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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綜合治理管理制度

學校綜合治理管理制度

【學校綜合治理管理制度範本一】

學校綜合治理管理制度

一、學校治安保衞制度

1、學校成立綜合治理辦公室,全面指導學校的治安保衞工作。由保衞科負責維持本單位的治安保衞工作。

2、綜治辦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治制教育和“四防”教育。

3、治保組織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治保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提出改進意見,限期整改。

4、發現盜竊、刑事等事件時,要立即報警,並保護現場。

5、經常檢查報警器和滅火器,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狀態。發現火災時,要立即報警,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滅火。

6、治保組織負責調解教職員工及家屬中的民事糾紛。

7、外單位人員入校,校內物資出校均按《門衞值班工作制度》的規定辦理。

8、外來人員在學校公寓住宿,事先須向保衞人員報告,經批准後方可留宿。

9、加強黨政領導辦公室、檔案室、財務科、倉庫、食堂、鍋爐房、電教室、實驗室以及汽車庫等要害部位和重點部位的保衞工作。

10、節假日由學校總務處安排專人值班,由學校領導帶班,督促值班人員落實到位。

二、綜治辦工作制度

1、及時貫徹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精神,全面協調學校的綜治工作。

2、實行社會治安管理責任制,與學校各處室層層簽訂責任狀,按照工作例會制度定期檢查責任制執行情況。

3、掌握學校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督促各處室抓好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4、深入調查研究,發現問題、提出對策、總結經驗,當好參謀。

5、認真辦理日常事務,努力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6、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

三、綜治辦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規和政策。

2、研究和部署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開展創文明安全學校(小區)活動。

3、指導督促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綜治目標管理。

4、對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表彰,並實施獎勵與處罰。

5、綜治成員要注意分析學校的綜治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6、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推動後進。

7、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事項。

四、保衞科工作制度

1、組織開展羣眾性法制、法紀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師生員工法制觀念。

2、密切依靠羣眾,實踐羣防羣治方針,做好“六防”工作(防滲透泄密、防毒、防黃、防治災害事故)

3、認真開展調查研究,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注意突發事件動向,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預防羣體性上訪事件,強化信息反饋,及時向上級報告有關情況。

4、認真督促強化重點要害部位安全防範,指導防護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管理,並確保以上部位安全。

5、嚴厲打擊現行的破壞學校安全穩定的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案發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追查破案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開展義務消防員應急事件處理的技能培訓活動,協調、指導學校各處室做好災害及事故預防工作。

7、負責全校消防器材的安裝、管理、維修工作,保障消防器材的正常存貯使用,對重點部位及重點工種工作人員開展防火安全培訓演練,確保學校不發生火災。

8、做好節假日安全保衞工作,制訂必要的工作職責規定,做好檔案管理及安全工作。

9、執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工作規定,依法遵紀開展本職工作,完成領導交辦其它工作事項。

10、門衞值班人員負責校園內或宿舍區內治安、衞生、攤點的監管工作,應堅守崗位、忠於職守,不得擅自脱崗、離崗。

11、工作應做到勤巡邏、勤檢查,做好大門進出人員登記工作,值班時發生的問題和可疑情況及時上報保衞科。

12、對進出人員可以進行詢問和查看其相關有效證件,對身份不明、無正當理由進出人員,有權不予放行,並上報保衞科處理。

13、對裝卸物資、傢俱、辦公用品進出大門的車輛必須嚴格檢查、核實手續,問明情況,符合條件者予以放行,不符規定者,應予留置,並上報保衞科。

14、大門開啟時間:早上6時整;關閉時間:晚上12時整。未按規定時間進出校門者,門衞可核明情況收取一定費用後,予以放行。

15、門衞值班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負責校園內或宿舍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懸掛防火安全警示牌。

五、防火安全公約

1、積極宣傳,認真學習《消防法》,努力增強防火安全意識和管理力度,確保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2、密切配合消防部門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階段。

3、加強用電管理,增設各種安全設施,嚴禁表外用電和超負荷用電,嚴禁私自接電和改裝用電設備。

4、加強用火管理,學校食堂和住户廚房要做到火在人在,人走火滅,儘量不燃放煙花、爆竹,冬季取暖和烘烤衣物時要注意防火。

5、不得亂接亂搭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燒水、做飯,實驗室、保管室嚴禁吸煙,不得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內。

6、供水、用電等公共防火設施要倍加愛護,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隨時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7、發現火情及時報告,並組織人員奮力撲救,對火災事故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以上公約,全系統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如有違犯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學校綜合治理管理制度範本二】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綜合治理工作,依據《教育法》、《教師法》、《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以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特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崗的學校所有工作人員。

二、具體要求:

第一條:教職工應全力保護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

1.教師在課堂上,除按計劃完成教學任務外,還應嚴密組織課堂秩序,並留心學生注意身體、精神等諸多方面的狀況,保證學生課堂中的安全。

2.教師應按學校有關要求(班主任要到班,科任按時值勤)積極維護好課間秩序,避免各類傷害事故發生。

3.學生進校前,應按要求在指定地點集合。班主任教師應按時去接學生進樓,並全程護送至教室。

4.學生一經進校,除放學外一律不準擅自出校,如遇特殊情況,須經校長批准,由教師陪同出校。

5.學生放學,一律統一站隊,由班主任教師護送離校,並按要求由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和執勤教師共同護送學生到解散地點。

6.學生參加體育競賽或活動,責任教師(體育教師、班主任教師、裁判員教師等)應組織學生做好準備活動,以避免傷害事故發生。

7.學生參加校內集會或校外活動,一律安排配班教師。配班教師應協同班主任教師組織好學生秩序,責任共擔。

8.學校實行靜校制度,任何人員不得在放學時隨意滯留學生。

9.任何人不得指使允許學生使用電器。

10.後勤部門每學期檢查維護一次學校的門窗、護欄、牆皮、電線設備及防火設施等,體育教師每學期檢查、維護一次體育設施,保障學生不受傷害。

11.教職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積極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上報學校,有責任按照學校各項要求完成各自工作任務。

第二條:教職工應嚴格遵守事業道德規範。

12.教職工不得參與邪教等會、道、門活動,不得向學生傳播不健康思想。

13.教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14.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侮辱學生或侵害學生人身權力。

15.教職工不得向學生違規收費,嚴禁在校傳銷,代銷未經學校許可的有關物品。

16.教職工一律不許讓學生從事為教職工服務的事情。

17.教職工應禮貌對待每一位來校家長,不得與家長髮生任何爭吵。

18.教職工之間應團結友愛,語言文明,不得挑撥離間,造成事端,不得發生教職工之間爭吵甚至打鬥行為。

19.教職工之間注意校外的自身言行,不得因此而影響教師乃至學校的聲譽。

第三條:教職工有責任保護學校資產不受侵害。

20.教職工應加強防火、防盜意識,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21.教職工在校不得私自使用與教學無關的電器。

22.教職工不得竊取學校財物,不得借用公物長時間不還而據為己有,不得丟失公物,不得因違規使用公物而造成公物損害。

23.校財務人員應該嚴格執行有關財產保管制度和財經手續紀律,不得因此給學校造成損失。

24.違規處罰:

如有違反以上有關條款,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將由學校行政依據上級和我校有關規定,扣除當事人、主管主任、主管校長的安全獎,並視情節提出相應的處罰意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公佈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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