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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失職追究制度

財政局失職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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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失職追究制度

為了提高財政人員執法水平,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職的認定

失職:是指財政幹部職工和財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由於過失所造成的主要事實和法律適用程序違法,越權執法或玩忽職守的具體行政行為。

過失在主觀上包括故意和過失,在行為上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過失是指行為人用積極的行動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財政法規的行為。

不作為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履行職責,用消極的行動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財政法規的行為。

失職範圍:

1、經行政訴訟被最終判決撤銷或者主要部分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2,經行政複議被決定撤銷或做重大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

3、經行政賠償程序認定,造成國家賠償的具體行政行為;

4、違反規定和審批程序擅自辦理撥款、辦證、徵税、減税、免税、收費的具體行政行為;

5、超越權限,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行政行為;

6、濫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7、被投訴,經調查屬實的具體行政行為;

8、其他有明顯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任劃分

1、由於經辦人的過錯導致核審人、批准人的失誤出現失職的,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2、由於核審人的過錯導致批准人的失誤出現失職的,要追究核審人的責任。

3、由於批准人的過錯出現失職的追究批准人的責任。

4、雖非經辦人、核審人、批准人,但對造成失職有直接影響的其他人員,也要追究責任。

5、確非經辦人、核審人、批准人的過錯出現的失職,經辦人、核審人、批准人不承擔責任。

三、責任追究

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大小,對責任者涉及違反黨紀、政紀的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並視不同情況、情節和後果同時作出下列一項或幾項處理:

1、批評教育;

2、公開檢討;

3、扣發部分或全部獎金、津貼;

4、取消個人或科(室)、所、中心評選先進資格;

5、承擔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6、調離工作崗位。

對失職責任者有涉及刑事、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失職追究由局務會集體研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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