相通報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便雙方履行各自職能。在日常監管中,聯邦銀行應遵循金融監管局頒佈的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由金融監管局獲得聯邦銀行的同意後頒佈實施,如果二者無法就指導原則達成共識,則由聯邦財政部諮詢聯邦銀行後製定實施。聯邦金融監管局從聯邦銀行和審計協會取得有關報表和審計報告,審核後做出具體處置決定。根據規定,只有聯邦銀行監管局才有對金融機構的處置權,而聯邦銀行和審計協會則只有處置建議權。

二、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在德國金融安全網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分為自願性和強制性兩種存款保險制度。自1974,三大銀行集團分別引入現行的行業性、自願參與的存款保險計劃,以避免政治壓力和政府幹預。1998年德國採用歐盟法律的規定,開始在原有自願性存款保險制度之外建立新的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而且德國所有信用機構都必須投保。

與其他國家相比,德國金融安全網主要依靠銀行業部門和政府當局之間的協作。德國金融安全網的私人特徵根源於德國銀行體系的結構,三個銀行集團與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密切合作,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法律禁止聯邦銀行充當存款保險方案的最後貸款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銀行危機時才會有政治干預行動。充當最後貸款人的機構是私營的流動性財團銀行(liquidity consortium bank, liko-bank),該機構於1974年由聯邦銀行倡導成立,其任務是救助經營狀況良好但面臨暫時流動性困難的金融機構。其中,聯邦銀行持有30%的股份,各主要銀行持有70%的股份;貸款由銀行代表組成的貸款委員會批准,利率為市場利率,而且需要提供擔保。

德國的三大銀行集團都設有審計機構,它們負責在早期發現風險,減輕存款保險機構潛在負擔,這樣官方的金融監管在存款保險機構審計協會的補充下得到加強。在德國自願性存款保險制度下,資金來源和管理完全是私人性質的,實行差別費率,風險程度高的銀行要支付更多的費用。由於自願性存款保險基金完全出自各個銀行機構,銀行業內監督取代了存款人監督。並且,由於存款保險機構的私人性和沒有公共資金投入的特點,成員銀行不可能將破產成本外部化,同時,對非同業存款完全賠付增加了彼此監督的壓力。這種存款保險制度的私人特徵強化並降低了安全網的代理成本。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德國從未出現過大銀行倒閉或系統性銀行危機,這可以説是德國獨特的金融安全網成功的標誌。

三、德國金融安全網的其它成員

1、銀行業協會

德國各類銀行機構都成立了行業性協會,以便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協調各金融機構內部和金融集團之間的競爭,限制盲目競爭,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同時,很多行業協會內部都設有審計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對於行業監督和風險預警起到了重要作用。雖然聯邦金融監管局獨立決定是否向金融機構頒發營業執照,但在頒發執照前一般會諮詢其所屬的銀行業協會。由於德國政府並不直接對銀行業的自願性存款保險機構進行干預,德國自願性存款保險機構均由各有關行業協會直接管理和經營,這對銀行業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些作為自律組織形式存在的協會,有區域性的,也有全國性的。主要有:德國銀行聯邦協會(bdb),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dsgv),德國大眾銀行和賴法森銀行聯邦協會(bvr),德國公立銀行聯邦協會(vöb)。

(1) 德國銀行聯邦協會

德國銀行聯邦協會成立於1951年,是私立商業銀行利益的代表,其成員包括大小銀行、區域性和全球性銀行、全能銀行和專業銀行。協會統轄私營銀行業的區域性協會,指導會員銀行的業務活動,處理跨協會及會員銀行間的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協會設立自願性存款保險機構。

(2) 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

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由儲蓄銀行協會(成立於1884年)和匯劃協會(成立於19XX年)於1924年合併而成,由區域性儲蓄銀行協會和州立銀行共同出資,負責向儲蓄銀行在經營管理方面提供諮詢、指導儲蓄銀行開展業務,是儲蓄銀行利益的代表。區域性儲蓄銀行協會的法定成員包括該地區的儲蓄銀行,其他儲蓄銀行可以自願參加。每個區域性儲蓄銀行協會都設立審計機構,同時負責管理存款保險基金。區域性協會有義務對其所屬會員銀行進行業務稽核和監督。

(3) 德國大眾和賴法森銀行聯邦協會

德國大眾和賴法森銀行聯邦協會的成員包括:已加入審計協會的信用機構、區域性中心合作銀行、德國合作銀行、審計協會等。其主要責任有:促進合作銀行業的發展,為成員提供法律、財務、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設計整個集團的戰略,建立和維持培訓機構。協會設立了存款保險機構。

(4) 德國公立銀行聯邦協會

德國公立銀行聯邦協會目前有62個會員,包括州立儲蓄銀行和由國家或州所有的專業信用機構。部分或全部、直接或間接為國家所有的德國銀行都可以成為協會的正式會員,同時,已經參加其他協會的金融機構可以成為特殊會員。協會代表會員的經濟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在銀行業務上與其他機構開展聯繫,並且鼓勵會員間的合作,協助會員達到既定的目標。協會於1994年設立自願性存款保險機構。

2、銀行的內部控制

德國銀行具有嚴格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德國《信用制度法》(banking act, kwg)規定,信用機構必須具備恰當的內部監控制度。德國頒佈的《信用機構內部審計的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 of credit institutions,mair)對《信用制度法》的有關條款做出瞭解釋:內部監控包括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制度。根據該要求,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各種形式的監管措施,這些措施都直接或間接地整合到所監控的工作程序中。該要求規定:每個信用機構必須設立一個能正常運作的內部審計部門。

(1) 內部審計部門是管理層的工具,內部審計部門要對管理層負責並向其報告。內部審計部門一般均有獨立的內部審核計劃,其計劃的原則和程序由管理層決定。

(2) 內部審計部門具有獨立性。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地完成審計任務,同時,內部審計部門的人員不能在本部門以外兼職。除了常規審計以外,內部審計部門有權隨時進行專門審計。

(3) 內部審計部門有報告的義務。每次審計完畢,內部審計部門必須出具書面報告,並提交相關的管理人員。每個財年結束,內部審計部門必須向管理層的所有成員提交總結報告,報告該年內部審核計劃的執行情況、所審計出來的問題、整改方案及其執行情況。

(4) 根據《審計報告規則》(auditor’s report regulation)的規定,外部審計機構要在其出具的審計報告中評估內部審計部門的運作及其在被審計信用機構的內部監控體系中發揮的作用是否達到了《信用機構內部審計的最低要求》的規定。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中還應包括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問題和發現,以及糾正這些問題的方法。

第三節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一、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

1、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背景

(1) 銀行體系狀況

德國自願性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與國內的銀行體系直接相關。德國銀行業三大銀行集團中,商業銀行集團高度集中,而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集團則高度分散,銀行業務受到區域原則的限制。因而,不同集團之間的競爭更甚於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競爭。德國銀行在傳統上一直是全能銀行,既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又經營證券、保險業務,既向家庭又向企業提供業務,是世界上全能銀行的典型代表。同時,德國的公立銀行相對而言佔有較大比例,從而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德國的自願性存款保險制度是在不同銀行集團的行業協會內引入自願性存款保險機構的基礎上形成的。早在20世紀初,德國的三大銀行集團就分別成立了德國銀行聯邦協會、德國儲蓄銀行聯邦協會、德國城鄉合作銀行聯邦協會,一方面為了保護成員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便於在有關業務上與金融管理當局進行溝通。這樣,三個協會形成三個保護機構,各自相對獨立,各金融機構自願參加。

(2) 時代背景與經濟背景

德國的金融制度隨國家工業化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金融制度的發展受到了弗萊堡學派倡導的社會市場經濟理論和政策的深刻影響。社會市場經濟提倡國家有限干預下的自由競爭,通過國家積極、適當、有效的干預來維持正常的經濟秩序,以自由競爭來實現全民的繁榮富裕。在社會市場經濟思想的指導下,德國的金融制度既強調各個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自由競爭,又沒有放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形成了金融機構有序競爭、金融監管秩序良好的局面。

20世紀70年代世界經濟政治形式發生了劇烈變化,其中較為重要的是運作了近三十年的固定利率制度的崩潰和國際石油危機,引起許多國家的經濟衰退和通貨膨脹,造成經濟不穩定發展。各國銀行為了應對這種形勢,開始採取全球化經營策略,在全球分散經營資產和負債業務。除了這些挑戰,德國國內政治力量對全能銀行制度導致銀行業控制整個經濟的現象提出批評,同時對放寬銀行體系監管後如何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也爭論不休。1974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由於在國際市場經營遠期業務而虧損數億馬克最終倒閉,從而給德國銀行體系帶來了巨大沖擊並引起制度上的改進。

2、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

(1) 合作銀行與儲蓄銀行的存款保險機構

德國大眾銀行於1937年成立了存款保險機構,1969年成立了擔保聯盟;德國賴法森銀行於1941年成立了存款保險機構,1969年成立了擔保基金。1977年,德國大眾銀行和賴法森銀行協會合並其存款保險機構,信用合作業現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

儘管儲蓄銀行的存款人受到公共所有制度的明確保護,但儲蓄銀行仍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抵消來自商業銀行的不利競爭。德國儲蓄銀行、州立銀行、州立住房儲蓄銀行於1969年成立了儲蓄銀行援助基金,於1973年成立了責任聯盟。

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的保險機構屬於機構保險,並不直接對存款人的存款進行保護,而是對機構本身進行擔保。事實上,存款人的存款受到了全額保護,因為如果某個儲蓄銀行或合作銀行陷入困境,它們會得到各自存款保險機構的拯救或被臨近同業機構兼併。

(2) 私有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1966年,德國私營商業銀行業在德國私營銀行工會的籌辦下成立了跨區域性的私營銀行業聯合基金,法律基礎為1934年12月5日頒佈的《信用制度法》。該基金即所謂的救急基金。德國私營銀行業希望通過該存款保險計劃一方面加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對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對存款人的保障進行迴應。雖然該機構對存款人提供了一定的保護,但對私人存款的保護作用非常有限。

20世紀70年代,由於佈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使得銀行在短期內賺取大量利潤和蒙受鉅額損失成為可能。1974年6月,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在外匯市場中鉅額虧損,成為20世紀70年代因遠期交易虧損而倒閉的諸家大銀行中的一家。赫斯塔特銀行的最終虧損總額約12億馬克,在聯邦銀行的拯救嘗試失敗後,聯邦銀行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的前身)於1974年6月26日將其關閉。儘管就規模而言,赫斯塔特銀行僅列德國銀行的第80位,但其倒閉所帶來的災難性後果卻是十分巨大的。德國私營商業銀行運作的保險基金不得不為赫斯塔特銀行倒閉而支付1億馬克,這筆錢由會員銀行在幾天時間內繳納並支付給30000餘名存款人。這一事件引發了人們對銀行體系的生存能力的質疑。人們開始從私營銀行提取存款,銀行系統的信任危機開始蔓延,由此説明存款保險基金每名存款人最高XX0馬克賠償的承諾也無法阻止銀行倒閉。同年,兩家主要公營銀行同樣因外匯交易而損失慘重,這一切將存款保險制度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而全方位解決存款保險問題的政治壓力也逐漸增強。

1974年9月,德國財政部提出建議:修改《信用制度法》的諸多提議應儘快獲得通過,其中包括:應增強聯邦銀行監管局的監管力度以降低銀行存款和貸款風險;應以法律形式規定建立覆蓋所有信用機構的綜合性存款保險體系,對所有存款提供全面保護;成立專家委員會調查信用系統的主要問題並提出改革方案。這些建議預示着改變當時的銀行監管體系,如果執行,政府會直接參與其中。然而,如果建立全國性的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德國商業銀行集團對於將存款保險限制在自己集團內部的XX年遊説和嘗試將功虧一簣。而且,這也可能導致部分商業銀行體系轉為公有,譬如1931年的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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