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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制度(精選21篇)

勞動管理制度(精選21篇)

勞動管理制度 篇1

企業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勞動管理制度(精選21篇)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衞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並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羣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衞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動管理制度 篇2

1、人力資源部是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地部門,首先應充分認清勞動爭議的特點。即勞動爭議發生在勞動關係當事雙方之間,當事人一方為員工,另一當事人為酒店;勞動爭議應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以內的爭議。

2、勞動爭議的種類有:因履行、解除、變更、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違紀員工和員工辭退、自動離店發生的爭議;在執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安全衞生的勞動法律、法規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爭議。酒店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兼職的員工代表,人力資源部和工會代表組成,辦事機構設立在酒店工會。調解委員會應採取説服教育和勸導協商的方式,以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為基礎,充分發揮在酒店內部對人、對事熟悉,對問題了解的特點,根據《勞動法》對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調解有效,應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達協議,並由雙方簽字記錄在案。

3、酒店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經常檢查督促內部執行《勞動法》和《員工手冊》的情況。積極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檢查和監督工作。

勞動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證、畢業證書等合法證件。

第6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選送員工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員工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擅自離職,屬於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退休、退職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5條的情形除外)。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向公司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為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將根據季節性變化而及時通知。

第27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資福利

第29條員工基本工資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0條公司實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績效工資,依據所在的部門工作性質確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1條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34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不低於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960元。

第3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38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根據公司的發展進一步完善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承擔。

第七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9條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40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41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程序文件、技術文檔、作業指導書等等。

第42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43條嚴格遵守公司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44條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46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47條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48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行業的其他公司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公司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報酬總額的1/2。

第八章附則

第49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50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51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52條本制度由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並張榜公佈。

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本手冊,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53條本制度自20xx年11月日生效。

勞動管理制度 篇4

1、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一切規定。

2、嚴守崗位、盡職盡責、履行站規。

3、上崗時穿好工作服、工鞋,不準穿拖鞋和帶鐵器底面鞋。

4、不準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工藝區。

5、禁止帶任何閒雜人員進入工藝區。

6、按時上下班和做好交接班記錄,保持設備、環境衞生清潔。

7、交接班時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8、值班時不準吸煙、串崗、玩耍、喝酒。

9、不準隨意亂動機械設備和損壞站內花草樹木。

10、按時準確完整地填好值班報表和值班記錄。

本站職工必須遵守站規,若違反上述規定,按公司關於交通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處罰。

勞動管理制度 篇5

為確保生產工作正常進行,必須有一個嚴格的勞動紀律加以保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特對項目部勞動紀律作如下規定:

1、出勤規定

⑴項目部員工每月出勤必須在22天以上。

⑵事假、病假、輪休假都必須先請假再休假,凡不請假的不管任何理由都作曠工處理。請假必須以正規的.請假條經簽字才有效,口頭請假無效。員工請假1—2天須經班長同意和分管副經理簽字,請假2天以上必須經班長、項目部分管副經理同意和經理簽字方生效,並在調度室留條備案;病假先到醫院開具證明,後由分管副經理批准簽字和項目經理簽字生效並留條備案;輪休假必須先向班裏請假,再由分管副經理和項目經理簽字生效並留條備案;否則以曠工處理。

2、作息時間規定

⑴項目部必須安排有24小時值班人員,有問題時能及處理。

⑵機、電輔助工安排24小時值班,有問題能隨時處理,無故拖延或者遲到者按規定處罰。

3、上班正常時間紀律規定

⑴任何崗位員工都不得擅自離開,離崗者必須經分管領導或調度室領導同意,否則以脱崗處理。

⑵上小班人員必須在入井前30分鐘到進班室參加進班會,接受當班任務,不準出早班。

⑶上小班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

勞動管理制度 篇6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並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污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乾淨並晾曬乾。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勞動管理制度 篇7

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管理,嚴肅企業勞動紀律,規範職工自律行為,保障企業正常工作環境,樹立企業內外形象。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企業未來發展的需要,特制定企業勞動紀律。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勞動紀律

第三條

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企業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企業管理。

第四條

嚴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須向主管領導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第五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應盡職盡責,不準消極怠工。嚴禁脱崗、串崗,嚴禁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凡無故離崗達半天者,均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要忠於職守,熟練掌握自己的工作業務,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自己所擔負的和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

員工不得以任何藉口不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分配、不服從調動、不按期到新崗位報道或無理取鬧、謾罵頂撞或糾纏領導。凡有上述情節者,均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嚴禁喝酒上崗(工作接待除外)如發現必須勸其離崗,並按曠工處理。酗酒鬧事給公司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者,除照價賠償外,還要給予不定額的經濟處罰。

第九條

公司員工要嚴守公司的機密,維護公司的利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公司的機密和公司的經營情況。違者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條

公司員工應相互尊重、友善團結。嚴禁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打架鬥毆、目無法紀,凡有上述情節者,無論何人,公司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要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資源謀取個人私利。違者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二條

愛惜公司財產,維護好公司設施、物品。如發現有人盜竊、侵佔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產,公司將嚴懲不怠。

第十三條

員工要時刻維護企業、個人的形象,行為禮貌、語言文明、工作場所嚴禁大聲喧譁、吵鬧、爭執。要以公司大局為重,努力提高個人行為素質,加強個人文化修養。

第十四條

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及雜物,保持、維護好公司的環境衞生,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要節約辦公用品、節約用水、用電,嚴禁浪費公物或公物私用。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在使用電話時應注意禮儀、語言簡明,接打電話時聲音要温和、禮貌。

第十七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應保持儀表整潔,着裝得體、整齊乾淨,嚴禁穿短褲、拖鞋上班。

第十八條

公司員工要提高安全意識,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公司安全。下班後要關閉電源開關,確保門窗鎖好。外出時要注意交通安全,做守法的好公民。

第三章

懲罰

第十九條

為了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通報批評或警告、解除勞動合同二種。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對其通報批評或警告。

1、上班遲到、早退,有事、有病不請假,無故曠工半天的;

2、工作不能盡職盡責,消極怠工,經常脱崗、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3、工作中不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分配,不服從調動,不按期到新崗位報道的;

4、醉酒上崗不聽從領導和同事勸阻的;

5、無意泄露公司的機密,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6、員工之間不能相互尊重、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破壞團結,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因個人原因造成公司財產損壞,但未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不以公司大局為重,不注重個人的形象、行為,工作場所大聲喧譁、吵鬧、爭執,造成惡劣影響的;

9、隨地吐痰、亂扔煙頭及雜物,污染環境衞生且屢教不改的;

10、浪費公物或公物私用,經查證屬實的;

11、經常穿短褲、拖鞋上班,工作期間不注意個人的儀表、着裝整齊乾淨,領導和同事多次勸阻無效的;

12、因安全意識淡漠,給公司造成輕微損失的;

13、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的。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連續曠工5日的。一個月內累計曠工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日的;

3、不服從領導的管理,無理取鬧,目無法紀、打架鬥毆,影響公司正常的辦公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4、工作不盡職盡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

5、在別處兼職,從事競業或其他參與有損公司利益的經濟活動,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酗酒鬧事給公司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情節惡劣的;

7、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機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8、明知不可為確又利用公司的資源謀取個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賄賂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9、為泄私憤,盜竊、侵佔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產,情節惡劣的;

10、不遵守交通法規,不聽領導和同事的勸阻,酒後駕駛公司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1、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情節惡劣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如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修改及解釋權歸xx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衞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閲、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閲。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節總則

1、目的

為規範員工的行為,保證員工行為與公司政策、規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創造和諧、融洽的勞動關係。

2、適用於X有限公司。

第二節職責權限

1.職責與權限

1.1行政人事部:勞動關係管理的統籌部門,負責編制、改進勞動關係管理的相關制度,統籌勞動關係管理。

1.2其他部門:在行政人事部門指導下,正確開展勞動關係管理工作。

第三節勞動關係管理

1、勞動關係分類

勞動關係管理、獎勵與違紀事件處理、健康管理、特殊時期員工關係管理等。

2、勞動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公司實際情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2.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合同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勞動合同辦理時間:

新入職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職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會該員工直屬部門,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和公司用人狀況並結合該員工的意願,共同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如果繼續聘用,則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2.3.3行政人事部將勞動合同信息錄入電腦系統,便於集中、規範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對已給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3、勞動關係證明

行政人事部應員工本人的要求,經調查核實後為員工開具相關證明,包括工作證明、離職證明和退社保證明。

4、勞動爭議處理

4.1勞動爭議是企業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正常現象,各級管理人員要本着沉着、冷靜、務實、靈活的原則,規避法律風險,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4.2勞動爭議的情形:因職工重大違紀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4.3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着重調解;及時處理;依法處理;積極配合。

5、員工意見管理

5.1.員工是公司最大的財富,加強對員工意見的管理,可集思廣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開發人力資源,並可有效化解員工矛盾。

5.2.離職面談:離職面談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優秀人才,並可從側面找出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以後的工作改進提供獨特視角。

6、員工投訴管理規定

6.1.員工投訴:規範投訴管理,妥善解決員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內部違規事件,維護公正,以保證公司整體工作的全面健康運作。

6.2.投訴原則:內容客觀、真實、具體;處理公正、及時、務實;逐級投訴,不提倡越級投訴;提倡署名投訴。

6.3.投訴範圍:員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損害公司利益或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行為;其它違規、違法行為。

6.4.投訴方式:口頭投訴;書面投訴。

6.5.投訴程序:向直接上級申述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向間接上級申訴――解決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決不成的,由總經理裁決。

6.6.投訴處理:

6.6.1.投訴受理人是投訴唯一有效調查人員,但調查結果須經投訴受理人簽收確認後方為有效;

6.6.2.所有的投訴事件應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的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明確答覆投訴人;

6.6.3.投訴受理部門對投訴事件及投訴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6.6.4.檢舉揭發對公司有重大損害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根據《獎懲制度》規定,將得到相應獎勵;對泄露投訴人資料、打擊報復投訴人的行為,將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對性質嚴重者,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7、員工糾紛調解

控制事發現場局面,避免糾紛繼續升級。特別在發生打架、鬥毆時要首先制止雙方,調查事實真相,分清責任。通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找相關人員瞭解等方式調查清楚事實真相後,分析糾紛雙方的責任,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做好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使員工能自覺的接受處理結果,對糾紛事件備案並跟蹤調解效果,為以後工作提供參考。

8、健康管理

8.1社會保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保險由行政人事部辦理。

8.2身體保健:員工體檢、健康宣傳、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9、特殊時期勞動關係管理

9.1特殊時期類型:公司架構變動、人員調整、勞動訴訟、員工傷亡及員工受到嚴重騷擾事件、天災(傳染病、颱風、暴雨等)。

9.2特殊事件處理原則:

9.2.1準確判定:當公司內外環境發生變化,足以妨害公司達成基本目標,即可判定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漸法則:對認定的特殊事件,須高度重視,並在法律、操作上面考慮周全,防止有所遺漏;

9.2.3最糟後果預測:預測事件可能會有的最糟結果,然後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勞動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工作環境和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紀律是職工從事集體生產勞動共同遵守的規則和秩序。它要求每個職工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勤奮工作,全面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幹部骨幹的模範作用和職工之間的監督,使廣大職工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五條強化勞動紀律管理,是保證公司有序進行運作的基礎。各級各部門要做好對職工遵守勞動紀律的宣傳教育和日常檢查,把嚴格貫徹執行勞動紀律納入崗位職責中。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勞動紀律管理實行公司、部門管理體系,逐級負責。行政部是勞動紀律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做好記錄,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考核和通報。行政部做好公司各個部門勞動紀律的監管工作。

第七條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八條公司行政部對崗位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勞動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並制定出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九條職工在工作時間應當做到:

(一)不妨礙正常的組織、指揮;

(二)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三)不睡崗、不串崗、不脱崗;

(四)不酒後上崗;

(五)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六)不打架鬥毆,不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

(七)不聚眾賭博;

(八)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九)不起鬨滋事;

(十)不準在員工中散佈自由主義或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十一)不準對公司的一些臨時規定存在某種抗議的情況。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對其通報批評或警告。

(一)上班遲到、早退,有事、有病不請假,無故曠工半天的;

(二)工作不能盡職盡責,消極怠工,經常脱崗、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三)工作中不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分配,不服從調動,不按期到新崗位報道的;

(四)醉酒上崗不聽從領導和同事勸阻的;

(五)無意泄露公司的機密,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員工之間不能相互尊重、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破壞團結,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因個人原因造成公司財產損壞,但未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八)不以公司大局為重,不注重個人的形象、行為,工作場所大聲喧譁、吵鬧、爭執,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隨地吐痰、亂扔煙頭及雜物,污染環境衞生且屢教不改的;

(十)浪費公物或公物私用,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經常穿短褲、拖鞋上班,工作期間不注意個人的儀表、着裝整齊乾淨,領導和同事多次勸阻無效的;

(十二)因安全意識淡漠,給公司造成輕微損失的;

(十三)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的。

第十一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無不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公司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員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和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司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財資,損公肥私,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八)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連續曠工5日的。一個月內累計曠工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日的;

(三)不服從領導的管理,無理取鬧,目無法紀、打架鬥毆,影響公司正常的辦公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工作不盡職盡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在別處兼職,從事競業或其他參與有損公司利益的經濟活動,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酗酒鬧事給公司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情節惡劣的;

(七)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機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八)明知不可為確又利用公司的資源謀取個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賄賂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九)為泄私憤,盜竊、侵佔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產,情節惡劣的;

(十)不遵守交通法規,不聽領導和同事的勸阻,酒後駕駛公司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一)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情節惡劣的。

第十三條處分的目的:嚴明紀律,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處分的原則:依據事實,懲責相當。

第十五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警告,記過,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依據懲責相當的原則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六條處分條件

(一)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等;

(三)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或者逾假不歸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

(五)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起鬨滋事、聚眾賭博等妨礙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打架鬥毆或者聚眾鬧事的

(七)在員工中散佈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的;

(八)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其他損失的;

(九)違反公司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的;

(十)工作失職,造成公司財物丟失的;

(十一)盜竊、詐騙公私財物的;

(十二)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的;

(十三)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情節嚴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職(級)或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對職工給予辭退和開除處分,須經部門經理提出,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普通員工降為試用期員工,薪酬按照試用員工薪酬計算,試用期不超三個月。

第十八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會議充分討論,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第十九條實施處分的程序

(一)由行政部組織或者承辦部門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會議必須有公司總經理參與;

(三)根據會議決定,由行政部實施處分。

第二十條處分決定宣佈前,應當聽取受處分者本人意見。在批准職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佈處分以後一週內,向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訴。但在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四章考勤管理和請假管理

第二十十條考勤管理:公司所有員工每日均需打卡上下班,不能按時打卡的,應事先向考勤員説明原因。上下班時間按公司通知執行。

第二十二條考勤獎懲:公司所有員工考勤按月計算出勤率,每月未發生任何缺勤現象的,計全勤獎,每月獎勵200元。

第二十三條請假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請假的,應先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併到人事部領取假條填寫。凡未請假或請假不準未到者,以曠工論處,曠工一日扣發100元工資。

第二十四條公司實行國家統一的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五條具體實施辦法參照'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罰款以現金的形式當場繳納。所有罰款將作為員工活動經費,經營運總監審批後使用。

第五章領導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領導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行政部和財務部作為公司的職能部門,應當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各部門領導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各部門領導必須按照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嚴明紀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屬嚴重違紀的,負領導責任,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如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本規定修改及解釋權歸廣東融英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勞動管理制度 篇11

1、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要遵循“五統一、一體現”的管理原則,即: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式樣、統一顏色、統一採購,體現公司的精神面貌。

2、勞動保護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帶、防靜電工作服、防砸工作鞋、防毒面具、防光眼鏡、電焊工作服、電工絕緣鞋等。

3、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使用説明書,以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與安全。嚴格按照規定發放,如遇特殊工程應及時上報並採購和發放。

4、施工前,施工負責人對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達到其標準。

5、職工不得對個人保護用品進行更換或添加裝飾物,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經常保養,確保其完好性。

6、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勞保防護規定和現場安全要求穿戴勞保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戴者,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在施工中違反規定穿戴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糾正後方可上崗。

勞動管理制度 篇12

為規範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使管理過程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要求。從而提高公司勞動安全衞生水增,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辦公室負責修訂公司《勞動用品管理規定》,監督勞保用品的申領、發放、使用情況。

2、生產部、倉儲部按行業規定實施勞保用品的計劃、採購、保管及發放。

3、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人員使用的勞保用品符合安全、衞生規定和審核本部門勞保用品的申領。

4、新員工入廠安排工作崗位後,由部門對應該崗位的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填寫申請單,本人憑部門負責人核准簽名後的領料單交給勞保用品管理員,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

5、新入廠員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需要經常替換洗滌的用品,按本崗位標準發放,並計算使用時間,以便替換。

6、因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申請,説明用途,經辦公室批准後,倉庫方可以發放。

7、換髮領用勞保用品,須繳舊換新。使用期滿後,能用的繼續使用,不能用的,憑部門負責人核准簽名的領料單及舊的勞保用品一起交、管理員辦理領用手續。

8、對從事多樣工種操用的員工,按崗位所需發放適合的勞保用品的;及領取勞保用品後因調離後又返回所使用該勞保用的生產崗位的',使用期限按實際使用時間適當延長。

9、勞保用品的選購必須到指定的勞保用品商店購買,以保證安全可靠。

10、工作服需按有關規定購買,其材質、式樣、顏色應符合規定要求和生產要求。

11、員工必須愛護使用勞保用品,勞保用品的使用應工作範圍、時間內,不得作其他用途。

12、不同區域生產、工作人員需按規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

13、個人勞保用品由員工自得妥善保管、勞保用品在使用期內如有遺失,由個人按折後價格(用品價格-用品價格÷使用期限×已使用時間)予以賠償。如有損壞的,按損壞程度酌情處理。

14、部門勞保用品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照衞生要求清洗和檢查。保證符合安全、衞生規定。

勞動管理制度 篇13

為了加強生產現場管理秩序,規範選礦廠員工工作行為,根據選礦廠實際管理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選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20分鐘到車間會議室報到,參加班前會議,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否則按曠工對待。

第二條 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在5分鐘以下的,每分鐘扣罰1元;在5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的,給予罰款20元,2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對待。上下班時間規定:正常班:上午8:00— 11:30下午14:30 — 17:30,三班倒:白班7:30 — 16:00,小夜班15:30 — 0:00,大夜班23:30 — 8:00。

第三條 曠工一天扣罰100元出勤工資,連續礦工3天,月累計曠工在7天者,上報公司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兼併執行罰款,標準每天100元。

第四條 車間職工考勤由班長統一考勤和管理,月終由車間主任負責彙總審核,核對無誤後報廠統計室張榜公佈,在與員工無爭議時上報公司辦公室。

第五條 員工因有事需要請假時,需提前4小時辦理請假手續,以便車間安排頂班人員,否則不予准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 員工有配合企業完成以下工作的義務和責任,若無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停職檢查或辭退。

(1)崗位缺員時,配合車間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藉故推辭;

(2)參加厂部各種文化娛樂活動和其他公益活動;

(3)參加厂部各種培訓和學習工作;

(4)參加厂部零時安排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時必須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1)請假3天以下的,由班長簽字,車間主任審核,主管副廠長批准;

(2)請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長簽字,車間主任審核,廠長批准;

(3)請假7天以上的由車間主任簽字,廠長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不按程序辦理的請假條一律無效。

第八條 員工超假不到的,必須向厂部説明原因,並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即視為曠工。

第九條 員工在休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時,若條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按基礎工資標準發放薪金;同樣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資按基礎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條 選礦廠員工必須服從班組長、車間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服從車間生產指令,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立即停職檢查,同時給予罰款100元,情節嚴重或貽誤生產者,交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在上班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認真操作,禁止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下列行為者,每次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1) 上班期間用手機上網、聊天、玩遊戲的;

(2) 上班期間看雜誌、電子小説的;

(3) 聚眾談笑閒聊,擅離崗位的;

(4) 幹其與他與工作無關之事的。

第十二條 嚴禁竄崗、脱崗行為,竄崗、脱崗在10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的,扣罰10元,在15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的扣罰20元,在20分鐘以上的取消當日考勤。

第十三條 嚴禁酒後上崗,否則罰款100元,因酗酒影響生產的,罰款500元,造成設備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後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化驗室,以免相關數據的泄露。對擅自入內者,給予50至2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嚴禁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影響選廠整體形象和團結的行為,否則視其情節給予100至300元的罰款。

(1) 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 無故謾罵他人使其精神損傷的;

(3) 毆打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員工在公共場所要注意自身形象,遵守厂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的,處以50至200元的罰款。

(1)在餐廳、辦公樓等場所高聲喧譁、吵鬧,影響他人正常就餐和工作的;

(2)夜間在宿舍聚眾酗酒、猜拳、吵鬧影響其他人休息的;

(3)在宿舍播放音響音量過大的;

(4)在公共場所衣衫不整、着裝不雅的;

第十七條 嚴禁聚眾賭博,一經查處,每人罰款200元。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公共財產、設施,對故意破壞公共財產、設施的員工,除處以50至500元的罰款外,同時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九條 凡是有盜竊公司財物或勾結外人倒買公司材料的行為者,一經查處,立即做除名處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二十條 嚴禁上崗期間睡崗,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月累計睡崗在3次以上的,給以嚴重警告,並張榜公告,年累計5次的,直接接觸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廠區內亂騎、亂放、亂停磨託車,否則每次罰款50元。

第二十二條 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有下列行為的,處以50至500元的罰款:

(1) 違章、違規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屬流失的;

(3) 因違規操作造成停車停產的;

(4) 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 碎礦崗位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要求,保證礦石粒度≤14mm,否則每次扣罰當班破碎班長100元,相關崗位工每人50元。

第二十四條 磨礦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規定掌握好磨礦濃細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選沉槽的,每次扣罰當班球磨工50至1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金屬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罰款50至100元。

(1) 不按規定加藥,造成藥量過大的;

(2) 刻意逃避取樣,故意在曹子內憋量的';

(3) 長時間脱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條 藥劑配比人員必須按浮選要求配好藥劑,有下列行為時罰款20至100元:

(1)硫酸銅、硫酸鋅濃度低於10%;丁基黃藥濃度為5%時;

(2)因藥劑內雜質未清理乾淨而堵塞管道的;

(3)電磁閥檢查不到位而堵塞的;

(4)造成浮選斷藥的。

第二十七條 浮選崗位人員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選礦廠藥劑管理制度》,違反下列條款的,每次罰款200元。

(1) 嚴禁在浮選槽內使用幹藥;

(2) 私自關閉數控給藥設施的;

(3) 隨意加大白灰、藥劑使用量的;

第二十八條 精尾車間必須保證精礦的及時過濾工作,保持濃密機濃度在30%以下,若有下列情況時,處以崗位工100元的罰款。

(1) 濃密機內過多積量,造成濃密機耙子壓耙而報警的;

(2) 濃密機濃度過高,致使下班工作量增加的。

第二十九條 精尾車間除幹好本車間生產工作以外,必須管理好精礦貨場和硫精礦庫、尾礦庫,有下列失職行為時,視其情節處罰車間主任、班長、貨場管理員、巡壩員50至500元的罰款。

(1) 不按要求灑水,造成大風後金屬飛揚的;

(2) 垃圾堆放不按時清理的;

(3) 車輛出入不按要求檢查和清理輪胎造成精礦流失的;

(4) 硫精礦庫不按時巡查,造成嚴重滲漏的;

(5) 灑落的精礦金屬不及時清理而浪費的;

(6) 不按要求填寫巡壩記錄的;

(7) 不按規定巡查尾礦壩安全運行的;

(8) 尾礦壩、硫精礦壩有安全隱患不按時整改的;

(9) 發生一般泄漏事故的。

第三十條 石灰乳崗位必須保證石灰乳的正常供給,若因工作失職而造成浮選斷灰的,每次罰款50至200元。

第三十一條 水隔離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斷巡迴檢查,保證泵的正常運轉,有下列工作失職行為時,處以50至300元罰款。

(1) 不按時給設備加註潤滑油造成設備高温的;

(2) 設備衞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電流、電壓不正常不及時上報而致使泵跳閘的;

(4) 違章、違規操作的;

(5) 安全防護設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設備管理要求來進行日常維護的;

(7) 抽水過量,造成清水外溢的。

第三十二條 各工序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操作,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否則視其情節,給予50至200元罰款或除名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下列活動和會議,任何人不得隨意缺席,有事必須提前請假,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1、每週一上午8:30為生產調度會;

2、每週二下午4:00為技術研討會;

3、每週四下午4:00進行的設備、安全、衞生大檢查。

第三十四條 選廠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整齊穿戴勞保用品, 否則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對勞保用品佩戴不齊備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 各種設備操作及機電值班人員,必須巡迴對設備進行檢查,嚴禁設備帶病作業,否則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 各車間使用的吊車,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否則處罰班長100元、操作人員5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外來人員參觀時,需經廠領導同意並有專人帶領,並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方可進入車間參觀,否則處罰班長罰款50元。

第三十八條 吊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按要求每月定期對吊車進行維護保養,否則處罰車間主任100元、班長、崗位工5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吊車在吊運笨重物件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不得隨意起吊。否則處以罰款50至200元。

第四十條 各種生產設備、電器設備必須按要求完善防護設施,懸掛警示標誌,否則處罰相關部門罰款50至200元。

第四十一條 凡外來車輛,必須在警衞室履行登記手續,按規定停放,出廠時要進行嚴格的檢查,不準將廠內物資帶出廠外,違者罰款20至500元。

第四十二條 車輛在廠內限速5km行駛,超速行駛者,罰款20至50元,造成人身傷害或撞毀其他公共設施的,追究其他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警衞人員必須保證24小時巡迴檢查,保證廠內財產和人身的安全。

第四十四條 全廠員工必須講文明,懂禮貌,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互助,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第四十五條 各車間必須按要求搞好本車間衞生及所屬區域衞生,否則每查出一次處罰車間主任100元。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未明確的其他運轉設備,有具體責任人負責按要求定期做好衞生清理和保養,要求物見本色,否則每次罰款50元。

第四十七條 嚴禁亂扔垃圾,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第四十八條 車間運轉設備,必須按時進行潤滑,定期進加註潤滑油脂,否則每查處一次罰款50元,若因潤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時,除罰款外按《設備事故處理辦法》追究其他責任。

第四十九條 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要求字跡工整、事項條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員辨認,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五十條 操作人員每班必須定時對崗位設備進行維護,保證設備外表清潔、乾淨,安全防護設施完整,否則每次罰款50元。

第五十一條 主要設備操作人員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五十二條 操作人員必須檢查崗位設備運行情況,嚴禁設備帶病作業,若是檢查不到位或隱瞞不報的,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如有與公司制度相牴觸時,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自20xx年12月25日起實施,20xx年5月11日進行第三次修改。

勞動管理制度 篇14

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審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後,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准後,辦理髮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准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准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勞動管理制度 篇15

勞動紀律是企業組織有效勞動,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確保生產安全、順利、持續、高效的基本保證,遵守勞動紀律是每個員工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為維持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員工須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團結協作,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條 項目責任者必須履行職責,負起帶領員工遵章守紀,完成工作任務的責任。

第三條 員工都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但屬於連續生產的崗位必須服從領導安排。

第四條 員工上班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禁串崗離哨,擅離職守。

第五條 員工上班不準遲到早退、不準打瞌睡、不準喝酒、不準幹私活、不準賭博。工作日中,中午任何地點不準喝酒。

第六條

員工上班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發生。凡因自身責任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七條 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及員工內部調動,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到單位報到並辦理相關手續,否則給予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員工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和管理責任者管理的好壞應與勞動分配相結合。

第十一條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應受到相應的處理,處理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扣減工資;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直接管理責任者失職的也應受到相應處理。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者,應加重處理。

第十二條 對員工的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員工受行政處分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 員工受警告以上處分的,還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警告處分,扣減3個月績效薪酬;

2、記過處分,扣減6個月績效薪酬;

3、記大過處分,扣減12個月績效薪酬;

4、留用察看處分,留用察看期間,勞動報酬按重慶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6、行政拘留、逮捕,在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暫時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停發一切工資待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判刑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考勤

1、公司實行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年考勤工作日250天,月平均20.83工日。

2、對於駐外項目部:各項目應安排專人負責登記考勤。考勤內容有:出勤、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假、年休假、探親假、曠工等。每年的考勤資料應存入單位勞資檔案備查。

3、員工出勤率作為勞動報酬、勞動評價、年終獎的依據之一。

4、公司員工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員工上班以到達工作地點的時間為準,不得遲到及早退,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時間累計達兩小時以上四小時以內的,按曠工半天論處,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內的,按曠工1天論處。

5、員工考勤出勤率計算

出勤率= ×100%

第十七條 事假

1、員工因故需請事假應事先書面提出申請,半天以內由項目組長批准;1天及1天以上3天內由所長批准。員工的請假單及單位的准假單交考勤員登記並附在本人考勤登記卡上。

2、事假的最小計算單位為半天;半天以上不滿1天的,按一天計算。

3、請事假期間扣發員工的基本薪酬和福利。

4、員工請事假期滿應如期上班,不上班者按曠工論處。

第十八條 病假

1、員工去門診看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一般疾病准假半天。

2、員工若遇急病、重病或疑難雜症來不及請假者,可在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

3、員工看病請病假,應有醫生簽發的病假條並加蓋醫院的公章。門診看病需要休病假1-3天的,以門診醫生開的病假條為準;員工住院出院後需要休病假15-30天的,需會診並經科主任批准加蓋疾病證明專用章。員工住院期間的病假條以科室開的病假條為準。病假條應及時交給組長或考勤員,超過月考勤截止日期三天遞交無效,並按曠工論處。

4、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院證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可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給予醫療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的。

(2)醫療期間內,累計病休時間已滿時,單位應書面通知員工。因特殊疾病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醫療期滿,沒有特殊情況,不到原單位報到、原單位已安排適當工作崗位而不服從者或不能從事工作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非因工緻殘,或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癒的疾病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止或醫療期滿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員工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6)員工出差、探親因病醫療,必須有鄉鎮以上衞生院開的病假條才有效。

第十九條 工傷假

1、員工因工傷治療期間,基本薪酬全額發放。

第二十條 婚假

員工結婚可享受10天婚假。

第二十一條 產假

員工產假按《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

1、女員工產後休滿產假,嬰兒未滿一週歲者,哺乳時間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辦理;

2、產假期滿,如因病需要繼續治療,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喪假只限喪時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後使用。

2、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員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根據路途遠近,經單位領導批准給予路途假。路途假最多不超過5天。

3、在批准的喪假和路途假期間,員工的基本薪酬照發,途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二十三條 公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公假處理:

1、公事出差;

2、外出開會、學習、培訓、參觀、考察、療養等;

3、派出支援參加抗洪救災等。

第二十四條 法定節假日

員工每年享有共十一個工作日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節三天

清明節一天

勞動節一天

端午節一天

中秋節一天

國慶節三天

第二十五條 因生產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員工於法定節假日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

第二十六條 年休假

1、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員工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年休假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曠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曠工:

(1)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兩個小時及以上者;

(2)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時間超過兩小時以上者;

(3)假期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者;

(4)沒有醫院證明,又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託病不上班者;

(5)不服從工作分配,不上班者;

(6)以辦公事為藉口,離開崗位而實際辦私事者;

(7)塗改病假條、拿假病假條欺騙組織者。

2、曠工兩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含四小時)算半天,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算一天。

第二十九條 對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理,按《公司員工違反勞動紀律處理辦法》(見附件)辦理。

第三十條 員工因違紀受到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暫試行)

勞動管理制度 篇16

一、根據國家勞動人事管理法規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內部機構的定崗、定員。

二、廠中層幹部實行考試考核競聘制;一般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實行雙向選擇組合制;生產崗位和服務崗位實行優化勞動組合制。

三、對全廠上崗人員,實行崗位合同管理。根據崗位責任大小劃分級別,以崗定薪,實行崗位工資制。

四、未被聘任(用)或未被組合上崗的幹部職工,實行內部待崗,或安置到多種經營部門工作。

五、對新安置的退伍軍人,新招聘的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學生,以及新調入人員,必須實行崗前培訓,並根據其考試考核成績分配工作崗位。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除新安置的退伍軍人可安排輔助性崗位,其餘人員一概予以辭退。

六、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可對上崗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各單位內部人員調整由各單位自主決定;跨工種之間的調整必須經厂部批准。

七、各單位如現有崗位缺編或需要新增崗位,可向厂部提出申請,由厂部在符合上崗條件的.人員中調劑安排上崗。

八、厂部每年對上崗人員的年度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比,並將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檔案,作為個人晉職調薪的重要依據。

勞動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結構及職責

第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條勞動合同簽訂

(一)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完成勞動合同簽訂。

(二)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勞動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章,並加蓋公司公章後生效。

(四)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3年期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勞動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無固定期限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續訂、終止、變更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屆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續訂勞動合同。

(三)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或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的,經雙方協議一致確認後,可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

(四)勞動合同屆滿或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可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隨時可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採取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一)員工患病後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公司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徵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十條經濟補償或賠償規定

(一)員工在合同期限內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合同書中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二)雙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給對方賠償。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的正常發放及佩戴,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生產線勞保配備、發放、佩戴檢查。

3編制依據和術語

3.1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2)《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

(3)其他依據

3.2術語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安全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根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明確企業勞保用品發放程序和標準,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進行發放,以確保員工認真穿戴,起到預防職業病的目的。

4職責

(1)各分部門負責本部門勞保發放標準的制定和執行。

(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勞保發放標準的統一審核、批准。

(3)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勞保用品的購買,保管與發放。

(4)各員工負責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5詳細規定

5.1制度制定

由各分部門制定本單位勞保用品配置、發放標準,制定時應充分考慮防護用品對有毒有害因素的防護等,完成後報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5.2購買程序

(1)各分部門負責申請購買勞保用品的計劃提報。

(2)物資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要求、衞生標準及提報數量、日期到國家定點生產廠家或代理商處購買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提供產品相應檢驗合格證、説明書。

(3)購買來的勞動防護用品入庫時,由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檢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倉庫保管員應核對數目及型號是否準確。入庫後應採取措施妥善儲存和保管,不得發生使勞動防護用品黴爛變質、損壞、丟失的現象。

5.3發放程序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

(2)勞動防護用品以各科室、班組為單位領取,領取時必須填寫領料單,並有單位負責人的簽名。否則,倉庫拒絕發放。

(3)按月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凡6天以上沒參加生產線工作者,按出勤比例扣發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超過半年的勞動防護用品,期間缺勤超過30天者,使用期順延。新職工入廠,按分配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在下車間勞動期間,可根據工種性質和勞動時間,按現行標準執行。

(4)凡臨時變動工種的車間生產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由安全管理部門簽字並按規定數量發放,原則上實行專人專發,如工序人員變動,生產勞保隨即變動。

(5)重點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領取〔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大衣、雨衣、高温鞋、眼鏡等〕,必須辦理領用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否則,倉庫不得發放。

(6)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單位負責建立台帳,詳細登記物品名稱、發放日期、規定期限、領用單位、數量及領用者等項內容,以備查對。

(7)凡規定以舊換新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如數交回舊的,否則不予發放。

5.4勞保管理

(1)各單位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實事求是,不許弄虛作假,倉庫要監督執行。領取後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單位負責監督、檢查、指導職工正確使用。未按要求穿戴者不準上崗。

(2)職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只限在工作時間內使用。

(3)職工在廠內調動或勞動條件改變時應及時增減勞動防護用品,配發的特殊勞動防護用品一律交回倉庫。

(4)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時間發放,凡在使用期內丟失的一律不予補發。

(5)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中沒有的,而在生產、工作中特殊需要的護品,首先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分管副職領導批准後領用。

5.5各崗位勞保發放標準

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僅作參考,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6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制定並解釋,自發布日期起實施。

7附錄

根據制度文件要求及企業實際情況將相關表單等列入此項。

勞動管理制度 篇19

一、實施總則

1.1為了加強生產部的生產管理工作,保證生產能按時按質按量順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規定。以期在本部門建立有組織性、紀律性、協調性、競爭性的運作體系。

1.2本管理規定強調了本部門的人事程序規定、工作紀律規定、安全操作規定、財產保護規定以及在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並具體闡述了對違規違紀相對應的處罰條款。

1.3本規定適用於生產部所有在職員工及因工作需要暫調生產部工作的外部門人員。

二、實施細則

2.1工作紀律規定:

2.1-1着裝整齊乾淨,在左胸前佩戴好廠牌。上班時間員工不準接打電話、手機,組長以上可以接電話、手機,但不得超過5分鐘。如違反以上任何一條者,警告一次。

2.1-2按時打卡上下班,不準代人打卡。上班5分鐘內未到崗者,視為遲到,按每分鐘2元進行處罰;超過30分鐘未到者,視為曠工,扣除曠工時間2倍工資;上班時間內擅自離開崗位者,視為早退,按每分鐘5元進行處罰。違反以上任何一款者,將扣除當月全勤獎。

2.1-3上班時間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東張西望、吃零食、閒話交談、亂寫亂畫等行為。如有違反以上任何一款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一次。

2.1-4所有在職員工必須服從管理安排,不頂嘴,不怠工,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和分歧應詢問上司或通過正確途徑上報處理。工作中的溝通語言需用普通話和粵語,不準用方言。如有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處以嚴重警告或小過一次。

2.1-5本部門未經允許不準到其它部門區域內活動,更不準私自動用各部門的各種物品。違者將處以小過一次。

2.1-6保持工作台面上下班時間的整齊乾淨,離開崗位需要離位證或上司批准。如有違反者,處以嚴重警告一次。

2.1-7保持車間乾淨、整潔、通風。茶杯不允許帶到工作崗位處,須在指定地方擺放。輪值人員須認真打掃,每天下班前5分鐘打掃清潔衞生。如發現不參加輪值或不認真輪值者,除罰其值日一個月外另加處以小過一次。

2.1-8凡在生產現場打架者,將處以大過一次後開除處理。

2.1-9員工沒有特殊情況不得擅自到辦工室,有事向組長彙報。

2.2安全操作規定:

2.2-1員工必須按上司的要求進行安全操作,如因擅自更改操作方法或操作流程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物料損耗,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處以所需成本的2倍賠款,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2.2-2員工每日下班前必須關閉自己工位的生產工具電源,有高温或易燃物要進行隔離,違反一次記大過一次。生產管理需負責檢查整個車間的電源使用情況確保完全關閉後方可離開,違反一次記大過處理,出現事故則要需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2.2-3嚴禁堵塞防火通道,不可損壞防火、防電設施。違者將記大過一次。不可在本部門吸煙,違者直接開除處理。

2.3財產保護規定:

2.3-1愛護生產設備和生產工具,定人定期檢查和保養。對不愛護生產設備和生產工具或故意損壞者,將視情節輕重記小過處理直至開除處理。

2.3-2愛惜生產物料,如故意損壞或遺失生產物料者,將處以物料本身價值的5倍處罰。

2.3-3嚴禁盜竊公司財物,一經發現立即開除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2.4人事程序規定:

2.4-1所有車間人員的招聘由生產部進行申請,確定名額和要求,公司審批後進行招聘。

2.4-2所有新進人員在試用期間必須接受公司生產部門的在職培訓,培訓不合格者車間有權力給予辭退。

2.4-3所有新進人員在職培訓一個月後,經考核合格後轉為公司正式員工。

2.4-4生產部有權力根據在職員工的`工作表現進行升降和薪資獎金的調整。

2.4-5新進員工在試用期內請假不得超過三次,超過三次後視為自動離職,工資不予結算。

2.4-6試用期過後無特殊性事情不得請假,病假需鎮級以上衞生所證明。不允許事後請假、代人請假和電話請假,如出現此情況視請假無效,作曠工處理,處以曠工時間工資的2倍處罰。如有特殊情況須知會本部門主管批准。

2.4-7所有在職員工辭職時應提前10天提出申請並填表,須主管簽字批准後方可離廠。提出申請日至批准離廠的時間內,應按正常工作,如有故意怠工,搗亂及損壞財物者,則扣除當月工資,立即開除。

2.4-8因工作能力或公司出現不可抗拒之因素時,公司有權力對部分人員進行辭退。

2.4-9所有辭退人員須在兩天內辦理好離職手續,不能再到生產現場逗留,違者將處以200元的罰款。

三、實施説明:

3.1本制度由本部門主管制定並負責解釋,呈公司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通過。

3.2本制度的實施監督工作主要由本部門主管和各級管理直接負責,負有主要責任。

3.3本制度如有與公司規章制度相牴觸之處,以公司規章制度為準。

3.4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實施,在本制度前運作的生產部制度即時作廢,以此為準。

3.5公司及本部門主管擁有對本制度的修改補充權,如有更改補充則另行通告,作為本制度的補充條款生效。

四、處罰金額規定:

警告一次:5元小過一次:50元嚴重警告一次:20元大過一次:100元以上處罰金額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勞動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則

1.1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1.2在人事制度上堅持合法、公開、公正、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1.3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上級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導下組織實施。

1.4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執行,並由廠長授權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員工的招聘錄用

2.1各崗位如缺員需要招工,優先考慮從專業對口的應屆畢業生和具有一定專業工作經驗人員中篩選錄用。

2.2本公司原則上不鼓勵招聘已錄用員工的直系親屬。

2.3應聘人員應聘時須遞交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資格證書、勞動手冊、個人履歷、近照等相關資料),經本公司有關人員面試初審通過,併到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後,報請廠長室批准,由辦公室辦理錄用通知。

2.4本公司有關人員在對應聘者面試時,應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它情況。

2.5被錄用人員應向本公司提交一寸近照2張,雙向協議書、推薦書等,或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手冊等資料,原則上個人檔案轉入本公司指定地點。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爭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3.2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

3.3本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同時為員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3.4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3.5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發放,如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3.6本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約定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3.7本公司與等崗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8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3.9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由本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3.10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1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2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本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本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之本公司。

3.1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本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的;

(四)員工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公司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15員工有下列情況的,本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3.1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的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本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本公司決定提前解散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7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本公司在該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評估,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並以書面形式告之員工。同時合同期滿的員工如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告之本公司。

3.18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應將其使用的房屋、欠款、辦公用品、技術資料等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在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時,支付有關經濟補償。不能履行以上規定者本公司有權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3.19本公司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爭議

3.20本公司和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首先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經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可通過工會再次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集團公司工會共同協商。上述協商仍無法解決時雙方可向管轄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如有一方對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培訓教育

4.1進入本公司的新員工,人人必須接受培訓教育。其主要內容為:廠紀廠規教育、安全生產知識、GMP普及知識、專業技術知識等,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4.2上崗後,分配其工作,並指派有經驗的人員給予傳、幫、帶,直至能獨立操作。

4.3公司對員工考評分為試用期考評,年終考評二種,並由各部門負責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調薪、獎金髮放等的主要依據。

4.4經同意外訓的員工培訓結束回廠後,應向辦公室提交有關培訓資料和證書原件,以便歸檔工作。

4.5員工錄用後廠辦應建立員工信息檔案,包括錄用審核表,有關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體檢表,員工的住址,聯繫電話,婚姻狀況,子女,家屬,教育程度和其它個人資料等,若有變更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4.6公司建立規範的員工在廠電腦檔案,記錄員工信息,記載員工在廠時間的業績,培訓、考核等個人信息,並按廠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4.7辦公室每年對上級有關主管部門保管的員工個人檔案進行更新補充。

第五章:薪資福利

5.1企業按月支付員工報酬,依法代扣代繳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税等。員工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税及按法律規定的其它費用的義務,

5.2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個人業績發放月度獎金和年終獎金。

5.3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上級要求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加薪。

5.4在二次調薪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調薪;

(1)在本公司工作不滿六個月者,

(2)當年度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分者,

(3)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4)年終考核結果不合格者,

(5)上年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在二次調薪之間)。

5.6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

5.7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5.8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男25週歲,女23週歲,指初婚為晚婚),非晚婚3天婚假,婚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

5.9產假,女工分娩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者產假期間落實長效節育避孕措施,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育齡婦女,憑醫院節育措施證明,可享晚育假30天,總計120天。難產或多胎增加15天產假。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依據《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產假含法定假日在內。

5.10生育女職工本人自願申請,經本部門同意,報廠工會、廠辦審批,可辦理休產後哺乳假一年(含產假休息期)。

5.11符合國家計生規定流產者,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妊娠期3個月以內流產者給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給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給產假9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按《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5.12響應國家計劃生育號召,帶環懷孕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憑醫療單位的證明給產假2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照發(含法定假日在內)。

5.13育齡婦女生育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5.14生育費的報銷:按《生育保險辦法》執行。

5.15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喪假內基本工資照發。

5.16本公司職工的獨生子女費,單職工每年發放30元,雙職工每年發放60元,憑獨生子女證領取。

5.17獨生子女醫藥費享受到20週歲截止;獨生子女費,發放到其子女14週歲截至。

5.18員工每年享有一次免費體檢,新員工當年已體檢的將不參加體檢,經體檢不符合(行業)生產要求者,企業將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勞動考勤

6.1員工必須按正常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

6.2辦公室負責對考勤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每月考勤天數為當月的日到月末,每月月初辦公室把各個部門員工的考勤情況彙總歸檔備查。

6.3上班時間因公或因私需要離廠,必須憑出門證方可離廠。門衞嚴格把關,監督檢查。並在月底將出入證交生產科備查。

6.4曠工:員工擅自缺勤、或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超過次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6.5無故曠工者月獎金全部扣除。曠工一年累計滿天,當月累計滿天者解除勞動合同,並將曠工處理結果記錄在個人檔案裏。

6.6若員工因突發事情而未能辦理請假手續,則應及時電話通知所在部門主管認可,回廠後補辦請假手續。

6.7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説明請假理由,請假天以內經所在班組同意報部門批准;請假~天須經分管廠長批准;天以上須經廠長批准。

6.8請病假天以內必須憑醫院醫生休息建議書,由部門經理批准;~天由分管廠長批准;天以上由廠長批准。

6.9醫療期:在本單位連續5年工齡以下為6個月;5~10年以下為9個月;10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為24個月。

6.10員工因工受傷或見義勇為受傷者,其醫療期給予工傷病假,工傷期間工資獎金不受影響。

第七章:加班、調休

7.1工廠實行每天8小時和每週5天工作制,員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可享受補休或超時工作報酬。

7.2員工按生產要求雙休日加班的工廠原則上以安排調休為主,同時也可根據情況支付加班工資。

7.3加班:所有加班事先經其部門經理簽字,填寫加班單,加班單應説明加班的內容及時間,否則一律不視作加班,計算方法按照小時計算。

7.4安排員工延時加班支付150%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5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2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6安排員工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7有關特殊部門的節假值班費按照原計算方案執行。

7.8結算方法:由所在部門製表附由生產廠長簽字後的加班單報辦公室,統一辦理。(結算時間;加班後的第二個月號以前)

7.9員工加班除法定假日外,原則上累計存休不超過5天,超出5天由部門安排調休,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任何調休都以不影響生產正常工作為前提)

7.11員工需要調休,必須提前辦理調休手續,得到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休息。(特殊情況可採用電話方式與部門經理請假,後補請假手續,包括填寫請假條)

勞動管理制度 篇21

1、目的

為了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權益,規範管理、合理利用勞動防護用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貴航特鋼有限公司。

3、術語

3.1勞動防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簡稱勞保。分為大、小勞保。

3.2大勞保:是指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物品。

3.3小勞保:是指防護眼鏡、手套、口罩、耳塞、面罩、肥皂、洗手液等物品。

4、主要職責

4.1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和修訂勞保用品的管理制度;負責核定大勞保配置標準、編制勞保用品費用計劃和分解小勞保費用;負責編制需求計劃報公司領導批准,並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及記錄;負責對勞保用品使用前的質量驗收和規範使用的監督。

4.2各分廠、車間和部室負責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按規範穿戴的管理和檢查;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小勞保的'配置標準和管理規定;對本單位小勞保費用的合理使用、有效控制負責。

4.3採購部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採購符合公司需求的勞保用品。

5、管理內容

5.1工作程序

5.1.1由安全環保部制定和修訂勞保用品的管理制度,核定《公司大勞保配置標準》,每年編制《公司勞保用品費用計劃和分解小勞保費用計劃》;

5.1.2各車間(部室)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和修訂《小勞保配置標準》和管理規定,逐月申報分廠《小勞保需求計劃》;

5.1.3安全環保部根據《公司大勞保配置標準》和各車間(部室)《小勞保需求計劃》,編制《公司勞保用品月度需求計劃》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

5.1.4安全環保部組織勞保用品質量驗收、發放並做好記錄。

5.1.5安全環保部及各車間(部室)對勞保用品規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5.2勞保的管理

5.2.1大勞保的管理

大勞保實行公司集中管理、發放,每年5、11月左右分別發放夏裝、春秋裝,由安全環保部提前2個月通知各車間統計到期的人員的尺碼,實行集中發放、記錄。由安全環保部建立《總廠職工個人大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新入廠人員,由安全環保部根據《勞保用品標準》配置、領取並建立記錄。

廠內調動或改變原工種的,憑廠辦的《工種變動通知單》到安全環保部辦理更改標準的有關手續,即可按新崗位領用原標準沒有的全部防護用品,並執行新標準,原領防護用品不收回。

大勞保原則上不發生標準外領用,特殊情況由使用單位領導提出申請報告,安全環保部安環部部長審核,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發放。

5.2.2小勞保的管理

小勞保實行公司分解指標,各車間使用、控制費用。小勞保費用每年初作為公司經濟責任制一項指標下達,原則上增減人員不增減指標;(含新入廠人員和公司內部調動人員)。

各車間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和修訂小勞保的配置標準和管理規定,並做好發放、記錄。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建立《公司小勞保集體發放記錄》、各車間建立《車間職工個人小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採取集中按月領取,總廠安全環保部每月18日前審核各車間需求並編制《公司勞保用品月度需求計劃》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於次月10日前發放。

勞保費用當年有效,跨年結算無效。

5.2.3所有防護用品損壞丟失的,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單價-使用時間÷標準時間×單價。到安全環保部辦理相關手續後及時補發相應防護用品,其使用期限自補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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