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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提綱

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提綱

人事制度(一) 第一節 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 一編制及定編 五、 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 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七、 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僱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准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僱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僱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 員工的聘(僱)用 十一、 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僱)用員工應本着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脱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 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 工資、待遇 二十、 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 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 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准報銷。 第五節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 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 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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