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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身體出現異常發病情況處理規章制度

學生身體出現異常發病情況處理規章制度

為加強學校傳染病疫情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在學校內的發生與流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學校衞生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學生身體出現異常發病情況處理規章制度

1. 學生身體出現異常(包括髮熱37.5以上、腹瀉、嘔吐、咳嗽不止、呼吸困難、面色發黃、紅眼等)時,班主任填寫“晨午檢學生身體異常發病情況上報表”。

2. 按報表填寫內容逐項填寫,班主任簽字(追蹤情況一欄由醫務室填寫),必須在當天上報醫務室,出現漏報、遲報將追究責任。

3. 要求學生及時就醫。在家休息期間,須向學校報告每日體温及身體狀況,待身體恢復正常(體温﹤37.5)三天後返校上課。

4. 學生到校時須持就診醫院所開據的假條及門診病歷交醫務室(如系水痘、甲肝、乙肝、肺結核、痢疾、腮腺炎、麻疹、流行性乙腦炎等傳染病須由二甲以上醫院出據的痊癒復課診斷證明及地段保健科開據的復課證明)

5. 到校後不能直接進教室,應先到醫務室進行體温檢測,檢測正常後由醫務室老師開據復課證明,班主任接到復課證明後學生方可進教室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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