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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開頭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開頭

第一節 總則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開頭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 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節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 件以“職務説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核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 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 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 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複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 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説明書説明外,如為該説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 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 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 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一週。

第二十三條 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請假程序及批假權限: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並提供有關證明,一併遞交部門經理籤批,並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籤批後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後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 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第二十六條 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 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 考核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於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彙總。

第三十條 考核方法採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核,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 調遷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基於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願,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 員工接到調職通知並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後,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 免職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 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 前條 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 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並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僱,並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週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 辭職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籤具意見後,呈報總經理核准;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籤具意見後呈轉董事會核准;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核准辭職後,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 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後,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審核無訛後,並簽章轉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准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 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 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註銷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 保險

第四十四條 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 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 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標籤: 人事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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