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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局信息公開發布運行管理制度

檔案局信息公開發布運行管理制度

為保證本單位政府信息形成、審核、發佈、應急處置等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以及貴港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公開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檔案局信息公開發布運行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包括:1、機構職能;2、法規規章;3、領導動態;4、工作動態;5、決策信息;6、規劃信息;7、統計信息;8、財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職權;11、信息公開指南;12、信息公開工作報告;13、應急監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讓公眾知曉的政府信息。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形成和發佈包括信息採集、內容審核、保密審查、公開審核、形成信息、錄入和錄入審核、應急處置七個階段;前四個階段屬採集信息,後三個階段屬政府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發佈渠道:①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指定的平台;②貴港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平台;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條 信息發佈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涉密信息不公開,公開信息不涉密”、“不審核不公開”和“誰主管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科室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採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採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體業務負責人員負責,專人管理。

第六條 信息採集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內容全面、信息真實、表述規範、結構嚴謹,並有時效性和內部控制。

第七條 各科室負責人對已採集的信息進行審核修改,保證信息內容和數據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 各科室負責人應對已採集的信息提出公開或不公開意見

第九條 指定具備定密知識、有相關行政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對各科室負責人已審核的已採集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在公開審核工作之前進行。

第十二條 業務主管領導擔任信息公開與儲存審核人,明確已採集信息公開屬性。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的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十四條 屬於“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別敏感信息為不予公開信息,應註明不予公開的原因。

第十五條 公開審核後的已採集信息經局領導審閲、修改、確認信息屬性、簽發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簽發日期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指定專人在信息形成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工作,確保信息錄入正確、完整、及時。信息錄入完成後,錄入人對信息的內容再次確認沒有錯誤方可發佈,屬於重大或緊急事件處置的政府信息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公開的,按其他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一發布渠道為指定的網站,第二渠道為合法的媒體,第三渠道為合法報欄等。

第十九條 以下兩種情況應當採取應急處置:(一)公開的信息造成公眾錯誤理解或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二)公開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報、預防和實際災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應成立常規化的應急處置機構,專門採集和處理信息發佈後公眾和社會的反應程度以及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一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準確而簡要信息,隨時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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