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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通用6篇)

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通用6篇)

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篇1

一、涉密單位和人員使用手機應遵守本規定。

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通用6篇)

二、嚴禁使用手機發送、接收、存儲包括語音、文字、圖像等內容的國家祕密。

三、涉密單位應對涉密人員使用手機進行嚴格管理。

四、召開涉密會議或者舉辦涉密活動時,主辦單位要對手機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採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應在會議通知中對手機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二) 指定專人對手機進行監督管理

三) 在會場入口處對手機使用管理做出明顯提示

四) 採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機帶入,特殊原因確需帶入的,應當經過主辦單位同意,並將手機電池取出。

五、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嚴禁使用手機。

六、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場所嚴禁帶入手機。

七、涉密單位的領導和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使用境外組織或人員贈予的手機。

八、屬下列場所之一的,必須使用手機信息干擾設備

一) 各種涉密會議場所;

二) 各類屬於國家祕密的考試試卷複製場所;

三) 各類屬於國家祕密的考試試題命題場所;

四)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場所。非涉密場所嚴禁使用手機信息干擾設備。

九、涉密單位的保密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手機保密知識宣傳教育;

(二)建立健全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章制度;

(四)配置符合保密技術標準的手機信息干擾設備;

(五)負責對涉密人員使用手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六)及時報告手機泄密事件,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和組織查處工作。

十、保密工作部門的保密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手機保密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開展對手機及干擾設備使用與管理情況的保密監督檢查;

(三)協助部門大型涉密會議及活動的手機保密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查處手機泄密事件。

十一、對防止或制止手機泄密有功的人員,給予通報表揚或者獎勵;對在手機保密管理方面成績突出的單位,保密工作部門應給予通報表揚或者獎勵。

十二、對違反本規定,使用手機造成泄密的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

十三、因管理不善,對手機泄密負有領導責任的直接領導,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十四、使用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機發送、接收、存儲國家祕密信息不適用本制度。

重大活動和涉外保密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涉密活動、會議的保密管理和監督,加強涉外技術交流和合作、宣傳報道等的保密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全局涉及涉密活動、涉外、技術交流和宣傳報道的所有部門。

一、涉密活動、會議主辦部門負責落實保密管理措施,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及時交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保密管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直接進行保密管理和監督。

二、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外事保密管理規定和組織宣傳報道保密管理規定;各科室、單位負責在業務管轄範圍內組織實施技術交流保密管理規定。

三、涉密會議保密管理

(一)局主辦的涉密會議原則上在局內進行。特殊情況需外出進行的要報局保密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批准,但必須選擇有利於保密、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場所。不得在涉外賓館、飯店召開涉密會議。

(二)涉密會議主辦部門應明確會議保密要求,落實責任人,並填寫《涉密會議記錄表》,交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

(三)召開涉密會議禁止使用無線話筒。涉及機密級、祕密級需要錄音的,須報局保密辦公室審查備案,局保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批准。

(四)對涉密的會議文件、資料進行編號登記,發放時要履行簽字手續,會議結束後,應及時清退;與會代表需要帶走的,要通過機要途徑寄送,不得由會議代表隨身攜帶;因特殊情況確需會議代表隨身攜帶的,須報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局保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批准。

(五)會議結束後,要對會議文件、資料進行清查,檢查有無遺失文件、資料等。

(六)會議內容要按規定範圍傳達,不得任意擴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未經批准不得公開宣傳報道。會議講話未經本人同意、審核,不得隨便整理散發。

(七)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範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會場,制定會議保密紀律。會場服務人員須經過嚴格審查。

四、凡涉及機密級以上國家祕密的重大活動,包括試驗、會議、對外合作等,局保密領導小組要制定專項保密工作方案,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全面負責保密工作,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進行保密管理和監督。

五、涉外保密管理

(一)涉外接待、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活動中要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並報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外賓或外商來訪,接待單位應事先填寫外賓來訪登記表,報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備案,並經局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接待。嚴禁先接待後報批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接待的事件發生。違反規定者追究當事人及部門領導的責任。

(三)接待外賓或與外商談判事先統一口徑,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向外賓介紹情況,安排外賓參觀,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開放範圍。

(四)外賓不得在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拍照和錄像,確因工作需要對合作產品進行拍照、錄像的,須經局保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審批。拍照或錄像應在保密工作人員的陪同下進行,不得直接或作為背景拍錄非對外開放部位和產品。

(五)在涉外活動中,不得將祕密文件、資料、筆記本等密品帶入公共場所。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局保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批准。

(六)對外提供資料要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實際出發,權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適度的原則,做到既能維護國家祕密安全,又有利於保障和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順利進行。

(七)向外方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事先需經局保密辦公室審查,必要時報局保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審批,明確不屬於國家祕密的資料方可對外提供,未經審查,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向外文提供或向境外投寄、攜帶。

(八)在涉外接待和技術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活動中須對有關人員開展保密教育,明確保密範圍事項。承擔對外合作項目,中方與外方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應嚴格執行保密協議的有關規定。

六、《涉密會議紀錄表》由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保存,保存期5年;《外賓來訪登記表》審批件複印交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保存期5年。

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篇2

一、手機使用的保密管理,堅持突出重點,綜合防範的原則,做到嚴格管理與方便使用相結合,健全制度與加強自律相結合,積極預防與依法查處相結合。

二、黨政機關應建立手機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對涉密人員進行教育,使其瞭解手機使用泄密隱患,增強手機使用保密意識,掌握手機使用保密常識。

三、涉密人員使用手機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自覺履行保密義務,嚴禁在使用手機時談論國家祕密事項,嚴禁發送涉及國家祕密事項的信息。

四、不得將手機帶入召開涉及國家祕密會議的場所,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的手機應取出電池,大型涉密會議應使用保密會議移動通信干擾器。

五、不得將手機帶入談論涉及國家祕密事項的場所,因特殊原因帶入的手機應取出電池或採取屏蔽措施。

六、涉密單位的領導和重要涉密崗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使用他人贈予的手機。

七、使用其他帶有發射裝置而又無保密措施的無線通信工具也應按照上述要求執行。

八、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涉密人員要高度重視對手機使用的保密管理工作,提高防範意識,自覺執行使用手機的保密要求。

九、各級保密委員會(領導小組)和保密工作部門要加強對手機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確保黨和國家祕密的安全。

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篇3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保密委員會和各處室、基層單位的職責和權限,以及 保密管理內容和控制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滄州分公司內部涉密人員和涉密場所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2.1集團公司《關於印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 定(試行”的通知》(中國石化密〔20xx〕3號

2.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xx〕29號

3職責和權限

3.1保密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3.1.1保密委員會是本標準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中國石化集團公司保 密委員會的要求,負責手機使用保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落實手機使用 保密管理責任制,對手機使用保密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及 時發現存在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3.1.2組織開展手機保密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 好重要涉密會議和大型涉密活動的手機保密管理工作。

3.1.3依法組織手機泄密事件的查處。

3.2各處室、基層單位的職責和權限

3.2.1各處室、基層單位的主要領導對本處室、本單位手機使用保密管 理負主要領導責任,並應明確手機保密管理的分管領導和具體管理人員,

4.1總則

4.1.1涉密人員是指在涉密崗位上知悉、掌握國家祕密、集團公司祕密 和企業商業祕密事項的領導幹部和其他有關人員。企業黨政領導、處室 和基層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涉密較多(祕密級以上】的人員為重要涉密 人員,其他為一般涉密人員。

4.1.2涉密場所是指保密要害部門部位、重要涉密會議和活動場所。企 業召開的黨政聯席會議、黨委會及重要涉密活動的場所為重要涉密場所, 其他為一般涉密場所。

4.1.3涉密人員、涉密場所由保密委員會根據《滄州分公司保護國家祕 密、商業祕密、工作祕密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保密範圍、《滄州分公司 保密工作責任制》等有關規定所涉及的部門、人員和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4.2管理內容

4.2.1涉密人員在使用手機時不得涉及本企業生產建設、科研開發、財 政金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安全環保、經營活動中的商業祕密事項, 並嚴禁使用手機發送相關信息。嚴禁將涉及國家祕密、集團公司祕密和 本企業商業祕密內容的信息儲存在手機中。

4.2.2涉密人員嚴禁使用企業外部單位或人員、客户、合作者等他人贈 與的手機。

4.2.3涉密人員在從事招投標、談判、考察、交流等公務活動時,要嚴 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嚴禁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機。

4.2.4涉密人員做到“一人一機”,“ 一機一號”。

4.2.5涉密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自已的手機,嚴禁將手機轉借給親屬或他 人使用。

4.2.6涉密人員要積極參加手機使用保密管理教育,認真學習並遵守有 關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手機使用保密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4.2.7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要對本單位涉密人員的手機資料及使用情況進 行登記備案,重要涉密人員的手機資料要向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備案。

4.2.8參加涉及重要商業祕密的會議嚴禁接打使用手機,特別重要的涉 密會議,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會場。

4.2.9召開涉密會議或舉辦涉密活動時,應對會議或活動的涉密程度進 行確認,並在會議或活動通知中對手機保密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4.2.10重要涉密場所應設有“禁止使用手機”的顯著標志。

4.3獎懲

4.3.1對在手機使用保密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 表彰和獎勵。

4.3.2對違反本規定,使用手機泄露國家祕密、集團公司祕密和本企業 商業祕密的有關責任人,根據其情節輕重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小依照有 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及經濟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 關處理。

4.3.3因管理不善,對手機泄密負有領導責任的直接領導,依照有關規 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5形成的文件與記錄

5.1重要涉密人員登記表 5.2 一般涉密人員登記表

附加説明:

本標準由滄州分公司提出。

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篇4

為加強對手機使用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祕密安全,防止涉密人員在手機使用中的視頻通話、寬帶上網、大容量數據存儲及處理等功能,造成失泄密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員管理

1、本部門涉密人員使用手機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自覺履行保密義務,並接受有關部門的保密監督管理。

2、本部門涉密人員不得在手機中存儲涉及國家祕密事項的信息,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祕密事項,不得用手機發送涉及國家祕密事項的信息,不得在手機內儲存涉密信息。

3、本部門涉密人員嚴禁使用手機發送、接收、存儲包括語音、文字、圖像等內容的國家祕密。

4、本部門涉密人員嚴禁涉密人員在施工現場拍攝涉密項目實施及地理環境等照片。

5、本部門涉密人員的崗位職責包含手機使用保密要求。

6、本部門應定期開展手機使用保密教育培訓。手機使用保密教育培訓應使涉密人員瞭解手機使用泄密隱患,增強手機使用保密意識,掌握手機使用保密常識。

二、涉密場所管理

本部門召開涉密會議或者涉密工程實施,部門要對手機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採取如下保密措施;

1、涉密會議應在保密室召開,進入保密室涉密人員手機應存放在指定存儲櫃中,嚴禁攜帶手機入內。

2、涉密項目施工現場,嚴禁現場手機拍照。

3、涉密項目高危施工環境嚴禁攜帶手機入內,進入工地涉密施工人員手機應存放指定地點保管並辦理好入場相關手續。

4、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使用境外組織或人員贈予的手機。

三、督促檢查

1、要加強對手機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本規定,並將執行情況納入保密管理責任制和違紀責任追究制。

2、加強對本部門涉密人員和涉密場所手機使用的保密管理和進行經常性的提醒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發生泄密事件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3、部門領導不認真履行保密管理職責,對本部門涉密人員手機使用監管不力,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4、涉密人員違規使用手機,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標準由部門負責起草,並於公佈之日起實施。

X部門

20xx年5月19日

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篇5

1.目的:

規範公司內職工使用手機安全行為,避免工作期間因不規範使用手機發生安全事故及泄漏公司商業機密,造成人身和公司經濟損失。

2.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XX公司內部涉密人員和涉密場所的管理。 3制度依據:

3.1XX公司《員工手冊》X類過失:第三條,X類過失:第三條、第十一條:X類過失:第八條及第二十七條

4職責和權限

4.1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4.1.1安全委員會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負責工作期間手機使用的安全行為及涉密管理工作進行培訓,落實工作期間職工手機使用安全、 保密管理責任制,對工作期間手機使用安全行為、保密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及 時發現存在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4.1.2組織開展手機使用規範及保密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 好手機保密管理工作。

4.1.3依據公司規定組織手機泄密事件的查處。

4.2各處室、基層單位的職責和權限

4.2.1各部門、車間單位的主要領導對本部門、本車間手機的安全使用行為及保密管理負主要領導責任,並應明確手機保密管理的分管領導和具體管理人員。

4.2.2 行政人事部負責對部門提報違反手機安全使用及泄密人員進行處罰。

5.工作期間公司手機安全使用規範:

5.1 工作期間員工禁止使用手機看閒書、玩遊戲、觀看視頻、股票等與工作無關行為;

5.1.1 在從事工作制作過程中禁止接打電話或設備工作中禁止接打電話。

5.1.2 禁止在油漆庫、噴漆室、氣瓶庫接打電話。

6.公司人員手機涉密安全規範:

6.1工作期間未得到主管授權禁止使用手機對公司圖紙、工藝、技術等資料進行拍照及錄像。

6.1.1 禁止未經IT許可的手機設備下載、儲存公司圖紙、工藝、技術、財務等相關資料。

6.1.2 禁止泄露公司客户資料及商業、技術、談判信息。

6.1.3 禁止在公司涉密會議或商業談判中使用手機錄音設備。

7.涉密人員

7.1 涉密人員是指在涉密崗位上知悉、掌握公司財務、技術、工藝、客户信息、產品價格和商務談判、投標事項的人員。為重要涉密 人員,其他為一般涉密人員。涉密人員要積極參加手機使用保密管理教育,認真學習並遵守有 關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手機使用保密管理情況的監督。

7.3.2對違反使用手機安全規定的或泄露公司商業祕密的有關責任人,根據其情節輕重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小依照公司有 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 關處理。

附加説明: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起草, 並於公佈之日起實施。

XX有限公司

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具體情況,為保障公司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使公司長期、穩定、高效地發展,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2、公司所有人員,包括技術開發人員、銷售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生產和後勤服務人員等(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都有保守公司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二章 公司祕密的範圍

第三條 公司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由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本制度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2、本制度所稱的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本制度所稱的公司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內部文件,如建礦過程中圖紙資料、文件批覆、製作工藝、化驗品位、管理制度、客户信息、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第四條 公司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公司生產經營、發展戰略中的祕密事項。

2、公司就經營管理作出的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3、公司生產、科研交流中的祕密事項。

4、公司對外活動中的祕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5、客户及其網絡的有關資料。

6、其他公司祕密事項。

第三章 密級分類

第五條 公司祕密分為三類:絕密、機密和祕密。

第六條 絕密是指與公司發展、生產、財務、經營、人事有重大利益關係,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股份構成、投資情況,股東名稱。

2、公司總體發展規劃、經營戰略、正式合同和協議文書。

3、按《檔案法》規定屬於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4、公司重要會議紀要、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機密是指與本公司的發展、生產、財務、經營、人事有重要利益關係,一旦泄露會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確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調整及安排情況,人力資源部門對管理人員的考評材料。

2、公司與上級領導的來往情況。

3、公司薪金制度,財務專用印籤、賬號,保險櫃密碼,月度、季度、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統計報表,電腦開啟密碼,重要磁盤、磁帶的內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記。

5、產品的製造工藝、化驗標準、設備檢測報告、重要儀器的圖紙和相關資料。

6、按《檔案法》規定屬於機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7、獲得競爭對手情況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應對策。

8.公司財務總監(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動去向。

第八條 祕密是指與本公司發展、生產、經營、財務、人事有較大利益關係,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市場潛力調查預測情況。

2、供應銷售企劃方案。

3、總經理辦公室、財務科、企管科、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所調查的違法違紀事件及責任人情況。

4、生產、技術、財務部門的安全保衞情況。

5、各類設備圖紙、説明書、基建圖紙、各類儀器資料、各類技術通知及文件等。

6、按《檔案法》規定屬於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7、各種檢查表格和檢查結果。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九條 各密級知曉範圍

1、絕密級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監事會成員及與絕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2、機密級

財務總監(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3、祕密級

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與祕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公司員工必須具有保密意識,做到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説的絕對不説,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第十一條 總經理負責領導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負責人。

第十二條 如果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應先由總經理批准。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場合、公用電話、傳真上交談、傳遞保密事項,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祕密。

第十四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辦公室,辦公室應立即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助理辦公室及各機要部門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嚴格保管鑰匙,非本部人員得到獲准後方可進入,離開時要落鎖,清潔衞生要有專人負責或者在專人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備有電腦、複印機、傳真機的部門都要依據本制度制定本部門的保密細則,並嚴格執行:公司內部只能使用公司電腦,不得帶私人電腦進入公司進行相關工作;公司拷貝任何信息只能使用公司配置的U盤或移動硬盤,不得使用私人的拷貝工具;電腦系統需要重裝時,需要提出申請,由技術管理人員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操作,以免造成相關信息的缺失。

第十七條 各單位人員出現工作變動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由主管領導簽字。

第十八條 司機對領導在車內的談話要嚴格保密。

第五章 保密環節

第十九條 文件打印

1、文件由原稿提供單位領導簽字,簽字領導對文件內容負責,文件內不得出現對公司不利或不該宣傳的內容。

2、打印部門要做好登記,保密文件應由辦公室負責打印。

3.打印完畢,所有文件廢稿應全部銷燬,電腦存盤應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二十條 文件發送

1、文件打印完畢,由辦公室專門人員負責轉交發文部門,並作登記,不得轉交無關人員。

2、發文部門下發文件時應認真做好發文記錄。

3、保密文件應由發文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收,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4、對於剩餘文件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5、發送保密文件時應由專人負責,嚴禁讓試用期員工發送保密文件。

第二十一條 文件複印

1、原則上保密文件不得複印,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批准方可執行。

2、文件複印應做好登記。

3、複印件只能交給部門主管或其指定人員,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4.複印廢件應即時銷燬。

第二十二條 文件借閲

(1)借閲保密文件時必須經借閲方和提供方領導簽字批准,提供方負責做到專項登記,借閲人員不得摘抄、複印或向無關人員透露,確需摘抄、複印時,要經提供方領導簽字並註明;

(2)公司證件(如:公章、税務證、營業執照副本等)的借用,如需借用,須經總經理批准,並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傳真件

1、傳遞保密文件時,不得通過公用傳真機。

2、收發傳真件時應做好登記。

3、保密傳真件的收件人只能為部門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第二十四條 錄音、錄像

1、錄音、錄像應由各單位整理並根據情況確定保密級別。

2、保密錄音、錄像材料由辦公室負責存檔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檔案

1、檔案室為材料保管重地,無關人員一律不準出入。

2、祕密文件的保管應與普通文件區別開,按等級、期限加強保護。

3、檔案銷燬應經領導批准後指定專人監銷,要保證兩人以上參加,並做好登記。

4、不得將檔案材料借給無關人員查閲。

7.祕密檔案不得複印、摘抄,如遇特殊情況需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 外來人員活動範圍

1、保衞科應加強保密意識,無關人員不得在機要部門出入。

2.外來人員到公司參觀、辦事,必須遵循有關出入礦管理規定,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公司。

3.客人到公司參觀時,不得接觸公司文件、貨物和供應銷售材料等保密件。

第二十七條 保密部門管理

1、與保密材料相關的部門均為保密部門,如總經理辦公室、副總辦公室、辦公室、檔案室、化驗室、磅室、以及財務科、人力資源科等。

2、保密部門應對出入人員進行控制,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並停留。

3、保密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定保密細則,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記和使用記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議

1、所有重要會議均由辦公室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保密工作。

2、應嚴格控制參會人員,無關人員不應參加。

3、辦公室應認真做好到會人員簽到及材料發放登記工作。

4、保衞人員應認真鑑別到會人員,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5、會議錄音、攝像人員由辦公室指定。

第二十九條 員工離職規定

1、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將有關本公司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全部資料(如試驗報告、數據資料、圖紙、電腦密碼、硬盤、U盤等)交回公司。

2.員工離開公司時,公司需要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員工重申保密義務。

3.員工離開公司後,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觸的由公司所擁有的商業祕密,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公司所擁有的且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時,應當徵得公司的同意,並支付一定的使用費。

4.未徵得公司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調職、離職時,必須將自己經管的祕密文件或其他東西,交至公司辦公室,不得隨意移交其他人員。

6、公司員工離開工作崗位時,必須將文件放入抽屜內或文件櫃中。

第六章 違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對違反本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泄露公司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公司將給予警告處分,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本制度者,公司將給予開除處理,並處以 1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泄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者,公司將給予開除外理,並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必要時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制定,總經理審閲後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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