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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黨內監督制度

水利局黨內監督制度

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

水利局黨內監督制度

一、局黨總支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的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

局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維護和增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二、局領導班子應當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科學、民主。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局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當如實記錄。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應當做好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醖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局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於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領導班子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

一、局黨總支對於本單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

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個人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述職述廉

一、局黨總支負責人每年在規定範圍述職述廉一次。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羣眾代表參加會議。

二、在屆中和換屆前的述職述廉後,接受上一級黨組織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民主生活會

一、局黨總支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能力。

二、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

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羣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説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並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三、黨員、羣眾和下級黨組織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並將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及時在一定範圍通報。

黨員有權瞭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

四、局黨總支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了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信訪處理

一、局黨總支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實施監督,及時研究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檢查,直到妥善處理。

二、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談話和誡勉

一、局黨總支負責人,應當不定期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主要了解單位落實“xxxx”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

二、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幹部的説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詢問和質詢

一、局黨總支委員會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二、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有關負責人應當作出説明。

三、詢問人在對有關負責人所作的説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對同一問題提出質詢。有關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解釋或答覆。

局黨總支應當及時研究處理。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考 勤 制 度

為進一步調動全局幹部職工的積極性,提高辦事效率,做到獎勤罰懶,特制訂如下考勤制度:

一、堅守工作崗位,積極完成本職工作,服從局內統一調配,同心協力,按質按量完成各項任務。

二、以科室為單位建立考勤登記制度。凡遲到或早退一小時計作缺勤半天。請事假一天由科長批准,請事假二天由主管局長批准,請假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後,送人事科備查。當月考勤由各科室累總,下月初送人事科存結。

三、當月累計缺勤五天以上、請事假七天以上、請病假十五天以上取消當月出勤獎、年終扣發當月年終獎。全年累計請事假一個月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者不得參加年終評比先進並按比例扣發年終獎金。

四、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9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70%;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五、工作人員參加工作五年以下的,每年可休假五天;參加工作滿五年未滿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七天;參加工作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休假期由局統一安排,安排休息先由各科室做計劃,再報人事科。需用休息時間抵兑事假或病假的應先報主管領導審批,再由人事科核兑。

六、上班時間不準在科(室)之間串來串去、聚集閒聊、不準打麻將,本條實行科(股)長責任制,違者除按違紀處理外,還要追究科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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